保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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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江北物业根据《石油、石化工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确定江北物业工作中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同时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在工作中产生的秘密事项,应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管理规定》(油密字〔2001〕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机关商业秘密范围及管理规定》(油密字〔2001〕3号),确定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定密工作程序为:
(一)由承办人提出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保密要点及定密依据等意见。
(二)由承办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对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等内容进行审核,并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发送范围。
(三)对于密种或密级不明确的事项,报本单位保密办审核。
对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必要时报国家或地方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及解密方法如下:
(一)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后,定密部门或单位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随时予以变更。
江北物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通知定密部门或单位予以变更。
(二)变更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决定解密,由承办人提出书面意见,本部门或单位保密负责人批准。
(三)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事项的密级,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确定密级的单位及时变更。
1.该事项泄露后,对国家、江北物业安全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
2.因工作需要,原知悉范围有较大变化的。
3.国家、江北物业有关部门对密级具体范围已作调整的。
(四)对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事项,根据其情况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级确定单位及时解密。
1.该事项公开后,无损于国家、江北物业安全利益的。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江北物业更为有利的。
3.经国家有关部门或江北物业批准已对外公开的。
(五)对于国家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及江北物业有关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六)秘密事项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物品上标注(因保密期限届满而解密的事项除外)。
(七)确定密级、保密期限的部门撤消或合并,有关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工作由承担其原职能的部门负责。
无相应承担部门的,由保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负责。
涉密人员管理和领导干部保密责任管理
涉密人员(包括临时借调人员和项目聘用人员)应承担以下保密责任:
(一)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签定并履行保密协议,接受保密教育和监督。
(二)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有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涉密人员分为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两类。
重要涉密人员包括:
(一)处级以上各级领导干部;
(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
(三)保密工作部门工作人员;
(四)其他重要涉密岗位工作人员。
人事劳资部门在与涉密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时,除应有涉及保密的条款外,同时还应签定保密协议书,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由保密工作部门协助人事劳资部门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保密协议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二)一般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三)涉密人员出国(境)后的保密责任。
(四)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后的保密责任。
(五)涉密人员退休后的保密责任。
(六)需要预先告知的其他事项。
保密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有关特殊岗位涉密人员的录用,不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应由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人事劳资部门考核上岗。
江北物业保密工作实行领导干部(处级以上)责任制。
江北物业领导成员对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江北物业机关各部门、直属、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把保密工作情况列入领导考核晋级条件之一。
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职责的情况,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和保密工作部门负责考核。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和处理大量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部门为保密要害部门;集中制作、传递、存放和保管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载体的专用、固定场所为保密要害部位。
江北物业保密办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初步范围,由保密委员会审定后,报上级保密部门审批确认。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与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要害部门(部位)《保密责任书》,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强化防范措施,重要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保密责任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保密管理和保密工作基本要求、对工作人员的限制性要求和违反保密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保密责任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和违约责任。
涉密会议保密管理
凡涉及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会议,包括江北物业工作会议、领导干部会议、经理办公会议,江北物业领导召开的专题会议、工作例会以及各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工作例会等,均应纳入涉密会议保密管理范围。
涉密会议原则上在内部召开,严禁在涉外宾馆、饭店、度假村等场所召开;涉密会议承办单位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会场设施和会议专用设备符合保密技术和管理的要求;机密级以上会议不得采用电话或视频形式召开。
大型综合性涉密会议,应制定会议保密守则,明确有关保密责任和要求,并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人员宣布。
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应明确传达和阅读范围,机密级以上会议文件应编号、登记发放,会议标密文件、资料不得复印,会议结束时应按要求及时清点收回。
涉密载体保密管理
对涉及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各类载体(以下简称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管和销毁的各环节,应进行严格的保密管理。
密件制作时应根据内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发送范围和印制数量,机密级以上的应编排序列号;制作过程中的草稿、修改稿、签发稿、清样等均应视同正式件一样保管;密件印制应在指定的涉密印制单位进行,印制中的校样、印版、底片和废品等,应及时销毁。
密件收发及运转应履行登记、编号和收签手续;发往外地的密件应通过机要交通部门专递,不得使用普通邮政方式邮递;发往本埠的机密、秘密级密件,可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转递;绝密件和密码电报由机要通信员专车递送;机密级以下紧急、重要密件可通过密码传真系统发送。
密件阅办和使用应在办公室进行,绝密件一般应在机要室阅办(有单独办公室的领导同志除外),严禁将绝密件和密码电报带出办公场所;密件传阅应明确时间要求,不得横传;复印密件应履行审批、登记程序,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严禁复印绝密文件、密码电报。
密件存放应有专门场所和专用设备,设专人管理,并定期清查、核对、归档;密件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办理移交手续;被撤消、合并的部门应将密件移交承担其职能部门,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密件销毁前应逐件登记造册,由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保密办备案;销毁密件须在保密办指定的、具有国家或地方保密管理部门核发资质场所进行;严禁个人自行销毁密件,严禁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
信息网络系统保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江北物业门户网站上发布的相关内容,不得泄漏国家机密和江北物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江北物业机关各部门、所属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和保密工作人员,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工作负责。
信息上网发布前应经过严格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等信息载体维修及数据修复工作,须由本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部门许可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涉密计算机等信息载体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公用信息网连接时,应注意将涉密内容事先实施防范措施,涉密计算机等信息载体的直接使用人员对所使用设备的保密工作负责。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涉密人员参加各种外事活动及与外国人或境外人员交往与通信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江北物业商业秘密。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前,外事和保密工作部门应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公派出国(境)学习或前往国(境)外工作的人员,应经人事和保密工作部门审核,报江北物业主管领导审批;重要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对国(境)外点名邀请的具有特殊成就、掌握独特技术的科技人员或掌握重要秘密和人员出国,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批。
密件出境应通过外交信使渠道。
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须经江北物业主管领导审批,并按国家保密局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禁止将绝密及密件携带出境。
在境外期间,密件应按相应密级管理规定在我国使馆、领馆或驻外机构存放和保管,因工作需要带到其他场所的,必须随身妥善保管;不得在涉外宾馆办理密件。
对外交流活动实行保密提醒。
江北物业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外交流保密提醒的执行、监督和检查。
本条款所称的对外交流活动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的在境内外有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对外经济和技术合作中需向对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供范围,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审查,作相应的技术处理。
同时应以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须经国家或地方保密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保密办备案。
国(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到江北物业及所属单位参观和公务活动,须明确提示对方注意事项,按照事先确定的参观路线进行。
不得随意变更参观内容和范围,不得允许外方人员记录、拍照、录音和摄像,不得安排参观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如确需参观,应事前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
公开宣传报道、发布信息、展览展示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和有关工作秘密。
对拟宣传报道的内容,由被宣传报道部门、单位进行保密审查;单位或个人向国(境)内外公开或内部发行的报纸、刊物投稿时,由所在单位负责保密审查。
未经新闻发布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就工作或与工作相关的内容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
任何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在接受境内外媒体采访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江北物业商业秘密。
保密教育与培训
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保密干部进行保密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保密形势与责任、安全警示、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管理知识、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等。
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对重点要害部门(部位)员工应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保密形势与责任、保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
机关各部门和所属各单位应对涉密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教育。
教育内容包括保密形势与责任、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保密知识的普及和教育。
未经岗前保密教育的人员不得上岗。
奖惩
对在保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密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防范措施有效,严格履行职责,工作程序规范,从未发生过泄密事件的。
(二)在危机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或江北物业重要商业秘密安全的。
(三)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江北物业重要商业秘密行为及时检举的。
(四)发现他人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五)在涉及国家秘密或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秘密,对维护国家和江北物业安全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严守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或保密工作事迹突出的。
(七)经管国家秘密、江北物业商业秘密的专职人员,忠于职守,确保国家秘密和江北物业商业秘密安全的。
对违反保密规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政纪处分:
(一)未按规定申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致使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造成泄密的。
(二)未按规定和要求落实保密措施,造成泄密的。
(三)未按规定确定或标明密级,造成泄密的。
(四)因过失将涉密信息向境内外刊物投稿,造成泄密的。
(五)虽未造成泄密,但严重危及国家秘密安全的。
(六)履行职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保密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七)泄露国家秘密已经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但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五十条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