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建筑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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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筑企业
大兴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复评汇总表
序号
考评内容
满分
应得分
实得分
备注
安
全
生
产
基
础
管
理
1
资质证照
2
2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0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38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5
5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45
6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0
7
应急救援
60
8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20
9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40
10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30
11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2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属实性评价)
50
合计
400
安
全
生
产
现
场
管
理
1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65
2
设备设施
150
3
作业安全
240
4
危险化学品管理
15
5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65
6
场所环境
30
7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35
合计
600
总计
1000
大兴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营业执照与生产经营内容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
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4、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
消防验收意见书
2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即为否决。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条
/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
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无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即为否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
/
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30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
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建设工程项目未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不得分;
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3、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要求,扣10分;
4、扣满30分的,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5条、第8条、第10条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6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目标
8
企业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1、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或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
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0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
2、安全生产责任制每缺1个部门,扣3分;
3、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5分;
4、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5分;
5、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职责
10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不得分;
2、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缺少履职证明材料(如签署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的记录等),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第5.2.2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5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负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未建立责任制、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2、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缺少履职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7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5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有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
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1、未建立责任制、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
2、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缺少履职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1条、第12条
第5.2.2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
15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若缺少的规章制度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3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10
制定相关岗位和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每缺1个岗位或1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第5.4.3条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一般要求
25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档案;
3、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5、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MSDS);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安全生产奖惩档案;
8、危险作业(如:
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告缺1项扣5分;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第5.4.6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
10
1、工程项目部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有针对性,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
3、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
5、工程项目部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1、施工组织设计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分;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分;
3、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不得分;
4、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不得分;
5、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或缺少设计计算,扣2~8分;
6、未按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扣2~10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3条
第5.4.6条
安全技术交底
10
1、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3、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5、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影进行分段验收,架体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内容应进行量化,且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1、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不得分;
2、未按分部分项进行交底,扣5分;
3、交底内容不全面或针对性不强,扣2~5分;
4、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4分。
5、未办理验收手续,不得分;
6、验收内容未进行量化,或未经责任人签字确认,扣5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3.1.3条
第5.4.6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学时要求
10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不得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培训内容
10
培训内容应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1、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
2、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4条
第5.5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0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扣满10分,追加扣除10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第5.5.3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10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扣满10分,追加扣除10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第5.5.3条
应急救援
预案制定
20
1、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2、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组织建立
10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或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1、无组织机构或人员,不得分;
2、职责不清,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预案演练
20
3、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视同未演练,不得分;
2、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器材
10
4、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不得分;
2、器材无维修保养记录,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20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1、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
2、每缺1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扣2分;
3、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10分;每缺1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
4、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日常自行检查记录,扣5分;
5、缺少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5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第5.6.2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7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不得分。
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则不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第5.10.1条
职业卫生三同时
3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
2、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
3、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1分;
4、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病危害申报
7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1、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不得分;
2、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3分;
3、不及时申报变更,扣5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
8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每1人扣4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不得分;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第5.10.1条
职业健康监护
7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每缺1人扣2分;
2、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每缺1项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第5.10.1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安全投入
20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20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10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得分;若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意外险,扣5分;
2、工伤保险或意外险每漏缴1人次,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第5.3条
资质和安全协议
20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并追加扣除10分;
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分;
3、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其他
持续改进
10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3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30
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1、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即为否决;
2、连续2个上报周期漏报,不得分;1个上报周期漏报,扣10分;
3、每有1项未及时整改隐患,扣2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
第5.8条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其他
属实性评价
10
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
企业自评分值与现场评审分值偏差25%,扣10分。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通用要求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