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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交叉管理规定知识讲解

业务交叉管理规定

厦门区域业务交叉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公司营销管理制度,促进业务发展,避免在业务拓展

过程中发生交叉问题,减少无谓消耗,以利于销售稳定、和谐发展,实现公司

效益最大化,特制定商品业务交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交叉业务是指两名或两名以上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各自对同

一保险标的或渠道进行展业并产生冲突的业务。

包括同一业务单位内部不同销

售人员之间的交叉,也包括不同业务单位之间不同销售人员之间的交叉;中介

渠道业务、公司直接业务的交叉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协调部门:

交叉业务协调部门为机构负责人、商品部、销售管理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保密原则:

交叉业务处理人员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与

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各机构、各部门及员工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

团结合作,一致对外拓展业务;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业务交叉管理的根本原

则。

第六条相互协作原则:

各机构、各团队主管、各业务员对于交叉业务应本着

合作精神,及时上报由机构负责人、商品部完成协调工作。

凡通过公司处理的

交叉业务,要求各团队和业务员严格按照处理办法执行,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

擅自行动。

第七条报备优先原则:

新增项目或未在本公司投保的项目,在同等承保条件

下先行向公司商品部申报(附件一)为优先攻关部门或个人。

第八条续保一贯性原则:

已经承保或正在进行有效续保的项目,其它部门或

个人不得介入,影响续保业务的正常进行。

除非得到原续保业务员同意,或在

续保业务到期,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前一天内,行驶证车主为单位法人的前两

天内投保可不征询原业务员同意,即续保业务不再保护,按新保业务处理。

原续保业务员经商品部协调坚持不同意其他人介入,但自身也没续保进来,最

终导致该保单流失的,相应扣减该业务员同规模业务量。

第九条尊重客户意愿的原则:

对新增业务,如果客户明确表示倾向于团

队或业

务员,其它团队或业务员应尊重客户的选择,由商品部调查研究后决定业务归

属;对于续保业务,在遵循续保一贯性原则基础上,在同等条件下,应尊重客

户意愿选择。

第十条地域归属原则:

对于跨地域交叉的情况,原则上该业务根据其业务来

源地域确定归属。

第十一条从业优先原则:

对于内、外勤发生业务交叉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归属外勤人员,内勤员工原则上应避让;对于本公司直销业务员与中介渠道业

务发生交叉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归属本公司直销业务员;但公司直销业务

的承保条件优于代理渠道,则直销业务优先;反之,代理业务优先。

除经纪业

务外,招标业务由公司直销进行投标,原则上不受理代理渠道报价请求。

第十二条车行专属新车投保保护原则:

各机构、各团队专属车行,预计或达到

一定规模以上的车行,公司实行新车保险专属原则,即从本车行销售并代为挂

牌的新车,只能由专属业务员出单,除非本车行没有指定我司保险,或在购车

人要求下允许其自行选择投保。

(车行分类见附件二)

一类车行为我司保护车行,除本车行专属业务员以外其他人不可出单(包括交强

险及商业险)。

公司集团客户或车队新车业务如与一类车行业务发生冲突时,公司集团客户或

车队业务可不受一类车行保护限制。

二类、三类车行的新车业务不列入车行专属新车保护范围内。

第十三条上述管理原则应遵守“至上而下”原则处理方式,避免内部矛盾,和

谐处理交叉业务。

第三章业务交叉的范围界定

第十四条允许出现业务交叉的情况:

(1)、保险业务在二个月以上(包括二个月)未承保的;

(2)、本公司已签发保单且已生效,但自保险责任开始之后二个月内仍无法收

进保险费的;

(3)、公司在市区当地虽已设立机构,但尚未涉及的保险领域;

(4)、虽已有公司内其他员工谈妥某项保险业务,但本次前去联系的是与上次

保险无关的业务。

第十五条不允许有业务交叉的情况:

(1)、公司内其他同志已与对方就某一保险项目进行协商,并且有了合作意

向;

(2)、员工通过不正当途径,探听到其他员工的业务机密,并冒充他人前去联

系;

(3)、员工在未知底细的情况下,前去联系业务,但被告知已有公司内其他员

工前去展业后,仍一意孤行进行业务攻关的;

(4)、各自分工的续保业务。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发生业务交叉时,被冲突方有权提出调查请求,并按规定流程履行交

叉业务申报手续。

(1)申报方需填写《交叉业务申报表》(附件三),经由所属业务单位负责人

签字认可后提交。

(2)申报方向销售管理部提交申报表,受理部门在收到申报表后应迅速响应,

负责交叉业务的协调处理,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五章协调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客户业务交叉的协调管理

按“立项受保护”和有利于公司整体利益的原则,对重大客户展业中出

现的业务交叉进行协调:

(1)、重大客户业务协调以立项时间、关系深度、信息力度和展业进度等因素

为裁定标准,其中立项时间、关系深度和信息力度以项目负责人填写的《重大

客户立项申请表》(附件四)中的相关内容为依据,展业进度以项目负责人向

商品部、销管部重大客户后援组报备的进展情况(口头或书面)为依据。

(2)、商品部、销管部重大客户后援组在了解交叉业务的情况后,向分管领导

提交业务交叉情况报告并附处理建议,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最终裁定结

果,商品部及销管部据此联合下发交叉业务协调函。

(3)、业务交叉协调函下发给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同时抄送财务部、行政人事

部。

各职能部门根据协调函上的保费分解等内容,考核相关团队和业务人员的

费用、个人提奖、手续费等有关指标。

第十八条原则上续保业务其它部门和员工一律不得介入,由于不当介入引起

的费率下降、费用提高、承保范围扩大等不良后果,由不当介入的部门或个人

承担。

第十九条新保业务除机动车辆保险外,其它业务的报价必须通过商品部门的

审核,否则为无效报价。

第二十条部门内部的业务交叉由部门经理根据本管理原则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部门之间的业务交叉,由双方机构负责人或团队经理先行协调解

决。

机构负责人为交叉业务的第一级协调人,应尽可能地协调业务员达成共

识。

第二十二条双方机构负责人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业务,提交销售管理部

及分管领导处理。

销售管理部及分管领导进行的裁定为最终裁定,任何一方必

须严格完全服从。

第二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部门协调或销管部的决定,进行或停止业务活

动,以确保主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形象。

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不得以

对公司带来损失的作为或不作为来要挟公司,情节恶劣,造成不当后果的予以

扣绩效、通报批评或开除。

第二十四条在业务拓展中,有明显违规行为造成业务冲突的,根据公司有关

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因违规行为获得的相关业绩、手续费、销售费

用、绩效奖金等权益。

第六章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凡认真遵守本规定,积极配合协助处理交叉业务,无不良记录的

部门和员工,公司视实际情况在年终评优等方面予以加分和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凡采取扩大承保责任、降低费率、提高退费、提高手续费或许诺

其它非正常条件为手段,故意贬低他人,损坏公司形象,进行恶意竞争的部门

和员工,公司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1、取消竞争业务的保费收入,不计入绩效考核;

2、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3、展业费用自行承担;

4、通报批评,扣分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公司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于机构负责人或团队经理无法达成协调一致的,需由公司总经

理室或风险管理控制委员会出面协调,但协调后仅按70%计算业绩。

第七章规定施行及释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释义权归属商品部、销管部,如有异

议,以总经理室或风险管理控制委员会裁定为准;如有变更或补充,另行通知

为准。

附件一:

编号:

交叉业务申报表

填表时间:

年月日

主送领导

报送业务部门

客户信息描述

被保险人名称

机构代码

所在地域

投保期限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及电话

与客户关系

交叉对象

联系电话

交叉情况概述:

涉及交叉业务范围

及业务规模预估

___险:

万元

___险:

万元

___险:

万元

申报单位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

销售管理部意见

签字:

日期:

年月

领导批示

签字:

日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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