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建设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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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建设集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为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保证反腐倡廉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和党的十八大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
(二)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四)谁主管、谁负责,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六)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三、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城建第四工程局集团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集团机关部门正副职领导。
四、责任主体与内容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内容。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所列人员为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与党组织、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管辖和分管范围一致;责任内容既体现上级和本级反腐倡廉要求,又体现单位和岗位业务特点,使责任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党政领导班子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其基本责任为:
1、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2、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分析反腐倡廉建设形势,研究部署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有效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3、严格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党政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正确决策;
4、严格按照组织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抓好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国务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
6、抓好惩防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内控体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业务、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重点部位开展腐败风险评估,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完善防控腐败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重大项目的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7、抓好理论学习。
党委/支部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中央/中纪委/集团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党纪条规、先进典型、警示教育材料等),并利用各种时机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
8、抓好作风建设。
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强化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建设,努力克服弄虚作假、形式主义、独断专行、奢侈浪费等不良倾向,坚决纠正损害集体和职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9、抓好落实监督。
对本级和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实施奖惩。
(三)X局集团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正职、集团机关部门正职领导是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重点环节要亲自协调。
其基本责任为:
1、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和指导。
每年到责任范围内进行一次反腐倡廉工作调研,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党纪条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2、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要求,指导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腐败风险评估,把防控腐败要素融入业务流程,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3、模范遵守“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善于听取并采纳正确意见,防止一言堂,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4、模范遵守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公道正派选拔任用干部;
5、模范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教育、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6、模范遵守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制度;
7、带头参加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8、每年给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上一次反腐倡廉党课,或做一次反腐败形势报告;
9、每年对本级班子成员和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一次廉洁提醒谈话。
(四)X局集团及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副职、集团机关部门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基本责任为:
1、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落实和督导,每半年到责任范围内开展一次反腐倡廉工作,听取汇报、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党纪条规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党委、纪委报告;
2、按照惩防体系建设要求,指导分管单位(部门)对自身业务、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重点部位开展腐败风险评估,制定制度措施,堵塞管理漏洞,提出加强监管意见;
3、在参与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坚持原则,勇于发表正确意见,促进班子决策科学性和正确性;
4、参加反腐倡廉理论学习;
5、每年对责任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廉洁提醒谈话;
6、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纪条规,教育、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7、自觉遵守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制度。
8、自觉接受组织和领导监督,主动向党组织和党政正职汇报个人廉洁从业情况。
(五)按照“一岗双责”、“一级抓一级”、“谁主管、谁签订”、“谁签订、谁负责”原则和要求,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书》。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责任期限为一年;组织机构和领导干部调整时,要及时补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定后,要在责任范围内公示。
五、检查考核
(一)四局集团和所属单位党组织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由纪检部门牵头,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参加,按照管理层级组织实施。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二)检查考核采取半年自查评估、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四种方式,主要检查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
(三)半年自查评估。
集团机关部门、所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和个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自查评估一般在上半年进行。
(四)专项检查。
集团纪委负责组织,主要针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1、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2、职工、群众反映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
3、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内容,进行专项检查。
(五)巡视检查。
由集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以本细则第四部分明确的责任内容为巡视内容,也可以针对专项检查内容进行巡视检查,巡视组要将巡视结果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年度检查考核。
年度检查考核由集团党委统一组织,纪委具体实施,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业绩考核、述职述廉、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结合进行。
(七)检查考核程序。
1、听取汇报。
听取被检查单位或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2、民主测评。
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测评;
3、征集意见。
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情况;
4、查阅资料。
查阅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的制度、文件、记录等相关资料;
5、分析评价。
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单位或部门提出分析评价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6、反馈通报。
向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反馈检查考核结果。
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八)将检查考核和实施监督的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班子“达标”的重要依据。
(九)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要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内容。
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政主要领导要将本单位和个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年底前专题报告四局集团党委和纪委。
(十)纪委协助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实施责任追究,以责任主体落实其基本责任情况、责任范围内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程度为依据综合衡量,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及时、准确实施追究。
追究责任主体责任时,原则上“上追一级”。
(二)责任主体中有关责任人的区分:
1、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责任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分管领导干部。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督导不力,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主要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班子责任范围内,对参与决策和应承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三)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2、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查处不力导致案件线索流失的;
3、通过民主测评,职工群众对本单位(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满意率低于70%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得分达不到70分的;
4、对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和落实不力,疏于教育和监督管理,致使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单位(部门)或领导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的;
5、违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发生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虽经集体决策,但在执行中未正确执行决策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明知群众对预提的人员有反映且存在事实,仍坚持“带病”提拔使用的;
7、放任、授意、指使、强令、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投资、财务、销售、采购、工程建设、招标等法规制度,弄虚作假的;
8、放任、纵容、授意、指使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或者对下属人员的前述行为发现后不纠正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9、放任、授意、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领导人员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借婚丧嫁娶收敛钱财,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10、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四)党政领导班子发生以上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向上一级党委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对该党政领导班子在本级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党政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发生以上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向上一级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在本级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调整职务,责令免职、降职、辞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明知错误,仍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受到批评教育仍不纠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2、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和违法犯罪不及时报告,进行掩盖、袒护、造假,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3、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4、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六)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1、责任范围内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虽发生违纪违规问题,但经查实,责任主体已经全面落实责任的;
2、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主动查处和纠正,并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3、认真检查纠正问题、改进工作成效明显的;
4、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党政领导班子当年“达标”评比资格:
1、本级党政班子、或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低于70分的;
2、本级党政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责任范围内党政副职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
3、责任范围内党政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八)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和提拔使用资格:
1、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本人分值低于70分的;
2、责任范围内分管的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责任追究的;
3、责任范围内分管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九)因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十)追究责任主体责任时,已明确分工的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没有明确分工的,责任主体的党政主要领导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承担同等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负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或者其它证明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党政主要领导或其他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只追究错误决策领导的责任。
(十一)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十二)责任追究程序。
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发现问题,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出追究意见,责任追究的批准与执行,备案存档。
1、发现问题。
通过自查、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年度检查考核或效能监察等途经发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责任的,由发现问题的组织或单位向同级党组织、党政班子提出书面《责任追究建议》。
2、调查核实。
党组织或党政领导班子批准《责任追究建议》后,责成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或授权相关组织(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被举报、控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专项调查核实。
3、形成责任追究报告。
由负责调查核实的组织或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形成责任追究报告,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主要内容包括:
追究责任的事实;发生问题的时间、情节、后果;与被追究人的责任关系;被追究人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应承担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处理依据和建议;被追究人的意见。
4、责任追究的批准与执行。
责任追究按照组织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按照管理层级和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
5、备案存档。
责任追究实施完毕后,负责实施部门要及时填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备案表》,报上一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存档。
(十三)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具体条款执行。
(十四)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班子调整、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七、监督检查
(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上举报电子信箱,举报电话是:
;举报信箱设在。
网上举报电子信箱:
。
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记录举报电话和定期收集举报情况。
(二)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人。
对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鼓励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