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强化阶段l林鸿潮行政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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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阶段l林鸿潮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图
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行政主体: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
行政法基础公务员:
《公务员法》等约10分
抽象行为:
《立法法》等
具体行为:
《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15—20分
行政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争议范围《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
争议结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诉讼管辖解释》
行政争议法争议过程《行政诉讼撤诉解释》、《行政许可法司法解释》25—30分
争议规则《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争议结果《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司法解释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新修)
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5—8分
赔偿程序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
赔偿方式及计算两高联合司法解释
系统强化阶段行政法讲义
行政法学十八专题八一百图表/林鸿潮
第一部分行政法基础
专题一: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
均为核心考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表-1)
基本原则
具体内涵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法律保留
合理行政
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公务回避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便利当事人
诚实守信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行政责任
专题二:
行政主体
主要内容:
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核心考点:
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
★★★★行政主体资格(表-2)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名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类型(图-3)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国务院
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增、减、并、改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某些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
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设立下属部门和机构,乡镇政府没有下设部门和机构)
第三级☆某些部门的内设机构☆某些部门的派出机构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如高等院校)(如某些行业协会)(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
★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行政主体资格;未标注者表示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表-4)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对象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
行政机构、非政府组织、其他机关、个人
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的授予
一般没有明确依据,不违背特别规定即可
后果
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没有行政主体资格
专题三:
公务员
主要内容:
公务员的范围;公职的取得;公职的履行;公职的丧失;纠纷解决机制。
核心考点:
无。
★公务员的范围(表—5)
原范围
行政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
现范围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中履行公职的人员
拓展范围
部分事业单位中履行公职的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
★★公职的取得(怎么当上公务员)(表-6)
录用—委任
适用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
录用程序
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
试用期限
试用期1年,合格者委任职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选任
适用于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决定)的领导职务公务员
公开选拔
①领导职务(副科至正厅)、非领导职务(副处至正厅)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②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聘任
适用于专业性或辅助性职位,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注意:
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在机关外兼职,但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公职的履行(怎么当公务员)(表-7)
考核
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但以绩为重
考核类型
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奖励
奖励对象
公务员个人;公务员集体
奖励形式
精神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奖励等级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处分
处分种类
警告(6m);记过(12m);记大过(18m);降级(24m);撤职(24m并降级);开除(永久)
处分后果
处分期间不得升迁;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还不得涨工资
处分解除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官复原职
交流
调任
从其它国有单位或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副处)以上非领导职务
转任
在公务员队伍内变动职务
挂职
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但在其它单位短期任职
回避
任职回避
近亲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①不能相互直接领导;②不能直属同一领导;③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
地域
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
执行公务回避
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的;近亲即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离职回避
公务员离职后,领导成员在3年内(其他人在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的错误命令抵抗权:
命令有错可抵抗;上级坚持应执行;执行后果上级负;明显违法责自负。
近亲回避示例图(图-8):
市公安局长(弟弟)
×
招生办主任(弟弟)×市教育局长(哥哥)×市长(弟弟)
×
教育局组织科(人事科)、纪检组(监察组)、财务科、审计科工作人员
★★公职的丧失(怎么不当公务员)(表-9)
特点
应注意问题
辞职
公务员自己提出,辞职后无特殊待遇
想辞职而辞不了:
①未满最低服务年限②担任涉密职位或未满原职脱密期限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本人继续处理④正接受审计、纪检、刑事审查
不想辞而必须辞:
①引咎辞职②责令引咎辞职
辞退
单位单方面决定,被辞退后按照失业处理
①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称职(1年不称职仅降1级)②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因所在单位变动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④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的⑤连续旷工超15天或1年累计矿工超30天
退休
因客观原因丧失职位,可获退休金和其它待遇
正常退休:
达到法定年龄
提前退休:
①工龄满30年;②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龄满20年;③符合规定的其他情况
★★纠纷解决机制(图-10)
(30天)(30天)(15天)(60/90天)
原机关复核上一级机关或同
人事处理级人事机关申诉
再上一级机关再申诉(60/90天)
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事机关申诉(限初次申诉由省级以下机关处理的情况)
(30天)(60/90天)
一般公务员的申诉程序
仲裁生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聘任合同争议(60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不服仲裁(15天)提起民事诉讼
聘任制公务员的仲裁程序
专题四: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
主要内容:
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制定;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核心考点:
行政法规的制定;立法的效力与监督。
★行政行为的分类(表—11)
分类标准
具体分类
法律意义
行为对象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判断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主体的选择度
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
判断行政争议的性质
对相对人利益的影响
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
影响实施这些行为的行政程序
行为的启动方式
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
判断行政不作为
是否以特定方式作出
要式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
判断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法规的制定
一般行政法规的制定(表-12)
主体
国务院
权限
①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②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③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立项
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立项②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起草
①由有关部门起草或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组织起草②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审
审查
①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审查②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听证,有关行政许可的必须听证③由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审议,但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法律配套法规可以传批
决定
①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做说明;或直接由国务院审批②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公布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解释
①属条文本身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公布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行政法规的制定流程(图-13)提请审议
主体权限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实施备案解释①②
传批
授权行政法规的制定(表-14)
授权立法的范围
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法律绝对保留
授权立法的义务
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授权立法的终止
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授权立法的识别
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而普通行政法规一般称“某某条例”
★★行政规章的制定(表-15)
制定机关
报请立项
决定
公布
备案
部门
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分直属事业单位
部门工作机构
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本部门或国务院公报
公布后30日内由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政府和较大市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
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标准文本为地方政府公报
说明:
对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问题,尚无法律集中调整,原则上参照规章的制定进行。
★★★★各种立法的效力与监督(表-16)
文本与效力
批准与备案
改变与撤销
冲突与适用
法律
低于宪法
批准问题:
①自治区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较大市法规、自治州县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备案问题:
①备案找上级
②人大不备案
③批准当备案
④规章有例外
①领导关系:
若两机关为领导关系,则上级既可撤销也可改变下级立法
②监督关系:
若两机关为监督关系,则上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下级立法
③授权关系:
若两机关为授权关系,则上级可撤销下级立法乃至撤销授权
④批准关系:
经批准的立法视为批准者的立法对待(审查结果仅为撤销)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③法不溯及既往,但有利溯及除外
④新一般规定与旧特别规定冲突的,由制定机关裁决(制定机关为某级人大的,则替换为其常委会)
①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冲突无法决定适用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冲突的,由国务院裁决③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可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适用部门规章的则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④省政府规章与较大市法规冲突,省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行政
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
地方性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上级地方法规
部门
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规章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
类似本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专题五:
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核心考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
★★★★★具体行政行为的判断(表-17)
判断标准
处分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具体含义
依行政主体的意志建立、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针对特定事项与特定人做出的行为
基于行政主体单方意志便可成立
行政主体对外而非对内实施职权
区别对象
行政事实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表-18)
主体上
内容上
程序上
实施者是行政主体,且具体实施人员意志健全
向当事人表达出效果意思
将行为内容送达当事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表-19)
效力
含义
产生条件
后果
拘束力
形式上推定的效力
一经生效即产生
当事人应遵守;做出者不得随意更改;他人不得随意干预
确定力
实质上确定的效力
争议期过后产生
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争议,不得更改
执行力
现实中实现的效力
履行期过后产生
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示意图(图-20)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产生拘束力产生确定力产生执行力
一般情况下经过争议期经过履行期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消灭(表-21)
条件
效力
后果
无效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如要求行对人去犯罪、行为毫无法律依据、毫无事实根据
自始不发生任何效力
可随时主张无效;随时宣告无效;可获国家赔偿
撤销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
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需依法定程序撤销;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
废止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为目的已实现,无须继续存在
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
因信赖保护可获国家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示意图(图-22)
①无效:
×(随时可被宣告无效,自始没有任何效力)
②撤销:
×(被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溯及推定无效)
③废止:
×(被废止前有效,被废止后失去效力)
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
专题六:
行政许可
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撤回与补偿。
核心考点:
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表-23)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①一般许可:
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个人重大利益的特殊活动
②特许:
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或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③认可:
特定职业行业资格、资质的确定
④核准:
特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
⑤登记: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标准
①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能够调节的③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能够事后监督的
圈外不得设定许可
可以设定许可(第12条)
可以不设定许可(第13条)
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示意(图-24)
行政许可设定的权限(表-25)
创设经常性许可
创设非经常性许可
制定具体规定
禁止设定许可
法律
√
×
无此情况
中央立法无特殊禁止
行政法规
√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决定方式设定;实施后除临时性许可外,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或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在上位法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
①必须由国家统一确定资格资质的许可
②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③限制外地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的许可
省级地方规章
×
上位法未创设许可的,必要时省级政府规章可以创设临时性许可;该许可实施满1年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表-26)
形成性程序
起草立法文件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评价性程序
①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许可进行评价,如认为已设定的许可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方式解决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②实施机关可以对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设定机关
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正性程序
省级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认为能够通过第13条规定的方式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项许可。
★★★★行政许可的实施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表-27)
授权实施
委托实施
集中实施
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原有方式
行政机关实施
委托机关实施
多个机关实施
多个机关(部门)分别实施
现有方式
被授权组织实施
受委托机关实施
一个机关实施
多个机关(部门)一起实施
注意问题
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
委托内容应公告;并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且不得转委托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注意统一办理与联合(集中)办理有所差别
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表-28)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变更与延续
听证
重要制度
①委托申请:
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人身性许可除外
②电子政务:
行政机关有推行电子政务的义务,当事人可通过多种灵活方式(主要是电信电子方式)申请许可
③正当程序:
需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应有2人以上进行
④跨级上报:
须跨级上报的许可,下级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直接上报,上级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材料
⑤陈述申辩:
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⑥政务公开:
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⑦书面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中的阶段性决定和最终决定,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当事人要求变更或延续的应当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准予变更或者延续
①启动方式:
行政机关对法定事项或其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可决定听证(依职权启动);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告知听证权(依申请启动)
②公务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回避);行政机关应指定审查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主持听证(程序回避)
③案卷排它: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重要期限
①补正告知期限:
补正告知应在5日内1次做出,否则视为受理申请
②决定期限:
A一机关决定(20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B平级多机关决定(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45日内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C跨级多机关决定(下级机关应在20日内审查完毕)
③颁证期限:
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或加贴、加盖标志物
④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等时间另计
①需延续的应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
②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决定,逾期视为准予延续
①申请期限:
权利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听证
②告知期限:
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听证时间与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③组织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程序(表-29)
特许的决定
应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作出决定
认可的决定
对公民根据考试成绩等决定,对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决定
核准的决定
应在5日内指派2人以上核准,不需进一步分析即可得出结论的应当场决定
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给予登记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多人符合条件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顺序决定许可
说明:
一般程序适用于全部许可,特别程序分别适用于某一类许可。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表-30)
责令改正
撤销许可
注销许可
情况
①资源使用许可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
②市场准入许可未履行低廉收费与普遍服务等义务
③直接关系重要安全的设备设施存在隐患
①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授予不具备资格条件者以许可等
②申请人违法获得许可:
欺骗、贿赂等
①许可期满未续
②主体丧失能力
③撤销撤回吊销
④不可抗力等等
后果
情况①②应责令限期改正
情况③应责令停建停用,并立即改正
情况①可获赔偿;情况②不能;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许可终止
★★行政许可的撤回(废止)与补偿(表-31)
补偿程序
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
补偿标准
①法定标准:
单行法对补偿标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实际损失标准:
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
③实际投入标准:
特许被撤回的,一般按照当事人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适用调解
法院审理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具体程序参照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
专题七:
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执行;治安处罚。
核心考点:
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表-32)
大类型
自由罚
行为罚
财产罚
声誉罚
其它处罚
子类型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警告;
通报批评
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创设
★★★行政处罚的设定(表-33)
可创设
可规定
注意问题
法律
各种处罚
下位法应当在上位法规定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已有处罚做出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由法律保留
行政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除外
可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外
可设定暂扣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部门规章
警告;罚款
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性规章
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表-34)
一般处罚机关
①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关(包括行为实施地与直接违法结果发生地)②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有权机关③指定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
集中处罚机关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集中处罚,该综合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领域具有主体资格;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被授权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
有权的行政主体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表-35)
处罚看能力
不满14周岁的不予处罚,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