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之欧阳与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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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婚姻家庭法重点汇总之欧阳与创编

自考“婚姻家庭法”串讲资料

时间:

2021.03.08

创作:

欧阳与

第一章 绪论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2.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相关内容。

(1、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2、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其内容包括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原因,撤销请求权人和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以及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等,从而为防治违法婚姻制定了必要的法律对策。

3、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界定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和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同事还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包括约定的内容、形式和效力;对有关亲子、祖孙、兄弟姐妹权利义务等规定也作了适当的修改。

4、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从而增强了法律在适用中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

5、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必记内容:

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2.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章   亲属关系原理必记内容:

1.亲属(亲属的含义有二:

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亲属。

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姻缘相关性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二是法律意义的亲属,即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亲属。

)2.血亲(血亲系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3.姻亲(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4.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

)大题可能是: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A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B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法定代理效力、监护效力、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C亲属在刑法的效力:

犯罪构成效力、告诉、和解效力。

D、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回避效力、上诉、申诉效力、申请执行效力。

E、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探亲权等。

F、亲属在国籍上的效力:

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取得中国国籍的前提条件;一定的亲属关系是可以申请退出中国籍的前提条件。

)还有必要记住,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的相关规定。

有助于在案例题中的运用

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必记内容:

1.结婚(结婚的成立,亦称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聘娶婚(始创于西周)3.婚约(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大题型:

1.结婚的条件:

必备与禁止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禁止结婚的疾病。

)2.我国政策法律中的对婚约的态度!

(婚约必须由将来结婚的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且意思表示真实。

婚约当事人双方不得有法定的婚姻障碍。

婚约期间,当事人双方由于资金的共用、财物的合并以及共同投资等产生的共同财产,因不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不应视为共同所有,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归各人所有,具有独立性。

婚约期间,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单方赠与或双方赠与,与一般的以价值转移为目的赠与不同,完全是为了促使婚约的履行、保证结婚目的的实现。

对于这种附条件的赠与,在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财产的所有权仍属于赠与方所有。

需指出的是,须返还的赠与物,应以价值较大且尚有价值存在为前提,已消耗掉的财物,不得请求返还。

)3.结婚登记中,不予登记的情形有?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在案例中的运用。

5.婚姻无效的原因!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6.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注,一定要背。

(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第五章 夫妻关系1.夫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墓地依法结合的伴侣)2.夫妻同居义务(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

)3.夫妻忠实义务(专一的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

)4.法定财产制。

(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出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5.约定财产制 P(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6.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一方财产也叫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大题:

1.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1、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2、夫妻必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3、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育和扶养子女、赡养和扶助老人等责任。

)2.我国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4.必须熟练掌握。

(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强调:

可能出题,且是大议题:

1.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救济办法。

P138(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义务。

离婚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

同时,它也不同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主要有1、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2、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3、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适当的,是用来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的,一般说来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2.我国夫妻遗产继承权的主要内容。

(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二,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止侵害生存方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夫妻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七,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尤其是妻子乙方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六章 亲子关系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自然血亲(特点: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以血缘为纽带,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

)3.拟制血亲(特点:

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法律行为或法定的扶养事实而成立,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4.亲权(监护权或父母权,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为法定监护人)5.抚养(是指父母在经济上对子女的供养和在生活上对子女的照料,包括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等)6.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7.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

)8.亲子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9.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10.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很省子女资格的制度。

)11.继子女P172(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大题:

1.亲权的法律特征?

――简答。

多选(1、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

2、亲权是以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因而亲权的行使以监护子女必要的范围且符合子女的利益为限。

3、亲权具有权利义务双重性。

4、亲权作为民事权利,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

5、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

)2.亲权在人身照护方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管教和保护权、姓氏决定权、住所指定权、交还子女请求权、身份法上行为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3.亲权消灭的原因?

(第一,父母或子女死亡,因法律关系的主体消灭而消灭、第二,子女成年,因法定要件的消灭而消灭、第三收养关系终止。

)4.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23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与教育权利与义务,应该注意的问题!

―――俗记,要是出题,本题就是一年一度的偏题。

强调:

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及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分析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及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这个问题必考,也可能出案例题。

第七章 祖孙和兄弟姐妹关系 本章不是重点,理解一下重点句就行,出题率在5%左右。

第八章 收养1.收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立嗣(立嗣是收养的一种特殊形式,立嗣的宗旨是为了继承宗祧,它同近、现代的收养有着严格的区别。

)3.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

)4.收养公正(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正证明。

)5.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6.无效收养行为(收养的无效:

指已发生的收养行为因违反法律关于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而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导致收养行为无效的原因主要为:

送养和收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成立收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收养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大题:

1.收养的法律特征?

(1、它是一种法律行为。

2、它是身份法上的行为。

3、它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它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间。

5、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2.关于立嗣!

――多选题3.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如果考,跟送分没什么区别(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4.被收养人的条件!

与送养人的条件――多选 注意,公安警察不能作为送养人(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被收养人应当为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我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特定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

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a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条件放宽有四处: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须有40周岁以上法定年龄差的限制。

4、被收养人不受须不满14周岁的限制。

b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c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以其生父母同意为必要前提。

)5.收养人的条件?

――简答要求全面掌握。

分析题(1、收养人须为成年人。

收养人仅以成年人为限,这是收养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收养人是被收养人的养父母,未成年人不具备为人父母的条件。

2、收养人须无子女。

在我国,有子女的人一般不许收养,这是同计划生育的要求相适应的。

但是也有例外,子女残疾不能自理,或子女定居国外,致使老人身边无人照料的,经过批准可准予收养。

子女在国内异地生活,或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等,都不属于上述例外情况。

3、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

这是对“须无子女”的补充。

为了实施计划生育的需要,有关部门规定,夫妻一方须无生育能力,而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人,始具有收养子女的资格。

至于有无生育能力,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

4、收养人须无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对收养人的限制。

5、收养人须有正确的收养动机和良好的思想品德。

收养人的收养动机和思想品德对收养的效果、子女的成长,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6、收养人须具有抚育儿童健康成长的经济条件。

这是从子女利益出发所作的要求。

7、已婚当事人的收养须夫妻双方同意,夫妻双方同意是已婚当事人收养子女的重要条件。

它有利于夫妻和睦,有利于对养子女的抚养教育,有利于收养关系的稳定。

理解一下,收养关系的解除这一块的内容。

(人民法院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4、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敏捷,一般不予解除。

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第九章 婚姻的终止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其含义有三:

1、婚姻终止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2、婚姻终止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3、婚姻终止必然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2.离婚(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3.和离(即协议离婚,在现代称两愿离婚,类似当今的协议离婚,是我国古代一种通过协议允许夫妻离异的离婚方式。

)4.义绝(是我国封建社会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方式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5、欲害夫者。

)5.虚假离婚(或称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本无离婚的真是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需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

通谋离婚、欺诈离婚)6.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7.共同债务(1、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

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

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

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自应由本人负责清偿。

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后,应按上述共同债务处理。

)大题:

1.离婚与无效婚及可撤销婚的区别。

(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1、离婚是指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无效是指因欠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离婚的原因一般发生于结过婚之后;婚姻元首的原因则存在于结过婚之时。

3、离婚于确定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没有溯及力;婚姻的无效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力。

4、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姻无效之诉则不受此限制。

5、离婚决定可依当事人协议达成,而婚姻无效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离婚和婚姻的撤销的区别:

1、前者是指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后者是指对违法婚姻的制裁,从撤销之日起,婚姻始告消灭、一般也无溯及力。

2、前者的原因发生在结过婚之后;婚姻撤销的原因发生在结过婚之时。

3、离婚之抆仅限于当事人提出,而婚努力提高 诉队当事人外,利害关系人、检察官等亦可依法提出。

4、双方当事人可依协议而离婚,婚姻的撤销则仅限于法院判决。

)2.离婚登记的条件?

-多选机率较大(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当事人双方有离婚的合意;4、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5、登记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处理;6、登记离婚必须合法。

)3.虚假离婚的种类及实践中操作的几种可能。

4.诉讼外离婚的种类有哪些?

  识记在特定期间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例示性规定?

 最后,把本章第五节 离婚后,子女,财产问题,是全书的重中之重,需详看。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养父母离婚也不消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离婚后子女扶养问题应把握:

1、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2、2周岁一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二章结婚5~12条(第五条,结婚必须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鼓励晚婚晚育)

第三章家庭关系13~30条(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的内容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内容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离婚31~42条(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第三十七条,抚养费第三十八条,探望子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43~49条(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50~51条

时间:

2021.03.08

创作:

欧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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