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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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文本

永新县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文本

 

永新县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一、指导思想4

二、工作目标4

三、工作任务4

第二章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8

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26

三、行政许可案件质量标准27

第三章行政检查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28

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29

第四章行政处罚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30

二、行政处罚岗位34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职权35

四、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标准35

第五章行政强制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强制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36

二、行政强制岗位责任37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行政强制项目37

第六章行政备案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备案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41

二、行政备案岗位责任42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庙宇的行政备案项目42

第七章行政确认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确认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45

二、行政确认岗位责任46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庙宇的行政确认职权46

第八章行政复议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49

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50

三、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复议职权50

四、行政复议案件质量标准54

第九章行政征收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征收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57

二、行政征收岗位责任57

三、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征收职权58

第十章行政职权分解

一、永新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66

二、行政首长职权67

三、行政首长副职职权67

四、各股室职权68

第十一章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主体72

二、考核评议原则72

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72

第十二章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78

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79

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80

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81

 

第一章总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促使全市各级国土资源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规范执法,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工作,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界定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科学配置执法职权,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有效解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1、依法确认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

经县法制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认定。

2、规范委托执法。

委托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履行书面的委托手续,同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要对委托执法予以清理,对违法的委托执法,委托单位要收回委托的职权,县政府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3、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领取、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不持上述“两证”,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法律法规依据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报县法制办备案。

(二)梳理公布执法依据

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列出国土资源执行的执法依据以及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执法事项,报县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

(三)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

要按照执法依据的梳理结果,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国土资源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

职权分解要科学、合理、明确,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根据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确定不同执法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将职权分解和执法责任予以公布并按要求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坚持立案登记制度。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行政执法机构办理行政案件必须登记立案。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行政执法机构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2、要依法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仅要调取当事人的陈述,还要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的,不能定案。

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相应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

暂扣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完善送达程序。

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

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必要时应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5、公开执法结果。

执法单位所办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结果,要选择网络、报纸、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执法公正有效。

(五)规范行政执法检查

规范执法检查,对于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于上年度12月20日前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对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查。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机构对企业进行的临时性执法检查,必须提供检查依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到县政府法制办登记。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执法检查以及未经登记的临时行政执法检查,均不得进行。

(六)规范行政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制止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

(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要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行政执法机构要积极主动推进本国土资源的综合执法工作。

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

(八)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要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推行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

行政处罚文书要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寓于说理性,并在文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作出答复和说明。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建立案卷,实行卷宗评查制度。

行政机关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要按照县政府法制办制定的行政执法卷宗评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以此为标准定期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

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章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要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同时,要公示许可实施机关和经办机构以及经办人姓名,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外部行政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

 

2、告知申辩程序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

G、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

或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

以上程序设置各单位可根据法律规定,从有利于方便群众和提高行政效能出发确定。

(下同)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四)内部工作流程

 

以上程序设置各单位可根据法律规定,从有利于方便群众和提高行政效能出发确定。

(五)具体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流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流程图

 

须提交的资料:

(一)属国有存量土地的1、用地申请2份;2、县政府同意供地的批文2份;3、原土地使用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5、立项批准文件2份;6、宗地图2份;7、涉及改制企业的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县政府改制方案的批复2份。

(二)属国有新增建设用地的1、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农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批文3份;2、县政府同意供地的批文;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4、建设项目立项批文3份;5、征地报批材料:

①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②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③建设用地申请表;④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地灾、压矿、环保、水利、林业、消防等);⑤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⑥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⑦提供1:

500或1:

1000地形图和建设项目平面图;⑧如自行占补平衡,需有补充耕地位置图或开垦耕地验收报告;⑨涉及到拆迁的,必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属国有存量土地的1、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2001]9号令;2、征地管理费按同类土地所需费用总额的1%。

依据:

赣价费字(95)25号、赣财综字(95)52号

(二)属国有新增建设用地的1、耕地开垦费:

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缴纳;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14元/平方米;3、征地管理费:

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3%;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耕地2000亩以下3%,住房征地1.4%。

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耕地2000亩以下征地总额的4%,住房征地1.8%;4、征地补偿费:

详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案;5、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

24元/平方米;6、耕地占用税:

4—6.5元/M2;7、防洪保安金:

规划区内1000元/亩,规划区外500元/亩;8、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8元/本;9、其他有关报批规费和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执行。

依据:

1、《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赣价费字(95)25号,赣财综字(95)52号;3、吉府办字[2004]82号执行;4、赣府发[1995]63号;5、赣财综字[94]8号、赣价费字[94]9号;6、财综[2006]48号。

2、划拨土地使用权审批流程图

 

须提交的资料:

1、县政府同意协议出让的批复文件;2、建设项目批复;3、县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或出让宗地规划图原件1份;4、经县国土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意见原件1份;5、双方的身份证明或资质证明;6、属划拨国有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还需提供原土地使用者身份证或资质证明;7、原划拨国有土地出让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8、企业改制的还需提供企业改制办公室的批复文件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原件;9、设置了抵押的,须抵押银行出具释放抵抵押意见;10、宗地平面图原件8份;11、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1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征地管理费:

按同类土地所需费用总额的1%;2、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服务费:

每宗土地300元;3、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服务费:

每宗土地2000元。

依据:

1、赣价费字[1995]25号、赣财综字[1995]52号;2、赣发商价字[2005]1071号文。

3、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流程图

 

 

须提交的资料:

(一)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1、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2、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4、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和《建设用地申请表》;5、有关部门意见;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7、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8、1:

500或1:

1000地形图和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管线工程应提供建设项目平面图);9、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提供自行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位置图(勾绘在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和开垦耕地验收报告;10、涉及到拆迁的,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

(二)村民住宅1、《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1份;2、户口薄1份;3、土地使用证1份;4、个人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申请表1份;5、独生子女须附独生子女证1份;6、家庭分户须附家庭分户契约1份;7、拆建户须附拆建协议书原件1份;8、根据实际情况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证明1份;9、存档备查用的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其复印件须经国土资源所经办人与原件核对并签章有效1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

1、耕地开垦费:

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缴纳,依据《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征地管理费参照国家建设征地标准执行;3、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

24元/平方米;4、防洪保安金:

规划区内1000元/亩,规划区外500/亩;5、耕地占用税:

4—6.5元/M2;6、证本费:

普通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

依据:

1、《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吉府办字[2004]82号执行;3、费字[2001]116号、计价格[2001]1734号文。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审批流程图

 

须提交的资料:

1、有批准权的政府批文;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3、建设项目立项批文;4、土地权属证明材料;5、经土地权属单位所在地县、乡政府同意的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举办企业的协议;6、涉及农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7、有关部门意见;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9、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1:

500或1:

1000地形图和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1、如耕地自行占补平衡,需有补充耕位置图或开垦耕地验收报告;12、涉及拆迁的,必须提供拆迁安置方案。

收费标准及依据:

1、耕地开垦费:

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2倍缴纳;2、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7元/平方米;3、征地管理费:

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征地费总额的3%,住房征地1.4%。

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耕地2000亩以下征地费总额的4%,住房征地1.8%;4、征地补偿费:

收取标准按《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菜地、精养鱼塘开发基金:

24元/平方米;5、防洪保安金:

规划区内1000元/亩,规划区外500/亩;6、耕地占用税:

4—6.5元/M2。

依据:

1、《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3、赣价费字(95)25号,赣财综字(95)52号;4、依据吉府办字[2004]82号执行。

5.一次性开发20公顷以下的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流程图

 

须提交的资料:

1、开发用地单位书面申请;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城市规划区内须提供县规划部门的规划文件;3、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资料;5、拟开发土地1:

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6、开发用地勘测定界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1、土地登记费:

依据国家财政部、测绘局、物价局、土地局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执行;2、开发国有土地的,土地收益参照国有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收益标准执行。

依据:

1、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执行;2、《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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