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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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有序推进。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耕地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养老保障重点对象。

  区分不同年龄,分别实施不同保障。

根据被征地农民不同年龄段的特点,分别实施就业培训保障、老年养老保障或老年养老补助。

  共同出资,合理负担。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缴费及保障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老年养老保障水平不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工作对象是:

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

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四、做好就业培训工作

  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坚持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在劳动年龄段内尚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的重点对象,优先安排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作用,组织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

  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责任。

各乡人民政府和县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形式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工作。

各乡人民政府和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对所有的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予以免费培训。

凡参加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政府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和创业培训补助。

被征地农户人均家庭剩余耕地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的被征地农民优先安排培训。

  五、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分为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两种形式。

以被征地农民自愿参保为原则,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采取个人账户积累模式,筹资规模为18000元;老年养老补助采取统筹模式。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1.16~3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实施就业培训保障,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

  2.35~5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点组织引导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也可以申请到龄时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

  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不缴费,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发放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

也可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但不再享受老年养老补助待遇。

  养老保障对象确认

  1.保障对象年龄的确认。

本文下发前被征地的保障对象,按本文执行时间确认;今后征地的保障对象,以批准征地的省政府批文时间确认。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养老补助对象的具体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村委会报乡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农业、人口计生、民政、残联、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核后,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老年养老保障金的计发

  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分男女,年满60周岁后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

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计发系数。

  老年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

  老年养老补助金标准不低于全县上年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

  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调整机制

  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建立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老年养老补助待遇调整机制。

  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转移和退保

  1.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我县的,按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迁入县如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可以保留关系;参保人也可以申请退保,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2.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出国定居的、录用为国家机关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并终止老年养老保障关系。

  3.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的本息余额,根据本人参保时的约定或生前意愿由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未指定受益人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

  六、资金保障

  资金筹措

  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财政安排的农民工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合理负担,政府补助比例为70%,个人和村集体出资30%。

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政府补助比例提高到80%,个人和村集体出资20%。

特殊人群优惠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其中低保户、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按年度实行滚动管理。

  3.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县政府出资。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专项资金。

按项目征用耕地每亩3万元收取,并从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作为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的调整和风险支出需要,不足部分从新增财政收入中统筹安排。

  资金管理

  1.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到位,并一次性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村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一次性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并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应自收到参保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待遇处理。

  个人缴费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次缴费。

经同意分次缴费的,应与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签订分次缴费协议,原则上在5年内且年满60周岁之前缴清。

60周岁前未缴清的,一次性退还个人已缴费部分,待遇改为享受老年养老补助。

  3.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4.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当年缴纳的资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实行计算机管理,由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库,为政府有关部门、参保人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信息。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经费、系统建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七、加强工作领导

  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审计局、农办、统计局、残联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统一协调、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分步实施、分批解决、逐步到位”的原则,扎实稳妥地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部门要各负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1.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编制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和补助基金预算,对基金的收缴、待遇发放和基金的营运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工作。

  2.县农办、农业局负责对户别、姓名、在册农业人口数、原有耕地面积、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等情况的审查工作。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上年度全县耕地面积和对被征收土地的权属、被征耕地面积、地类、户别、姓名情况的审查。

  4.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以及政府出资部份、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政府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工作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5.县公安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户口性质、姓名、年龄及家庭成员关系情况的审核工作。

  6.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情况,负责被征地农民中的低保对象审核确认工作。

  7.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中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二女结扎户的审核确认工作。

  8.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中持有二代二级以上残疾证的残疾人员的审核确认工作。

  9.县审计局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10.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全县农业人口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情况。

  11.各乡政府负责收集、核查和汇总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并对各村委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确定、公示、村集体出资补助比例等情况进行督查。

  12.村委会负责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的公示工作,组织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表》、《被征地农民汇总表》和经公示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花名册》形成申报意见,报乡人民政府。

  八、本方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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