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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多篇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决纠纷问题的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

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调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仅以**县人民法院为例,就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浅析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

“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

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

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

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

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

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

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

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

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

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

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二、坚持内外联动,构建依靠综治合力化解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

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的联动机制。

法院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

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

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

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效果良好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

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

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篇: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前言: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就是通过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

在人民矛盾高发的背景下,实现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整合资源,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以司法所为平台的,社会和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全方位、全覆盖的基层大调解格局,依靠基层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立足职能,强化优势,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上发挥主体作用,人民调解以其组织机构的广泛性、调解领域的宽广性、调解方式的灵活性、调解效果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将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中担当重任。

(一)是在总体布局中。

县、乡两级分别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设在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采取以人民调解为主,辅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方式,特别是在调解成功后,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来达成协议,保障调解结果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

(二)是在日常工作中。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大调解”格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来访群众的日常接待、法律咨询和案件分流等工作,安排其它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轮流值班,拥有对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

调防结合,化解纠纷,在开展“大调解”工作中发挥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广泛、队伍庞大,遍布城乡基层,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已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严密、信息畅通、高效便捷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因此,要充分利用调解小组、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人员队伍优势去开展“大调解”工作。

(一)抓信息收集,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发挥人民调解植身基层、了解民情、收集信息快的优势,组织各级调解小组、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在基层深入开展信息摸排工作,把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和纠纷动态。

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制度、重大社情报告制度和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制度,全面掌握真实客观的纠纷信息。

加强对各类纠纷信息的和汇总分析,研究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处置措施,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激化前”,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二)抓排查调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来自于基层,大部分矛盾纠纷主要依靠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成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渠道”。

“大调解”工作要以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为主力军,开展经常

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三个一”定期排查措施,即每月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清理,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例会,每月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回访。

同时,在“双节、两会、三夏、三秋”等重大节日期间和重要时期,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针对民间纠纷的多发季节开展因时预防,针对多发地域开展因地预防,针对纠纷当事人和纠纷特点开展因人预防,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开展分类预防,牢牢掌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主动权,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

(三)抓联防联调,妥善处置疑难复杂纠纷,处理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在发挥“大调解”集中优势、协同作战、效果明显这一优势的同时,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发现纠纷早、调解方法活、处置纠纷快的优势,尤其是涉及干群关系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因其“民间性”的特点,在介入纠纷时更容易让群众接受。

行政接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因地理位置特殊、控制难度大,建立以行政接边、企业周边地区各行政村调委会、企业调委会为单位的联合调解组织,发挥“联防、联调、联治、联谊”的作用,共同治理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努力维护行政接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共同发展。

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在实现“大调解”衔接互动上发挥纽带作用,坚持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发挥人民调解纽带作用,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多形式、多途径的衔接互动。

(一)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降低诉讼成本,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是诉前告知调解。

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程序、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使更多的民事案件纠纷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使纠纷在不伤感情、不伤和气的前提下得到妥善解决。

二是诉中委托调解。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撤诉。

三是执行调解。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联合从全市人民调解员中选聘优秀调解员担任执行联络员,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为人民法院提供信息,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调解和解,促进灵活执行判决,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二)实现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对接,减少治安隐患,缓解公安工作压力,建立公安派出所与基层司法所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由派出所与司法所抽调人员在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联合值班,联合调处矛盾纠纷。

特别是对一些轻微治安案事件,主动让人民调解介入,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有效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达到教育与惩罚双重的社会效果。

(三)实现人民调解与其它行政调解联动,缓和社会矛盾,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

协助信访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组织有丰富经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定期参与信访接待,发挥人民调解程序简捷、调解灵活、处理及时的优势,正确疏导纠纷,维护信访稳定。

加强与国土、林业、民政等行政机关的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交流督促,交办解决矛盾纠纷,在实现部门联调联动、突出整体调解优势的基础上,灵活机动地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做到依法依规调处和灵活应用调处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减少行政投诉,降低行政复议率。

第三篇:

在全县构建大调解格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三要加强调解业务的有效对接。

乡、村调委会要积极履行职责,对家庭、婚姻、继承、亲属间争议、相邻关系、共有财产、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借款、合伙等11类民事案件,要发挥地缘优势,主动出击,介入调解,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除事由简单能即时办结的案件外,要一律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

特邀民事调解指导员要加强指导,确保调解文书依法、规范。

法院立案庭要在立案环节建立先行调解制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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