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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营运车辆规定》

《夜间营运车辆规定》

关于强化夜间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集团公司所属各客运单位: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门规定,夜间客运车辆凌晨2点至5点禁止营运,必须停车休息,集团公司公安科结合单位和车辆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各客运单位务必落实到位,强化夜间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一起安全事故。

一、管理夜间班车运行的单位基层监控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监控夜间运行车辆,必须保证夜间2点至5点无营运车辆运行。

二、夜间运行车辆所属单位监控室必须在凌晨2点前30分钟警告运行车辆,及时禁止车辆营运,停车休息。

有违反规定的车辆,及时上报监控中心和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严厉处理违规营运车辆,取缔其营运资格。

三、夜间运行车辆报停不营运的,车属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到监控中心备案,所有营运车辆必须保证实时监控。

如没有备案而监控不到车辆,发现后将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公安科监控中心将24小时实时监控,发现基层监控室不作为的,将通报单位监控室人员,追究车辆所属单位及领导、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公安科稽查大队将抽调相关单位稽查人员于8月15日后不定时不定期进行上路明查暗访,对发现的违规车辆及时上报集团公司指挥中心,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就地处置,并追究车辆所属单位及领导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二篇: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

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

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做好营运车辆购置前有关车辆综合性能要求、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及客车类型等级的评估;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

(五)开展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考核监管工作和安全行车、节能降耗、车辆维护等业务培训、技术竞赛活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

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车辆性能要求

第十二条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

第十三条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一)营运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

(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三)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

(一)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

(二)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一)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

(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

(三)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类型等级。

(四)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当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

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

第十七条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

(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改变车辆承载限值,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钢板弹簧式悬架钢板弹簧片数;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四)营运车辆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的其它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

第四章营运车辆档案

第十九条运输经营者对配发《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见附件一),在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确定后,原始档案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及时对变动中的有关情况及规定记录进行规范、准确的记录,并按照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向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篇二:

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保证车辆的正常营运。

特制定本制度:

一、营运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对出租汽车的统一规定。

二、要认真坚持车辆的检查制度。

对车辆保养部分勤检查,对车辆证件部分勤核实,对车辆年审部分勤落实。

三、做好日常的维护与保养,发现车辆损伤,有故障的要及时修复,按期或根据车辆使用状况及时进行修理。

四、严格遵守车辆驾驶操作规程。

如车辆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车辆损伤;超正常磨损致使车辆停运、修理,提前报废,驾驶员要赔偿经济损失。

五、严禁未经公司同意私拆,私换车辆各大总成及车内设施。

造成经济损失,驾驶员要赔偿。

六、公司技术安全部门要严格车辆交接程序,搞好车辆的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

七、公司技术安全部要加强对车辆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要督促驾驶员及时修理及处理,并做好记录及跟踪检查。

八、对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要对驾驶员以赔偿经济损失,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合同及劝退的处理。

篇三:

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管理

1、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要归档保存,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安技部登记,由安技部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及时将改动情况归档备案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处罚;

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连接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检查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权作出责令车辆停驶、检修等处理的决定。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按规定时间间隔或里程进行二级维护,必须到具有二级维护资质的维修厂进行;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

(3)严禁车辆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现象;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一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2、按规定参加交替、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四、车辆报废规定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1)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3)累计行驶里程达到50万公里以上或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注销相关证件手续。

第三篇:

营运车辆监控管理规定营运车辆监控管理规定

为有效实施对车辆监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的发生,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监控工作范围:

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公司所有长途运输车辆

二、监控地点:

公司大楼监控中心、各车辆运营部门

三、监控时间及人员

20:

00-23:

00由兼职监控人员主要负责;23:

00-5:

00由专职监控人员主要负责;其他时间由部门调度人员主要负责。

四、监控内容

1、货物情况。

(1)承运特殊货物的货品、货值、运输要求;

(2)长途运输任务的起止时间、地点等要求;(3)行驶路线要求;等等。

2、夜间运行速度。

(1)集装箱拖车行车速度高速公路不超过80km/h,普通道路不超过60km/h;

(2)厢式货车行车速度高速公路不超过90km/h,普通道路不超过70km/h。

3、休息时间:

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单驾驶员每次停车休息不低于20分钟;凌晨0:

00-3:

00,单驾驶员应停车休息(特殊情况由调度员在派车时合理安排),双驾驶员在此期间应由主驾驶员驾驶,且要停车休息一次。

4、预警信息:

(1)23:

00、凌晨1:

00、凌晨3:

00、分别进行疲劳驾驶安全预警语音播报;

(2)及时发送行车相关路段交通事故通报、特殊天气、复杂路况预警信息。

5、记录统计:

1、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异常情况及整改措施要及时跟踪落实,并记录存档至《gps监控日志》;

2、违法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由安全管理部主要负责,跟踪落实由各车辆运营部门主要负责;

六、卫星定位系统使用和维护

1、系统平台的维护及管理主要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主要由各车辆运营部门负责;

2、驾驶员应保证车辆运行时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不得影响信号传输。

3、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拆卸、改线、剪线、屏蔽信号;不得泄露、删除、篡改实时动态数据;

4、当卫星定位系统发生故障或损坏,各车辆运营部门应及时联系安装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或更换;车载终端出现误报情况,应及时督促驾驶员到沿途就近的服务站进行系统更新;

七、违规处罚

1、对驾驶员违规的处罚

监控发现以下情况的,每次对驾驶员处以100-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车辆超过规定时速;

(2)疲劳驾驶;(3)违规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影响信号传输;(4)不按规定路线行驶;(5)违反公司其他管理规定,影响行车安全。

2、对调度员违规的处罚

调度员于每日19。

00前,将当天准确的派车计划发送至监控中心;如未按时发送,每次处罚200元。

3、对监控员违规的处罚

监控员按以上要求,实行对公司运营车辆的实时监控,如发现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未按规定发送预警信息等情况,每次处罚200元。

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202x年2月11日

第四篇:

营运车辆报废报停管理规定营运车辆报废报停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营运车辆管理,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进行报废报停处理,保障正常运营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报废条件

营运车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报废。

1、使用年限超过8—xx年;

2、车辆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

3、车辆老旧、性能低劣,主要零配件无来源,无修复、改造价值的;

4、国家明文规定必须报废的车辆。

二、车辆报停条件

营运车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报停。

1、车辆损坏,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行驶;

2、车辆老旧,需要进行技术改装、改造,但一时无法改装、改造的;

3、已申请报废,报废手续正在审批中,已不能行驶的车辆;

4、肇事损坏,等待处理的车辆;

5、由于各种原因,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短期内停驶的车辆。

三、车辆报废报停审批手续

1、车辆报废由各公司提出理由及初步技术鉴定资料,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技术部,经集团公司技术部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部门批准车辆报废后,各公司应将报废车牌、证及有关手续移交集团公司技术部,由技术部向车管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3、车辆报停由用车单位提出报告,由集团公司技术部作出鉴定意见,并报请集团公司领导审批,批准后即通知有关部门停驶处理。

四、报停车的管理

1、车辆报停后不作指标考核,不列入营运生产计划。

2、车辆报停后,由车辆所属单位妥善保管。

总成、零件不得拆卸、调用,应保持原车设备的完整性。

因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由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情况严重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报废车的处理

1、报废车辆从批准之日起,不列入在册车辆数。

2、批准报废的车辆,按照国家规定移交至省、市指定的部分车回收单位。

对经部分车回收单位同意留用的部分总成,应由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回收、入库登记、保管。

3、报废车送交由车辆所属公司负责,手续由集团公司技术部办理。

如因某种客观原因无法送交报废车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

六、临报废车辆管理

对于临近报废的车辆,车辆所属单位要建立独立的管理台账,定期检查车辆技术状况,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篇:

营运车辆到期下线及强制报废规定营运车辆到期下线及强制报废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了规范我公司的营运车辆报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一达到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六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出租汽车总使用年限为8年根据成都市交管处之相关规定出租汽车使用5年必须下线更新二公路客运汽车总使用年限为xx年且使用年限达到6年包括第6年后必须每半年审车一次第五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一出租汽车行驶60万千米二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的报废手续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第八条相关报废手续必须交由公司运管科存档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x年1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通怡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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