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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学习讲座绵阳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公务员法》学习讲座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由胡锦涛主席签发第35号主席令公布。

一、为什么要制定《公务员法》

(一)背景

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加强我国政府法治建设的首要之路,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暂行条例》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行政规章。

根据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现状,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是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安排和实施急需注入新的理念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迫切需要一部规范公务员管理、保障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1、公务员制度建设中的缺陷。

尽管公务员制度建设取得累累硕果,然而,现实状况同样不容回避,作为一个长期并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改革渐涉“深水”,公务员制度建设中一些深层次问题也慢慢浮出水面:

一是公务员立法层次较低,权威性、强制力不强。

现行公务员制度的最高层次管理规范,仅为国务院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既为“暂行”,其历史使命注定是阶段性的。

由于国家法律的缺失,致使公务员管理的权威性不够、执法检查机制不健全、强制力不够等问题比较突出。

据报道,一个典型的数字是,虽然全国已基本建立“凡进必考”制度,但在县、乡两级和某些垂直管理系统,不经考试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情况仍高达30%左右。

我市“三项清理”中清理出违反凡进必考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144名,这还不算推公到2001年前的空档。

 二是公务员范围过窄,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尚未实现统一。

《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党的机关和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的工作人员属于参照管理。

在立法之初,这种探索性做法尚可接受,但若长期如此,体制不顺、管理不便的问题便难以解决。

 三是公务员激励机制不健全,公务员制度活力有待增强。

现行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

加之只设置了15个级别,基层公务员晋职升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很多年都没有晋级机会。

此外,工资福利制度亟须调整、规范,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各项规定尚未落到实处,针对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类别人员的分类考核指标体系没有建立,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也有待解决。

 四是公务员制度在创新与发展中的新成果期待法律确立。

近几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在实践探索中取得的一些新成果,如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等,都急需通过公务员立法予以吸纳、确认。

否则,立法落后于实践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

2、三个成熟条件催生公务员法。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随着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条件更加成熟,各方面要求出台公务员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行十多年了,现在终于上升为公务员法,概括起来,成熟条件主要有三个:

第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从1993年实行以来,已经10多年了,积累了丰富经验。

第二,公务员管理实践当中遇到哪些问题已经比较清楚。

如果问题不清楚,没有针对性,立法就无的放矢了。

第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期间,恰恰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活跃期,积累了大量成熟的或比较成熟的成果。

这都需要有一部公务员法,对那些可取的成型的人事制度改革新成果进行明确、规范,上升为法律制度。

(二)过程

1、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

公务员法的起草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

准备阶段和研究起草阶段。

2002年初,中组部、人事部成立了由两部领导组成的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正式启动公务员法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研究起草阶段主要研究公务员法的体例结构、具体内容以及草案条文,举办了公务员法专题研究班,对起草公务员法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研讨,赴瑞士、英国、法国考察公务员制度,作比较研究。

2004年3月9日,公务员法草案正式以人事部名义上报国务院,11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公务员法草案。

12月15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公务员法草案。

多次讨论、修改,再讨论,再修改,到法的成型已修改二十余次。

2、彰显科学民主。

党中央、国务院自始至终十分关心公务员法的起草工作。

 “学者的意见受到了充分尊重,不管是赞成还是反对,他们都认真听取,很多意见被吸纳进草案,即使未能入内,也会给一个明确反馈,说明理由。

”除了开培训班、基层调研、出国考察外,起草小组还专门组织人员翻译出德国、日本、英国等15个国家的公务员法,进行系统比较研究,目的就是力争让草案在具有中国特色的同时,尽量吸收国际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思想。

围绕公务员法,有关部门已初步确定研究制定24个第二层次的配套法规。

(三)公务员法起草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起草公务员法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体现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要求,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依据这一指导思想,在起草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原则:

  一是体现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使之法制化。

既从总体上体现党的干部路线,全面反映党管干部原则和干部队伍建设“四化”方针的根本要求,同时又要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党管干部的主要做法,直接在法中予以反映; 二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

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相适应,注意从现阶段中国的国情、实际和改革发展出发,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

同时,也注意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经验和有益成果;  三是保持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在继承中发展。

凡是暂行条例中的内容经过实践证明是可行的,都保留了下来。

这是基础; 四是与时俱进,体现改革的精神。

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成熟的、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验,尽量吸纳进来,使公务员制度更具活力。

(四)意义

1、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迫切需要。

3、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对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公务员法》的主要亮点和特点

(一)《公务员法》七大亮点

1、公务员范围更加明确

《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

 根据多年来我党对干部管理的实际做法,从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也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使用出发,此次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界定公务员的标准,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①依法履行公职,即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做出明确的界定。

如有一些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公务员。

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的履行公职的人员。

③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

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其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据此,现在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同时具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人员,都列入公务员范围,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

另一方面,由于这三个条件要同时具备,因此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仍不是公务员。

另外,过去参照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至于具体有哪些人员将列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公务员法未一一列举,将来在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中具体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是按机关、企业、事业三大块分类管理的,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特点和管理制度有其一致性。

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公务员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都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公务员法扩大公务员范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特点,有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也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作为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在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作为公务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原草案意见:

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这一意见,在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增加规定: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机关,要讲效率,在组织结构上是下级机关服从上级机关,在行政机关内部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下级要对上级负责,公务员在工作上要服从上级领导,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不能自行其是,任意行为。

这是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前提条件。

因此,本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务员义务的规定中就有公务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

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的义务。

但公务员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也是有条件的,不是无理由的、盲目的。

这个前提条件就是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应当合法的。

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这种合法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

一是作出决定或者命令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不能是越权作出的;二是作出决定或者命令应当是合法的,不能是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三是作出决定或者命令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公务员作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对事物应当有自己的判断,不能盲从,不能人云亦云。

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如果公务员提出的不同意见没有被上级采纳,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这是机关组织纪律性的要求。

因为公务员的个人判断和认识不一定正确,如果每个公务员只相信自己的判断和认识,没有一定组织规则,机关工作就无法进行。

但是,由于公务员对上级所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已提出了不同意见,如果最后证明这个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的,该公务员可以免责,由上级承担责任。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法没有从正面规定公务员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可以拒绝执行,但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公务员可以不执行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强调公务员要对法律、对国家、对政府、对组织、对民众负责,这样规定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法治进步的表现。

因此,对于上级明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明显违法作出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可以拒绝执行。

如果执行了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包括刑事的、行政的责任。

3、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

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择优录取”。

而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

这两者如何协调?

意见一:

录用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实行两次考试。

主要理由是: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司法考试的都是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员,要求比较高,难度比较大。

意见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考试,前者是公务员入门考试,后者是专业资格考试;两种考试的内容也不同,公务员入门考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等内容,这是每一个担任公务员的人员都应具备的能力,而司法考试主要测试法律专业知识。

不论是“一考”还是“两考”,都应重在考察报考者是否具备报考职位的任职要求。

从实际情况看,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增加考生负担,以不实行“一职双考”为好。

据此,公务员法增加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确定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93年颁布,《法官法》、《检察官法》95年颁布,因此《条例》未规定初任法官、检察官可以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选拔。

4、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不与企业挂钩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国家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所谓职级工资制就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和年功确定工资标准,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其中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制构成的主体。

公务员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在审议时提出了几种意见:

一种意见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做到基本平衡。

全国人大采纳上述意见,将原草案这一条规定中“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一句删去。

二种意见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对现行工资制度提出的意见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逐步加以解决。

最终,立法机关确认了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并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

公务员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公务员基本工资制度的具体内容,目的是为将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留下空间。

5、公务员职位分成三大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机构、编制、职能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条例》对职位分类较为原则,未能划分类别。

公务员法对职位分类规定更明确具体。

除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规定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外,第三章职务与级别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这一分类的指导思想主要是从实际管理出发,改变单一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强化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综合管理类是指除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是机关中人数最多的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在机关中承担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人员。

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和行政执法权。

二是低替代性,决定专业技术类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主要因素是专业技术知识水平的高低,与其它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

三是技术权威性,为行政领导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

如公安的法医、海关的商品归类、原产地管理专家等。

面对政府管理与服务内容日趋专业化,各级行政领导越来越需要依赖各类专家、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支撑,以更好地承担法定领导责任。

因此,设立专业技术类职位,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执行的准确性。

同时也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提供职业发展阶梯,吸引和稳定机关不可缺少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他们立足本职岗位,成为本职工作的专家。

行政执法类职务是指在税务、工商、质检、环保、药监等履行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中设置的行政执法职位。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

与综合管理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

设置行政执法类职务对于完善和加强对基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设立政执法类职位是建立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长效约束机制的需要。

一线公务员执法队伍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政府社会管理与市场监管职能的直接履行者,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对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维护和变革有着重大影响。

第二,设立政执法类职位有利于促进建立一线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标准,规范录用进口,克服“近亲繁殖”和权责失衡。

第三,设立政执法类职位可以更好地激励一线执法公务员。

有利于解决基层执法部门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小、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激励和约束一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专业水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6、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

《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并同时规定,聘任就要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实行聘任制的目的:

一是满足机关吸收一些专门技术人才,尤其高级人才技术的需要。

另外就是降低人才的成本。

如果花大成本公开招考没有必要,因为是辅助性的。

还有就是聘任制作为一种手段,扩大了机关用人的渠道,也可以给机关带来一些活力。

 那么,哪些职位实行聘任制呢?

一是专业技术比较强的,有些职位对专业性要求较高,而且机关急需,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这方面的专业人才;第二就是辅助性职位,比如书记员、资料管理员、数据录入员等等这样一些辅助性职位可以进行聘任。

为了严格聘任制的岗位,公务员法规定了这些岗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应聘,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搞聘任制。

 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公务员法专章规定对部分公务员实行聘任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同时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对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以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等问题也作了原则性规定。

 总之,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一方面可以满足机关对特殊人员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拓宽选人、用人的渠道,吸引多样化的优秀人才。

7、现行退休制度不作变动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退休规定了三条,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对退休年龄作了具体规定;二是丧失工作能力的;第七十九条规定: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对提前退休的年龄任作了具体要求;二是工作年限满30年的。

  

公务员法对退休也规定了三条,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是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二是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在表述上与《条例》不同,但实质是一样的。

增加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有哪些情形没有具体说。

”公务员退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公务员退休制度可以保证公务员队伍正常的新老交替,保持机关的活力和工作效率,落实公务员权利保障。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退休的具体年龄未作规定。

退休年龄是公务员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如何规定退休年龄,有不同意见。

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目前社会就业压力很大,现行规定的退休制度符合现阶段公务员队伍的实际情况,建议对上述规定以不作修改较为稳妥。

(二)《公务员法》特点--四大机制

1、新陈代谢机制。

公务员法从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到“出口”都作出了规定,“进口”严格,“出口”畅通,做到能进能出。

公务员队伍的“进口”主要是第四章“录用”,包括适应范围、原则、标准、条件、程序等。

另外,在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第45条规定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向社会公开选拔。

这些“进口”都有严格的条件。

在“出口”方面,有正常退休、提前退休制度,有辞退制度和辞去公职制度。

 2、竞争择优机制。

第21条明确规定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在第七章职务升降里,规定晋升职务有严格程序。

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一部分职务可以在社会上公开选拔。

另外,考核分为4个等次,考核不称职的要降职;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实行奖励等等,也都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精神。

3、权益保障机制。

第13条规定了公务员的8项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84条还规定了不得辞退公务员的4种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十五章专门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还有十六章规定了聘任制公务员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这两项制度都是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第十二章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也作了规定。

4、监督约束机制。

12条规定了公务员的9项义务,53条规定了不得违反的16项纪律。

规定了考核制度、惩戒制度、辞退制度、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作为对公务员严格监督的制度保障。

还有两项专门防范为政不廉的制度设计,一个是回避制度,再一个是65条规定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有计划地进行转任,即平常所说的“轮岗”制度。

三、下步工作思路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公务员法的正确贯彻实施负有重要责任。

现在距公务员法施行还有半年的时间,要准确、熟练地掌握法律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规定,必须先学一步,带头学好公务员法,通过学习讨论、座谈交流、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贯彻执行好公务员法,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从政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全面掌握公务员法的基本内容,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自觉地去执行公务员法中的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二、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会同组织、宣传等部门,通过媒体宣传、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面向社会大张旗鼓地搞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宣传活动,扩大社会知晓面,让法律规范深入人心,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公务员制度的了解,为公务员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广大公务员自觉学习公务员法,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用公务员法规范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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