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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企业是指依托主导产业和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的规模较大、辐射带动作用较强,具有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服务基地和开拓市场等综合功能,与基地农户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并和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中介组织或专业批发市场。

这里龙头企业从研究范围上来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上面界定就是指广义的龙头企业。

狭义的龙头企业就是特指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广义的龙头企业不仅包括狭义的龙头企业,还包括具有这种功能和作用的中介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

龙头企业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基本类型有四种:

一是加工企业作龙头。

即农产品加工企业按合同收购基地农户生产的农产品,经加工后销售;二是流通企业作龙头。

由商贸公司代购或收购基地农户的农产品,经分检、储藏、包装后销售;三是专业批发市场作龙头。

即以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为龙头,以专业协会为纽带,带动基地农户发展专业生产;四是中介组织作龙头。

由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科技服务组织在组织服务农户开展专业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联合加工、销售,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在上述几种基本类型中,最普遍、也是增值潜力最大的当属加工企业和合作社作龙头类型。

从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可以看出,龙头企业属于工商企业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商企业,是一种具有准公益性质的特殊工商企业。

这种特殊性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户提供市场服务和信息服务,带领农民开拓农产品销售市场;二是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带领农民推广应用适用技术;三是通过利益对接机制,带领农户增产增收。

正因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这些准公益性,200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旗帜鲜明地指出,“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

”因此,可以认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从事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能够为农民提供、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带动农民发展商品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商企业。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协会等农民组织,虽然不是工商企业,但在新形势下,它们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着龙头的作用,应纳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范畴。

在本文中,为了研究的方便,龙头企业采用广义的概念,把所有起到带动作用的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统称为龙头企业。

涉农企业是指从事涉及农林牧渔等农业商品的初级生产、加工、贮运、销售、产供销一体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具有较高商品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主要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企业、间接与农业相关的企业以及农业中介、农业信息和农业科技等企业。

涉农企业的良性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和农产品商品率,使农业生产力水平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涉农企业呈现出多方面的特征。

(1)生产的立体化。

涉农企业利用动植物和微生物的特征及其对外部条件的不同要求,通过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等的有机结合,形成多层次、多项目的立体化生产,充分有效利用各种资源,不仅能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同时更有利于生态平衡,使涉农企业的生产处于良性循环状态。

从涉农企业的加工层次看,表现为由浅入深,如农产品的生产、初级加工、二次加工和精加工等;从技术层次看,表现为传统技术、先进技术、新兴技术和尖端技术等的融合;从能量转化看,存在传统利用模式,二次、三次利用模式及多次利用模式,还包括循环利用模式等;从资源利用看,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对副产品、有机废物等等循环利用。

(2)经营的综合化。

涉农企业和相对经营规模小且分散的农户家庭、个体经营单位而言,其生产规模较大、社会化程度高,采用先进生产技术,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

其经营的综合化表现在:

一是表现为农业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综合协调发展,并以经济为纽带,把农业科学技术、经济、社会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二是表现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各部门的纵向综合。

农业已经突破了原有的农、林、牧、渔各业,向前扩展到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向后延伸到农产品储运、加工、销售等部门,从而体现出涉农企业经营的综合性。

(3)发展的外向型。

中国加入WTO以后,涉农企业的开放性进一步加强,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加深,逐步形成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出口创汇为目的,并包括产、供、销及其与此相联系的一切经济活动的新兴产业体系。

外向型涉农企业是以创汇为目标、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产品品质和技术密集程度等为标志与其他涉农企业相区分;它是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前提,以销定产,以市场需求来确定科研开发和技术开发的方向;它突破了传统的生产型和部门分割格局,形成了贸工农一体化的经营机制。

分析世界各国的农业发展和农业推广发展史,农业推广是随着时间、空间的变化而演变的,其基本含义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农业推广有着不同的目标,采取的组织方式、推广方法也不同。

但追寻其基本规律可看出,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农业推广的含义在由生产技术型向教育与农村发展型转变。

(1)狭义的农业推广。

狭义的农业推广在传统农业发展阶段,农业技术是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此时期的农业推广也可称为农技推广,是以服务式与行政式农业推广为主要方式,是以创新扩散理论为基础,以农业的产中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技术传递、技术指导、成果示范等为主要方法的技术推广。

其主要目标是使农民掌握这些知识和技能,增产、增收,以改善环境和农民生活。

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农业推广多属此含义。

我国长期以来沿用农业技术推广的概念也属此范畴(任晋阳和齐顾波1988)。

(2)广义的农业推广。

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和发展时期,影响农业生产的因素很多,农民的需要日益多样化,单纯提高农业技术己不能满足需求。

市场、价格、信贷、运销以及与生活有关的科技知识等已逐步成为农民的迫切需求,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逐步向人的因素以及市场、经营、运销等方面转移。

此期间的农业推广以教育式农业推广为主要方式,以行为科学为主要理论基础。

其主要目标是使农民获得实用的知识,促进农村人才培养和智力开发。

通过组织、教育和沟通等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来影响、引导农民,增进其知识,提高其技能,改变其态度,增强其自我决策能力,促使农民自愿行为的改变,从而加速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进步。

广义的农业推广工作范围包括:

有效的农业生产指导;农产品运销、加工、贮藏的指导;市场信息和价格的指导;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指导;农家经营和管理计划的指导;家庭生活的指导;乡村领导人的培养与指导;乡村青年的培养与指导;乡村团体工作改善的指导;农村公共关系的指导(汤锦如2005)。

(3)现代农业推广。

在农业己完全实现了现代化、企业化和市场化的国家,农民或农场主的文化素质和科技水平较高,农业科技普及率高,农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生产过剩条件下提高农产品质量、维系食品安全和增加农业经营收益。

因此,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己不再满足于生产和经营知识的一般指导,更重要的是需要市场、科技、金融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现代农业推广不但内涵了狭义和广义的农业推广,更侧重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高启杰2008)。

存在于传统农业阶段的狭义的农业推广,注重农技指导;存在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阶段的广义农业推广,侧重于全方面的教育;存在于现代农业的现代农业推广,更多地侧重于信息的咨询。

 

农业推广模式指在特定条件下农业推广主体、客体、机制的存在方式和运转过程的综合表现,具体表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农业推广目标、对象、内容、策略、方法、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的总和(高启杰2010)。

目前我国主要的农业推广模式按照推广主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李燕凌2011:

14-15)。

(1)政府农业推广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由我国农业部、林业部自上而下形成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农村科技服务与管理体系作为主体,其主要的作用包括制定全方位的农村科技服务与管理政策、确定发展方向,同时,也利用自己的行政优势对省、市、县、乡的农村科技推广工作进行资源配置、项目监管、技术服务和业务指导。

目前

这种模式在我国仍占主要地位。

(2)高校农业推广模式。

这种模式将农业科技教学、研发、推广融为一身,高等学校承担着为农村科技服务与管理培养高素质人才、研究开发新技术和新成果、实施技术推广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的社会责任,它是农村科技服务与管理体系的成果源、人才源、信息源。

近年来,许多高等农业院校进行了这种模式的成功探索。

(3)科研机构农业推广模式。

这种模式以科研机构为主体,包括中央、省、市的农业科学院(所)和各级各类研究院(所),面向农村开展公益性为主的科技研发和科研成果推广的新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科研机构既实现了科技产业化的基本经济利润,又实现了成果转化、服务“三农”、致富农民的社会职能。

(4)涉农企业农业推广模式。

这种模式以企业内部农业推广机构为主,采用企业制形式从事农村科技成果或产品推广服务活动,其最终目的是获取企业利润。

在这种模式下,企业服务的对象是其产品消费者或原料提供者,侧重于特定农场或农民。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企业能够面向市场,集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产品生产及加工销售为一体,在一定程度上既实现企业利益又提高了农户收益。

 

美国学者罗杰斯(E.M.Rogers)在《创新的扩散》(DiffusionofInnovations)一书中提出了创新扩散理论。

农业创新的扩散过程是指在一个农业系统内人与人之间农业创新采纳行为的扩散,即有个别少数人的采纳,发展到多数人的广泛采纳。

这一过程是创新在农民群体中扩散的过程,也是农民的心理、行为变化的过程,是“驱动力”与“阻力”相互作用的过程。

当“驱动力”大于“阻力”时,创新就会扩散开来。

典型的创新扩散过程具有明显的规律可循,一般要经历4个阶段,见图2-1(卢敏2005)。

(1)突破阶段。

农村社区中创新先驱者,如科技示范户、科技带头人等,与一般农民相比,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较高,外界联系较广,生产经营较好。

同时,他们信息灵通,思维敏捷,富于创新,勇于改革。

他们有强烈的改革要求,感到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就必须改革落后的技术和经营方式。

这些需要激发起他们参与改革的动机,这种动机是一种驱动力,促使他们对采用农业创新跃跃欲试。

在采用创新的起步中,还要克服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如传统观念的舆论压力、旁观者的冷嘲热讽以及万一失败引起的经济损失等。

还有,他们必须付出大量心血和劳动来进行各种试验、评价工作。

他们一旦试验成功,以令人信服的成果证明创新可以在当地应用而且效果明显,就实现了“突破”。

突破阶段是创新扩散必不可少的第一步。

(2)关键阶段。

关键阶段的特点是人们都在等待创新的试用结果,如果确实能产生良好的效益,则这项创新就会得到更多的人认可,引起人们更高的重视,扩散就会以较快的速度进行。

关键阶段实际上就是创新成果由创新先驱者向早期采用者进行扩散的过程。

早期采用者可以说是农村社区中的潜在的改革者,这些人也有较强的改革意识,也非常乐意接受新技术,只不过不愿意“冒险”,比先驱者更稳妥一点。

这些人对先驱者的行动颇感兴趣,经常观察,寻找机会了解创新试验的进展情况,也从各个方而征询人们对创新的看法。

一旦信服,他们会很快决策,紧随先驱者而积极采用创新。

(3)跟随阶段。

当创新的效果明显时,除了先驱者和早期采用者继续采用外,被称为“早期多数”的这部分农民认为创新有利可图,也会积极主动采用。

这些人刚开始可能不理解创新,一旦发现创新的成功,他们会以极大的热情主动采用,所以此阶段又叫自我推动阶段。

(4)从众阶段。

当创新的扩散己形成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时,个人几乎不需要什么驱动力,而被周围的群体所推动,被动地“随波逐流”,使得创新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广泛普及采用。

农村中那些称之为“后期多数”及“落后者”就是所谓的从众者。

在农业创新扩散过程的速率曲线上,此阶段的扩散速率呈不断减小的趋势,故又称为浪峰减退阶段(刘冰2007)。

 

(1)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参与有偿农业推广服务

政府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政府部门的农业推广部门从事无偿的农业推广服务,公益性强。

然而农业和农村发展涉及生产、流通、生活、金融等诸多方面,政府推广部门不可能满足全部的需要,这时企业的有偿服务成为有益的补充。

例如,在荷兰,农场主为了提高花卉及蔬菜的数量和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通过购买企业有偿农业推广服务,解决实际问题。

这样,不仅加快了新产品和新技术的推广普及,同时也弥补了政府派出的推广人员不足的缺陷。

极端例子如新西兰政府成立新西兰农业公司,政府退出农业推广部门,将农业推广活动完全有偿化,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进行资金、人员、技术等的优化配置。

(2)完善法律保障体系,规范涉农企业农业推广

日本于1948年颁布了《农业改良助长法》,并进行了多次修订,该法规范的主体是农业改良普及所,促进日本农业普及制度日趋完善。

此外,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法》明确了农协是政府进行农业推广的辅助部门。

丹麦的《农业资讯服务法》对丹麦各农业咨询机构开展农业咨询与推广的内容、方式、机构等进行规范。

我国于1993年7月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并于2012年进行修订。

无论法案个数,还是法律内容都略显单薄,不能有效的规范日益多样化的推广主体。

应尽快健全涉及农业推广的法律体系,进而保障农业推广的顺利开展,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奠定稳固的制度基础(刘东2009)。

(3)培训农业推广主体和客体,为农业推广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高素质的农业推广服务队伍是保障农业推广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世界各国或地区在提高农业推广服务人员素质,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和体系等方面都不遗余力地采取各种有力措施。

日本农业推广人员的录用资格在《农业改良助长法》中有明确规定:

“如果不是具有政令规定资格人员,不得录用为专门技术员或改良普及员。

”具体方式主要是通过资格考试择优录取,专门技术员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改良普及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提出“资格考试条件准则”,由都道府县组织考试。

丹麦在全国农业咨询中心下面设有一个在职培训与信息部,并建有在职培训与信息中心,下设专门的培训学校,进行咨询人员的继续教育。

每年有几百名咨询人员,进入各种不同专业的培训班受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咨询专业、教育、应用研究以及行政管理等,着重在农业领域,有时也扩展到园艺、家政及兽医等领域。

除了注重提高专业农业推广服务人员的素质外,重视加强对农民的培训,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索质也是各国或地区普遍的做法。

例如,在法国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法国建立了以高等、中等农业教育和农民业余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教育体系,有力地提高了全国农民的科技、市场和管理素质。

在丹麦,则为农民建立终身教育培训制度。

要想购买30公顷以上的农场,除了需经过9-10年的初等教育外,还要取得一种“绿色证书”,而“绿色证书”全部课程的学习和实习,一般需要3-5年时间,并要经过严格的全国统一考试。

丹麦的咨询服务机构与农业学院、科研机构密切合作,开展农民在职教育和培训,帮助农民取得“绿色证书”(贾敬敦2012)。

(1)技术因素

虽然当前我国有隆平高科、益海嘉里这样规模大、科研能力较强、技术储备较雄厚的涉农企业,但是我国大多数的涉农企业成立时间较短、科研能力单薄、基本没有技术储备,更难有实力进行技术开发。

部分涉农企业为了弥补科研及技术上短缺,开始与高校及科研院所合作,为企业进行技术“输血”,促进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是从长远来看,企业应发展自己的科研力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行技术方面的积累,将“输血”转变为“造血”。

(2)资金因素

农业推广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产前、产中、产后三个阶段的各个环节。

农业推广对涉农企业来说是一项高投入的活动。

涉农企业必须有较强的经营能力,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获得利润后才有能力支付农业推广所需的费用。

涉农企业农业推广的费用受企业经营规模及状况影响较大。

(3)人才因素

涉农企业的农业推广活动,依靠专业的人员才能较好地实现既定的目标。

但是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涉农企业中进行农业推广活动的人员,往往还负责着企业的其它工作。

设立独立的农业推广部门的涉农企业较少,涉农企业中专职从事农业推广活动的较少。

农业推广人才的短缺是涉农企业农业推广模式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因素。

(4)观念因素

一些涉农企业的决策者思想保守、小富即安,对于科技创新和农业推广对企业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其主要关注的是企业短期的收益,而对企业的长远发展缺乏正确的规划。

从企业的社会责任角度来看,涉农企业的决策者要认识到企业的经营利润只有建立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加企业的社会美誉度、取得企业的长远利益。

(5)管理因素

涉农企业的经营受农业生产的自然性、风险性和分散性的影响较大,凸显了企业管理的重要性。

然而,我国多数涉农企业在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落后,满足不了企业发展的需求。

管理上的落后,造成企业农业推广活动目标短期化、组织形式单一、激励机制不健全,影响了企业农业推广模式的发展。

 

4.4.2农业科技园区与农户的科技对接

我国当前农业生产形势主要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千家万户农民直接面对市场。

市场通过信息对农民进行拉动,农民通过市场对科技形成需求。

农业科技园区是科技、信息、资金、人才等的集聚地,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指南中提出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最终目的和落脚点是带动农民致富,园区必须建立有效渠道与农民进行对接,解决农民在科技、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急需,与农民进行科技对接、市场对接、信息对接农业科技园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

因此,园区必须建立有效渠道与农民进行对接,解决农民在科技、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急需,同时,也是建立农业增长、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的有益实践。

因此,农业科技园区带动农民的能力建设从构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着手,建立与农户的科技对接、市场对接和信息对接。

4.4.1构建农业科技园区的科技服务体系

科技服务体系是指在技术的创新、扩散与交易过程中,专门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以支撑和促进创新活动、推动技术扩散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

农业科技园区与农民对接的桥粱是园区的科技服务体系,因此,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指南中提出“中介参与、农民致富”的指导方计。

科技服务体系对建立园区与农民的对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技服务体系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经济结构中的一部分,农业科技园区科技服务体系包括专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和园区、科技、产业部门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的部门。

农业科技园区科技服务体系是伴随着园区的农业科技产业的蓬勃兴起而不断发展完善,是园区技术市场繁荣发展的结果。

农业科技园区科技服务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而产生的新型经济服务活动,是农业科技园区第三产业中最具活力和智力特征的服务产业。

近年农业科技园区的农业专家大院、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等组织和园区及科技部门进行的科技特派员和科技大集等科技服务活动有效地足进了园区与农民的科技对接、市场对接和信息对接。

4.4.2农业科技园区与农户的科技对接

4.4.2.1农业科技园区与农户科技对接的概念

农业科技园区是农业技术组装集成、科技成果转化及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载体。

园区科技中介服务件通过技术扩散,把配套成龙的农业技术和产业化经营模式传递到农村,让千家万户的农民按照园区制定的生产标准、技术规程和农作物的栽培模式,生产标准化的农产品,以此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科技中介服务成为园区科技进入农户的通道,形成园区科技与农户的有效对接。

4.4.2.2农业科技园区与农户科技对接的模式(如图4-5)

(1)“农业专家大院”模式

农业科技园区的“农业专家大院”以“专家+龙头企业+农民”、“专家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十农民”和“专家+农业专业协会+农民”等运作方式,建立一条科技直接进入农户的新通道,有效地解决科技与农民的对接:

“专家大院”聘请一批专家,建成健全的科技培训基地,孵化一批农业科技企业,带动一个产业,振兴一方经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专家和农户之间,以经济为纽带;为农业科技气员提供用武之地,将科技成果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建立农业科技推广创新模式,为中国农业沈业化走出一条新路。

“农业专家大院”集人才、资金、技术和信息于一体,以科技为先导,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依托,技术人才为基础,效益为目标,使广大农民“学有典型、做有模式、富有门路”,孵化出具有竟争能力的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2)农业专业组织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协会是农村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经济互助合作组织和科技中介服务组织。

它是由广大农民自愿组成,采取会员制方式,吸收从事同一行业的农民为会员,加强专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和交流,促进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提高,制定同业技术标准,传播同业信息,交流同业经验,规范同业行为。

(3)“农业科技大集”模式

农业科技园区以大集的形式进行农业科技推广、科技下乡,实现科技与农民的直接对接。

在大集上将最具市场潜力的农业实用技术进行展示,有科技专家的现场演示和咨询服务。

4.4.3农业科技园区与农户的市场对接

4.4.3.1农业科技园区与农户市场对接的概念

千家万户农民不仅要面对国内统一的大市场,而且要面向国际一体化的大市场,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农民很难适应这场变革,制约了农民与市场的对接。

我国农业的出路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园区坚持市场导向原则,通过灵活的机制与模式创新,引导广大农民进行有目的生产,形成品牌效应,产生规模效益,并逐步扩大市场占有率,降低生产的销售成本,增强园区产品的竞争力,带动周边地区农户增加收入。

农业科技园区的农产品实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创立农产品品牌,按照国家绿色食品生产的标准,制定农作物栽培模式和技术规程。

农民通过使用园区农产品的品牌,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技术、统一规格、统一包装向国内外市销售产品,实现与市场的对接。

4.4.3.2农业科技园区与农户市场对接的模式(如图4-6)

(1)“农户+经销商+批发市场”的对接模式

批发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不是直接面向消费者,而是经过批发商到零售商再到消费者多个环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形成对一个地区的城乡农贸市场的价格形成具有决定的作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快捷的信息传递、物流沟通和稳定与校正价格的功能,园区构建这种以批发市场为中枢、以城乡集贸市场为网络的市场体系,有利于广大农户安排经营。

(2)“农户+公司”的对接模式

农户+公司的对接模式,是农户把生产出的农副产品按协议价交售给园区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对农户交售的农副产品进行加工并统一规格、统一包装进行销售。

为保证农户生产的农副产品合乎加工、销售的要求,龙头企业也向农户提供一些产前产中服务,统一标准、统一技术。

“农户十公司”的对接模式既有利于农产品标准化,又维护了农民家庭经营的独立性与自主权,有利于调动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与市场间的矛盾。

(3)“农户+协会+公司”的对接模式

在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各种农业专业协会纷纷成立并发挥了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多种作用。

园区龙头企业通过协会统一农户生产资料标准或负责统一购进农用生产资料,按统一价出售给农户,并在产中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各生产环节的管理服务。

协会负责组织产后产品的收集,并代表农户与公司统一结算;公司负责产品分级、加工、包装和收集市场信息、联系客商,并统一规格、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组织外销。

4.4.4农业科技园区与农户的信息对接

4.4.4.1农业科技园区与农户信息对接的概念

实施农业信息化是加强我国农业基础地位,面对WTO的挑战、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的重大举措。

农业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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