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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存在的问题

公共政策存在的问题

政策过程,包括政策制定过程和政策执行过程两个逻辑阶段。

所谓“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指公共政策在制定或执行过程中,偏离“公共”原则的问题。

     一、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政策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信息失真,导致决策失误。

    在现实决策活动中,信息失真的问题是一个“司空见惯”或者说是“见怪不怪”的问题。

真实、准确的信息是形成“政策问题”的基本要素,也是制定正确的公共政策的基本前提条件。

如果信息失真,那么根据这个“失真”的信息而制定出来的公共政策,肯定会偏离“公共”原则。

以政坛上始终刹不住的“数字出官”的歪风来说,某些干部靠弄虚作假的“数字”编造出来的所谓“政绩”蒙骗上级,虽然可以得逞于一时,本人得到了提拔,“官”也做大了,但是纸总是包不住火的,迟早会败露。

这种用人政策严重违背了“公共”原则,受损害的是公共利益。

信息失真导致决策失误的现象很多,迄今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违反程序,用“拍脑瓜”方式决策。

    在通常情况下,一项合理的公共政策制定程序,大体上要经过政策问题的形成、政策诉求、政策分析、政策选择、政策决定、政策宣示六个环节。

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有些公共政策的制定却没有经过这样的程序,而是领导人一时心血来潮,“拍脑瓜”决定的。

这在投资决策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例如,有些地方的领导人好大喜功,不顾自身条件和客观规律,头脑发热,随意决定上“大项目”,盲目建“开发区”、建“大市场”。

各地大量的“首长工程”导致大片土地闲置、资源浪费、债台高筑;更因政出多门,缺乏稳定性和工程监理不力,腐败现象屡禁不止,造成一批劣质的“豆腐渣工程”,使公共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

非但如此,银行信贷政策也深受政治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影响。

由于缺乏刚性的制约机制,致使银行产生了大量的坏账;与此相反,那些没有深层政治关系,但经营管理业绩好的中小型企业却举贷无门,难以迅速扩大生产规模。

这些都是由于违反决策程序,靠“拍脑瓜”或“黑箱作业”制定公共政策造成的严重后果。

    3.价值取向失之公正与公平,导致公共政策违背“公正”原则。

    价值取向,或者称作价值目标,是判定公共政策性质、方向、合法性、有效性和社会公正程度的根据,它直接影响社会资源的流向与分配形式。

因此,当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失之公正与公平的时候,这项公共政策必然偏离“公共”原则。

其主要表现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垄断性行业的公共政策。

如民用航空和电信业的公共政策,其价值取向明显地偏离了“公共”原则。

中国的民用航空业是一个高度行政垄断的行业,尽管近年来各地分别组成了一批表面上独立的航空公司进行自由竞争,但实际上各公司连票价的定价权和开辟航线的权力都没有,仍然由中国民航总局以高度垄断性的行政行为进行管制,所以出台了违背市场规律的垄断性政策,如票价严禁打折,否则便以停止飞行相处罚之类。

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它的价值取向偏离了“公共”原则。

    第二类,政府角色错位,造成了“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律化”的局面。

中国政府各部门拥有一定的行政立法权与政策制定权,负责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把起草相关政策方案当作谋取扩大本位利益的好机会,乘立法或制定公共政策之机,争管理权,争处罚权,争许可权,争收费权,导致政出多门,相互掣肘。

一个部门制定维护本部门利益的政策,另一个部门也不甘落后,马上制定另一个内容相似的政策予以回敬。

如在现实生活中,过滥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检查、认证、奖励、垄断性经营、利益保护、不当干预等等,往往都能找到“合法”的法规或政策依据。

一些地方或部门,立一个法规,就增设一个机构,加一道审批手续,多一道收费罚款。

凡此种种,都是价值取向违背“公共”原则的结果。

    第三类,一些地方政府以保护主义为价值取向,制定出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

对本地区资源、市场进行行政性保护以及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人为设置市场障碍,以防止本地区以外的同行业的竞争。

如一些城市的建设管理部门强制推行建材“准用证”制度,不论产品质量状况如何,不论产品取得何等质量证书,要想进入当地建筑市场,就必须到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向当地建委申请办理“准用证”。

此外,还明确规定,未取得“准用证”的产品不能进入建设工地,否则工程将不予验收。

诸如此类,都是以地方保护主义为价值基础而衍生出来的背弃“公共”原则的“公共政策”。

     二、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粗分为三种类型。

  1.“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亦可简称为“对策型”。

通常的做法,是强调本地的特殊性,用地方政策来抵消中央政策;或者编造借口,久拖不办,等拖过中央政策的时效期,便束之高阁;还有的“雷声大,雨点小”,口头上说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政策,但在行动上却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甚至用非程序化、非规范化的办法执行中央政策,使政策“走样”。

  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从本质上说是利益驱动。

换言之,就是上级颁行的公共政策,可能损害下级的既得利益,下级或出于部门利益偏好,或出于地方利益偏好,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

不过,这种执行理论与西方学者所提出的许多政策执行理论,诸如行动理论、组织理论、因果理论、管理理论、交易理论、演化理论等等,都“不搭界”。

因此,要说明中国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难题,还需要理论创新。

这种新的执行理论要以敢于承认“政策失败”为前提,并在决策时有所预见,设定杜绝的办法,保证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不入误区。

  2.对公共政策的内容有选择地执行。

  这种类型,是执行者对相关公共政策或者“各取所需”,或者“截留其中某些部分”,或者“曲解适用范围”,或者“打擦边球”,使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偏离“公共”原则,这一类可以统称为“选择型”。

该类型的执行者不惜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千方百计地设法对正在实施的公共政策进行变通,或者干脆绕过现有的制度安排,进行巧妙地规避。

  “选择型”政策执行理论有不同的表现方式:

有的只是在形式上象征性地执行公共政策,而不是实实在在地真执行;有的只是选择公共政策的部分内容加以贯彻,而不是无条件地执行全部内容;有的是缩减公共政策的目标与范围去执行,个别的也有超出公共政策规定的界限去执行。

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3.借口本地区或本部门情况特殊,拒不执行相关公共政策。

  这种类型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

有的是借口本地不具备相关公共政策实施的条件,而拒不执行;有的则像“传达室”收发信件那样,把“政策宣示”演绎成“公文旅行”,上级下达什么政策,本地区照转(发)不误,但却既无实施方案,又无具体措施,更不准备监督检查,文件发下去了,就万事大吉了;还有的用地方政策甚至是早已过时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政策来代替新颁布的公共政策,等等。

改革和完善我国政府决策机制的建议(政府决策体制未来发展方向)

  针对我国政府决策存在的问题,坚决克服和遏止决策失误,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政府决策机制,卓有成效地推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依法决策相结合的“三位一体”决策模式的形成,加快推进政府决策朝着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轨道的发展。

  1.确立我国政府决策机制的指导思想是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政府决策机制,首先必须确立我国政府决策的指导思想。

我国政府决策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什么是决策科学化?

决策科学化是相对于传统的经验决策而言的,它是指以科学先进的理论为指导、科学的技术方法为手段、科学的决策程序为依托、科学的决策评估为保障而进行的决策活动。

决策科学化是新形势对决策的客观要求。

从国际看,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竞争剧烈复杂,决策环境瞬息万变,决策的难度越来越大,决策失误的后果越来越严重。

从国内看,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给政府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决策难题。

试图运用经验解决极具复杂性的政策问题必然会带来政策灾难。

非但不能解决政策问题,反而会制造新的政策问题。

因此,国内外的形势迫切要求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决策科学化强调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强调决策过程中要借助“外脑”,强调将决策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

决策科学化要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任何政府决策都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立足于现实基础;科学的决策必须建立在大量的、系统的、准确的信息资源基础之上,必须全面地收集、掌握和处理重要的政策信息,对问题的发生、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有充分的了解,尽可能降低决策的不确定性;决策要坚持公共利益取向,能够从维护和实现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并搞好利益的综合平衡,促进社会公正。

  什么是决策民主化?

决策民主化就是作决策时,既充分重视决策集体中所有成员的意见和判断,反对独断专行和个人说了算,又重视智囊机构的意见和判断,并且尽量使所有利益关系人都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

在此前提下,根据最能反映民意的规则作出决断,使决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民主是一个政治体系在政治上的首选价值标准,因此,决策民主化是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民主政治需要的不仅是民主形式的代表机关,而且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实际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

也就是说,民主政治要求公民不能仅仅通过他们的代表行使决策权,而是要更多地参与实际决策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政务公开,以便公民能够对政府决策实行有效地监督,直接行使作为国家主人的民主权利。

  除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外,还要强调决策法制化。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要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同年颁发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在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再次指出,“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这两个文件都包含了决策要法制化的意思。

但是,迄今为止,在党的文件正式的行文上还没有明确提出“三化”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我国政府决策的指导思想应该明确地表述为“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决策法制化就是用法制手段规范、约束决策行为,将政府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

决策法制化能够使政府决策更加合理、公正或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决策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原则在公共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

从促进决策者的观念转变、实现决策层的重新定位,到规范决策过程、完善决策的方式方法,再到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健全对决策的监督,法制化都是重要的动力和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党组织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和决策,才能实现其领导作用。

现代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政府只有依法决策和行政,才能担当起在市场经济中的应有角色。

决策法制化的核心是规范决策的制度和程序,决策从提出问题、调查研究到咨询论证、信息公开和听证、最终决定,都以法律为依据,按法律要求运行。

因此,强调决策法制化具有重大意义。

这有助于对政府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包括决策的立项、决策预案的条文、决策的程序方法,都应作适法性审查,以杜绝政府政策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地方和部门政策与国家宏观政策相违背、各部门政策相互冲突的现象发生。

并把它作为政府进行决策的前置条件。

  2、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的权力运行机制。

行政权客观上划分为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行政监督权,这是行政权力的“三分法”,三权应该分别授权使用。

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则是行政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三合一”的体制,正是这样的体制造成了我国政府机构权力的过分集中。

为了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性弊端,我们认为,必须改变传统的“三权合一”体制为“三权分开”的新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这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政府决策机制的根本性环节和关键性的突破。

  我国现有政府的部委不但拥有决策权、执行权,而且拥有监管权。

首先,决策权和执行权合一。

它表现为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都是在一个政府部门内进行,而且对其进行监督的还是这个政府部门内的这些人。

这种“三合一”的政府行政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

当然,应该肯定“三合一”的政府行政体制在历史上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这种管理过细,一身三任,既当“组织员”,又当“运动员”和“裁判员”的政府行政体制,显然已经不适合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管理了。

  在当代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不断科学化、效能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三合一”的政府行政体制非改不可。

有鉴于此,从十六大报告开始,我们党即探讨了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取向问题,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

这是我国第一次把行政管理分为三个环节,提出必须按照三个环节规范部门职能。

在十六大报告的基础上,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而且强调了,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这是第一次明确地把十六大报告中关于行政管理的“三环”提升为“三权”,并且首先强调“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其次才是它们之间的相互协调。

我们认为,应该把十七大报告关于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相互区分、既制约又协调的这段重要论述,看成是构建中国特色的政府决策机制的指南,对我国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科学分离,转变政府职能;对政府的行政部门和机构进行权能划分,使它们分别掌握行政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3、实行决策过程中的“谋”、“断”分离。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政府决策机制,不仅要建立决策权与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的权力运行机制,还要借鉴决策的科学理论和西方国家的决策经验,在决策过程中实行“谋”与“断”的分离,按照“谋者不断,断者不谋”的原则,建立“谋”、“断”分离的决策运行机制。

“谋”,主要由对决策起参谋咨询的辅助机构(或称决策的智力支持系统)承担,提出决策议案;“断”,主要由决策的中枢机构和行政首脑承担,负责对决策议案拍板决断。

把“谋”从“断”中分出来,要做好以下三件事:

  首先,要完善体制内的政策研究组织机构,确保其研究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自主性,尤其需要保持政策研究组织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使其不受党派、集团、群体的价值取向与利益偏好的影响。

这些政策研究组织机构,在人事管理上,在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奖惩等方面独立于行政机关,其活动由法律予以保证,使它们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研究与咨询。

要充分发挥现有党委部门的政策研究室,与政府部门有关的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社会科学院等机构的参谋咨询作用,而不能让它们蜕变为起草文件和报告的秘书班子,或单纯论证政策正确性的官方写手。

  其次,要大力发展体制外的政策研究咨询组织,让它们充分参与政策决策的谋划。

目前,体制外的政策研究咨询组织主要有大学和民间非营利性研究机构,还有是商业性研究机构。

比如投资银行和跨国公司的研究部,这些机构主要为其公司和机构的利益服务。

总体说,我国体制外民间的政策研究咨询组织发育缓慢,不仅数量少,而且力量弱小。

要打破由官方机构完全承担决策任务的格局,鼓励体制外民间政策研究咨询组织的发展,使其在资质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同等条件地承担政府决策方案的招投标任务。

体制外民间的政策研究咨询组织的发展,有利于积极发挥其人才集中、研究领域广泛、能直接体察民情民意、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特点,为更好地实现政府的决策目标服务。

政府要有向体制外组织和机构购买服务的意识,凡事不一定都要自己亲自办,可以采取委托的方式。

  第三,要建立和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是决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专家通过对决策方案的可行性或不可行性研究,发现决策存在的问题,可以尽量避免决策不失误或者少失误。

因为决策者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决策,有的问题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决策者不可能成为各个领域的行家里手。

因此,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可以把各学科、各行业的专家组织起来,对重大决策发挥有效的顾问、参谋作用。

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需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专家咨询的独立性问题。

如果专家咨询缺乏独立性,那么专家咨询就失去了价值。

不管什么样的决策课题,决策者应该让专家根据客观事实得出自己的科学结论。

只有这样,才能对领导的决策具有科学价值。

决不可领导自己先下结论,然后让专家千方百计地来论证自己结论的正确性。

在咨询过程中,决策者应与专家回避,不采取领导与专家直接面对面的座谈会形式,以避免专家在压力下说违心的话。

二是建立专家咨询的道德规范和责任制度。

我们现在很多失误的决策不全是领导拍脑袋做出的,而是都有专家的论证。

因此,必须建立咨询专家的道德规范,对于重大失误的决策,参与论证的专家应独立地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的范围和程序。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政府决策机制,必须区分政府决策的类型、层级,界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决策范围。

政府决策在分类上,一般可分为常规决策、重大决策。

在层级上一般可分为中央、地方、基层。

常规决策是指,所解决的是那些经常重复出现、性质非常相近的例行性问题,可按程序化步骤和常规性的方法处理。

重大决策,是那些具有宏观性、全局性、方向性和原则性等特征的战略决策,是偶发的、无先例可循的、非常规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难以照章行事,需要有创造性思维。

鉴于常规决策比较单纯、浅显,因此,那些属于中央、地方、基层层级的常规决策,就不在我们的研究之列。

这里,我们着重研究的是属于中央、地方、基层层级的重大决策。

  首先,必须确定哪些项目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

什么是重大决策呢?

党的十三大报告曾经做了这样的分析:

“中央、地方、基层的情况不同,对全国性的、地方性的、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决策,应分别在国家、地方和基层三个不同的层次上展开。

党中央应就内政、外交、经济、国防等各个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省、市、县地方党委应在执行中央路线和保证全国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对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凡是适宜于下面办的事情,都应由下面决定和执行,这是一个总的原则”。

这一段论述,从大的方面把中央、地方、基层三个层面的重大决策说清楚了,但也还需要细化。

这说明,从中央到地方和基层,其中地方又分为各个的省、市、县,情况千差万别,但不管怎样,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重大决策的范围搞清楚,确定下来,列出一个“决策项目清单”。

  其次,在明确了纳入各级政府重大决策的范围后,凡是涉及重大决策范围的决策事项,还要严格其决策程序。

必须遵循决策的一般程序,如包括:

(1)调查研究。

(2)提出决策议题;(3)决策草案设计;(4)决策协调;(5)合法性审查;(6)决策草案讨论;(7)决策形成;(8)决策评价或追踪稽查;(9)政策调整。

除一般程序外,重大决策还要走一些特殊的程序。

例如,凡是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民生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实行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的相结合,要严格以下程序:

(1)组织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的专家论证(可行性论证和不可行性论证);

(2)公民听证;(3)社会公示制度;(4)立法机关审议批准。

  第三,建立决策审议会制度,重大决策要经过决策审议会评议。

各级政府应成立决策审议委员会,其成员应有一半以上是社会上的专家和民意代表。

决策审议委员会的任务是:

进行民意调查,起反映民心、集中民智作用;完成决策议题的初审、决策方案设计承担组织(人)的初定;对决策设计组织(人)的调查行动进行指导;对决策方案设计组织报来的决策草案进行评议和审查;对有疑点的决策草案组织二次抗风险分析。

决策审议委员会开会时取民主集中制方式,少数服从多数进行决定。

  5、建立深入了解民意的决策信息支持系统。

一个灵敏、高效的决策信息支持系统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是信息传送渠道必须是多元的。

按照信息论的理论,单一的信息传送渠道,必然造成信息的“不当约简”、信息超载、“本底噪音”现象、“主观滤波”现象、“小道消息”泛滥等问题,并最终导致“信息偏离的倾向性积累”和信息失真。

二是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要尽量少。

传播渠道的长短影响着传播的效率,也影响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

信息的渠道长度与信息在传送过程中的磨损成正比。

所以信息传递途径越长,到达决策者那里的信息就可能已“变味”,甚至与客观实际完全相反。

三是信息机构具有较强的信息处理能力,能有效避免信息被遗漏或截留,提高信息交流的效率和质量。

  目前,建立深入了解民意的决策信息支持系统必须做到:

第一,强化现有体制内机构的信息能力。

由于国家行政组织的重要地位,体制内信息是最为重要的信息来源。

2007年颁发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11个大项,充分体现了“公开是常规,保密是特例”的开放原则。

国家行政组织能够收集到比较准确、真实而全面的信息。

因此,必须强化体制内机构的信息能力,以保证相关决策者能实时掌握社会经济运行情况。

第二,重视体制外信息源。

体制外信息源主要是指利益团体所反映的决策信息。

利益团体一般都是由利益相近、背景相似的人员组成,利益团体所表达的利益需求一般都具有条理化的特点,稍加处理就能为决策所用。

并且重视体制信息源,还可保证决策能较好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需求,防止社会冲突。

因为政策就是各团体之间为争取自身利益而相互竞争并达成妥协的产物。

第三,建立信息搜集和传达制度。

对于如何搜集信息、谁负责搜集哪些信息,哪些信息应传达、应通过什么渠道传达、传达到什么机关、信息传达的时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同时,建立决策信息传递失真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信息失真的现象发生。

  6、完善真正发扬民主的决策参与和监督机制。

涉及经济社会和民生的重大问题决策,从决策酝酿到决策确定和执行,整个过程都要有公民的参与,并受到有效的广泛监督。

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公民参与和监督包括公众建议、公民评议、舆论监督,检举控告、申诉弹劾等。

  完善真正发扬民主的决策参与和监督机制必须做到:

第一,依法建立和完善决策的公开听证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公开听证制度要广泛吸纳各界群众代表参与政府决策,特别是接纳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代表,使政府决策更加及时准确地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反映各界群众的价值偏好。

要通过舆论监督,保证听证和公示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在完善公开听证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中,应把民意调查纳入其中,作为一个重要权重。

第二,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在政府决策方面重要作用。

对于财政出资的重大决策项目和政府所有重要事项,均应提交同级人大审核通过后才能实施。

各级政协要参与重大项目的决策。

中央和地方的重大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就要听取政协的意见。

第三,建立和完善决策的审计和评价制度。

对决策前、决策中和决策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政策的成本、效果和产生的各种影响等进行系统的审计和评估研究。

对决策实行经济效益审计,审计结果应向人大提交报告,并予以公示。

要用科学的指标体系对决策进行评估,保证政策不仅注重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第四,建立和完善决策问责制度。

根据对决策所进行审计和评估的结果,只要是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都要追究责任,轻则应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和降职,重则不仅要辞职,而且应追究刑事责任,直接领导与主管领导要负主要责任。

属于集体决策失误的应追究决策时“一把手”的责任。

同时,决策者应承担历史责任,即使决策过了若干年才发现存在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也无论决策者升到什么级别,调到何处去了,都应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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