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心理健康中心制度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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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心理健康中心制度汇总
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为重点,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条工作原则:
坚持面向全体学生、立足教育、重在建设的原则,突出主题,健全队伍,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引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引导、咨询与自助、预警及干预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体系。
第四条工作目标:
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级领导担任,下属单位包括学生处心理健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各系负责学生心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小组负责人、辅导员、心理委员等)。
组长负责总体工作,中心负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协调各系共同开展工作。
各系选拔专门人员负责本系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与中心的日常联系。
各系从每个班级中选拔一名心理委员,心理委员与学生宿舍长共同负责各系心理工作的开展。
中心和各系的心理负责人负责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宿舍长培训以及举办本单位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等工作。
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心。
第六条各班选拔一名心理委员,辅导员与心理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各系学生心理工作领导组的首问负责人。
第七条学生宿舍长负责组织本宿舍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本宿舍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本宿舍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向班级心理委员和辅导员汇报。
第八条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或心理委员反映。
第九条加强心理类学生社团建设,各系心理委员应积极响应心理协会各项活动,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的对象
第十条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他们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一种心理解体状态。
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
处于危机状态的人容易诱发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或发生自杀以及伤害他人的行为;某些重大生活事件,如遭遇突发灾难、暴力、丧失亲人、性侵犯等,容易诱发个体的心理危机。
第十一条危机干预是指有关机构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心理危机,使其急性症状得到迅速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逐渐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增强其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重新适应生活。
第十二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查出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心理不平衡以及极端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生严重疾病(如肝炎、肺结核及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危害、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后出现的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大并有严重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即将遭遇党籍处理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自卑感强且经济特别困难,受到歧视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学生;
6、有强烈的心理反应,出现严重不适应而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具有人格障碍而使身心严重受挫,以至不善于交谈,自我封闭;其表现有:
偏执型、反社会型、强迫型、分裂型及戏剧型等人格;
8、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9、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的学生;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11、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式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人;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异常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躁、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危机干预体系
第十三条建立支持系统。
学院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
全体教师尤其是学生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学院各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十四条建立治疗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
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接受心理治疗为主。
对症状表现较重者必须在医院等专业机构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在校或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
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就近医院精神科就诊。
第十五条建立阻控系统。
对于学院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
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各系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心理咨询教师、相关负责教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院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及学生所在系。
第十六条建立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其所在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委员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
监护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系辅导员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果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心理咨询治疗专家或精神病学专家评估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系辅导员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往医院治疗。
在辅导员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所在系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院应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
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学校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十七条建立救助系统。
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系的学生干部、心理委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各系负责学生心理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保卫处等部门。
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
特殊情况下,各系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心理健康中心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所在系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系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第五章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原则
第十八条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于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将直接上报中心,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或专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
2、对边学习边治疗的学生,要配合中心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专家会诊和情感关怀。
3、对需要回家休养的学生,学院将派专人确保其人身安全,并及时通知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对住院治疗利于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将及时通知该生的家长将其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九条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学院将给予他们特别的关怀,安排辅导员、学生骨干、心理委员、该生室友对其进行密切监护,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施24小时全程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确保其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家长到校。
2、由中心安排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评估为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将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评估为回家休养治疗利于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将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在实施以上措施时应保证所有资料的完整性,并确保学生、学生家长、所在系、中心、以及涉及到的其他单位都保留原始资料存档(详细情况请见附表)。
第二十条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学生出现因心理危机引发自伤、自毁行为等突发事件,学生工作人员应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援救,并立即报告院领导及老师和相关部门。
情况紧急的可先将学生立即送医院抢救,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2、及时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3、对自杀未遂的学生,经中心组织专业教师进行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门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二十一条对有伤害其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各班心理委员及时上报学校,由学院保卫处负责,各系配合中心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各系将提供该生的相关信息给中心,由中心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对该生精神状态进行心理评估或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再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十二条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制度
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再申请复学时,应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中心、医院等相关部门或专门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时,各系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其发生冲突。
辅导员要对其进行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
辅导员每周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学生干部、心理委员等途径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各系应给予特别的关心,班主任、学生骨干、该生室友要热心关怀,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并把相关资料上报学校,由学院组织专业教师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做好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
大学生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应对心理咨询的老师、全体辅导员、学生干部等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
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未遂),学生所在系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大学生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填写宁夏理工学院心理健康中心危机干预记录表。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各系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学院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
3、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须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中心鉴定,或者由大学生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全院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各系对自己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院危机干预不力的;
4、学院诊所在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的情况下因经费问题拒绝对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系应针对本系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系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
应加强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二十六条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宁夏理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四级预警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夏理工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办法》规范和提高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包括全员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三部分。
全员教育是指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心理咨询是指为学生提供个别心理咨询及团体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体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及时果断地处理危机事件,降低危机发生概率,提高学院及学生应对危机的能力。
第三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的总体原则:
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方式;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的意识,建立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咨询为辅,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四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的主要任务:
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等活动,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全员教育
第五条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
第六条加强心理健康选修课课程建设,采取学生喜闻乐见、贴近广大学生心理特点的教学方式。
第七条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根据不同的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及大型系列讲座。
第八条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第九条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墙报、网络、讲座、心理知识宣传月、心理协会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三章心理咨询
第十条加强个体咨询的运作机制。
坚持日常值班制度,及时主动解决学生心理上出现的问题。
要通过团体咨询与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心理咨询和教育活动,有针对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要严格区分一般的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心理疾病等特殊问题的界限,保持与专业卫生机构的联系,个别学生要及时转介到医院诊治。
第四章早期预警
第十一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
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二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学生处心理健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各系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各系每年对四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1)对大三、大四不能毕业学生的排查;
(2)对大一、大二、大三学生多门不及格学生的排查;
(3)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
(4)对失恋学生的重点排查。
排查结束后各系要把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名单上报至中心。
第十三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校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协会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主管学生工作主任每周向辅导员了解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各系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中心,中心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汇报。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处应及时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建立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
针对有心理危机急需送往医院治疗的学生,相关陪同前往的工作人员应保留相关诊断记录以及事发过程的详细记载,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告大学生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建立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
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告大学生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录入制度。
各系部、心理健康中心等参与危机干预的单位应将第一手资料保存留底,时刻注意学生心理状态的发展,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大学生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各系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干预领导小组负责将制定的心理救助方案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
第五章预警机制
第十八条实行主动排查制度,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
由中心负责,各系落实,辅导员具体实施,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对失恋应激反应明显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并加强监督;主动关心安抚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学生,预防危机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学生宿舍长、班级心理委员每周向所在系心理负责人汇报一次,系负责人每月向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汇报一次,要求留有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建立宿舍和班级、各系、中心、学院四级预警机制,遇到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1、宿舍和班级一级预警
学生宿舍长和心理委员要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发现有危机可能时立即上报给各系心理负责人。
2、各系二级预警
各系心理负责人发现有危机可能的学生时,应迅速向有关领导及中心通报,并在专家指导下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干预。
3、学生处、中心三级预警
经过心理评估,发现当事人可能属于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应尽快根据本细则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的干预措施实施干预。
4、院领导四级预警
遇到严重危机事件,各系可直接向有关院领导汇报,也可以报到学生处、保卫处,由学生处、保卫处向院领导汇报,及时应对危机事件。
第六章干预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有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及时通告
学生所在系的心理负责人或辅导员首先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将情况告知中心。
2、初步评估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中心以恰当的方式约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谈话,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3、确定应对方案
中心根据初步判断,确定应对方案。
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中心协助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则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干预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或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学生):
1、迅速通告
中心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各系负责学生心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首问负责人。
各系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须及时通知中心,并请中心做出初步判断和诊断。
2、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就医
如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初步判定当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发现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问题,由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主任负责通知家长,在家长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由系负责人及家长送学生到医院就诊。
若短期内难以与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学院可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
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3、做好监护工作
家长到达学校之前,看护工作由学生所在系负责。
4、选择治疗方式
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意见,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
5、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院有关规定,由家长、学生、辅导员、系主任等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后若提前返校,需有医院的诊断结果作为依据。
按休学规定正常返回学校学习的学生,在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6、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学生和老师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帮助学生和教师正确认识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
7、追踪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完毕复学后,中心负责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定期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
所在系应经常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中心通报。
第二十三条对恶性事件的干涉
1、迅速通报
发生学生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获得信息的教师和同学必须立即报告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统一部署,采取相应措施。
2、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学生安抚工作
学生所在系负责人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
3、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并保存证据。
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备事后善后事宜。
4、开展事后心理辅导工作
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