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983577 上传时间:2023-08-0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90.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docx

《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docx

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作者:

-----------------------日期: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勘察行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的专业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等专业。

其中,岩土工程包括:

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岩土工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

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岩土工程咨询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

工程钻探、凿井和岩土工程治理。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

根据工程性质和实际需要,岩土工程咨询专业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丙级。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

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

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

  (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或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甲级资质,即可获得岩土工程咨询专业资质,可承担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八)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九)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准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元人民币。

  (3)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两个专业甲级资质中任意一项。

  (4)企业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水文地质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

  (4)获得过不少于2项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4项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奖、科技进步奖。

  (5)主编过1项或参编过2项以上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或工程勘察)技术规程、规范;或者主编过2项或参编过3项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或工程勘察)定额、手册等。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拥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企业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且质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项)资质、水文地质勘察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

完成过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拥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企业具有数字化成图的能力。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丙级资质标准中“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或技师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钻机不少于5台(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设备相应配套);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钻机不少于5台、抽水试验设备不少于2套(空压机、深井泵等);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3、岩土工程治理

  3-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以上职称。

  

(2)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测量员、安全员、质检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25人。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不少于10台套;有固定工作场所。

  

(2)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甲、乙级规模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3、丙级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丙级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承担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工程钻探、凿井、岩土工程治理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四、附则

  

(一)本标准中“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工程勘察业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二)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三)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市[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尽快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十日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丙级岩土工程项目是否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由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执业范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执业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

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岩土工程勘察、固体废弃物堆填勘察、地质灾害与防治勘察、地震工程勘察。

  

(二)岩土工程设计。

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设计、岩土加固与改良设计、边坡与支护工程设计、开挖与填方工程设计、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地下水控制设计(包括施工降水、隔水、回灌设计及工程抗浮措施设计等)、土工结构设计、环境岩土工程设计、地下空间开发岩土工程设计以及与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相关其它技术设计。

  (三)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

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地基基础工程、岩土加固与改良工程、边坡与支护工程、开挖与填方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土工构筑物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工程的施工、使用阶段相关岩土工程质量检验及工程性状监测;地下水水位、水压力、水质、水量等的监测;建设工程对建设场地周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基础设施、边坡等的环境影响监测;其它岩土工程治理质量检验与工程性状监测。

  (四)岩土工程咨询。

上述各类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检验、监测等方面的相关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专项研究、论证和优化;施工图文件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岩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岩土工程、环境岩土工程项目投标文件审查。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岩土工程专业规定的其它业务。

  三、执业管理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方能执业。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从事岩土工程及相关业务活动。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执业活动。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当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应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不实行代审、代签制度。

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甲、乙级岩土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聘用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统称“签章”)。

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签章的有关技术文件按照“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详见附件1)的要求执行。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六)勘察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可继续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承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对其签章技术文件的技术质量负责。

  (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执业过程中,应及时、独立地在规定的岩土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内容的技术文件上签章。

聘用单位不得强迫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工程技术文件上签章。

  (八)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代为保管。

  (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完成的主要项目须填写《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登记表》(详见附件2),在申请延续注册时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注册有效期内调离聘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岁。

对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受聘执业。

  (十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受聘于一个单位继续执业。

受聘于原单位的,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受聘于其它单位的,须提供退休证明和同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变更注册后方可执业。

  (十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十四)执业管理其它有关规定按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执行。

  四、过渡期有关规定

  为稳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自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

  

(二)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可与能满足单位资质与个人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协作单位”)签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以下简称《外聘协议书》),由协作单位指派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相关岩土工程项目进行执业活动。

外聘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

  凡规定的技术文件须经协作单位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后方可生效和交付。

上述项目在提交技术成果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外聘协议书》复印件。

聘用单位必须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对其签章的岩土工程项目承担执业责任。

  (三)对于已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在资质审核时可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认定。

首次申请资质、增项资质和升级资质的单位,须满足《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注册执业人员标准条件。

附件1: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一、岩土工程勘察

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责任页;

2.岩土工程勘察补充、变更成果报告(文件)责任页。

二、岩土工程设计

1.岩土工程设计文件责任页及其设计图纸的责任栏;

2.规定签字的岩土工程设计变更文件责任页。

三、岩土工程咨询

1.项目咨询报告书责任页;

2.施工图审查报告书责任页。

四、岩土工程检验、监测的分析与评价

1.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分析评价报告书责任页;

2.岩土工程检验与监测分析评价补充报告责任页。

注:

1.本附件1所称“责任页”是指盖有成果交付单位勘察文件专用章并有相关主要责任人签章的专页。

2.其中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已有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的,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

3.按委托合同仅提供勘探、检测、监测数据资料,但不承担分析、评价、建议责任的项目技术成果,可不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商务科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