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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docx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山东格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站中队营房修缮工程

劳务发包人:

山东格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劳务发包人:

山东格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站中队营房修缮工程

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劳务分包人式:

劳务分包。

合同金额:

暂定(¥元),暂定合同价为含税价款,最终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

分包范围:

土建图纸范围内的垫层以上所有基础、主体结构工程。

(包括清槽、钎探、基础垫层,防水、回填)砌砖、内外墙体抹灰含(挂网保温)、落水管配套安装及(雨簸箕)室外散水坡、楼地面防水、场地平整等所有土建工程量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采用单项全费用固定单价,一次性包干,劳务发包人不再承担自行完成工作内容以外任何费用。

工程分包范围:

设计图纸要求清槽、钎探主体结构自基础砼垫层以上的结构工程(砼、钢筋、模板及支撑及所有周转材料费用含在报价中;(含土建、安装及各专业施工过梁制作安装;各专业施工洞口、料口封堵等);对拉螺栓及水泥撑棍施工;保温覆盖、浇水养护;脚手架及工字钢、卸料平台等现场防护设施的焊、搭、拆、集中堆放、装车;止水钢板;砖模;清槽钎探;基础、防水保护层(墙);主体结构验收阶段楼内各类孔洞的封堵、楼地面防水、场地平整;安全防护设施,扬尘治理方面的覆盖、清扫、清理、洒水降尘,防护、施工,塔吊、及现场需用设备基础施工(含模板)、特殊工种(含塔吊、泵车司机)、所有钢筋接头、试验试件及混凝土试块制作均有分包方制作报检、满足主体阶段发包方、劳务发包方、监理、质量监督站及各级主管单位各项现场移动质检及其他检查,发包方、劳务发包方及专业施工所供材料均提供质检报告书、合格证(三份)报监理检查资料备案。

卸车、堆放、防护及看管等全部施工内容。

第二条:

分包工作期限

工期目标:

开工时间年月日(以基础清槽施工为准)。

主体结构完成年月日,工期:

日历天。

年月日主体验收完。

工程总工期:

天(具体工期以劳务发包人通知为准)。

工期奖罚:

工程如未能按合同约定节点竣工及验收,结算时给予10元/平米扣款处罚(如正负零未按节点完成,通过劳务分包人采取赶工措施主体按时完工并按照合同节点要求竣工验收完成,不对劳务分包人进行处罚)。

第三条:

质量标准

3.1、工程质量:

按劳务发包人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内容,遵照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说明,必须达到合格并且获得市级优质结构杯、省级优质结构杯等级。

如因劳务分包人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约定质量目标,则结算时给予劳务分包人10元/平米扣款处罚。

3.2、主体结构实测实量保证项目达到图纸设计规范要求,其中包括楼板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层高、砼结构碳化深度、砼强度、楼层表面平整度、结构截面尺寸、全面及层高垂直度、砼贯通缝等。

3.3、劳务分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劳务发包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4、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人工及材料费用和上级质量部门及业主的罚款索赔等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3.5、工程主体分项验收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3.6、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后,若装饰施工期间发生砼结构剔凿、砌体剔凿及细部处理、修补、地面找平层超厚等(除设计变更、尺寸变化外)发生用工、材料费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

4.1劳务发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

,职务:

项目负责人,职称:

工程师。

4.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

,职务:

项目负责人,职称:

工程师。

第五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5.1、劳务分包人纳税人身份:

5.2、提供发票的类型:

5.3、适用税率:

5.4、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发票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写“臻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91370104307175956Q”,填写错误或者未填写,必须无条件进行发票的更换。

5.5、劳务分包人应按照劳务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向劳务发包人开具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项目应据实填写齐全。

因劳务分包人开具发票不及时或者虚开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给劳务发包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税款等情形的,劳务分包人需向劳务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5.6、因劳务发包人原因发票遗失的,劳务分包人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劳务分包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发票遗失的,劳务分包人应当负责提供相关凭证或重新开具发票确保劳务发包人能够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第六条:

劳务发包人义务

6.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负责;

6.2、劳务发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现场准备工作:

6.3、做好‘三通一平’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落实的管理工作;

6.4、负责工程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工期交底,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由分包方配合交工验收;

6.5、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并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6.6、负责与工程甲方、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第七条:

劳务分包人义务

7.1、根据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组织完善的现场管理班子,组织具有相应技术岗位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对合同约定内容负责,按劳务发包人劳务管理之规定,特殊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为100%,劳务技术工人岗位技能证上岗率为95%以上。

未经劳务发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工程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劳务分包人负责队伍的组建进场及施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7.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周施工计划,监理批准后严格实施;

7.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的同时,特殊工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达不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7.4、自觉接受劳务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劳务发包人随时检查、指导;与现场其他协作单位密切配合,照顾全局;

7.5、按劳务发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劳务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劳务发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7.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7.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劳务发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劳务发包人转发的工程劳务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7.10、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由劳务分包人依法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可能给劳务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11、劳务分包人资质必须合法有效,且应在当地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近三年内无不良市场记录。

劳务分包人所配备的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必须及时做好劳务发包人劳务管理员所要求的工作;未经劳务发包人同意决不允许劳务分包人劳务人员擅自到政府上访及闹事。

7.12、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8.1、劳务分包人在进场前必须与劳务发包人另行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协议》,无安全协议,不准予劳务分包人进场施工。

8.2、安全目标:

控制一般事故,年负伤频率不大于0.1%,杜绝较大伤亡事故和较大经济损失。

协助劳务发包人完成整体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如因劳务分包人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安全管理目标,则结算时给予劳务分包人10元/平米扣款处罚。

8.3、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相关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8.4、劳务发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劳务发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违章指挥作业。

8.5、劳务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粉尘、尾气、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应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噪声,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建筑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8.6、其它:

劳务分包人特殊工种上岗持证率必须达到100%,操作工持证率达到相关要求。

劳务分包人承诺现场操作人员统一工装并分工种佩戴安全帽。

第九条:

安全防护

9.1、劳务分包人负责现场施工人员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品的配备。

且该安全劳保用品必须为济南市安监站指定生产厂家生产。

9.2、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劳务发包人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9.3、劳务分包人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劳务发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如发生事故,由责任方承担其费用和责任。

9.4、劳务分包人严格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安全施工,配合劳务发包人做好安全设施的搭设。

9.5、劳务分包人对劳务发包人提供的临舍、机具、材料要妥善使用,不得随意损坏。

劳务分包人必须按安监站、环保局、环卫局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做到现场料具堆放整齐,保持生活区、施工现场、工完料净场地清、施工现场及办公区整洁等,主体阶段由劳务分包人负责。

若因劳务分包人原因导致劳务发包人受到任何处罚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9.6、劳务分包人对工程的楼梯口、预留洞口等必须按劳务发包人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9.7、严禁赤脚、赤膊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者不准穿硬底或带钉易滑鞋靴。

9.8、劳务分包人必须建立工地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配置专职安全员,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发现施工隐患及时上报整改。

9.9、季节性施工所发生的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有关的所有费用(如抽水、清理雨雪、保温加热覆盖、围护等)均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第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

11.1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劳务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1.1、劳务发包人供应材料,劳务分包人负责按劳务发包人指定地点在工地现场内按标准堆放整齐。

施工中因劳务分包人人为原因造成材料浪费和机具损坏的由劳务分包人负责按实赔偿,并接受劳务发包人处罚。

10.1.2、劳务发包人保证其供应的材料质量,由劳务发包人供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和影响工程质量的,由劳务发包人承担返工费用,且工期相应顺延。

因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0.2、劳务分包人供材料进场后,需经劳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模板要按劳务发包人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更换,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劳务报酬

11.1、该工程结算按分项固定单价及最终备案建筑面积和劳务发包人现场签认的完成工程量计算,详附表,根据GB50353-2013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结算工程量。

以上分包价格均包含税金,一次性包死,基础及不形成建筑面积的单体结构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劳务发包人不再承担除此以外的任何费用。

若工期、质量、安全文明达不到要求,则劳务发包人按每项10元/平方米扣除劳务分包人相应费用,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劳务发包人的索赔。

11.2自用生活区内食堂、浴室、餐厅、宿舍区的装饰人工及清扫人工,现场扬尘治理覆盖、清扫、清理、洒水降尘等用工;材料方面:

钢筋各种接头所需材料(除套筒外)、养护剂、脱模剂、塑料布、毛毡、焊剂(渣)、绑扎丝、铁丝、钢钉、振动棒、电机、小推车、锨、镐、蛇皮管、扫帚、各种钢筋限位卡、对拉螺栓、对拉螺栓封堵用发泡剂、对拉螺栓外封堵用聚氨酯防水及人工、皮垫、山型卡、步步紧、海绵条、胶条、胶带、红白油漆、外架油漆、灭火器(除办公区外)、模板限位、除定形防护本身以外所有辅材、木工钢筋工手工及电动工具、特殊部位的大模板、吊模、安全密目网、水平兜网、外脚手架用钢丝绳及绳卡、外架夹板锚栓、木架板、木垫板、架管底座、支撑体系小槽钢、角钢、顶丝、施工范围内临边、洞口、外脚手架、成品保护材料、生活区板房防护棚、垃圾池防护棚、外电防护及施工通道、塔吊休息平台、提升电梯平台及外防护等,所用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周转工具、照明、灯管、电线等;机械方面:

电锯、钢筋切断机、弯曲机、所有焊机、套丝机等;施工项目:

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范围垫层厚度内的砼及毛石换填、钎探、清槽、主体结构自基础砼垫层(含垫层)以上的结构工程(砼、钢筋、模板及支撑,所有周转材料费用含在报价中;含门斗、施工洞口、后浇带、电梯料口等砼构件及砌体);外围防护砌体、防护类砌体抹灰及内隔墙砌筑(管道井随砌随抹);二次结构(含土建、安装及各专业施工过梁制作安装;各专业施工洞口、料口封堵等);(含挖填土、垫层、沟壁及抹灰等)、集水坑;螺栓孔、烟气道、内外墙施工洞口料口及主体结构验收阶段楼内各类孔洞封堵;所有钢筋接头等全部施工内容、拉结筋制作安装、电渣压力焊、直螺纹套筒,塔吊、电梯、及现场需用设备基础施工(含模板)、所有钢筋接头、试验试件及试块制作等;安全方面: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定形防护等)搭设、拆除、刷漆、冬雨期等季节性施工设施、扬尘治理方面的覆盖、清扫、清理、洒水降尘,刷红白漆,外架刷漆,灭火器(除办公区外)、二级配电箱以下配电箱(不含二级配电箱)。

安全通道;楼间通道;电箱防护棚;加工棚;仓库;所有防护及通道等防护设施的周转材料、架板等材料及安装;临边(成品)防护安装;塔吊钢丝绳、卡环等。

满足主体阶段发包方、劳务发包方、监理、质量监督站及各级主管单位各项现场移动质检及其他检查,建设单位、劳务发包人及专业施工所供材料的卸车、防护及看管。

11.3、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对于隐蔽检查验收,劳务分包人提前12小时(早8:

00—晚8:

00)通知劳务发包人,由劳务发包人组织建设、监理单位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4、劳务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劳务发包人农民工工资管理细则执行,进行农民工进场实名制登记制度,农民工进场后必须签订用工合同,并办理相关保险(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劳务分包人收取劳务发包人工程款必须专款专用,按时向工人支付工资,任何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的工人停工、误工、聚众、闹事、上访等不良行为均由劳务分包人负责,与劳务发包人无关。

11.5、为确保工程进度,如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劳务分包人应提供或包含的材料或施工范围由劳务发包人采购或进行施工的,劳务发包人在结算时对劳务分包人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双倍扣款,并由劳务分包人承担由此对劳务发包人造成的一系列连带损失责任。

11.6、劳务分包人承担就业证和暂住证费用。

11.7、劳务分包人收取工程款时,应向劳务发包人交纳付款额相同的发票,待工程结算完成后劳务分包人必须向劳务发包人提供该工程全部工程结算总价的发票。

11.8、劳务分包人确保配合劳务发包人按劳务发包人规定时间进行该工程的劳务备案及迎接各种上级部门检查。

11.9、主体结构(含二次结构)完成后,通过验收之日起,劳务分包人搭设的外脚手架,如劳务发包人仍需继续使用,则从使用之日起,劳务发包人按照实际费用支付劳务分包人租赁费。

11.10、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经劳务发包人确认情况属实,拖欠工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除。

11.11、劳务报酬支付:

围挡办公区搭建完成后施工人员进场5-10天预付20%工程款,主体封顶后付50%,竣工后付95%。

11.12、分包款支付方式:

网银转账或承兑汇票。

11.13、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不得转让。

11.14、提供发票的类型、税率和开具时间:

劳务分包人提供税率为3%应税服务名称为“工程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发票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及劳务发包人要求,每月结算完成时劳务分包人需开具与结算价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进度付款前劳务分包人须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劳务分包方结算(或暂估)与已向劳务发包人提供发票部分形成的差额,当劳务发包人需要劳务分包人开具发票时,劳务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劳务发包人需要予以开具,如劳务分包人拒绝开具,劳务发包人有权对劳务分包人的应支付款项予以延迟,直至劳务分包人根据劳务发包人需要开具为止。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

12.1、依据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本合同作业范围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以业主、监理方及政府相关质检部门验收认定为准。

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要求给予劳务分包人10元/平米扣款处罚;

12.2、劳务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设计图纸及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达不到质量标准的部分,劳务分包人应按劳务发包人要求及时返修,直到满足质量要求。

因劳务分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承担返工的所有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达不到质量标准,视为劳务分包人违约,不具备满足质量要求的技术和管理实力,劳务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务分包人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撤离现场,承担因此给劳务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2.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裁决。

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施工验收

13.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劳务发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劳务发包人验收;

13.2、劳务发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施工配合

14.1、劳务分包人必须配合劳务发人做好冬雨季施工工作。

14.2、劳务分包人必须配合劳务发包人做好上级检查时的一切现场工作。

14.3、劳务分包人对施工期间的现场文明负全面责任,劳务分包人派专人清理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及卫生间卫生(生活区垃圾外运自理),确保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

质量保修

15.1、对本工程的保修双方约定如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劳务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未及时供应所需材料等

16.2、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

(2)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目标

(3)若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提供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相应损失由劳务分包人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

索赔

17.1、劳务分包人未执行约定承担劳务发包人的相关索赔。

17.2、劳务发包人未执行约定承担劳务分包人的相关索赔。

第十八条:

争议

 18.1、劳务发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劳务发包人和工程劳务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1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劳务发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1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劳务发包人承担;

(2)劳务发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劳务发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劳务发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劳务发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劳务发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劳务发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1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

20.1、劳务发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0.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因工程劳务发包人原因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发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劳务发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20.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工程劳务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务发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劳务发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劳务发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终止

21.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二条:

补充条款

22.1、本工程合同单价为劳务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费用单价,除现场变更签证外任何形式的(如:

施工程序、材料上涨、人工费上调等)费用劳务发包人不再承担。

22.2、劳务管理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及有关劳务的管理规定。

必须优先支付一线工人的生活费及劳务工人在劳务合同中约定工资数额;对劳务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劳务分包人所配备的专(兼)职劳务管理员必须及时做好劳务发包人劳务管理员所要求的工作;决不允许劳务分包人人员上访及闹事。

劳务分包人与自身的劳务工人劳务合同签订率为100%,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为100%,劳务技术工人持岗位技能证上岗率为95%以上。

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不得到劳务发包人任何办公及生活区吵闹,不发生工人聚众闹事、上访等事件,也不提出合同外的任何要求。

否则,每次罚劳务分包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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