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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心得及反思3篇精选

  篇一

  个性化消费是社会消费规模、消费水平开展到一定阶段后出现的产物,市场经济兴旺的国家都经历过这个阶段。

随着收入水平、知识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的行为更加成熟,消费需求更加复杂,消费心理更加稳定,人们购置商品不再只是满足生活的需求,而更加看重商品的个性化特征,希望通过个性化消费来表达自身的品位和价值。

近几年来,中国的个性化消费市场开展迅速,80后、90后和00后成为个性化消费的主流人群,随着这一群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越来越突出,个性化消费将成为中国消费市场扩大和升级的巨大推动力。

  中国个性化消费市场迅猛开展,直接得益于移动互联、大数据等先进技术造就了“有效市场〞。

大数据带来准确、及时的信息,大大减弱了信息的不对称,有效沟通了供需双方,很大程度上熨平了生产和消费的波峰和波谷,从而使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能够被精准统计汇总,以最快速度传递到生产者、销售商和电商平台,生产、经销和电商平台环节由此能够充分掌握和满足消费者的个性化、定制化需求。

以家装定制为例,今年淘宝“双十二〞期间,全屋定制效劳出现爆发式增长,开场仅10分钟,成交额就超过了去年5小时,“双十二〞全天成交到达去年的29倍。

  中国个性化消费增长与消费升级趋势“不期而遇〞,有专家认为,我们正在进入“个性化升级的新消费时期〞。

这一时期的鲜明特色,就是以消费者为核心,以满足消费者需求为目的,重构人货场的关系,通过消费者需求升级推动商品生产和效劳升级。

与此同时,消费结构、消费需求、消费渠道和消费理念都将发生深刻变化:

在消费结构上,侧重于开展性、效劳性的消费方式,用户的个人体验变得更为重要;在消费需求上,个性化、品质化的用户需求尤为突出;在消费渠道上,注重线上线下联动的经营模式;在消费理念上,个性化、绿色健康、便捷高效、重体验成为关键词。

  今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假设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积极培育网络消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等消费新热点,鼓励与消费者体验、个性化设计、柔性制造等相关的产业加快开展。

开展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被列为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一项重点工作,说明我们对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目前的规模和水平已有清晰的把握,也更凸显了个性化消费、定制消费在扩大消费、引领消费升级过程中要发挥的重要作用。

  个性化消费反映了消费者的独特需求和小众需求,但与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经销并不矛盾,或者可以说,在移动互联、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全渠道营销、移动支付、物流骨干网等根底设施支撑下,个性化消费甚至更适合以标准化、规模化模式生产销售。

因此,中央发布的上述文件要求强化产品和效劳标准体系建设,优化质量标准满足消费结构升级需求,结合消费细分市场开展趋势,开展个性定制消费品标准化工作。

做好了个性定制消费品的标准化、规模化产销,个性化消费市场将很快出现新的爆发式增长,中国消费升级也将进入新的成熟开展期。

  篇二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完善促进消费的机制体制,增强消费对经济开展的根底性作用〞。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的消费维权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效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树立消费维权工作新理念〔社会共治、企业是第一责任人、部门协作、现代智慧监管、事先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不断创新消费维权机制和手段。

  以开展放心消费创立为抓手,深化社会共治

  放心消费创立是贯彻社会共治理念的总抓手,是对过去消费维权部门协作、“一会两站〞、12315“五进〞、经营者自律制度等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升,也与将来的投诉公示、信用监管一脉相成。

其本质上,就是要发挥市场化机制,让消费者、社会用脚投票,催促经营者加强自律,促进消费环境的持续改善。

今年年初,总局发布了全国50个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陕西省2021年度消费环境指数〔cei〕报告也于今年3月首次向社会发布。

测评结果均反映出,积极开展放心消费创立活动的地区,消费者满意度较高。

事实证明,放心消费创立工作,是百姓欢送、群众认可的民生工程,也是深化社会共治的根底性工程。

今年创立工作的重点是推动和延伸,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大力开展放心消费示范企业、示范行业、示范街区、示范景区等为载体,推动企业、行业、街区、景区等多主体、多层次的创立,实现创立活动从单一品牌向品牌集聚区延伸、单一企业向全行业延伸、从线上向线下延伸、从城市向农村延伸。

要加大宣传,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气氛,提升企业参创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广阔经营者发自内心地积极参与到创立活动中,主动升级自身产品效劳质量,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

  以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为抓手,强化主体责任

  消费升级离不开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要进一步更新消费维权理念,引导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诚信经营,建立“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谁提供效劳谁负责〞的责任制。

要检查催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责任,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示范带头作用。

要全面推行经营者首问制度,鼓励引导电商平台、大型商场、超市等建立赔偿先付制度,并以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开。

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标准、自我净化的作用,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标准、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那么,标准会员行为,共同营造平安放心的消费环境。

  以“抽检转案〞“诉转案〞为抓手,强化监管执法

  加大查处违法行为力度,增加经营者的违法本钱,也是从源头上解决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有效方法和解决消费投诉高发的有效手段。

要大幅度增强“抽检转案〞、“诉转案〞工作力度,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要在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对失信违法经营者形成强大威慑。

多年来,消费维权工作主要精力是放在对商品质量的监管和消费诉求的处理上,效劳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抓得不是很实。

效劳领域的消费维权成为当前的难点、痛点,也是热点和重点。

要切实发挥综合监管作用,以消费者反映问题较为突出的效劳领域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通过行政处分、行政约谈、消费调查、公开点评、社会曝光、行业标准等一系列措施,逐步破除效劳领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明规那么、潜规那么。

  以智慧监管为抓手,提升维权效能

  目前陕西12315百事通指挥中心已由原有通过受理扩展到qq、VX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的范围也从“受理消费者投诉、受理工商业务咨询、受理经济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工商人员违法行为举报〞四项职责的根底上,增加了“受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职责,这是我们工作的又一项创新。

依据12315受理的咨询、投诉和举报数据,坚持月统计、季分析和年报告制度,及时将消费信息报送省委、省政府及相关部门,为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了参考;开辟“发布〞三秦消费维权晴雨表专栏,每月向广阔公众发布消费维权月度监测报告。

通过12315VX平台、短信平台定期向社会和广阔消费者发布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为提升消费信心,营造平安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了效劳。

特别是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线运行以来,通过平台依法及时处理消费者诉求,不仅进一步畅通和拓展了消费者维权渠道,更为推动智慧监管、“互联网+政务效劳〞和社会共治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撑。

下一步总局还将继续对平台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拓展投诉公示、抽检发布、消费预警、宣传引导、跨境消费维权、跨区域执法协作等功能,逐步将平台建设为消费维权的一站式效劳平台、一体式监管网络和大数据中心,让全国消费者、经营者和基层市场监管部门都能从中受益。

各地要主动适应,充分利用平台的各项功能,加强对消费纠纷的在线受理、处理、督办、统计分析力度,以智慧监管,提升维权工作的效能。

  以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为抓手,创新信用监管

  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那么里重点强调给消费者赋权,帮助消费者预防风险、解决纠纷。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广阔消费者的两项重要权利。

去年年底,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

其目的就是打通消费维权的事后救济和事先预防环节,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助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消费者利用信用信息调节资源配置,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监督力量,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目前,此项工作已组织汉中、渭南、榆林市局进行试点,各地也要从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区域、行业着手,以点带面,逐步展开;同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展多维度的投诉公示,提高公示的综合效应。

  以消费维权关口前移为抓手,解决消费热点

  当前网络市场爆发式开展,但假冒伪劣、误导宣传、信息泄露问题相对突出;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的兴起,共享单车押金退款难、平台公司大数据“杀熟〞问题成为热点;老年人消费、婴幼儿消费的高涨,引发保健用品、婴幼儿用品的问题频发;跨境消费的开展,假海淘等新的问题开始出现。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仅仅依靠事中介入、事后执法是远远满足不了广阔消费者的需求。

消费维权工作要掌握主动权,必须要注重关口前移,防控全链条风险。

要通过构建信用体系、加强事先预防、加大违法行为查处,保障各方主体建立起诚信守法的稳定预期,从源头上改善消费环境。

要利用好大数据资源,尤其是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12315热线数据,监测消费诉求异常波动情况和网络舆情突发事件,对苗头性问题要提前介入防范风险。

对消费者诉求相对集中或快速增长的企业,要用好行政约谈和消费预警的利器。

要加强消费教育和引导工作,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提升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

  篇三

  20xx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后正式实施,新法修订后,有以下几大亮点: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置的商品,有权七日内无理由申请退货〕、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那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码消费欺诈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可以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的价款的三倍〕等,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标准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如消费者的维权问题,金融、医疗、教育、房地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消费问题等,都已经暴露出在实际实施中还有着缺陷和缺乏。

本文试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三个方面作以论述。

  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一〕保护消费者保护权益。

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根底、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二〕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标准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当何种义务,特别是要标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三〕促进经济开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开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开展。

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

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

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开展。

  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点难点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的重点难点问题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预付款消费问题,四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那么,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那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配套的法规和措施的出台,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等问题,消费者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面临举证困难等情况。

在目前阶段,新消法对于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帮助仍十分有限。

消费者最实际有效的做法就是可以拒绝商业信息的推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带来的烦恼。

管理部门需要尽快从制度、法律、措施、企业责任、消费者自我防范等多方面予以解决。

  〔二〕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局部商品除外〕。

但在实际实施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标注不明显;购物过程中缺乏“一对一〞确实认程序;退货标准过于严苛,导致退换货投诉增多;无理由退货是否等同于无条件退货;商品是否完好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所谓七日起始终止日该如何计算等等,管理部门需要对此进一步完善,让广阔消费者真正在“非现场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上受益。

  〔三〕医疗、教育行业是否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医疗行业消费问题主要是过度检查治疗费、医院药品价格高于普通药房、专科医院收费普遍高于综合医院;而教育行业消费问题主要集中在学习资料收费、节假日补课费和搭车收费泛滥上。

对于医疗、教育行业是否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其权益受“消法〞保护。

对于医院的患者而言,不仅仅是医生的治疗对象,也是消费主体即消费者,接受医疗效劳的行为显然是消费行为。

对于在校学生,同样缴纳学杂费和书本费,也是一种消费行为。

尽管医疗和教育效劳相对于一般的商品买卖确有其特殊性,但就其效劳性而言,医疗、教育效劳应当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医疗、教育行业在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特殊位置和公益色彩,但是不能以公益属性掩饰其本质上的效劳属性。

接受效劳就是广义上的消费行为。

因此,医疗、教育行业可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

但是需要一定的明文规定,哪些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内,哪些不在范围内。

  〔四〕预付款消费问题

  近年来,在美容美发、洗浴、健身、洗车、网吧、餐饮等行业以及一些大型的商场、超市盛行预付款式消费。

通过给消费者办一张会员卡,再预先往卡里充入数百甚至数千元现金,在消费结帐时直接通过刷卡就行了。

通过办卡既稳定了客源,同时因其能减少支付现金的麻烦、价格优惠、方便快捷等优点,也受到了消费者青睐。

  但是,随着这种消费模式的盛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1、商家的诚信问题。

一局部商家一旦通过发放“会员卡〞取得了固定客源后,就会存在效劳打折的现象,造成消费者的不满。

  2、霸王条款屡见不鲜。

在许多预付式消费卡上,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店〞、“此卡丧失,本店概不负责〞、“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格式条款屡见不鲜。

  3、消费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保障。

、住址等个人信息常常被泄露,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四是消费者维权比拟困难。

有的消费者在购卡后发现商家没有兑现之前许诺的效劳,给后期维权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此解决预付款式消费问题的对策,一是完善法律法规。

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

二是把好准入关,加强预付式消费的行业标准。

工商部门要严格市场准入,积极推行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以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是强化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消费警示。

消费者在预付款时,首先要了解清楚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其次要认真阅读会员细那么,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被经营者的各种促销优惠所迷惑;最后办卡时要理性冷静,签订书面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履约时间及违约责任等进行详细约定。

  三、结合我省实际,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我省经济开展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促使日常生活消费水平不断升级。

2021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后,人民消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2021年湖北省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件112534起,比上年增幅16.51%。

其中网购投诉猛增,比上年增长117.3%。

结合我省实际,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没有真正落实。

  从目前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产生的争议已经上升为网购消费投诉的第一位。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退货范围。

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不清楚,导致争议发生。

二是对商品完好的解释。

有的商家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二〕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网购,值得商榷,适用比拟困难。

网购商品中,六七成箱包和鞋不合格,商家明知存在质量问题,还在网络平台上大肆宣传销售。

对于新消法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效劳的费用的三倍〞,实际实施过程中,网络商家的欺诈行为很难得到处分。

同时缺乏网络交易市场实时监管。

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比拟困难,除消费者维权意识缺乏外,在执法中还存在着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存在不同认识,往往以不能认定为欺诈而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消费者维权渠道需要进一步理顺。

各职能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投诉热线。

如12315〔工商〕、12365〔质监〕、12331〔食药监〕、12358〔物价〕,由于热线号码众多,各个平台之间又缺乏互联互通,加上平台接线人员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限,无法完全准确答复跨部门的问题。

许多消费者明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但由于维权渠道的因素,导致许多消费投诉被“踢皮球〞,引起消费者的不满。

  结合我省实际,建议通过以下几点,改善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结合新消法,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法,完全明确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和所适用范围,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好的为消费者效劳。

  〔二〕管理部门可以借助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充分宣传新消法,详解解释新消法的内容,让广阔消费者真正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三〕进一步协调和理顺消费维权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单位,协调行政执法和应对重大消费事件。

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统一数据标准,整合各部门现有的投诉平台;大力支持基层消费维权网络建设,为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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