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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提纲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重点与

难点

教学重点:

形式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的涵义、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教学难点: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宪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作用。

作业及

思考题

1、思考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2、试论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3、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是什么?

4、试评析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第一节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一、诉讼

诉讼就是讼争的一方向特定的国家机关提出告诉、控告,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解决双方争辩的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

(1)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

(2)诉讼是一套法定的程序;

(3)诉讼是一个运作过程;

(4)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元结构系统。

二、刑事诉讼及其特征

在我国,刑事诉讼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活动。

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

广义的刑事诉讼,即扩大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指国家为实现刑罚权所实施的全部具有诉讼意义的行为。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三)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遵循诉讼规则的相互作用过程。

(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

刑事诉讼法指由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条件、方式;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即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且尚未被起诉的人)进行侦查(尤其是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方式和程序)和对刑事被告人进行起诉、审判的方式和程序;对第一审判决有异议而提出上诉或抗诉以及进行第二审审判的程序;对已决犯执行刑罚的程序,等等。

四、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两者同等重要,密不可分,互相协同,都以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

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刑法实现的过程,也是刑事诉讼法实现的过程。

世界各国在制定刑法的同时,必然要制定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三者均为法院审判案件须遵循的程序,便在原则、制度、审判程序安排方面有许多共同点,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回避和辩护制度、两审终审等。

基于各自特定的任务不同,它们之间在所保障解决的实体问题、遵循的基本原则、起诉和应诉主体、举证责任等方面又存在诸多不同。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任务和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根据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即其立法宗旨,反映了立法者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本意图和凭借立法所要达到的整体目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是治国的总章程,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种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与之抵触,否则将失去效力。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这种极为密切的关系,使得许多宪法性原则和规定得以直接适用于刑事诉讼法,也使得刑事诉讼法的许多条文是宪法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1.查明犯罪事实和正确应用法律的关系

查明犯罪事实是正确应用法律的前提,正确应用法律则是查明犯罪事实与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中介。

正确应用法律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正常结果,但并非必然结果。

司法人员必须排除外来干扰,自觉执法,敢于执法,严于执法,善于执法,才能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2.准确和及时的关系

所谓准确,就是要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使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

所谓及时,就是要求不失时机地收集证据,尽快查明犯罪人和有关犯罪事实,在法定的时间内解决案件,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

准确和及时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及时是准确的保证,这是由刑事案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相反,过分拖延则会占用过多的司法资源,降低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但及时绝不能离开准确,两者中准确是关键,它不仅是及时的目的,同时也是及时的出发点和评价的价值尺度。

对准确与及时的辩证关系要有正确的理解,决不可以牺牲准确为代价去追求速度和“效率”,而要牢固树立“准确为本、准中求快、以快求准”的指导思想。

  

(二)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不冤枉无辜是古今中外司法公正的一个根本性标志,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必然要求。

将法律打击的锋芒对准罪犯,才能为无罪者多添一道屏障;只有切实保护了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才能调动人民群众揭露犯罪、协助司法机关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对于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对于罪犯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该有罪必罚,通过国家刑罚权的行使惩罚犯罪,从而遏制犯罪。

对于罪犯拥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给予充分尊重和保障。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斗争

  刑事诉讼法的上述三项任务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必须全面理解,才能正确地贯彻执行,只有圆满完成了这三个方面的任务,才能最终完成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根本任务。

三、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一)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作用

  1.保障公民的人权

  2.促使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乃至司法过程“形式合理化”

  

(1)它有利于保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防止滥用职权和个人专横,避免出现差错,即使发生了差错,也能通过必要的机制,及时予以发现和纠正。

 

(2)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3)它有利于发挥广大群众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通过刑事诉讼,密切专门机关同广大群众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的社会效果。

  

(二)刑事诉讼法对刑法的正确实施的保障作用

1.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组织机制。

2.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防错机制。

  3.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纠错机制。

4.刑事诉讼法为刑法的正确实施,设计、提供了效率机制。

5.刑事诉讼法还在一定情况下影响乃至限制刑法的实施。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作业及

思考题

1.纠问式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2.弹劾式诉讼的特点是什么

3.什么是当事人诉讼?

4.什么是职权主义诉讼?

5、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诉讼有什么区别?

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所谓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

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第二,原告与被告诉讼地位平等。

第三,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二、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是:

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

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

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

三、外国近现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一)辩论式诉讼制度

辩论式的刑事诉讼程序,较之封建纠问式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变革在于: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

(二)辩论式诉讼的两种模式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为: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为:

1.侦查主要由警察机关进行。

2.在起诉方式上,英国在历史上检察官、警察、政府机关、商号及公民个人都有起诉权,实际上,绝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门负责起诉。

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抗辩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特征是,法律不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运用证据的规则。

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争议事实的认定,由法官或陪审员自由判断。

法官或陪审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作“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作“确信”。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思考题

1.关于司法独立,我国和西方有何不同?

2.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是如何实行法律监督的?

3.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4.如何看待我国的“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5.论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落实情况。

(提示:

从大陆、港澳台四地分别进行比较;大陆是否真正落实了无罪推定原则)

第一节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并对一国乃至各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

有以下基本特征:

(1)集中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

(2)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适用于某个诉讼阶段。

(3)对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根据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上述理解,我们认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另一类是中国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

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2)司法独立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4)辩护原则;(5)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6)诉讼经济原则;(7)诉讼及时原则;(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中国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包括: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二节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表现。

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立法方面,为了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权,国家应当通过宪法和法律确立公正的刑事程序,对于限制个人基本人权的强制方法及其适用条件、期限、诉讼手段和诉讼规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执法和司法方面,要求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必须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才能动用限制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等强制性措施、追诉手段和刑罚方法。

具体要求是:

1.国家应当保证刑事程序的法治化。

2.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3.确立违法制裁。

法律效力体现在它的强制性,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刑事程序法定原则的贯彻也必须以违法制裁为后盾。

4.实行诉讼监督。

为了保证法定程序得到遵守,必须建立一定的诉讼监督机制。

二、司法独立原则

所谓的司法独立,一般是指审判独立。

在包括我国在内的部分国家,还包括侦查独立。

在我国,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也承担了部分的司法职能。

由于我国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其它国家相比有特殊的地位,实际上我国的司法独立还应包括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的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主要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审判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依法设立的法院和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专门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都不能行使;二是法官职务行为的“独立性”,即法官行使审判权时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或本法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三、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其基本含义有以下两个方面:

1.如何确定一个法律上无罪的人有罪。

2.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动用强制手段威胁个人自由、财产等基本权益,保障个人相对于强大的政府的独立、自治的主体地位。

虽然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受益者主要是已经进入刑事程序、正在被追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但它同时也要求阻止政府随意决定开始刑事追究、无根据地决定采取程序外的措施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

四、辩护原则

辩护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和保障这一权利的诉讼原则。

辩护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进行辩护,既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通过律师或其他人进行辩护。

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辩解和自我辩护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检察官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平和能力的律师的辨护,一般就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五、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它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地保护他们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对类似的案件做出类似的处理,不能因为其本人的社会地位、出生、政治背景、宗教信仰等因素,对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优待”,而对另一部分人则予以歧视。

贯彻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反对任何特权。

其次,公安司法机关自身要树立平等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从实质上体现法律的平等保护精神。

再次,要不断完善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以及刑事诉讼程序,堵塞一切可能滋生特权的漏洞,同时,切实保障司法独立,使公安司法机关有能力、有条件排除一切特权的干扰,公正执法、司法。

六、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在确保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较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其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从总体上看,刑事诉讼的“投入”与“产出”比应当尽量低一些,不能为了追究犯罪而不惜一切代价。

二是在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为了实现特定的诉讼目的,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

诉讼经济原则,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完成刑事诉讼任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它体现了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实现司法高效、控制犯罪的客观需要。

(2)它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

(3)它也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七、诉讼及时原则

诉讼及时原则是指国家专门机关要依法尽可能快地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使刑事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

这一原则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国家专门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除审判程序的启动必须有合法的控诉以外,侦查、起诉活动必须体现“职权原则”,该立案侦查的要及时立案侦查,该决定逮捕的要当机立断决定逮捕,决不能拖延。

 

(2)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以及侦查期间的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执行等诉讼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符合法定延长期限条件的,也要经过规定的延期手续。

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变相延长强制措施的期限或者办案期限。

 (3)在诉讼过程中,国家专门机关要在法定期限内尽量缩短办案时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处理刑事案件。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被追诉者的同一行为,一旦做出有罪或者无罪的确定判决,即不得再次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审理或处罚。

这一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和理论中被称为“一事不再理”。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不是绝对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果出现确实的新证据证明原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定程序申请再审;在英美法系国家,在符合法定的条件时,被告一方也可以特定的理由申请撤销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在英国,甚至控诉一方在成文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也可以申请对无罪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第三节我国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五章刑事诉讼证据

作业及

思考题

1、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3、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一个概念吗?

试分析。

4、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供述和辩解对于其他共犯而言是否构成补强证据?

(提示:

分别从同案犯的供述是否和该案件有联系进行讨论)

5、根据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违法获得的何种证据?

第一节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从证据的内容方面看,证据是借以确定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事实,即证据事实。

从证据的形式方面看,证据是借以得知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来源或材料,即证据来源。

综上,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经查证属实,用以确定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对指控事实的裁判者获得确定判决基础所采取的一种手段。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一)客观性

  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具体体现在:

其一,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其二,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二)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主要从三个方面理解:

其一,相关性必须是客观的,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人们主观想象和强加的。

其二,相关性必须具有实质意义,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是相关的。

其三,相关性还涉及相关的程度问题,即证据对案件事实至少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成为诉讼证据。

它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关于合法性的解释主要包括:

其一,证据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

其二,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其三,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三大特征在理论上最终落脚于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从证据对案件事实有多大程度的证明作用和证据材料是否能进入诉讼程序上讲,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是证据的两大基本特征。

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上是否有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又称之为证据价值。

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

证据能力对证明力存在着一定的限制,而之所以有这样规定是出于两个直接原因,一是限制、防止追诉机关滥用权力;二是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第二节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一、刑事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

(一)物证、书证

  1、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所谓物证的外部特征是指其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

物证是以其客观存在的实在物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这也是物证与言词证据最重要的区别。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书证与物证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书证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在物,这与物证的物质属性有异曲同工之处。

所以,在证据理论分类中书证与物证同属于实物证据,以区别于言词词证据;从广义上来讲,书证也被纳入物证的范畴。

书证与物证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书证以一定的物质材料作为载体,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在物,这与物证的物质属性有异曲同工之处。

所以,在证据理论分类中书证与物证同属于实物证据,以区别于言词词证据;从广义上来讲,书证也被纳入物证的范畴。

书证的形式多种多样。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书证划分为多种类型。

在刑事诉讼证明中,以运用书面材料的书证为主。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直接向公安机关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证人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人。

只有在诉讼之前就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

反之,则当然不能成为证人。

证人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人。

只有在诉讼之前就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才能起到证明的作用。

证人必须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必须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工作人员所做的陈述。

普通意义上理解的被害人陈述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其二,被害人对犯罪人所应得到的惩罚的要求及被害人要求得到的赔偿等。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相关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即通常所称的口供。

它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的讯问人员所作的口头陈述;但经办案人员同意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书面陈述,也是其供述和辩解。

由于刑事诉讼总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而进行,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了刑事诉讼案件的核心人物。

他的重要而特殊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供述和辩解具有其他证据所没有的特点: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很可能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很可能带有极大的虚假成分。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易有反复性。

在对待口供的问题上,不能象历史上那样将口供看成是“最好的证据”,实行“无供不录案”、“罪从供定”,而应该将其与其他证据相对照,相验证,共同成为定案的根据。

当然,也不能把它看成是“最坏的证据”,因为口供对查明案件事实确有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了解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指派或聘任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的书面结论。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立法和理论均把鉴定人看成证人,鉴定结论看成证人证言,即所谓的“专家证人”和“意见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

其一,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其二,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

(六)勘验、检查笔录

这是司法人员对物体、人身及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所形成的证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学理论中被有些学者称为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录。

在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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