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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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南平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为了保证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综〔2007〕216号)精神,参照中央、省级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单位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政府统借统还的外债资金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配套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出、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市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主要构成:

(一)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下称人行南平市中支)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下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下称预算外专户);

(三)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即具体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下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四)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下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五)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市财政局批准,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设专户(下称特设专户)。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财政及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别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及资金清算,代理银行对通过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在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每日清算后账户余额为零。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纳入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预算单位除按规定开立账户或经财政确认保留账户外,取消其他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人行南平市中支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者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核准下达的授权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六条在预算指标批准下达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七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向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支付并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再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

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报分月用款计划,并在市财政局核准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额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总的控制规则是:

预算指标控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控制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控制资金清算,并实现对预算执行进度及资金支付具体情况的实时、动态反映。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开设零余额账户申请,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一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二条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由一级预算单位审定后,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附件1),报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予以批准。

人行南平市中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基层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附件2),分别留存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市财政局。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需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卡》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留存会计核算中心;并预留预算单位公章、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及预算单位财会人员印鉴。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审核同意预算单位填制的《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留印鉴卡》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零余额账户。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银行账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需开立特设专户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

第二节 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支出和存储;预算外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存储。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第三节  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实时或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实时或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市财政局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按资金性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转账和支用现金等结算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经市财政局授权预算单位支付的范围和授权额度内的资金支付,除经市财政批准支付工会经费等特殊款项外,不得违反规定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或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人行南平市中支、市财政局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四节  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市政府批准或市政府授权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转入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也不得将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转入特设专户。

第二十六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用款计划编审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支出,按预算科目(按功能分类的类款项)、支出(按经济分类)款级和年度内相对均衡性的原则编审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支出,按预算项目和项目进度编审分月用款计划。

(二)年度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前,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审用款计划;年度预算指标正式下达后,按照细化的部门预算编审用款计划;年度预算执行中,若遇预算指标追加调减,按预算调整事项相应编审、调整用款计划。

(三)从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中安排支出的用款计划不得超收缴进度编审。

(四)用款计划按月编审,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计划两部分。

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和用途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申请表》(附件3)。

第二十九条  用款计划编审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层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不含国库统一支付工资部分),逐级上报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相应提前,下同)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经审核汇总核定后,于每月25日前下达给预算部门(单位)。

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将已核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26日前通知人行南平市中支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代理银行。

同时,将下达的用款计划抄送会计核算中心。

(三)“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用款计划,由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系统核准的数据导入自动生成,预算部门不再重复申报。

(四)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当月用款计划额度(如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调减且必须当月执行或差错更正等)的,由基层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及时将申报调整理由告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并及时通知人行南平市中支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代理银行。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代理银行、人行南平市中支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用款计划、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和额度内办理资金支付及清算。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转移支出及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十二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4),报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

《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预算支出科目类款项、支出款级填制,基本建设、科学技术等项目支出按预算项目填制。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5)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6),分别送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和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7)发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十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多级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依据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分资金性质填制划款申请凭证并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  人行南平市中支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数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制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收回直接支付凭证并予以作废,查实原因后重新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并生成退款通知书通知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及预算单位。

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已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的预算单位其工资申报、审核仍按相关规定执行;未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管理的预算单位其工资暂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条  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的预算单位不再申报资金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根据国库统一支付工资系统核准的数据导入自动生成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将款项拨付到代发工资银行,由代发工资银行将工资支付到个人账户。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四十一条  工程采购支出是指建设单位采购设备、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和设计等支出。

第四十二条  工程采购支出中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工程监理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需要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还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规,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四十三条  工程采购支出由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

有关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需要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基建工程预决算审核批复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

预付工程款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应经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认定,并附签署审核意见的工程进度的价款结算清单,由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局审核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四十六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四十七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

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规定比例的,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暂缓或停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原报程序审批。

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十九条  基建工程资金支付原则上按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但在相关配套制度尚未到位前,可采取按项目工程进度直接支付给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再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到最终收款人。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五十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是指预算单位列入年度预算,按照《南平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南政综〔2007〕4号),凡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的采购项目,属于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部分,纳入财政直接支付;不属于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不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

对政府采购目录外或虽在政府采购目录内,但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暂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五十一条  支付物品、服务采购款项,由预算单位依据年度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原件)、单位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验收报告及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等支付依据,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提出支付申请。

第五十二条  预算单位支付申请(非一级预算单位的,需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逐级审核),报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审核,国库收付中心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账户。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三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国库统一支付的工资支出、财政直接支付以外的小额购买支出、零星物品或服务采购支出及经财政核准的其它支出。

第五十四条  每月26日前,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将已核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中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行南平市中支、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8)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9)。

第五十五条  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的分支机构。

各分支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基层预算单位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10)。

第五十六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内支用资金。

预算单位支用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制《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附件11),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要求填制银行结算凭证,银行结算凭证不得涂改,应当内容完整、填写清楚、财政授权支付管理的相关要素和印章齐全,将《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一并送代理银行。

第五十七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内受理预算单位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分资金性质填制划款申请凭证,同时附上按预算单位、预算科目的“支出功能分类”的“类”、“款”、“项”级科目汇总的支付报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付款业务(如水、电、电话费等),可与代理银行协商签订协议,留足授权支付额度,由代理银行接到特约委托付款项目收费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预算单位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十九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结算凭证要素填制错误而在代理银行确认支付之前退票的,预算单位收回结算凭证并予以作废,核实原因后重新开具结算凭证;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全额或差额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应在当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专户,并将退款信息通知预算单位。

代理银行、人行南平市中支或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财政国库收付中心、预算单位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条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结余数在年度内滚存使用。

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自行超额度支付的资金不得参与财政资金清算,超支造成的损失由代理银行承担。

第六十二条  人行南平市中支、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汇总清算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三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异地汇划手续费,由市财政局统一与代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资金支付报表

第六十四条  代理银行按日、旬、月向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人行南平市中支、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按月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授权支付报表。

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旬后3日、月报于月后5日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六十五条  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按季向预算单位提供支付报表。

第六十六条  预算单位按季向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提供支付报表核对情况。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  市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制度;

(二)选择代理银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各账户的开户工作,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具体办理资金支付及资金清算业务;

(四)审核预算单位用款申请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程序及进度要求申请使用资金;

(五)建立相关的总账、明细账册,及时提供国库集中支付有关查询信息,定期对账及报送有关报表;

(六)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资金清算、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七)会同人行南平市中支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十八条  人行南平市中支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市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二)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

(四)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入、支出和存款情况,定期与市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财政局制定财政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政策标准,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实施。

第六十九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年度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管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负责汇总审核、申报并批转财政已下达所属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配合市财政局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银行账户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十条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年度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

(二)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据,并保证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七十一条  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职责是:

(一)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按照市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二)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服务。

定期向市财政局、人行南平市中支和预算单位报送报表;

(三)妥善保管市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四)负责做好代理财政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装调试并与市财政局联网,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五)与人行南平市中支、市财政局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

(六)接受市财政局和人行南平市中支的管理监督。

第七十二条会计核算中心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年度预算、分月用款计划监管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二)配合市财政局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预算执行、资金拨付、银行账户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做好与相关单位的对账工作,及时向预算单位提供决算编报资料,负责做好决算报表报送前的审核工作。

第七十三条  除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凭据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七十四条  市财政局、人行南平市中支、预算单位(或会计核算中心)、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

具体对帐程序根据《南平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南财库〔2007〕10号)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五条  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年终结余处理按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基本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作特殊处理: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的紧急支出;

(二)因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的紧急支出;

(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南平市中支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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