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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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办法试行

桂林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农村公路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交质监发[2004]3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及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建立健全“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群众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活动。

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指导,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全面指导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六条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与监督,组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小组(有条件的县(区)应积极争取将质量监督小组落实为正式编制单位),并落实质量监督小组工作条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及交通工具,设专职人员承担质量监督工作。

重点规范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同时针对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积极参与监督,并在各线路所经的村镇聘请群众监督员参与施工过程质量监督。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分类管理:

县乡道联网沥青(水泥)路、通林场总场沥青(水泥)路、特大桥、大桥和隧道工程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他农村公路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

第九条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履行重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管理职责,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订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巡查和动态管理,进行质量鉴定;负责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及企业年度备案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质量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对县(区)质量监督小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考核;对一般农村公路开展质量抽检;负责一般农村公路报监受理登记备案及交竣工验收情况登记备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第十条县(区)交通运输局成立的质量监督小组,负责对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各县(区)质量监督小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及必要的办公设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

各县(区)质量监督小组人员需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登记。

质量监督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履行一般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的管理职责。

监督检查一般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对一般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组织一般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接受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督查、考核(附件1)。

(二)敦促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办理报监申请(附件2),要求项目监督覆盖率达100%。

县(区)质量监督小组受理报监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需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登记(见附件3)。

在下发质量监督计划1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第一次工地检查。

负责检查、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负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施以日常巡查、重点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见附件4),对农村公路项目各单位工程检查频率不低于4次(公路工程按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按下部、上部、桥面系),对存在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四)充分发挥农村公路中心实验室作用,按规定开展分阶段交工验收检测工作,对路基工程(含路基土石方、排水工程、涵洞、支挡工程)、路面底基层、基层及桥梁下部结构、上部结构必须进行中间验收(见附件5)。

(五)一般农村公路完工后,各县(区)质量监督小组按规定的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及流程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合格后报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备案,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方能组织交竣工验收(见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一定比例进行复核性检测,检测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六)对报监项目建立档案,实行一路一档管理,每个项目档案需含以下内容:

建设单位报监资料、报监项目受理回执单、监督计划、检查意见、项目整改回复意见、检测资料、各类申请、质量鉴定书、质量监督总结报告。

(七)负责组织项目的群众监督工作,每个项目参与监督的群众代表宜在3人以内。

(八)指导农村公路中心试验室开展试验检测业务。

(九)负责每半年对各县(区)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农村公路试验检测中心成员进行1次集中培训,对参与社会监督的群众代表进行不少于1次技术指导及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市、县(区)两级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建立工程质量统计分析、通报制度。

县(区)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每月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质量监督工作运行情况分析,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交通主管部门、上级监督部门及被监督单位报告或通报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服务承诺,质监人员应挂牌上岗并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出示有效监督工作证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质监机构及其质监人员进行监督,对其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检举。

第四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及各方职责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管理及建设单位职责

 

(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二)建设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

 (三)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四)建设单位应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支持义务质量监督员的工作。

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建设单位应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管理及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单位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三)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

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

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管理及职责

(一)重要农村公路、中桥及中桥以上桥梁以及投资总额超过600万元的项目必须实行社会监理,其他项目鼓励通过多个项目捆绑打包的方式实行社会监理。

具备条件的县(区)也可以组建农村公路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负责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的监理工作。

(二)农村公路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如自有人员不能达到要求,可从社会聘请(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并不得与质量监督小组人员重复。

农村公路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必须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及必要的办公设备(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必须落实人员及费用,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批准成立。

各县(区)农村公路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名单需经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批准。

(三)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严格执行监理程序(见附件9)。

(四)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必须严格审查施工单位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到位,否则不予签发项目开工令。

(五)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人员向承包人交桩,交导线点和水准点,做到准确无误。

各项工程开工前对承包人施工放样测量现场旁站监督、验收认定。

各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走向,位置、标高、尺寸测量旁站监督、检查、验收、签认。

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段落或总体工程项目的中间交工、竣工验收时进行测量旁站、验收、汇总、签认。

(六)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施工用料、工具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进行全面监督。

检查工程用料、设备,施工人员素质及数量、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施工方法,操作工艺采用配合比是否符合要求;每道工序或单项工程检查验收;隐蔽工程覆盖前检查,必要时开孔检查;监督承包人取试样和控制参数测定记录;观察了解影响进度和质量的自然风险、隐患及外部干扰信息及时记录并上报。

(七)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监理人员应要求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试验报告和对样品进行试验,必要时监理人员对厂家要调查了解。

材料进场后按规定批量和频率抽样试验。

随时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八)各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集料级配、配比、结构强度等)将试验报告及试验材料提交农村公路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审查,监理人员全过程旁站试验过程。

农村公路中心试验室在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决定是否批准或调整试验参数。

工程进行中监督旁站承包人按规定频率做标准试验。

(九)对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混凝土强度等进行抽样试验。

试验员随时对承包人取样方法、各种抽样试验过程进行监督。

在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农村公路中心试验室按不小于10%~20%的频率独立抽样试验(见附件10)。

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农村公路中心试验室随时进行抽样试验。

(十)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对所监理的项目需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含日志、试验资料),同时审查项目施工单位施工资料(含日志、试验资料)。

对所监理的项目建立档案,实行一路一档管理,每个项目档案需含以下内容:

试验资料、计量资料、施工资料、施工日志、监理资料、监理日志,各类申请及来往公文。

第十六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恪尽职守,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受理报监的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调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合同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五章质量控制要点

第十七条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

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二)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

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三)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四)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

  (五)山区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第十八条 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二)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三)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

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上拌下灌黑色路面结构时,要加强灌入层均匀性和拌合层密实性质量控制;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

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第十九条 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一)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二)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三)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四)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

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范控制质量。

  (五)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面按规范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

第二十条 外观质量控制要点

(一)严格按照设计平面位置和纵面高程进行施工,进行必要的放样工作。

(二)路基边线直顺、曲线圆滑,边坡坡面平顺,不得亏坡,曲线圆滑。

(三)水泥路面施工时如出现胀模等问题影响路线线形时需进行切除处理,转弯路段应采取短模板拼接或采用特制圆弧模版措施,确保边线圆滑,无折角现象,脱皮、印痕、裂纹和缺边等病害不超过受检面积0.2%,接缝应饱满密实,不污染路面;沥青路面表面平整密实,不应有泛油、松散、裂缝和明显离析现象,搭接处应紧密、平顺,多余部分要进行切除,确保边缘整齐美观。

(四)路缘石(镶边)埋设应直顺、错位不超过2cm;标线涂料涂敷前应打好标准线,直线段顺直,曲线段平顺圆滑,所有标线边缘应具有清晰、明确的切断;交叉路口路缘石埋设、标线标画应衔接平顺,曲线圆滑,半径不小于5米。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单位及人员,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突出贡献、表现优秀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及试验检测单位和相关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桂林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县(区)质量监督小组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2.项目报监所需资料目录及附表

3.质量监督备案登记表

4.县(区)质量监督小组质量监督流程图

5.县(区)质量监督小组检测、质量评定流程图

6.公路工程质量鉴定抽查表

7.公路工程外观质量、内业资料检查评分表

8.项目质量鉴定报告

9.农村公路监理办公室监理程序框图

10.农村公路监理办公室项目监理抽检频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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