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重庆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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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重庆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
重庆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
工作规范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
前言………………………………………………1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3
第三章行政执法主体………………………………10
第四章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11
一、机构职责…………………………………………11
二、行政许可岗位职责………………………………12
三、行政处罚岗位职责………………………………16
四、行政确认岗位职责………………………………36
五、行政复议岗位职责………………………………39
六、行政征收岗位职责………………………………40
七、行政裁决岗位职责………………………………42
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55
第六章行政执法考核制度…………………………67
第七章其他行政执法责任制度……………………73
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73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88
三、行政执法举报、控告制度………………………95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96
五、协助行政执法制度………………………………99
六、委托行政执法制度………………………………101
七、行政执法报告制度………………………………102
前言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发布后,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在清理执法依据、完善执法制度、建设执法队伍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经过深入研究和全面总结,将已有制度修改、整合,编制成《重庆市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
本规范认真梳理执法项目,明确执法程序,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任务,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及其追究制度,实现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执法单位、落实到执法人员”,以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第一章总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理念。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推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
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尚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
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生行政过错,必须追究责任。
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重视程序原则
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公开其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
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正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
(四)权责统一原则
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并作为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必须落实到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责任—规范行为和程序—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
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
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二章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10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国人大,1997年12月29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8部)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1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
15、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
16、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6月29日起施行);
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18、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地方行法规(5部)
19、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20、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21、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2、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国务院部门规章(55部)
2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25、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6、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27、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8、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9、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30、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3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3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起施行)
3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年7月5日起施行)
35、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3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37、《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8、《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9、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40、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4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4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3、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11月2日起施行)
4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2001年11月2日起施行)
4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46、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1992年6月1日起施行)
4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8月29日起施行)
4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
49、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2001年7月4日起施行)
50、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2001年7月4日起施行)
5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5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5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
5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5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5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
5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
58、、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0年4月7日起施行)
5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3月29日起施行)
60、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61、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1999年2月3日起施行)
6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6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65、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66、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67、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68、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69、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1992年12月30日起施行)
70、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1992年12月30日起施行)
7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7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7月9日起施行)
73、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7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用航空总局,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7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用航空总局,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7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7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用航空总局,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7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国家法改委、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视电影总局,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五、市政府规章(6部)
79、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80、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8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政府,2000年8月24日起施行)
82、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
83、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84、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其他文件(5部)
85、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重庆市政府,2001年6月14日起施行)
86、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政府,2003年2月27日起施行)
87、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2006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告(重庆市政府,2006年7月25日起施行)
88、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重庆市政府,2001年11月7日起施行)
89、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2001年5月16日起施行)
第三章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的行政机关(1个)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
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7个)
1、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2、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3、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4、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5、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
6、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7、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第四章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一、执法机构职责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52号),市建委主要执法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受市建委委托负责办理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与年审,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指导各区市县相关部门的工作;对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实行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实施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主持综合开发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营行为;主持或组织全市规划地块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转让的管理。
(二)勘察设计处
负责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从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准入管理和建设工程勘察、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及勘察设计单位出入市从业管理;负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与高切坡审批、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和设计优化工作;组织标准设计的编制、颁发,并监督执行;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参与编制城市抗震减灾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工作。
(三)建筑管理处
培育、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预制构件、商品砼企业、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机构、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和执业人员资格;负责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合同、施工许可、工程造价、工程担保的管理;负责相关企业出入市从业的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保险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筑材料、设备使用许可的准入管理,商品砼和散装水泥的推广工作。
(四)住房建设处
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从业资质;负责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康居工程的项目审批,并组织建设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商品房预售、核价、物业管理。
(五)科技教育处
负责制定地方建筑材料、设备使用市场的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负责科技情报与信息管理、智力引进,管理计算机网络、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工作;研究制订教育规划和人才需求规划,指导管理建设岗位培训和人才培训工作;综合管理市属本系统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
(六)政策法规处
承办委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协调工作。
二、行政许可岗位职责
(一)行政许可具体岗位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岗位
2、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审批岗位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审批岗位
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岗位
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岗位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核准岗位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岗位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岗位
9、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审批岗位
10、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岗位
1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岗位
12、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方式(含招标方式)核准岗位
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岗位
1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岗位
15、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注册岗位
1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岗位
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岗位
18、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岗位
19、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岗位
20、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岗位
(二)行政许可工作程序
外部行政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
2、告知申辩程序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
内部工作流程:
(三)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三、行政处罚岗位职责
(一)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
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2、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3、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4、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5、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6、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7、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9、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10、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12、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13、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14、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16、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7、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18、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
19、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或注销手续、不按规定填报统计报表、不按时将项目手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建文书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20、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21、假借项目联建,变更项目开发主体,变相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22、在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向购买方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的;
2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24、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25、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26、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
27、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28、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配套费擅自开工建设的;
29、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
30、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31、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32、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33、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
3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35、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
36、在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的;
37、在建筑工程招标中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38、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39、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40、不按规定报审招标工程标底、施工合同价和竣工工程结算文件,经责令补报仍然逾期不报的;
41、与造价咨询单位互相串通、弄虚作假,提高工程造价的;
42、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43、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44、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接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45、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46、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47、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
48、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49、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50、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51、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52、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53、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54、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5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56、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57、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8、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5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60、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