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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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

目录

摘要

AbstractⅡ

一绿色壁垒概述1

(一)绿色壁垒的特征1

(二)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所实施的绿色壁垒2

二绿色壁垒的发展现状4

(一)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4

(二)我国遭遇绿色贸易壁垒的原因5

三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5

(一)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积极影响5

(二)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消极影响6

四我国农产品出口应对绿色贸易壁垒应采取的主要措施7

(一)政府战略措施7

(二)企业战略措施8

(三)行业战略措施9

结论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1

 

摘 要

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人类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与环境保护纳入其规则中,绿色壁垒日益成为中国农产品企业发展的障碍。

本文从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成因入手,对绿色贸易壁垒的作用和影响进行了研究分析,提出我国农产品企业应该采取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绿色贸易壁垒;农产品出口;对策

 

Abstract

Thecontinuingdevelopmentoftheecologicalenvironmentandtheeconomicsocietyisveryimportant.TheWTOincludedthecontinuingdevelopmentandenvironmentprotectionintoitsrules.hegreenproductsbarrierhasbecomethedevelopmentbarriertoChineseagriculturalproducts.Thispaperanalysestheeffectsofgreentradebarriersfromtheconceptandthecauseofgreentradebarriers.

KeyWords:

Greenbarrierstotrade;agriculturalproductsexportation;countermeasures

 

绿色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分析

近年来,绿色贸易壁垒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了严重阻碍,削弱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影响了农产品出口产区企业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因此,研究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造成的障碍及应对措施,对发展我国外向型农业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一绿色壁垒概述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环境贸易壁垒,从其本来意义上说,它是指那些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及其相应的行政措施,以避免这些贸易活动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而从另一个角度讲,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蓄意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过分高于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

(一)绿色壁垒的特征

1.绿色壁垒在理由上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任何一种形式的绿色壁垒都是以保护环境为借口的,世界贸易组织目前虽然没有专门的环保协定,但有关的国际贸易立法并没有在法律上对他加以明确禁止,非但如此,WTO规则体系中的“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和以此为基础所制定的多边协定,都成了绿色壁垒的挡箭牌,所以绿色壁垒在名义上是合理和合法的。

    2.绿色壁垒在目的上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

绿色壁垒的保护方法既不同于关税壁垒,也不同于其他非关税壁垒,绿色壁垒完全是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在保护环境的大旗下,以制定苛刻的环境标准等手段,为贸易自由设置重重障碍。

绿色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法性和理论上的合理性,使其更具隐蔽性。

    3.绿色壁垒在手段上具有一定程度的歧视性

发达国家凭借着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尖端技术,以保护环境为借口,利用环境制度,根据本国和他国的具体贸易状况而采取不同的手段,使进口商品在运输、销售、分配或使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低于本国产品,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对特定国家的相同产品给与歧视性待遇;一种是实行内外有别的双重环保标准。

   4.绿色壁垒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绿色壁垒保护的对象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初级产品,而且还包括所有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等;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商品生产、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那些需要达到一定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制造业产生巨大压力;不仅对“末端”产品本身的污染提出要求,而且对产品的加工过程和生产方法也提出了特定的限制。

(二)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所实施的绿色壁垒

1.发达国家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越来越苛刻

近几年来,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农药残留标准不断升级,使我国农产品出口难以达到其指标要求。

如日本从2002年开始继续扩大农药残留标准及检验种类,使我国冷冻菠菜等蔬菜出口严重受阻;2002年底到2003年初日本通过了新的食品卫生法,大幅度提高农药限制范围,并引进临时标准制度,即凡是该法案规定标准中没有包括的农药,如果在食品中检验出,就作为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处置。

从2006年5月底开始,日本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

这一新制度包含的化学品种类最多,几乎涵盖了所有主要农产品,制订的标准又非常高,可以称为“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

肯定列表制度分为“暂定标准”和“一律标准”,前者对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5万多个残留标准;后者则对尚不属于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0.01ppm(即0.01毫克/千克)的标准。

也就是说,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

一旦输日农产品中残留物含量超过这一标准,将被禁止进口。

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也纷纷仿效日本,正在研究制订类似标准。

欧盟从2000年7月1日起,大幅度提高对农产品的卫生要求,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来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2001年底开始执行更为严格的检验标准,个别农药残留量指标比2000年以前提高了200倍;2003年3月14日发布的法规中规定,从2005年起对未在欧洲登记注册,或没有充分依据说明其残留量均不得超过最小的“违约标准”。

按照欧盟2006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标准,不仅农残检测标准苛刻地达到200多种,硫丹(具杀螨作用的有机广谱杀虫剂)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也从原来的30mg/kg调整为0.01mg/kg,相当于严格了3000倍,而在此之前,我国对许多农残的检测并未作强制规定。

可见,发达国家制定的越来越苛刻的农药残留标准,将对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

[2]

2.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检验项目名目繁多

从2000年开始,发达国家规定的农产品检验项目不断增加。

如日本在2003年的标准中规定了121种农药项目,从2006年5月底开始正式实施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的农产品检验项目成倍增加,“肯定列表制度”规定每种食品、农产品涉及的残留限量标准平均为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

例如,我国输日贸易额最大的鳗鱼产品的残留限量标准现为25项,实施该制度后增加到112项;猪肉残留限量标准由25项增加到425项;大米由129项增加到579项;茶叶由89项增加到276项。

实施该制度后,检测项目预计将增加5倍以上。

欧盟、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还对标准中未列出的其他农药作了相应规定,这就扩大了农产品检验项目的范围。

新加坡和香港地区还要求检验铅、铜等重金属项目;美、英、俄、日、韩等国相继要求对一些农产品进行微生物项目检验。

如此繁多的检验项目,给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造成了十分被动的局面。

3.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复杂多变

随着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不断抬头,其新的技术法规、标准不断出台,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合格评定程序也越来越复杂。

如欧盟新的食品卫生法规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以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的官方管理与在加工企业的基本卫生等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

新食品卫生法规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

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

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

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

这将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日本从2006年5月29日开始,针对进口农产品的新规定《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中涉及了所有农业化学品的管理,范围之广、标准之严前所未有。

相对于原来的标准,这次肯定列表制度设立了“一律标准”原则,就是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将执行“一律标准”,也就是说,每100吨农产品中,化学品残留量不允许超过1克。

同时,虽然这个制度已经实施,但真正具体如何执行,一些化学品的检测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办法,在相关的检测方面给具体操作人员留下了很大空间。

所以,“肯定列表”中的一些隐性和不确定的因素则让企业更加担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欧盟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法规和日本根据其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制定的“肯定列表制度”,已经完成了从微观技术向宏观制度的转变,预示着新一轮贸易壁垒措施将由技术“微调”上升到法规体系的重大调整。

这不仅是一个标准严格的问题,更是涉及到整个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的问题。

二绿色壁垒的发展现状

(一)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1.绿色关税制度

这种形式是绿色壁垒的初期表现形式。

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农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实施贸易制裁等。

[3]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

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采取非常严格的技术标准,事实上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绿色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签,是环保产品的证明性商标。

发展中国家产品为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绿色环境标志。

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形成了巨大的障碍。

[4]

4.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本意是要求包装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或可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

而现在它逐渐成为发达国家搞贸易保护的措施。

5.绿色补贴制度

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有必要使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

可发达国家为降低环境成本,却将严重污染环境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但发展中国家的绝大部分企业本身又无力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政府因此只能给予一定的补贴。

发达国家就以这种“补贴”违反自由贸易为由,限制发展中国家向其进口。

6.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确保人类及动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剂等的影响,对产品全面的严格检查,防止超标产品进入国内市场。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影响最大的产品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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