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佳人民警察评选活动招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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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人民警察评选活动招商方案
十佳人民警察评选活动招商方案
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
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向社会展示乐山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彰显我市公安机关在建设“平安乐山”和构建和谐社会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将在全市公安系统中开展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评选活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评选宗旨
开展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评选活动,旨在挖掘公安机关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落实“三项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增强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和责任感,营造社会各界关心、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的良好环境,密切警民关系,创建人民满意机关,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中共乐山市委政法委乐山市公安局乐山电视台
乐山人民广播电台
中共乐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乐山电视台、乐山人民广播电台联合成立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评选活动组委会,成员由四家单位共同组成。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法委),具体负责本次评选活动的相关工作。
三、评选范围
评选对象是全市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公安民警,重点是公安民警、武警、消防警。
候选人应以亲民爱民、无私奉献,在密切警民关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基层民警为主,也可以是冲锋在前、英勇无畏的抢险救灾英雄模范,以及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执法标兵、破案能手。
四、推荐名额
各区(市、县)公安局各推荐2名候选人;市公安局机关各单位(包括武警、消防支队)择优推荐,每个单位推荐1-2名候选人。
五、评选条件
(一)政治坚定。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献身公安事业的精神,做科学发展的带头人。
(二)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扎实工作,锐意进取,善于发挥主观能动性,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勇创一流的工作热情,成绩突出。
(三)执法为民。
善于做群众工作,关心群众疾苦,文明办事,热情服务,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在所属地区、警种中具有广泛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有较大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四)廉洁从警。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模范遵守纪律,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清正廉洁,自觉抵制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无违法违纪问题。
领导干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任职期间本部门、本单位近三年没有发生错案、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和责任事故。
六、评选活动进程
(一)推荐(10月10日前)。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集体审议。
各地、各单位将候选人近年来的主要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简要事迹材料(500字以内)和《个人奖励审批表》一式三份(含电子版),于10月10日前按程序上报市公安局。
(二)考核(10月11日至10月25日)。
组委会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测评,初选出20名入围人员。
(三)投票(10月26日至11月20日)。
组委会召开评选活动新闻发布会,通报活动筹备、组织情况和投票方式,邀请群众参加评选。
同时在乐山电视台、乐山人民广播电台滚动播出候选人事迹,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十佳人民警察”活动网站刊登候选人事迹,并通过网上投票及发送短信等形式,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和全市公安民警广泛参与投票。
(四)评定(11月21日至11月30日)。
组委会根据投票、考核结果,确定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当选人员。
七、评选标准
(一)评选名额:
本次活动共评选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共计10名,其中公安干警7名,司法干警1名,武装警察1名,消防警1名。
(二)评选标准:
组委会意见占50%,社会各界意见占50%(其中手机短信25%,网络点击25%)。
八、奖励办法
(一)组委会于12月初举办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颁奖典礼暨全市公安系统文艺汇演,并在乐山电视台播出。
(二)对获得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荣誉称号的,同时评为“乐山市优秀人民警察”。
九、活动宣传计划
(一)活动主题宣传造势(9月1日—10月25日)
乐山电视台、乐山人民广播电台滚动播出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活动主题宣传片,为本次活动造势宣传,吸引广大市民的关注。
《新闻天天报》跟踪报道活动筹备情况。
(二)候选人公示及投票宣传(10月26日—11月20日)
乐山电视台、乐山人民广播电台滚动播出候选人物事迹,公布投票短信通道;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十佳人民警察”主题网站刊登候选人物事迹并开通点击投票。
(三)结果公布宣传(12月1日—12月7日)
乐山电视台《乐山新闻》、《新闻天天报》公布本次评选活动评选结果,公示获评人名单。
报道及全程播出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颁奖典礼暨全市公安系统文艺汇演。
2010乐山市“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组委会
二0一0年八月
“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评选活动
【独家冠名】
冠名费用:
25万元(贰拾伍万元整)
第一部分:
独家冠名权
1.活动以冠名企业名称独家冠名: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评选活动”;
2.颁奖典礼以冠名企业名称独家冠名: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颁奖典礼”;
3.节目预告、展播活动及颁奖典礼节目均使用【国窖1573】冠名节目名称。
第二部分:
活动期间冠名宣传回报
一、活动宣传片(9月20日—12月中旬)
制作活动宣传片,宣传片中使用“【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评选活动”称谓,及5秒“独家冠名【国窖1573】”提示。
宣传片在新闻频道播出,预计每天5次以上,总计400次以上;
二、新闻展播(10月26日—11月20日,20天)
《新闻天天报》候选人新闻展播冠名
①专栏片头: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
②新闻角标: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
③主持人口播: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
播出次数:
根据候选人人数确定发稿数量。
第三部分:
颁奖晚会节目内电视广告回报(12月中旬)
1.现场广告回报
①颁奖晚会节目录制现场布景出现: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颁奖典礼”字样;
②颁奖晚会节目主持人串场词中使用: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颁奖典礼”称谓;
2.颁奖晚会节目内电视广告回报
①节目片头出现: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颁奖典礼”字样;
②节目中播出片花,片花中出现: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颁奖典礼”字样,整期节目出现3次以上;
③冠名企业5秒冠名标版,标版中出现冠名企业名称、LOGO,配口播语:
“本节目由【国窖1573】独家冠名播出”,标版后带冠名企业15秒广告一条,具体插播位置如下:
●节目片头后正一位置,1次。
●节目中插播,2次。
④节目中屏幕右下角出现角标,角标中出现: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颁奖典礼”字样。
⑤节目片尾滚动鸣谢字幕中出现冠名企业名称、LOGO。
第四部分:
网络、报纸冠名回报
1、活动投票主题网页出现: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评选活动;
2、广播电视报活动形象广告出现:
【国窖1573】我最喜爱的十佳人民警察评选活动;
第五部分:
电视广告回报
11月20日—12月20日,乐山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晚间19:
30—21:
30播出2次冠名企业15秒标版广告。
第六部分:
颁奖典礼合作事项
1、邀请冠名企业领导出席活动颁奖典礼(5人)
2、提供企业代表坐席(20人以内)
3、邀请企业代表在颁奖典礼发言(发言稿由主办方统一设计)。
乐山广播电视经济广告中心
二0一0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