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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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规定

根据我院关于学籍管理工作的决定,自2005年10月8日起,凡涉及学生办理有关学籍异动等手续由教务处学籍科办理。

现将学籍中心对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转专业

(一)程序

1、自考生在被我院录取后,对原专业不满意提出转专业意向的需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系学生管理副主任签字审核后,由本系办发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学生在表中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及转专业原因,由所在系主任、接收系主任、国考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后到学籍科换取转专业手续表。

学生依据手续表中八项内容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手续。

办理完毕后将审批表交学籍科存档,手续表及申请书交新辅导员。

2、自考生经各省(区)补录为统招生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招办大厅按照程序办理相关转身份手续,原则上不再允许办理转专业。

3、统招专科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提出转专业意向的需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系学生管理副主任签字审核后,由本系办发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学生在表中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及转专业原因,由所在系主任、接收系主任、统招教务处长签字同意后到学籍科换取转专业手续表。

学生依据手续表中八项内容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手续。

办理完毕后将审批表、手续表原件交学籍科存档,手续表复印件及申请书交新辅导员。

4、对老生提出转专业的,班里、系里要严格控制;对统招本科新生,尤其是统招老生原则上不予办理。

5、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原因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只能办理一次。

(二)时间

办理转专业手续,自考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可于工作日(周二至周六)上班时间办理,从开学第三周起至第十周之间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固定在每周四,开学十周后学籍科原则上不再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统招生转专业只限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二、退学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

教务处关于学籍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

随着学院发展,学生人数逐年增加,教务处面向学生的各项服务也将进一步细化。

为了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学生来教务处办理有关学籍手续等相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在校学生办理各类证明。

凡我院在读学生办理各种学籍手续、证明等,应先向本系教务处或辅导员报告,须由教务处办理的,原则上应由教务员或辅导员统一到教务处予以办理。

二、统招生办理退学证明。

1.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按学生处印发的《思源学院计划内学生退学审批表》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完后持审批表到教务处学籍科开具退学证明书,凭退学证明书到学生档案室领取学生档案,到狄寨派出所迁移户口。

2.由于各种原因离校而未转出其户口和档案关系的学生回校办理提档手续的,要求提供学生本人书面申请及学生当年离校手续单,如无离校手续单,由辅导员、系主任出具证明,教务处处长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三、毕业生有关证明的办理。

1.学生工作单位要求出具学习证明的,须出具工作单位来函。

2.毕业生(含统招、计划外)毕业证遗失,经学籍科审查属实后按审批程序给予办理。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可以开具毕业证遗失证明。

四、学生成绩证明的办理。

1.在校学生凭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向所在系主任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办公室提供经过密封的《西安思源学院学生学籍表》原件。

2.已离校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向院档案馆办理调档手续,领取加盖档案馆印章的《西安思源学院学生学籍表》复印件。

3.办理学生成绩单的学生于每周四下午到教务处学籍科提交相关材料,一般于下周四领取。

统招教务处

二○○六年六月十日

 

西安思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西思院发[2005]45号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人才。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要求,特制定《西安思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参加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经过审查符合我院新生录取标准,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方能进入我院学习。

第二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按照新生入学须知的要求,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日期截止前向学院招生办请假。

病假须附医院证明;事假须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超过两周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视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健康复查若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在一年内通过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院公防科签署意见,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立即回家治疗;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任何待遇,并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证明,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公防科审查合格,学院批准,方可随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期返校,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票据(在有缴费要求的情况下)到所在系办公室注册。

由系办公室注明到校日期,并加盖注册章。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注册日期截止前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事假须有家长所在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系主任审查批准。

否则,以旷课论处。

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有补考课程的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返校参加补考。

在未作出学籍处理前暂随原班注册、上课。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条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及所有教学环节(包括理论课、实验课、实习实训、设计、论文等)的学习和成绩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归入学籍档案;其中一份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一份由教务处归送学院档案馆长期保存。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每学期考试课程不超过4门。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时的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体育课成绩以早操考勤、课内成绩与课外活动锻炼情况等综合评定。

因身体原因(残疾或慢性病)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院公防科证明,体育部和学生所在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随班参加体育部指定的活动,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

第九条学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考核,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事先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本系办公室申请缓考,经系主任批准,由系办公室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在考前报教务处备案。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同时安排。

缓考学生必须按时返校参加考试,不得缺考。

其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届时仍不能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参加补考。

补考工作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补考日程由教务处制定后,印发有关系(部)和教研室,并在补考前二周公布。

补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的,按“及格”记载,59分及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载,均用红笔注明“补考”字样。

补考缺考者,该门课以零分计。

旷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不参加者不再安排补考。

最后一学期的毕业实习实训、毕业设计及实习报告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辅导员或任课教师提名,报学生所在系同意,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一学期内,缺课达计划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作业、实习、实验报告完成不足本学期总数三分之二者(考核前补齐者除外);

3.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八学时者(迟到、早退三次为一学时);

4.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

考试时,考生须持有关证件,按规定进入考场就座,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并以旷考论处。

第十三条严禁考试作弊。

在考核中,凡有代考、偷看、夹带、交卷后滞留考场等行为者,均按考试作弊处理,成绩计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

1.补考不及格、缺考、旷考者;

2.取消考试资格后,未构成留级、降级处理者;

3.考试作弊处理后,确有悔改行为者。

第十五条各课程《学生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签字,在考核结束三日内,送交各系。

各系将成绩载入《西安思源职业学院学生登记表》,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复印留底后,原件交教务处。

由辅导员将成绩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

教务处应及时将不及格成绩登记造册,并做好补考和学籍处理工作。

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前,各系将《西安思源职业学院学生登记表》交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

学生的《西安思源职业学院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另一份在学生毕业后,存入院档案馆;学生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作为学院学籍管理的依据,学生离校后存入院档案馆。

第十六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确因工作失误需要更改时,责任人应在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由教务处予以更改。

未经批准,私自更改的成绩无效。

评阅后的试卷,交回各系封存,学生不得随意查阅试卷,有特殊原因需要查阅试卷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领导批准后,各系负责查阅。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八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入高一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跳级,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教务处按照跳跃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

主要课程达到“优秀”成绩,其他课程均为合格,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跳级。

第二十条学生在一学年经过补考后,累计有四门课程不及格应予留级。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求免修教学计划中的某门课程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免修。

免修考试成绩即为本门课程成绩。

学生学有余力,课程安排亦不冲突时,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提前选修高年级的部分课程。

考核成绩及格,升入高一年级后给予免修。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留级后允许免修。

免修学生名单及课程由各系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则每个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2.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生产实习等不及格时,则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学生留级后,已经重复学习的课程不再累计原不及格门次;

4.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的课程,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二十三条留级处理由各系提出,报教务处批准。

在校期间,留级只允许一次。

第二十四条留级学生必须按通知期限到指定班级上课。

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如转其他院校者,经转出院校批准,经转入院校审核同意,并经省教育厅批准);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或其他高校学习者;

3.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三年制高职专科三年级(含三年级)或两年制高职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者;

2.文科转理工科;

3.艺术、体育类学生转文科、理科类。

第二十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或转学,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2.转入其他院校者,须由院长批准,经转入学校复函同意,并呈报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要求转入我院的学生,必须经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4.凡是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被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

否则,以旷课论处,并停止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

学生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专科为五年,五年一贯制高职为七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疾病须停课治疗,治疗期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因病休学者需交验医院诊断证明及治疗意见。

其他原因休学者也须交验必要的证明,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每次休学以一年为限。

在学期中途休学者均以一学期计算。

因特殊原因不能复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延长一年。

第三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及奖学金;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医院病愈诊断证明,由学院公防科复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也须持有关证明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或发现有伪造证明者,不得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罚处罚或违犯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复学的学生一般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原专业没有下一年级班级时,可以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六、退 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过补考,一学年累计六门(含六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留级只允许一次,留级次数超过一次者应予退学;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复查不合格者;

4.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

5.经学院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本人坚决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长期拖欠学费又无积极措施偿还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退学由教务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出具退学证书,并送交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无论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均在原籍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通知家长或抚养人领回。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有关学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习证明,统一由教务处制发。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未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内容或部分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凡因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

补考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未参加补考者或考试不及格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考试。

凡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一年内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同意可随开课班级参加补做,及格后换发毕业证,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逾期不补做或补做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做。

第四十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则

第四十五条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学籍处理材料的单位,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依照本规定,直接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5年8月8日

西安思源职业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计划外专业的学生户口不迁入我院。

第二条计划外专业每学期的考试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执行,一般不超过六门。

第三条计划外专业学生的院考补考工作在国考结束后两周内完成,如遇寒假、暑假,则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四条计算不及格门数的规定中,如果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计划外专业的学生只按该门课程最后一次的考试成绩(结业考试)是否合格计算。

第五条外校转入的计划外专业的学生,国考合格课目数至少要50%以上(和转入班已开设课程相比),达不到要求者不予办理;转入的学生已考完的国考成绩(有自考办成绩单)和已修完的院考课程的成绩予以承认(有外校公章的成绩单),所缺课程应补考。

第六条国考(或省考)成绩可申请作为相同课程院考成绩记载,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完成规定的作业、实验等。

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得作为院考成绩记载。

第七条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合格者,可作为英语

(一)、英语

(二)、基础英语、综合英语

(一)、综合英语

(二)的院考成绩记载,但必须持四级或六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向教务处申请。

第八条本补充规定由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5年8月7日

教学常规管理规定

1.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时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无特殊理由,其他人不得将师生叫出教室。

2.上课要专心听讲,保持良好课堂秩序,不得互相交谈,不准看与本课无关的书籍。

3.学生按规定的教室听课,未经批准不得到其它班听课。

未下课,任何人不得闯入教室、不得在门口喧哗,影响上课。

4.学生应尊重教师,讲文明礼貌。

上课前应由班长叫“起立”、“坐下”;回答教师提问时应起立;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发言。

5.教室应保持整洁、肃静。

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不准随地吐痰。

6.要爱护公共财产,不准破坏门窗、桌椅,不准在墙壁或桌椅上刻、划、涂写。

要爱护照明设施和电教器材。

不准随意搬走教室桌椅。

7.下课后,最后走的同学要关窗、关门、关灯。

8.除本班学生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到教室听课。

9.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要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者由学院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考场规则

一、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听从监考老师的指挥,按规定就座,除带任课教师指定的用具外,不准带任何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文具盒、眼镜盒等物,书包放在监考指定的地方,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

二、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就座,将学生证放在课桌的左上角。

开考后迟到30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作旷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能离开考场。

考场内不得吸烟和随意走动,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走廊内喧哗。

三、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

如有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监考老师应立即没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作零分计,同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情节,交学院领导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者,由监考老师在试卷上注明扣除该试卷总分20分的字样。

1.违犯本规定

(一)项规定者。

2.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或走廊内喧哗。

3.考试已结束,迟迟不交卷者。

关于计划外学生专科升本科的规定

院发[2003]8号

为了满足部分专科生升入本科继续深造的要求,规范专升本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思源学院就读的非计划内专科学生。

1.转入本科续读

即将毕业的在校专科生,不办理毕业手续,不申领学院毕业证,可直接转入同年级同专业本科班学习,原入学时收费标准不变;也可跨专业转入同年级本科班学习,原专业学费低于现专业收费标准的,应补齐学费差额,其余收费标准不变。

由于专业不同造成所缺课程,由本人自行补习,并通过院考,成绩合格,各方面表现符合毕业生标准,方可领取学院本科毕业证。

2.毕业后插班就读本科

专科生毕业后,在学院已办理毕业手续,且领取学院毕业证后,要求就读本科者属于插班生。

插班生除按所插班级收费标准缴费外,还须另缴手续费150元。

入学时,持学院毕业证办理相关手续。

本科毕业后,学院发给本科毕业证;专科生虽已毕业,且办理了毕业手续,但由于院考成绩不合格或其它各种原因未领到学院毕业证者,愿插入本科班就读的,按所插班级收费标准收费,并且要对原考试未合格的课程进行补考,所学专业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本人表现符合毕业生标准,学院发给本科毕业证。

3.专科生不得转入高于自己所在年级学习

本人自愿转入低于自己所在年级学习的,按转入年级的收费标准收费。

新转专业已考过且原专业又没有设置的课程,转入后应主动申请补考,成绩合格,本人表现符合毕业生标准,发学院毕业证。

4.办理手续的程序

由专科转入本科就读的,按转专业手续办理,在5月20日以前办理完毕(节假日不顺延),过期不予办理;办理插班手续的,暑假开学后持学院毕业证在学生管理科办理手续。

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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