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947197 上传时间:2023-08-03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6.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docx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docx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全部竣工,工程质量合格;

(三)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

(四)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

(五)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到位,暂无条件的,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应采取临时性措施;

(六)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

暂无条件的,应当完成室内外和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敷设;

(七)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有与运营商签订的正式合同;

(八)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

(九)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

(十)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

(十一)绿化工程应当按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规划方案建设完毕,绿地指标符合要求。

确因季节原因暂无法实施的,应当出具承诺书,经园林部门同意,可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十二)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应当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十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

(十四)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车库、商业、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

(十五)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规定;

(十六)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

(十七)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十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完成房屋建筑、市政配套、公用设施等各项工程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住宅小区申请综合验收,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三)住宅小区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公建配套竣工图和地上、地下管线竣工平面图;

(四)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

(六)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七)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

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住宅小区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综合验收资料齐备后,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经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住宅小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为综合验收合格:

(一)住宅小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色彩等符合规划,小区停车位、出入口设置等符合规定,邮政信报箱按规定设置,符合通邮条件,小区管线工程符合规定,小区配建的社区物管用房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定,市规划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已经按规划要求建设完毕,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燃气管道纳入城市燃气管网,燃气管道建设符合规定;工程建设档案符合规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符合规定,市建设局出具了小区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三)消防设施已按规定设置,并满足使用要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四)雨水、污水实行分流,分别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到位,环境保护符合规定,市环保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五)生活用水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水手续,市供水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已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市供电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七)安全技防建设按规定建设到位,公安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八)电话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通讯运营商和有线电视管理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九)小区路灯安装完毕,照明条件符合标准;小区内渣土已全部清运完毕,达到工完、场清、地平、无垃圾;小区内环卫设施满足居民入住的基本生活需要;小区太阳能、空调位置符合有关规定,市城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绿化工程符合有关要求,市园林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一)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符合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人防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二)有防雷要求的项目,防雷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气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三)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符合规定,市交管部门出具了单项验收合格意见;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由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办公室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方能申请复验。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须持《住宅小区综合验收意见书》和其他规定文件到市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交付使用手续,并按规定将工程资料交市城建档案馆,所有手续齐备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各专业部门应当按规定验收,除国家规定外,不得指定产品,不得指定施工单位,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必须与住宅建设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凡未按规划要求实施、工程质量不合格、公建及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和住宅建设单位未按住宅配套合同要求完成配套建设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内容

一、规划部门验收内容

1、用地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2、建筑栋数和层数是否符合规划;

3、建筑面积、建筑色彩、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等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出入口设置、小区停车泊位是否符合规定;

5、社区物管用房、卫生用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已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完成,是否符合规定;

6、邮政信报箱设置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7、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定;

8、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二、建设部门验收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2、市政设施、小区道路及小区排水是否符合规定;

3、小区燃气管网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物业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5、小区建设档案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三、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内容

1、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消防规定;

2、小区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3、消防设施安装、配置的消防设备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四、环保部门验收内容

1、生活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建设情况;

2、周围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情况;

3、设置餐饮功能的楼宇废气排放烟道的设置情况;

4、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

5、其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内容

1、小区的路灯设计安装及亮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定;

2、小区是否已做到场清地平,渣土是否清运完毕;

3、小区的环卫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4、小区的太阳能、空调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六、园林部门验收内容

1、绿化工程是否已按专项规划方案建设完成;

2、绿化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七、供水部门验收内容

1、生活用水是否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

2、生活用水的水质、水压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

3、住宅小区给水量是否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化用水的需要;

4、水箱、给水管道、水泵房等供水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5、二次供水是否符合规定。

6、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八、供电部门验收内容

1、居民用电是否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电压、电量是否满足居民使用要求,供电方式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

2、供电线路、变电所、配电室等供电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规定;

3、独立产权用户是否按规定设置单独计量表;公共用电,包括照明、水泵、中央空调等是否单独设置计量装置。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九、公安部门验收内容

1、安全技防和智能化系统的主要功能和主要技术指标、系统设备的配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2、小区的交通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电信通信、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系统管理部门验收内容

1、电话通信、有线电视的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完成的配套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2、建设单位是否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是否限制了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

3、所有弱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预留预埋线路是否有详细图纸资料;

4、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一、人防工程验收内容

1、小区内人防工程是否竣工,是否能正常使用。

2、人防工程内的设施设备的布置和安装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十二、房屋幢号标识验收内容

1、住宅小区的命名和幢号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2、房屋幢号标识、单元号、户室号、层号标识和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3、其他应当验收的内容。

第二篇: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竣工的住宅小区,已交付使用的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和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分期开发建设的可分期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建成、小区的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按规划要求施工完毕,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施工机组,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清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

(二)相关部门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及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证。

(三)工程承发包合同。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1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审核相关证件及资料。

审核合格的项目30日内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审核不合格的项目应书面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核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核验,现场核验的内容所括: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公用服务设施及绿地等。

(四)通过审核证件及现场核验合格的项目,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颁发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公告。

(五)经综合验收合格的小区方可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第九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使用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居民居住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在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中各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各项配套设施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全部建成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配套

设施、园林绿化、环卫配套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等项目是否符合居住条件而进行的综合验收。

第四条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初步设计审批,监督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实施,牵头组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等。

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下列单位组成。

市建设委员会、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电业局、市消防支队等涉及居住条件的相关部门,以及受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区政府、街道等。

参加验收小组成员由上述单位全权委托,

并履行各职能部门的最终职责。

第五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开发建设,同时对住宅新村建设项目承担最终工程质量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际建设用地在0.5公顷(含0.5公顷)以上的所有住宅小区,均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范围。

xx年1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期间仍在建或未建的住宅小区,也应实行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视实际情况申请分期验收,但验收区与在建区应有围墙分隔,并使验收区内具备居住条件。

第七条验收合格的标准:

1.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环节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已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施工机具、暂设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4.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5.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6.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水泵等),并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

第八条竣工综合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原件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项工程设计图纸(平面、立面、剖面)等;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竣工文件和施工企业材料;

4.新村竣工总体平面图、管线位置总图、地下管线综合图;

5.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综合验收内容:

1.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是否全部落实;

2.查验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建设项目原批准的各项内容如有变更,是否已补办有关手续;

6.物业管理方案落实情况,物业管理基本金是否缴交;

7.环卫配套设施落实情况;

8.其它。

第十条验收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办理竣工综合验收之前,自己应先组织预验队,主要检查工程的质量情况、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部位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按图施工情况及有无漏项等;

2.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填写《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供预验收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还应对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预验收结果作出说明;

3.市建委接到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及申报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共同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4.验收小组成员按规定时间统一到验收项目所在地,由市建委主持,集中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的汇报后,到现场进行查核;

5.验收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考核情况,结合各自业务范围进行现场评议,并填写验收意见;

6.市建委负责汇总各职能部门的验收意见,正式形成验收纪要;

7.验收小组成员代表其派出的各职能部门,当场在验收申报表中签注验收意见并盖章。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市建委发给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建委及各职能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未经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工程档案押金不予退还,并暂停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新的开发项目,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分。

第十三条本市六县二市城镇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法规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建设部【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xx年12月01日

【生效时间】

xx年12月01日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第七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住宅小区综合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一个月内,应当组成由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房地产、工程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当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并向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四)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备案。

第十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a坚持先验房再办手续

开发商向购房者寄发《入住通知书》或通知购房者到约定地点领取该通知书时,购房者最好要按约前往。

因为合同中一般约定,如果购房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前去验房,视同购房者同意交接。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前往,最好书面通知发展商,并说明原因。

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发展商能让买家先验房后办手续的并不多。

通常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再发批准条,让业主到物业管理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科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