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的性质和分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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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的性质和分类
一、租赁的性质和分类
1.1什么是租赁
人类财富的源泉只有两个:
资源(自然资源:
土地、矿产、森林等,人造资源:
资金、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和人力(体力、智力和动机)。
人们的收益相应分为劳动收益和非劳动收益,非劳动收益分又可为投资和租赁两类。
所有者通过剩余索取方式从资源运用取得收益的行为是投资;所有者保留资源所有权、将使用权有偿地让渡给他人、事前约定让渡的时期和回报额,以使自身利益远离风险为首要价值取向的资源运用方式是租赁。
租赁的本质是出租人通过保留所有权和约定租金来限制风险取得相对固定收入的资源运用方式。
1.2租赁的特征和类别
租赁的特征是融物,是当事各方以租赁物为利益载体的商业合作。
在企业的众多权益拥有者(stakeholders)中,除股东(shareholders)外,基本都是向企业索取定额回报的。
但债权人向企业提供的是货币——一种无差别的一般等价物;未收款的供应商对标的物没有产权;员工的人力资源虽然由企业支配,但与拥有者无法剥离,特别是“动机”极不稳定。
与上述情况不同,在租赁交易中双方对标的物的性能、寿命、现在及未来价值的估价及至关重要的,在对标的物共识的基础上双方约定风险和收益的分配方式,并且不希望有“意外”发生。
利益关系:
“所有不是目的,使用创造效益”,前提是承租人能够比出租人更有效地使用资源,承租人所创造价值高于出租人机会成本的部分是租赁行为的价值根源。
当事各方按事前约定分享租赁创生的价值。
风险分担:
当事各方的诚信风险通过法律屏蔽后,租赁面临三种与标的物相关的特有风险需由各方分担。
首先是标的物灭失、毁损或因使用不当寿命缩短的风险,可称为“物理风险”;其次是因为技术进步或生产资料市场供求变化,使标的物市场价格低于帐面值的风险,可称为“技术风险”;最后是标的物的没能得到有效的使用的风险,可称为“经营风险”。
租赁行为和人类历史同样久远,其分类没有统一标准。
从租赁的定义出发,租赁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分担方式是划分租赁类别的主要线索。
1.传统租赁(RENTAL)
传统租赁提供的是租赁服务,由出租人选购租赁物件,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从出租人已有的租赁物件中选择租用,并向出租人交纳租金。
租赁物件的维修与保养一般由出租人负责。
租期短于一年,交易可以随时终止。
与标的物相关的三种风险都由出租人来承担,标的物作被视为出租人的资产。
2.融资租赁(FINANCELEASE)
如果租赁合同不可撤消,租期接近标的物的使用寿命(一般界限为寿命的75%),或租金总额近于标的特的购置价格(一般界限为购置价格的90%),或双方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以某种方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西方国家普遍以这三项标准界定融资租赁),与标的物相关的三种风险都由承租人承担,标的物作被视为承租人的资产。
融资租赁的实质是承租人意在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常被设备生产厂商作为向用户提供融资的一种促销手段。
3.经营性租赁(OPERATINGLEASE)
经营性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变种。
是承租人为了享受表外融资在利润、税收调节方面的利益,有意规避融资租赁三项标准(但与标准相当接近)而采用的租赁技术。
经营租赁中双方意在长期履行租赁协议,并趋向于承租人最终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与标的物相关的三种风险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担。
4.创新租赁(NewProducts)
为在业内外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发达国家租赁公司进行了各种租赁创新,出现了众多新式的租赁服务。
例如,回租(Lease-back)、委托租赁(Trustlease)、转租赁(Sub-lease)、电子商务租赁、合成租赁(Jointlease)、风险租赁、结构式参与租赁(StructuredParticipatinglease)、分成式租赁(Sharingrevenuelease)和租赁债权证券化等。
创新租赁有两个要点:
一是协调出租人、承租人、金融机构、供应商等各方当事人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促成分担方案的达成;二是发挥租赁公司在设备市场、资本市场方面的专长,整合社会的多种资源满足用户的需求,例如调节利润、省税等。
1.3租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现代租赁的发源地是美国,80%以上的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解决设备需求。
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美国租赁业形成了租赁商品繁多,租赁观念普及,经营方式多样,租赁规模庞大,租赁理论研究活跃的局面。
美国租赁额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率及其对GDP的贡献十几年来稳定在30%以上,2000年达到2600亿美元。
日本及欧洲等发达国家均在10%至20%之间。
而我国融资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在1997年时仅为1%,仅为万分之三。
十几年的融资租赁总额还不到韩国一年的租赁额!
中国的国民经济需求要租赁,租赁行业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世界租赁年报称,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
下表是九十年代初世界十个大租赁业大国融资租赁金额及渗透率情况:
国家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十亿美元
占领市场的份额
十亿美元
占领市场的份额
十亿美元
占领市场的份额
十亿美元
占领市场的份额
十亿美元
占领市场的份额
美国
120.3
32%
123.9
32%
120.3
32%
125.0
32%
140.2
30%
日国
61.6
8%
64.4
8%
62.8
8%
59.9
8%
73.7
9%
德国
21.5
16%
25.1
14%
31.7
17%
26.5
16%
28.3
16%
英国
21.8
20%
22.4
23%
12.3
19%
12.8
19%
13.5
16%
韩国
6.8
16%
9.5
22%
8.5
20%
9.1
23%
13.2
26%
法国
21.5
17%
18.5
17%
14.2
15%
10.4
13%
10.9
13%
意大利
20.3
21%
21.0
16%
12.8
12%
7.8
11%
9.3
13%
巴西
1.1
1%
2.0
4%
4.1
8%
6.6
10%
8.1
20%
澳大利亚
4.7
25%
3.7
20%
3.9
20%
4.5
20%
5.6
21%
加拿大
3.2
9%
4.1
10%
4.8
11%
4.5
13%
4.6
14%
美国设备租赁额(单位:
亿美元)
1988198919901991199219931994199619972000
1.4租赁价值分析
租赁具有四种功能,创造四方面价值由四类参与主体分享。
1.4.1融资租赁的四种功能
1)投资促进功能
租赁为承租人解决了设备购置中的资金来源,以保持设备的先进性及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
同时也为资金拥有者开辟了投资渠道,起到了拉动和促进社会投资的功能。
2)设备促销功能
融资租赁最初就是作为设备生产厂商扩大市场的重要措施而产生的。
通过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厂商还可有效控制自己产品的二手市场,控制市场营销环境、防止假冒伪劣和老产品对自己的新产品的冲击。
3)资产管理功能
当今,租赁公司实际上已成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资产管理公司。
例如,以经营租赁方式为客户提供表外融资;以委托租赁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对外投资的灵活性;以回租方式帮助企业实现实物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租赁债权还可以按约定转为股权,成为可转换租赁债权。
4)省税功能
租赁业务对标的物产权及各方当事人费用、利润的作用必然影响企业的税赋。
企业力图通过租赁减少税费,而政府既要严格法规避免税收流失又要利用税收杠杆推动企业改造和产业升级。
在政府与企业的博弈中,租赁公司应有清晰的价值判断。
如果租赁的省税功能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成长,为国家涵养了税源。
则租赁起到了使国民经济向“帕累托最优”发展的作用,会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国家的鼓励。
反之,租赁行业帮助企业省税的行为会受到政府严格的规管和制裁。
1.4.2租赁创造的四方面价值
上述租赁的四种功能相应地产生了四个方面的价值:
一是为设备用户提供融通、为资金所有者提供投资渠道;二是为设备生产商促销;三是为参与各方提供了经营及财务方面的灵活性;四是为参与各方节省了税费。
1.4.3租赁参与主体有四类
∙金融投资机构(金融资本)
金融投资机构独资成立或控股金融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作为投资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拓新的资金运用方式。
资金力量雄厚、融资成本低、有金融机构网络为依托、客户群体多是这类机构的优势。
规模大、投资抵免税收和综合服务手续费是它们主要的利润来源。
租赁公司的主要客户是收入稳定的行业中现金流充足的运营商(现金牛行业中的现金牛企业),投资理念是获取安全可靠的长期投资收益。
在创新租赁阶段,租赁公司尝试选择明星行业中的明星企业,试图分享这类企业的高成长,并以租赁债权转股权等方式干预承租企业管理、保障自身利益。
这种探索在相当程度上背离了租赁行业规避风险的准则,实质上近似于风险投资,有可能不符合租赁公司股东的风险偏好。
金融租赁公司涉足一个新行业时,不具备这个行业发展趋、专用设备及企业评价等方面的经验和人才,难以选择高价值的客户,并在人员培训、设备维修、管理咨询方面提供满意的服务。
∙设备使用企业(实业资本)
对自身成长充满信心的企业在市场上难以为其股权找到满意的出价,因而趋向于债权融资。
租赁是债权融资的重要手段,特别是经营性租赁具有“表外融资性质”,对企业优化资产结构十分有利。
∙设备厂商机构类(产业资本、商业资本)
金融租赁最早就是一种促销手段。
以设备生产厂商为投资背景成立的租赁公司,在产品促销和二手设备市场与母公司有良好的互动效果。
这类租赁公司的优势是为客户提供灵活的租赁方式和优质的租赁物的维修保养服务。
销售及服务环节的佣金是主要利润来源。
∙专业中介机构类(知识资本、信息资本)
租赁公司与厂家、各类中介机构和客户都有广泛的联系,他们的优势是擅长进行市场调查、制定商业计划、项目评估和设计各种理财模式。
他们往往以出租人的身份在出资人、出卖人、承租人之间牵线搭桥促成租赁交易。
销售及服务环节的佣金、回扣、综合服务手续费是主要利润来源。
二、国外租赁行业概况
2.1国外租赁业立法概况
2.1.1美国以真实租赁与非真实租赁为划分标准
划分的标准是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承租人所支付的是否确为租赁而支付的租金。
如经税务当局审查而被确认为真实租赁,则出租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承租人所付租金也可作为业务支出,不纳税,其行为主要受委托法管辖;如被确认为分期付款买卖或是租购,则上述税收优惠双方都不能享受,其行为则主要受买卖法的约束。
2.1.2.英国将租赁视作委托契约性质
英国法律将租赁作为一种委托形式,即财产(包括动产)所有者以出租的方式将财产委托给财产使用人,以此收取租金但不转让所有权的行为。
财产使用人仅有使用权,而财产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
英国法律认为租赁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永远分离的,在租赁合同中不能订有承租人具有选择权而可以成为设备所有人的条款。
因此,在英国对租赁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受普通法的管制。
2.1.3.法国将租赁视同担保贷款性质
法国对从事信贷租赁活动的公司,规定须同银行或信贷机构一样的严格遵守法规·须向国家信贷委员会注册.并接受该委员会和法兰西银行的管辖·其中动产租赁则受《动产租赁法》的制约。
2.1.4.日本对租赁贸易以民法、商法等一般法律加以约束
日本对租赁贸易没有专门法规,主要通过普通民法、商法进行管理。
但各主管部门作了一些规定加以约束,如1975年大藏省下达的《对银行系统租赁公司业务限制的通知》,以及1978年国税厅颁布的《关于租赁交易的法人税和所得税问题通知》等。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