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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2.docx

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2

 

2020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2)

 

9、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证明

 

一、政策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2015年第75号)。

 

二、主要内容

 

基本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两方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供给继承

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子所有权证原件及复

印件。

 

证明资料:

该通告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除提交上述基本资料外,属于离婚切割财富的、家属间无偿赠与的、无偿赠与非家属抚育或奉养关系人的、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还要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办理免税:

该通告明确税务机关应当仔细查对上述资料,资料齐备并且填写正确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署名盖印,保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履行时间:

该通告自宣布之日起实行,即

2015年

11月

10日起

履行。

 

10、股权奖赏和转增股本个税征管问题

 

一、政策依照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股权奖赏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80号)。

 

二、主要内容

 

股权奖赏计税价钱:

股权奖赏的计税价钱主若是依照公正市场价钱确立。

该通告明确在计算股权奖赏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

工在公司的实质工作月份数确立。

员工在公司工作月份数超出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股权奖赏分期缴税在财税〔2015〕116号解读中已经述及,在此不再赘述。

 

转增股安分期缴税对象的区分:

该通告明确可分期缴纳的纳税人

是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

业以未分派利润、盈利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

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

税;并由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公司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余公司

转增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刊行溢价形成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仍按现行有关股息盈利差异化政策履行。

 

存案管理:

该通告要求获取股权奖赏的公司技术人员、公司转增股本波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由纳税人自行拟订分期缴税计划,由代扣个人所得税公司于发生股权奖赏、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存案手续。

同时重申纳税人分期缴税时期需要更改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从头拟订分期缴税计划,由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从头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存案表》。

 

代扣代缴:

股权奖赏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履行时间:

该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新政策与旧规定对比,其核心变化为:

将切合条件年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缴付环节递延到支付环节。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公司年金、职业年金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

同时撤消《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公司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增补规定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1年第9号)。

联合《公司年金试行方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方法》(国办发〔2011〕

37号),对新政作以下剖析。

 

新规定主要就年金(包含公司年金和职业年金)运转的三个环节

(缴付、基金运作分成和领取)中的涉税问题作了规定。

 

(一)年金缴付的个税办理

 

1.单位缴付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在以下标准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公司年金:

依据《公司年金试行方法》,公司缴费每年不超出本公司上年度员工薪资总数的1/12,在此基础上依照公司年金方案规定比率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2)职业年金:

依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方法》,单位缴纳比率最高不超出本单位上年度缴费薪资基数(岗位薪资和薪级薪资之和)的8%,在此基础上依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率计算的数额计入

个人账户部分。

 

超出上述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薪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出自己缴费薪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

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超出规定限额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己缴费薪资计税基数差异以下状况确立:

 

(1)公司年金:

自己上一年度月均匀薪资

 

(2)职业年金:

员工岗位薪资+薪级薪资

 

自己缴费薪资计税基数不得超出员工工作地所在地域城市上一年度员工月均匀薪资的300%。

 

(二)年金基金运作分成的个税办理

 

年金基金投资营运利润分派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的个税办理

 

基根源则:

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依照“薪资、薪金所得”项目合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季或许按年领取的年金,均匀分摊计入各月,每个月领取额全额依照“薪资、薪金所得”项目合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照缴付年金的时间不一样,能够分为以下2种状况:

 

1.年金自2017年1月1日此后开始缴付:

个人所得税计算依照上述基根源则履行。

 

2.年金在2017年1月1日以前开始缴付,在2017年1月1日此后领取的,同意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新规定实行前缴付的年金

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其余额依照基根源则收税。

 

基本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领取的年金×(1-2017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付金额/所有缴费金额)

 

一次性领取的,以下2种状况同意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本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个月分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本,

 

(2)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除上述状况外,不一样意分摊,而是按其一次性领取的总数,独自作为一个月的薪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假如年末既有双薪又有分成,且不在同一月份发放,详细应当如何纳税?

 

这两种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例定的不一样税目,应当分别计征个

人所得税。

详细为:

分成是按“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独自挨次计税的,不可以与当月薪资、薪金归并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

局对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履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121号)规定,已撤消年末双薪的独自计税方法,个人获得年末双薪,应依照整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因排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

一、对于个人因排除劳动合同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应按“薪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数额较大,并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所以,对于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可视为一次获得数月的薪资、薪金收入,同意在一按限时内进行均匀。

详细均匀方法为:

以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赔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薪资、薪金收入,依照税法法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数按实质工作年限数计算,超出12年的按12计算。

 

所以,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合同,因排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

次性赔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均匀薪资3倍数额之内的部分,免

征个人所得税。

超出部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因排除劳动

合同获得经济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78号)的有关法例,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增补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4、当前高温津贴发放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别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余补助、津贴。

所以,公司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补助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高温补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及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应属于公司支付给员工的薪资薪金,在向个人支付时并入当月薪资总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全区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54号)规定:

高温津贴标准:

露天、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日7元,其余作业人员每日5元,按在岗员工实质出勤天数计发。

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

高温津贴不作为最低薪资标准的构成部分,各公司

在员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政府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当前采暖费发放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治区财政厅对于调整冬天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0】1318号)规定,对我区公司实质发放给员工的取暖费补助在3000元之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出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员工住所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助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调整冬天取暖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0】

1389号)是对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冬天取

暖费补助标准口径进行的调整。

公司单位可参照履行。

 

6、个人获得劳务酬劳所得,比如暂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在计

算个人所得税时,依照不足4000扣800,4000以上扣除20%的花费后,还可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带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保险营销员获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

依据保监会《对于明保证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酬劳构成。

依照税法例定,对

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酬劳部分,扣除实质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带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同意扣除实质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带后的劳务酬劳所得每次收入不超出四千元的,减除花费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花费,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酬劳所得一次超出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例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依照顾纳税额加征五成;超出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7、如何界定或区分个人所得税“劳务酬劳”和“个体工商户生

产经营所得”?

若是一个自然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暂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供给代理(或许运输、搬运等)服务此后,获得了收入。

应依照哪个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酬劳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差异有两点:

其一,劳务酬劳所得一般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而个体工商户一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其二,劳务酬劳所得一般为暂时性的,个人所得税挨次征收,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为连续性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所以,一个自然人暂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供给代理等劳务,应当按劳务酬劳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公司借钱,并长久不还,请问能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公司(除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借钱,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送还,又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其未送还的借钱可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盈利分派,依照“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独资公司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

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对于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履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公司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许股息、盈利,

不并入公司的收入,而应独自作为投资者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

 

盈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盈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公司年关进行改制,有股东要求撤资,公司在向这些股东分

配盈利时,部分股东获取的是公司的债权。

请问分得债权的股东能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股东获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成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明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获得的股份分成所得包含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对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

个人股东获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成,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对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质分成所得为应纳税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个人所得税法》里的“有时所得”、“其余所得”分别指的是那些?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个税的其余所得,是指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立收税的其余所得。

也就是说,未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立

收税的,不可以按此项目收税。

“其余所得”合用税率为20%.当前,我国财税部门明确规定应按“其余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的主要有以

下几项:

 

(1)无偿受赠别人房子所得(财税【2009】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子有关个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子产权所有人将房子产权无偿赠与别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子获得的受赠所得,依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立收税的其余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2)从房地产公司获得的违约金收入(国税函【2006】865号)

 

(3)个人供给担保获取的酬劳(财税【2005】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为单位或别人供给担保获取酬劳,应按“其余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从其余单位获得的现金等所得(国税函【2000】57号)

 

(5)股民获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国税函【1999】6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获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往常从证券公司获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

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获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其余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6)获得的保险无赔款厚待收入(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

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花费而获得的无赔款厚待收入(保险车辆在

上一年保险限时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厚待),按“其余所得”缴纳个税。

 

(7)获得未出险的人寿保险的利息(国税函【1998】5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未分派的投资者利润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

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余名义支付的近似收入),按“其余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8)获得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国税函发【1995】3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税问题的复函》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其余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9)获得银行支付的揽储奖金(财税【1995】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银行部门以超出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银行部门以超出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补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余所得”缴纳个税。

 

(10)公司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之外的个人赠予礼物,对个人获得的礼物所得(财税【2011】50号)

 

(11)公司在年会、会谈会、庆典以及其余活动中向本单位之外的

个人赠予礼物,对个人获得的礼物所得(财税【2011】50号)

 

《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有时所得”,是个人获得的拥有非常常性、非自己意志行为性的所得,包含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余有时所得。

除以上原则规定外,对以下三种状况进行了特案规定:

 

(1)省级以下政府奖(国税函【1998】293号)

 

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获得的一次性奖赏收入,不论其奖金根源于哪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围,应按“有时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2)公司向个人支付不竟争款项个税(财税【2007】102号)

 

财富购置方公司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有时要素获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财富销售方公司自然人股东获得的所得,应依照“有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税款由财富购置方公司在向财富销售方公司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3)公司对积累花费达到必定额度的顾客,赐予额外抽奖时机,个人的获奖所得(财税【2011】50号)

 

12、销售以按揭方式购置的住宅,时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能够在转让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富转让所得,依照一次转让财富的收入额减除财富原值和合理花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个人独资公司厂房动迁赔偿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城镇房子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

“对被拆迁人依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子拆迁管理方法例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赔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投资者获得栽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公司和合伙公司从事栽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获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对达到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自然人,未进行

申报纳税,在详细办理过程中能否在追缴税款、罚款同时加收滞纳

金?

对于加收滞纳金问题,应自什么时间加收为宜?

对于未达到年所

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能否对比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规定办理?

 

假如个人年所得收入超出12万元,不论其平时获得各项收入时

能否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许能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

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假如纳税人未在规

按限时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

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时更正,能够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能够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税收征管

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假如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所以造成不

缴或许少缴税款的,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

纳金,并处不缴或许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以下纳税人,不论能否未达到年所得12万元,均需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方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履行。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许两处以上获得薪资、薪金所得的;

 

(2)从中国境外获得所得的;

 

(3)获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

 

1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定率征收能否合用18000元的起征点政策?

 

依照对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调整个体工商户审定征收个

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的批复》的通知(宁地税发【2011】97号),

采纳“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能否合用18000元的起征点政接应第一视其当月审定的所得(收入)能否在18000元这临界点上。

假如当月在临界点以下不该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假如在临

界点以上则按规定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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