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规范标准同名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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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规范标准同名0
1、电源线标志
技术要求:
控制器主电源线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
目测。
2、助焊剂类型
技术要求:
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3、报警音响
技术要求: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lm处,音M向器件的声压级应在65—115dB。
检验器具:
声级计。
检验方法:
用声级计测量报警音响声压级。
4、控制器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报警功能: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与手动报警按钮火灾报警信号,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二次报警:
控制器第一次报警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此时如再次有火灾报警信号时,应能重新启动。
c)故障报警:
当控制器与火灾探测器、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作用的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d)自检功能:
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
e)火灾优先功能:
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应优先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f)记忆功能:
具有显示或打印火灾报警时间的功能。
g)消音、复位功能:
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可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复位。
h)电源转换功能:
主电切断时,备电应自动投入运行。
i)电源指示灯功能:
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时,主备电源指示灯功能应正常。
检验器具:
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
a)报警和记忆功能:
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与计时或打印情况。
b)二次报警:
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先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另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c)故障报警:
使控制器任一回路、电源或内部线路先处于故障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信号情况与故障部位、故障类型指示情况。
d)自检功能:
操作控制器检查机构,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e)火灾优先功能:
在控制器处于故障报警状态时,使任一非故障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f)消音、复位功能:
在控制器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时,首先手动消音撤销火灾报警回路的输入报警信号,然后复位,观察控制器声、光报警情况。
g)电源转换与指示灯功能:
先将主电源切断,备电自动投入,然后恢复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观察电源切换指示灯变化情况。
5、备用电源自动充电
技术要求:
主电源恢复后,备用电源自动切除,并自动浮充,充电达到额定值以后,自动断开,处于备用状态。
检验方法:
将主电断开,使控制器处于备电工作状态,监视30min,记录此时备电电压值,然后恢复主电,10min后记录备电电压值,通过比较,确认备电是否具有自动充电功能。
6、备用电源容量
技术要求:
控制器用备用电源供电,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当控制器容量不超过4个回路时,所有回路处于报警状态;容量超过4个回路时,五分之一回路(不小于4个回路,但不超过30个回路)处于报警状态,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30min。
检验器具:
火灾探测器试验器,计时钟表。
检验方法:
将控制器主电源断开,使控制器在备用供电的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工作8h,然后按技术要求,用试验器使一定数量的回路处于报警状态,用计时钟表记录控制器的正常工作时间,观察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当控制器正常工作30min时,切除声报警信号,然后使原处监视状态的任一回路处于火灾报警状态,观察控制器的声、光报警信号情况。
7、火灾应急广播、消防通讯、电梯。
7.1火灾应急广播
7.1.1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
技术要求:
a)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b)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能正常工作。
c)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X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d)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检验器具:
50m卷尺,数字声级计。
检验方法:
用卷尺测量任一部位至扬声器间的步行距离,查看并记录单个扬声器的功率。
用声级计在扬声器X围内最远点,先测背景噪声声压级,再测火灾应急广播时的声压级,两者之差即为试验结果。
7.1.2强行切换功能
技术要求:
发生火灾,当火灾应急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着火层与相邻上、下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检验方法:
在消防控制室人为地模拟火警状态,观察是否可将正在进行的一般广播强行切换为火灾应急广播。
7.1.3选层广播功能
技术要求:
在消防控制室,可把火灾事故广播控制在选定的楼层(区域)内。
检验方法:
在消防控制室任选三位相邻的楼层或区域进行火灾应急广播。
7.2消防通讯
7.2.1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的通话
技术要求:
对讲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楚。
检验方法:
在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进行对讲通话试验。
7.2.2消防控制室插孔试验
技术要求:
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对讲插孔,通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检验方法:
在设置对讲插孔的场所,与消防控制室进行通话试验。
7.2.3消防控制室与“119〞台通话
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向当地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或无线报警子站。
检验方法:
进行通话试验。
7.3火灾警报装置
7.3.1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
安装应牢固、平稳、无倾斜。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7.3.2音响
技术要求:
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区,其声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检验器具:
声级计。
检验方法:
实测音响减除背景噪声差应大于15dB。
7.3.3功能
技术要求:
当发生火灾时,应能报警。
检验方法:
人为设置一个火警讯号,检查是否报警。
7.4消防电梯
7.4.1性能要求
技术要求:
a)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b)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应满足设计要求。
c)消防电梯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d)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e)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f)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其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g)消防电梯轿厢内的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h)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应在首层设供消防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i)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器具:
秒表。
检验方法:
采用秒表实测运行时间;目测、检查电梯有关性能。
7.4.2人工操作
技术要求:
电梯可进行现场和远程人工操作,其功能应正常。
检验方法:
实施对电梯的人工操作和消防控制室手动操作,查看电梯运行状况,应能迫降到首层。
7.4.3联动功能
技术要求:
当发生火灾时,电梯应自动迫降至首层,消防电梯处于使用状态。
检验方法:
火灾确认后,检查电梯是否能降至首层。
7.4.4信号反馈功能
技术要求:
当实施对电梯的控制与联动功能时,火灾控制器应接收其反馈信号。
检验方法:
目测。
8、消防控制柜
8.1消防控制柜铭牌
技术要求:
a)提供消防控制柜型号、规格与合格证,其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b)控制柜的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方法:
目测。
8.2安装尺寸
技术要求:
a)盘前操作距离:
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b)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1m。
c)落地安装时,其底部宜高出地面0.1一0.2m。
检验器具:
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用卷尺测量其安装尺寸。
8.3牢固程度
技术要求:
控制盘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8.4控制柜内布线
技术要求:
不同电压、不同电流类别导线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标志,且布线整齐、清晰、牢固。
检验方法:
目测、手感。
8.5外接线标志
技术要求:
控制盘外部接线应整齐,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检验方法:
目测。
8.6外接导线保护
技术要求:
应采用镀锌管保护,当外接导线采用金属软管时,长度应小于2m。
检验器具:
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用卷尺测量软管的长度。
8.7盘面信号显示
技术要求:
控制盘面应能显示消防设备动作和部位的信号指示。
检验方法:
任意启动两种消防设备,观察控制盘信号显示情况。
8.8电源
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柜应采用专用消防电源,且应有备用电源。
检验方法:
目测。
8.9保护接地
技术要求:
消防控制柜应有保护接地。
检验方法:
目测。
8.10功能
技术要求:
a)对联动对象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
b)对非自动控制设备应有手动控制功能。
c)火灾发生时,能联动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
检验方法:
用自动、手动两种方式对系统进行启、停功能试验,观察其功能是否正常;模拟火灾,观察其联动功能是否正常。
9、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技术要求:
a)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X的规定。
b)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c)消防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d)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与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e)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f)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与管道穿过。
g)消防控制室应设应急照明装置,其照度不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h)消防控制室的温、湿度应满足所放设备对环境的要求。
检验器具:
温湿度计、照度计。
检验方法:
现场查看消防控制室设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测量室内温度、湿度与照度。
10、水灭火系统
10.1消防给水
10.1.1消防水池
技术要求:
a)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在消防技术规X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b)消防水池应采取自动补水措施。
c)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d)取水口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e)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f)合用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检验器具:
皮尺。
检验方法:
计算水池容积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补水措施、防冻措施以与消防用水的保证措施,测量取水口高度和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10.1.2消防水箱
技术要求:
a)容积应符合GBJl6—87、GB50045—95的要求。
b)水箱间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c)钢板水箱四周检查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7m。
d)水箱顶至建筑结构最低点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e)宜安装水位指示器。
f)水压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
g)应有补水措施,当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h)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箱时,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
i)应按设计要求安装进、出水管和溢流管、泄水管,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j)管道穿过钢板水箱处宜直接焊接,焊接处应做防锈处理;管道穿过楼板或墙体时,应安装套管。
检验器具:
O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测量水箱的容积、安装标高与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箱的进出水管、溢流管、泄水管、水位指示、单向阀、水箱补水与 增压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管道与水箱之间的连接是否有保护措施。
10.1.3气压给水装置
技术要求:
a)气压水罐的容积应符合消防技术规X要求。
b)气压水罐的工作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c)气压水罐与其供水泵应配套,罐上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泄水管、宜装水位指示器。
d)气压给水装置的进出水管、充气管上应安装止回阀和闸阀,充气管上还应装安全阀和气压表。
e)设有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气压给水装置的调节水容量不宜小于450I。
f)气压给水装置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电源。
g)设备的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7m,罐体上任何部件距离地面都不应小于0.5m,罐顶至建筑物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h)气压水罐外观应完整无损、无锈蚀。
i)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器具:
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查看气压水罐的容积、工作压力与调节储水容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X要求;测量气压给水装置周围净空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气压给水装置的外观以与电源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手动、自动测试其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0.1.4消防水泵
a)系统使用的水泵(包括备用泵、稳压泵)铭牌的规格、型号、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测技术资料。
b)设备应完整、无损坏与腐蚀等。
c)当水泵轴功率大于17Kw时,安装时宜采取减震措施;若泵房单独设立,水泵能够正常运行,且运动振动不影响周围环境时,可不采取减震 措施。
d)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e)应保证在5min内开始工作。
f)应设备用电源,主电源断开,备用电源应自动投入运行。
g)消防给水系统应设消防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且主泵停止运行,备用泵应能自动切换运行。
h)消防泵手动按钮启动,消防控制中心应显示信号并启动消防泵。
i)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或采用其它迅速、可靠的充水设备。
j)吸水阀离水池底的距离不应小于吸水管管径的2倍。
k)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应单独设置且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通过需要供水量。
l)吸水管上必须装设控制阀门(不应采用蝶阀),其直径不应小于泵吸水口直径。
m)水泵出水管上应按设计安装阀门、止回阀和压力表,并且应安装实验和检查用的放水阀门。
n)出水管径应符合设计要求。
o)流量应符合规X要求。
检验器具:
0一5m钢卷尺,0一300mm游标卡尺。
检验方法:
检查产品铭牌与外观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水泵轴功率大于17Kw时是否有减震措施;水泵与动力机械是否直接连接;主电源、主泵 停止运行时,备用电源、备用泵是否自动投入运行;查看水泵吸水方式、吸水管设置与吸水管数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水泵出水管径与 流量是否符合规X要求。
10.1.5水泵接合器
技术要求:
a)规格、型号、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b)应设在便于与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m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c)水泵接合器的组装应按接扣、本体与联接管、止回阀、安全阀、放空管、控制阀的顺序进行。
止回阀的方向应保证消防水能从水泵接合器进入系统。
d)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接口至井盖的B巨离不宜大于0.45m,接口应正对井口。
e)当采用地下式时其井盖上应有明显标志,井内应有防水防锈措施。
f)墙壁式水泵接合器上方不宜设置门窗洞口;与门窗洞口的左右距离不宜小于1.2m;接口至地面的
距离宜为O.7m
检验器具:
0一50m卷尺,泵浦消防车。
检验方法:
查看水泵接合器的安装位置、规格型号数量与阀门安装情况,检查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明显标志和锈蚀现象,测量水泵接合器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各种水泵接合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泵浦消防车与水泵接合器相接向建筑物管网送水和加压,查看压力和水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10.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2.1湿式报警阀
10.2.1.1报警阀外观
技术要求:
a)铭牌、规格、型号与水流方向标志符合要求。
b)报警阀与其组件应完整无损,密封性好。
检验方法:
目测。
10.2.1.2报警阀安装
技术要求:
a)应安装在明显且便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处的地面应有相应的排水措施。
b)报警阀距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距墙不小于0.5m,正面距墙宜为1.2m。
c)报警阀前后应安装压力表,且应便于观测。
d)排水管和试验阀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检验器具:
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用卷尺测量报警阀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查看报警阀附近有无相应的排水措施,查看压力表、排水管和试验阀的安装位置是否便于观测和试验。
10.2.1.3延迟器安装
技术要求:
安装于报警阀与压力开关之间,或按产品说明书安装。
检验方法:
目测。
10.2.1.4水力警铃安装
技术要求:
a)设置位置符合设计要求或设在公共通道、有人的室内或值班室内。
b)应安装检修、测试用阀门。
c)应安装直径为20mm的滤水器。
d)宜装在报警阀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为15mm时,其长度不大于6m;管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大于20m。
检验器具:
卡尺、卷尺。
检验方法:
查看水力警铃的安装位置是否合适,是否装有阀门和防水器;用卡尺测量输水管直径,用卷尺测量输水管长度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10.2.1.5供水总控制阀
技术要求:
a)开、关应灵活可靠,开、关状态应有明确标志。
b)开启状态时应有锁位措施。
检验方法:
查看开、关状态与有无锁位措施。
10.2.1.6压力开关安装
技术要求:
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联接管应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
查看压力开关与联接管安装情况。
10.2.1.7报警阀控制喷头数量
技术要求:
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量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a)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个。
b)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250个。
检验方法:
检查实际安装喷头数量。
10.2.1.8报警阀功能试验
技术要求:
a)安装延迟器的湿式报警阀,系统放水后5—90s水力警铃应开始连续报警。
b)延迟器应能自动排水。
c)延迟器最大排水时间不应超过5min。
d)试验时压力开关应动作,控制盘应显示,消防泵应启动。
e)关闭报警阀门时,水力警铃应停止动作。
f)关闭报警阀门时,压力开关应停止动作。
g)关闭报警阀门时,延迟器无出水。
h)关闭报警阀门时,报警阀上下压力表指示正常。
检验器具:
秒表。
检验方法:
打开报警阀试水阀门放水,查看延迟器是否出水,将延迟器充满水后由排水口排出,记录排水时间;观察控制盘压力开关动作显示与否,消防泵是否启动;关闭报警阀试水阀门,观察水力警铃是否停止报警,压力开关是否停止动作、延迟器是否停止出水,报警阀上下压力表是否正常。
10.2.2水流指示器
技术要求:
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外观不得有碰伤、污损。
b)布线应有穿管保护。
c)应垂直安装在分区水平配水干管上。
d)应将水流信号转换为电信号,送至报警器或控制中心指示火灾区域。
检验方法:
检查水流指示器的外观与安装位置和质量,启动末端试验装置,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
10.2.3末端试验装置
技术要求:
a)在每个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最末端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对充气设备,末端应设排气阀。
b)末端试水装置包括压力表、试验阀、试验管或排水管。
c)试验管直径不小于25mm。
检验器具:
卡尺。
检验方法:
查看每分区最末端是否有试验装置,用卡尺测量试验装置的附件与试验管直径是否符合要求。
10.2.4管道
10.2.4.1管道螺纹连接
技术要求:
管道变径时,丝扣连接应采用异径管零件,避免采用补芯;如需补芯时,不得用在弯头上,三通零件上只允许用一个,四通零件上不超过两个。
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的材料挤入管内,连接后应将外部清理干净。
检验方法:
查看管道连接外观与密封是否合格,变径处采用补芯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0.2.4.2管道焊接连接
技术要求:
焊接时,异径管道的管径二者相差不应大于50mm,如大于50mm时,应采用大小头焊接。
表面不允许有裂缝、气孔、夹渣溶合性飞溅、咬边、凹陷、接头坡口错位等。
检验方法:
目测。
10.2.4.3管套
技术要求:
a)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柔性短管;穿墙、楼板应加设套管,管道焊缝不应置于套管内。
b)穿墙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厚,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板或地面50mm。
c)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检验器具:
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测量套管高出楼板或地面的高度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10.2.4.4管路的加固
技术要求:
管道固定采用管道吊架和防晃支架,并宜满足以下要求:
a)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b)相邻两喷头间的管段上至少应设一个吊架,当喷头间距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但吊架间距不宜大于3.6m。
c)在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的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应至少设置一个防晃支架,管道过长或改变
方向时必须增设防晃支架。
d)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1.8m。
e)吊架、防晃支架宜直接固定于建筑物结构上。
检验方法:
测量喷水干管或喷水管直径,查看50mm或50mm以上管道是否设置防晃支架、喷头间是否设置吊架,查看吊架、防晃支架固定方式与强度。
10.2.4.5管道安装
技术要求:
a)报警阀以后的管路上不应有其它用水设施,并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b)自动喷水灭火的管道应设有坡度,并坡向排水管或辅助排水管。
湿式系统干管的坡度不应小于0.002,配水管、配水支管的坡度不应小于 0.0044。
c)所有配水管或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
d)每侧每根的配水文管设置的喷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文管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两侧各不多于8个。
b.严重危险级建筑、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e)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最小的距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
检验器具:
0一5m钢卷尺,0—150mm卡尺,水平仪。
检验方法:
查看报警阀以后的管道上是否设有其它用水设施,并检查管材使用记录;查看配水支管的喷头布置数量是否符合规X要求;用卡尺测量喷水管直径是否等于或大于25mm;用卡尺和钢卷尺测量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的距离是否符合规X要求;用水平仪测管路坡度是否符合规X要求。
(见图3)
10.2.4.6减压孔板和节流装置
技术要求:
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在公称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