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学员2 2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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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学员22范文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种类与基本原则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国家依法建立的,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建立基金,使个人在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保障是依靠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社会化保险。
【注】
(1)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劳动保险法规。
包括伤残、死亡、疾病、养老、生育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等方面。
(2)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起施行。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
种类
针对对象
缴费主体
基本养老保险
公民老年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
公民医疗风险
工伤保险
公民职业风险
失业保险
公民失业风险
生育保险
公民生育风险
(三)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社会保险范围
2.国家基本保险
社会保障待遇支付具有两级目标:
克服贫困、体面生活。
国家基本保险制度主要功能在于克服贫困。
3.社会保险体系
二、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的是有用人单位的职工
(1)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针对的是农村居民
(1)实行相结合的筹资模式。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组成。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针对的是城镇户籍非从业人员
城居保的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构成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和来源
1.组成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等组成。
(2)基本养老保险实行
(3)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来源
统筹养老金账户
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养老金账户
(1)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注】
(1)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1.单位缴费
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
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需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2.个人缴费
(1)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
(1)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
(2)缴费工资范围
①包括: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②不包括:
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以及计划生育费用等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3)新招职工
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月平均工资的幅度
①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5)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6)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7)个人养老账户月存储额=本人月缴费工资×8%
【例42】某企业职工王某的月工资为85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2400元。
计算该职工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计算
①个人账户的储蓄额按“”计算利息。
②计算方法
A.年度计算法
a.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
b.适用范围:
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
c.计算公式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B.月积数法
a.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
b.适用范围:
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
c.计算公式
本年记账月积数=Σ[n月份记账额×(12-n+1)](n为本年各记账月份,且1≤n≤12)
=78×8%×上月职工工资
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例43】孙某2011年底个人养老账户累计储存额为20000元,假设当地本年记账利率为4%,孙某2011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分别用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计算法计算2012年末该职工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3.政府公共财政补贴
(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年龄条件:
情形
规定
一般情况
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条件:
情形
处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15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
①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方法:
国家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②个人养老金账户年度余额记账
A.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B.利息计算方法:
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法
(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①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②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③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病残津贴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由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农合
(1)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采取的方式筹集资金。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相结合。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
基本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
1.单位缴费:
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
(1)个人缴费部分:
一般为。
(2)用人单位强制性缴费的划入部分:
一般为左右。
(3)个人账户存储额的利息。
【注】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例44】某企业刘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计算刘某个人医疗保险账户每月的储存额。
(三)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支付比例一般为。
【例45】吴某在定点医院做外科手术,共发生医疗费用18万元,其中在规定医疗目录内的费用为15万元,目录以外费用3万元。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2000元/月。
分析计算哪些费用可以从统筹账户中报销,哪些费用需由吴某自理。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向第三人追偿。
(五)医疗期
原因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期间的确定
【注】
(1)医疗期的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解除、终止合同的补偿
经济补偿
【例46】张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8年,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3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张某享有的医疗期期间为()。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
【例47】张某在甲公司的月工资为2000元,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00元,张某因患大病在家中休病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医疗期内,张某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
()元。
A.560B.700C.1600D.2000
【例48】张某自大学毕业后,实际工作年限为13年,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为3年,2009年4月1日,张某因患病开始在家中休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张某享有的医疗期期间为6个月
B.自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如果张某累计病休6个月,则医疗期满
C.在计算张某累计病休的时间时,病休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包括在内
D.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例49】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医疗期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B.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C.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D.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例50】
孙某曾应聘在甲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跳槽至乙企业成为该企业的业务骨干。
甲公司为实施新的公司战略,拟聘请孙某担任公司高管。
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
(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后,孙某在3年内不得从事与在甲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公司在孙某离职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万元。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时,孙某因病住院。
3个月后,孙某痊愈,到公司上班时,公司通知孙某劳动合同已按期终止,病休期间不支付工资,也不再向其支付10万元补偿金。
孙某同意公司不支付10万元补偿金,但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期至其病愈,并支付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离职的经济补偿。
甲公司拒绝了孙某的要求,孙某随即进入同一行业的丙公司从事与甲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甲公司认为孙某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知:
孙某实际工作年限12年。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4小题。
(2010年)
(1)对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孙某不应约定试用期
B.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C.甲公司与孙某可以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业务
D.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业务的时间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2)孙某可以享受的法定医疗期是()。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
(3)对劳动合同终止及孙某病休期间工资待遇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孙某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B.孙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孙某医疗期满
C.公司只需支付孙某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的病假工资
D.公司应支付孙某3个月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
(4)对甲公司与孙某各自责任的下列判断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孙某应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B.竞业限制约定已失效,孙某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支付孙某离职的经济补偿
D.甲公司不需支付孙某离职的经济补偿
四、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基金
1.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2.工伤保险基金
(1)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2)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4)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性治疗费;
(4)辅助器具装配费;
(5)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注】。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伤残待遇
(1)生活护理费
【注】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遗属待遇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四)工伤保险费用支付途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
③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⑧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特别规定
1.本人工资,
(1)概念:
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工资幅度
①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2.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3.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4.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缴纳失业保险费。
3.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
满1年不足5年的
12个月
满5年不足10年的
18个月
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
24个月
【注】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1.缴纳:
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目前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提取比例:
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3.开支项目:
。
4.生育保险基金构成
主要由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及基金利息构成。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用
(l)生育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2.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1.违反国家或本统筹地区计划生育规定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分娩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4.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5.婴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6.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各项费用;
7.不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剖腹产手术条件,但女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手术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医疗服务费用;
8.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例51】某企业职工郑某月工资5000元,计算郑某和单位每月应为其缴纳多少社会保险费。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0%、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6%、工伤保险费率为0.8%、失业保险费率为2%、生育保险费率为0.5%。
七、社会保险费征缴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2.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