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知识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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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知识讲座
《安全生产法》知识讲义
博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王团结
本知识讲座共7讲:
第一讲: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讲:
《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意义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三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第四讲: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义务
第五讲:
政府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讲: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七讲:
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一讲:
《安全生产法》立法背景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经过各方面的长期努力,现在终于出台了。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一、立法简要经过
我国《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工作,是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98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劳动总局牵头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于1987年5月由当时的劳动部上报国务院。
后在修改《劳动保护法(草案)》过程中,将法名改为《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1994年,原劳动部决定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并做了许多工作。
1996年4月,原劳动部和原国务院法制局共同商定,将正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3个法律、法规草案合并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
此后,原劳动部成立了起草小组,并完成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经贸委承担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并在原劳动部工作的基础上,起草了《职业安全法(草案)》,于1999年12月21日报国务院法制办审查。
2000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并在国务院2001年立法计划中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起草单位。
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局党组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法》的起草工作。
成立了以张宝明局长为组长,闪淳昌、赵铁锤、王德学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司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
下设起草工作小组,政策法规司吴晓煜司长为组长,并充实了力量,聘请6位知名法律专家和安全专家。
此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修改,到有关省市进行调研,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编印了一批有关立法资料和背景材料,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的指导原则、调整范围和总体框架,并对原《职业安全法(草案)》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思路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安全生产法(起草大纲)》。
国务院法制办以及工交司对《安全生产法》的审查修改工作极为重视,多次会同经贸委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法》进行研讨和修改,经过近20次反复推敲和修改,并征求和吸收了部分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以及山西、辽宁、贵州、河南、江苏、广东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编办、国家计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铁道部、建设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质监总局、工商总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修改意见,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11月21日,《安全生产法(草案)》经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2月24日至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4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根据《立法》规定的法律审议程序,《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底经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社会背景
(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
据统计,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39400起,死亡38928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509568起,死亡8145人;受伤13870人;道路、水上、铁路和民用航空交通运输事故1417170起,死亡和失踪282882人。
200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00629起,死亡130491人,同比分别上升20.5%和10.4%。
其中工矿企业发生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
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215863起,死亡2314人,伤3752人;道路交通事故760327起,死亡106367人;水上交通事故644起,死亡和失踪490人;铁路路外事故12335起,死亡8409人。
另外,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
据统计,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489起,死亡9183人。
2001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就达16起,死亡707人。
(二)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驰,管理不严
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利润增长指标,因而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
突出表现在:
1.非公有制企业增多,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明确的、严格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过去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以至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公然规避法律或者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
据统计,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发生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整个工矿企业总发生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58%和67%,其中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三小”企业,安全条件最差,管理最乱,事故最多。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
许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关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不具体或者处罚过轻,使安全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能做到预防为主。
有些企业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3.安全投入严重不足
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抵御事故灾害。
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
现行安全立法对此缺少强制性的规定和强有力的监管,致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设备长期带病运转,抗灾能力减弱。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很大,乡镇煤矿和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大量招收农民工。
由于这些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措施,在生产经营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并引发事故。
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明确,企业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权责分离,只要权力不要责任,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熟视无睹,疏于监管。
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使得一些企业特别在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有恃无恐,违章生产,草菅人命,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影响十分恶劣。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致使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
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政府包庇纵容和支持大厂矿区的民营个体矿主长期违法开采,滥采乱挖,伤亡事故多发,资源破坏严重。
7月17日,广西河池地区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竟封锁消息、隐瞒事故长达半个月之久。
三、现有安全生产的立法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近20部,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铁路法》、《公路法》、《民航法》和《建筑法》等。
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但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体制和调整范围的限制,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难以适应当前的需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国家至今没有依法确定对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现有立法难以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难以体现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新的指示精神,难以对安全生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共性的、基本的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国家决定制定《安全生产法》,以弥补现行有关立法的不足,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立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力度,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二讲:
《安全生产法》立法宗旨、法律地位及立法意义
正确理解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地位和制度,对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制定《安全生产法》,保障生产安全,不仅是为了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也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关于《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这就确定了《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基本法的地位,也明确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作为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四、《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
只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产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就能够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就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界定清楚了,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如果从业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将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讲座第三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在第十七条中进一步规定了主要负责人的6条具体职责。
这是第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在法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
正确理解并落实好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对搞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涵义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理解有很多种。
有的认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是大多数人的观点。
有的认为董事长比较合适,因为董事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的决策都由董事长来决定;有的认为总经理更合适,虽然董事长是主要投资人,但可能一个人兼很多公司的董事长。
据深圳市某区了解就有的一个人是80多家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根本顾不过来,公司的主要工作由总经理负责,这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很普遍。
另外,许多外国的老板在内地开设很多工厂,通过雇用内地总经理来进行管理工厂,很显然把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落实到董事长身上不合适。
有的认为总裁合适,这主要是指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相互合并,大量集团公司成立。
有的认为首席执行官合适,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外资公司等。
有的认为是指合伙人,这主要是指合伙制公司。
有的认为是指个体投资人,这主要是指个体经济而言。
总之,主要负责人的形式很多,在法律上统称为主要负责人。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主要负责人。
一般而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主要负责人。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里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负责人或者副职,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班组长以及每个岗位工人身上。
只有明确安全责任,分工负责,才能形成比较完整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激发职工的安全责任感,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事故,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有:
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副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副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或者正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③生产经营单位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机构的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职能机构工作人员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④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长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是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
安全生产工作搞得好不好,关键在班组长。
班组长督促本班组的工人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工作冒险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⑤岗位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每个岗位的工人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保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
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发展得如何,经济实力如何,在市场上有没有竞争力,很重要的一点取决于其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的严格程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不好,生产经营单位的效益就不好,在市场上也就不能生存。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系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生存和发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也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具体化。
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只有通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才能真正落到实处,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
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某一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所制定的具体规章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本身是一项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是搞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只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建立和规范安全管理程序,有效地搞好安全生产。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发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作用。
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要设立专门的账户或者科目,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安全生产投入资金。
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备更新等安全投入项目完成后,主要负责人要组织进行验收,检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建设安全技措工程,如防灭火工程、通风工程等;二是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三是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四是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是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要定期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存在的事故隐患,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立即处理解决;难以处理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加强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一种在事故发生之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好的事故救援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非常重要,必不可少。
它的作用是,一旦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就能够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避免事故救援的盲目性。
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状况,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单位可能出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明确从业人员各自的责任,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发到每个职能部门、每个班组,并组织大家认真学习,使广大从业人员都知道和了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如发生变化,要重新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旦事故发生,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确定的救援方案开展工作,不要随意改变救援方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安全生产法》讲座第四讲: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律保障
人的因素第一,人是最宝贵、最活跃的生产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劳动者,是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除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和环境、安全技术装备等生产经营工具以外,人在熟练掌握、使用和维护这些安全生产的“硬件”的过程中,是决定的因素。
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种人员中,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的是数量最多的各类从业人员。
也就是说,从业人员能否安全、熟练地操作各种生产经营工具或者作业,能否得到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切实保障,能否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往往决定了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水平。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