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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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股份合作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示范章程(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股份合作社的全称: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股份合作经济社

名称缩写:

勒竹股份社

本股份合作社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金华路107号

第三条本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股份社”)在镇党委、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条本股份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股份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股份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股份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

(六)为本股份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股份社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

(二)由本股份社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

(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四)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股份社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责任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股份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股份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村(居)“两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股份社章程;

(二)审议、决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确的情况特殊的公民是否具备本股份社股东的资格;

(三)审议、决定股份配置、宅基地分配、征地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四)连片50亩以上非农用地出租、建筑面积5000㎡以上厂房物业出租、以及合同期限15年以上的股份社重大土地发包及物业租赁方案。

(五)审议、决定1/10以上有选举权股东提出异议的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六)决定本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即股东户代表)的表决方式,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2/3以上的股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

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55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罢免理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

(三)审议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事项;

(四)审议本股份社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

(七)审议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八)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九)审议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和本股份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任期和报酬。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可以由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本股份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公示5天;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

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5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

(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在15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可以在之后15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股份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5人组成,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

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

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或指定副理事长主持工作的,可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动议,经理事会其他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由指定的副理事长负责主持。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股份社股东,年龄一般应在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四)起草土地承包、物业租赁和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按决议组织实施;

(五)起草集体资产量化处置(包括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

(六)拟定本股份社章程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管理集体资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八)签订承(发)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监督、督促合同的履行;

(九)接受、答复、处理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股份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出席(特殊情况可例外);有1/3理事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股份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是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4人组成,设组长1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组长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理事会成员之间、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之间实行回避制度;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于每月5日前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填写《理财报告书》,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流转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受邀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股份社股东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议并在必要时按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按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提出动议;

(六)受理本股份社股东的委托,查阅财务账目、会计报表和原始凭证等,并根据查阅情况就股东提出的事项作出必要的回复;

(七)协助镇政府或以上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八)协助理事会做好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

(九)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股份社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股份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股份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股份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股份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四章股东

第二十五条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股份社股权,或经股份社遵循民主议事程序确认配置股权的个人,承认本股份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股份社股东。

第五章股份配置及流转

第二十七条固化股份社股权,股份社的股份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配置,个人股部分一次性配置给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并包括下列情况者:

(一)户口仍在本村(居)委会的外嫁女及其子女;

(二)本村(居)委会的五保户(其股权证不发至个人,由股份社托管;股份收益归集体,用于供养五保户;股份不能赠与、继承,其本人去世后,股份划归集体股)

(三)本村(居)委会村民合法收养的子女;

(四)本村(居)委会在读的大、中专学生;

(五)本村(居)委会现役的义务兵(包括士官);

(六)本村(居)委会未及时办理入户手续的婴儿;

(七)本村(居)委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及其违反政策生育的子女(处罚期内不予股红分配,不得办理股份赠与);

(八)本村(居)委会正在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服刑和劳动教养期内,其股权证由股份社托管,且不予股红分配、不得办理股份赠与)。

上述(四)、(五)、(八)类情况者,其原户籍必须是本村(居)委会农业户口。

第二十八条股份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权证,作为股东享有本股份社股权(份)的凭证。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者不予配置股权。

(一)原在党、政、群机关工作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农业人口;

(二)仍未办理农业户口迁出手续的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包括区、镇两级编制)的干部和职工;

(三)在入户时已签订不享受股权合约的迁入农业人口;

(四)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农业人口。

第三十条个人股的股份配置按一人一股的办法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股份社只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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