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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全过程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类型: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

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

 

第一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协议书

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单位(简称:

委托方):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简称:

咨询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咨询行业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上,双方就下述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估算投资额: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和内容

1.正常工程咨询服务:

是指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前期阶段、勘测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工程竣工移交阶段的工程咨询和管理;

2.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是指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理建设程序手续、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具体工作。

3.建设项目法人根据需要选择委托内容。

 

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内容选择表

编号

类型

选择

备注

1

项目前期、勘察设计、施工、竣工移交等全过程正常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正常工程咨询服务

2-1

编制

项目建议书

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2-2

资金申请报告

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2-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3

招标代理

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4

办理建设程序手续

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5

工程勘察

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6

工程监理

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7

工程造价咨询

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8

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9

其他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1.项目投资控制目标:

项目投资控制在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

2.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达到国家相关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或建设项目法人的创优目标。

3.项目工期目标:

建设进度满足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要求。

4.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实现建设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管理目标。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细化,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除通用条款明确规定可以做出不同约定外,专用条款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条款相抵触,否则相关内容无法律效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工程咨询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合同补充协议;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中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乙方投标文件中的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方案、团队人员配置和其它投标承诺;

9.委托人向咨询单位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及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含政府相关的会议纪要);

10.其他合同文件。

11.附录。

即:

附录A相关咨询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仪器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部经理

工程咨询项目部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证名称及注册号:

六、工程咨询服务费

工程咨询服务总服务费(大写):

(¥)。

其中包括:

1.正常工程咨询服务费:

(1)项目前期阶段咨询服务费:

(2)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服务费:

(3)施工阶段咨询服务费:

(4)工程竣工移交阶段咨询服务费:

2.相关具体工作服务费: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费:

(2)办理建设程序手续服务费:

(3)招标代理服务服务费:

(4)工程监理服务费:

(5)造价咨询服务费:

(6)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服务费:

(7)其他相关具体工作服务费:

3.工期延误服务费:

工期延误服务费计算方法:

工期延误服务费=正常工程咨询服务费(元)÷合同工期时间(日)×延误工期时间(日)。

七、期限

1.全过程正常工程咨询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关具体工作服务完成期限: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完成。

(2)办理建设程序手续服务期限(分单项):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完成。

(3)招标代理服务期限(分单项):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完成。

(4)工程监理服务期限(分单项):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完成。

(5)造价咨询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6)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7)其他相关具体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有权对咨询方的咨询项目部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提出调整的权利。

2.委托方有权对咨询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计划书》、《全过程工程咨询详细计划》等咨询文件提出修改意见。

3.委托方有权对工程咨询项目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4.委托方有权依照相关法规和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条款追究咨询方的违约责任。

5.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后每一阶段咨询工作开始前日内为咨询方开展咨询管理提供工作的基础数据、技术资料、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基本工作条件等。

6.委托方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汇总后的所有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咨询方,必要时邀请咨询方人员参加。

7.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咨询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8.委托方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咨询方。

9.委托方在合同期内及时处理和回复咨询方的咨询文件和报告等。

10.委托方的原因造成咨询方编制的咨询文件做出重大修改或返工时,应另行增加费用,其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出现工期延误的其服务期相应顺延,并向咨询方支付工期延误费。

11.委托方不得将咨询方的咨询成果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委托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

九、咨询方的权利和义务

1.咨询方有权依照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2.咨询方有权按照经委托方审核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计划书》、《全过程工程咨询详细计划》等咨询文件内容和计划开展独立的咨询工作。

3.咨询方有权对委托方提出工程《咨询意见》,因委托方拒不接受或过时处理咨询方工程《咨询意见》而造成建设项目损失的,咨询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4.咨询方有权依照相关法规和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条款追究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5.咨询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6.咨询方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方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计划书》、《全过程工程咨询详细计划》、工程《咨询意见》等咨询文件。

7.咨询方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专利技术、商业资讯和咨询结果保密。

8.按照相关规定和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提供优质工程咨询服务。

9.咨询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咨询成果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咨询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双方承诺

1.咨询方向委托方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遵守本工程咨询委托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提供建设工程全过程优质咨询服务。

2.委托方向咨询方承诺,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全面支持咨询方的工程咨询工作,为咨询方派遣项目建设现场的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房、资料、办公设备,并按时支付服务酬金。

3.本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方:

(盖章)咨询方: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全过程工程咨询通用条款

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1.1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建设工程。

(2)“委托方”(甲方)是指对工程咨询建设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和目标等要求,委托咨询方完成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的一方。

(3)“咨询方”(乙方)是指按照工程咨询委托合同约定,具有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并具体承担项目建设咨询和管理工作的一方。

(4)“工程咨询项目部”是指由咨询方组建并代表咨询方实施咨询和管理具体项目建设工作的机构。

(5)“工程咨询项目部经理”是指由咨询方任命并全面履行建设项目工程咨询职责和管理工程咨询项目部的责任人。

(6)“临时工程”是指为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建设的各种临时工程。

(7)“正常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国家和省相关法规所定义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的工作。

(8)“相关具体工作服务”是指委托方额外委托咨询方承担“正常咨询工作”之外的具体工作。

(9)“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 “服务”是指工程咨询方根据本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工程咨询工作服务、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第二条本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以及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和文件。

第三条本合同中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双方责任

第四条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委托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违反相关建设法规和建设合同约定随意要求参建方改变经批准的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合同条款等,不得要求咨询方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项目建设管理。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误、投资增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委托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3.委托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委托方应与咨询方协商解决和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条咨询方责任

1.咨询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咨询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违反相关建设法规和建设合同约定随意要求参建方改变经批准的建设方案、合同条款等,不得要求参建方违反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项目建设。

咨询方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误、投资增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咨询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3.咨询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咨询方应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和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章项目变更

第六条应委托方或咨询方的请求,在不改变项目的技术标准、功能、建设规模和使用安全及不超出总概算投资的前提下,可对项目进行适度的变更,被请求一方应积极配合变更。

第七条涉及项目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的合理变更,以及概算中漏项,计列的大宗设备、材料、分项工程单价与市场价明显偏低等导致相应的招标不能正常进行及相应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委托方应将变更内容书面报告建设项目批准部门。

第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当咨询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咨询义务时,委托方可向咨询方发出告知书,直至解除咨询合同,咨询方应赔偿委托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九条当委托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时,咨询方可以向委托方发出告知书,直至解除咨询合同。

委托方应赔偿咨询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第十条当委托方或咨询方请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请求方应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因解除本合同致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的情况外,合同解除请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委托方后,且工程咨询服务费按合同支付完毕,除法律规定和缺陷责任期服务条款仍然有效外,本合同即终止。

第七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二条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端或分歧。

如在14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一致,应将争端事项提交调解人进行调解。

调解人由双方协商聘请,或向湖南省相关行业协会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授权机构申请选派一名调解员。

 双方应在聘请调解员14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联合与调解员共同商定交流有关资料的计划和将采取的协商步骤。

 协商应在保密情况下进行。

如双方接受调解员的最终建议,就解决争端达成一致意见,应形成书面协议,经双方代授权表签字后,约束双方遵照执行。

 如双方在约定期间未达成一致协议,任一方可请调解员提供一份给双方的无约束力的书面意见。

除经双方书面同意,调解员的上述意见不能作为随后任何诉讼程序中的证据。

 调解中,各方作证等支出自行承担,其他费用双方均摊,或按调解员决定分摊。

 如双方在聘请调解员28天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期间内未能达成协议,可将争端事项提交仲裁或向湖南省建设项目批准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支付

 第十三条正常工程咨询、相关具体服务工作、工期延误的服务报酬,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四条如果委托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服务报酬,除及时向咨询方补付拖欠服务报酬外,另向咨询方额外支付拖欠服务报酬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时间为自规定应支付之日起到补付拖欠服务报酬日止,滞纳金按拖欠服务报酬额×0.01%×滞纳金计算时间(日)计算。

咨询方可在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结算时申请滞纳金。

第十五条支付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六条如果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支付通知单中的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单24小时内向咨询方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咨询方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第九章保修期责任和终身责任

第十七条对本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咨询方应承担督促、组织、落实、管理责任单位的维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责任,若咨询方未履行保修期职责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修期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若本合同或法规对个别保修项规定较长的保修期,不在第十七条规定之内。

咨询方接通知后仍须参与保修。

第十九条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批注!

此条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十章其他

第十九条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按专用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咨询方对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合同中的工程使用。

双方互相提供的文件资料有保密要求的,未经允许,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和提供,违反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书面通知,在专用条款中要求标明接收地点和时间的。

以签收单确认。

 第二十三条 在履约过程中出现合同条款、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文书之间产生歧义时,以最近时间形成的文书条款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为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部分全过程咨询专用条款

1.定义与解释

1.1本合同文件使用。

1.2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

(2);

(3);

(4);

……

2.工程咨询范围和内容:

2.1正常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

、、、

、、。

2.2相关具体工作服务范围和内容:

、、

、、、

、、。

3.工程咨询依据

3.1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标准等;

3.2各建设阶段文件、报告、设计图纸、批文等;

3.3全过程工程咨询委托合同及其他项目建设合同、采购合同等;

3.4在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决定意见,确定的方案。

4.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

4.1正常工程咨询工作机构人员

4.1.1工程咨询项目部经理1人(姓名:

);

4.1.2项目前期阶段:

专业咨询工程师:

人;

咨询人员:

人;

一般工作人员:

人;

4.1.3项目勘测设计阶段:

专业咨询工程师:

人;

咨询人员:

人;

一般工作人员:

人;

4.1.4项目施工阶段:

专业咨询工程师:

人;

咨询人员:

人;

一般工作人员:

人;

4.1.5项目工程竣工移交阶段:

专业咨询工程师:

人;

咨询人员:

人;

一般工作人员:

人;

4.2相关具体工作服务机构人员(根据具体内容拟定)。

5.意见回复

咨询方向委托方提交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计划书》、《全过程工程咨询详细计划》应在日内给予书面回复;提交的工程《咨询意见》应在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处理紧急事件报告应在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

6.委托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6.1日内提供项目建建议书和批文及其他相关基础资料;

6.2日内提供BIM软件(大型复杂项目);

6.3施工阶段开工前日内提供工作、生活用房和办公设备;

6.4合同履行完毕日内咨询方返还委托方提供的工作、生活用房和办公设备。

7.委托方与咨询方联系人:

8.违约责任

8.1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8.1.1委托方的违约金确定及支付:

8.1.2委托方的赔偿金确定及支付:

8.2咨询方的违约责任

8.2.1咨询方的违约金确定及支付:

8.2.2咨询方的赔偿金确定及支付:

9.支付

9.1支付货币

工程咨询服务费币种为:

9.2支付申请

咨询方每次应在约定的付款期日前,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支付申请书,委托方在收到支付申请后日内予以支付。

9.3工程咨询服务费支付时间与方式

9.3.1正常工程咨询服务费的支付计划:

支付内容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万元)

备注

工程咨询委托合同首付款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

前期阶段第一次付款

工作开始后之日起日内

前期阶段第二次付款

工作完成后之日起日内

勘测设计阶段第一次付款

工作开始后之日起日内

勘测设计阶段第二次付款

初步设计完成后之日起日内

勘测设计阶段第三次付款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之日起日内

施工阶段第一次付款

施工开始后之日起日内

施工阶段第二次付款

主体完成后之日起日内

施工阶段第三次付款

工程竣工预验收后之日起日内

工程竣工和移交阶段付款

工程竣工验收后之日起日内

最后余款支付

工程移交后之日起日内

9.3.2相关具体工作服务费的支付:

 

9.3.3工期延误服务费的支付

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日内支付。

10.合同生效、变更、延期、解除

10.1生效

本合同生效:

自本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0.2变更

10.2.1一方提出合同变更经另一方同意后,并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

10.2.2延期、解除

1.当非工程咨询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时,双方应签订工期延期协议。

2.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只部分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另一方因此而带来的直接损失。

10.3.其他

10.3.1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方受委托方委托组织的项目考察活动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10.3.2奖励

工程《咨询意见》为委托方产生的附加值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预防投资损失额)×奖励金额的比率+缩短工期×奖励单价。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奖励单价为元/日。

 

附录A正常工程咨询和相关具体工作服务工作范围和内容

A-1项目前期阶段:

A-2项目勘测设计阶段:

A-3项目施工阶段:

A-4项目竣工验收移交阶段:

A-5相关具体工作服务:

附录B委托方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清单

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工程技术人员

2.辅助工作人员

3.联络人员

B-2委托方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办公用房

2.生活用房

3.试验用房

4.样品用房

其他生活条件

B-3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B-4委托方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BIM软件及通讯设备

2.办公设备

3.交通工具

4.检测和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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