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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指引

办税指引

一、怎样办理税务登记证:

1、办理机关:

除南庄镇辖区的,应到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申办税务登记证,地址:

佛山市人民西路12号,电话:

82139604;南庄镇辖区的,到地税南庄税务分局办理,地址:

南庄镇南庄大道西10号,电话:

88338926。

2、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注:

在办证单位领取)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出租方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

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6)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二、怎样申请领购发票:

《文化体育业发票》(见附件1)

1、已办理税务登记证首次购买发票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厅)购买: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FP017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和《纳税人领购发票清单》(附件3)一式两份;

(4)领购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2、再次领购发票,应提供以下资料办理领购手续: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发票领购薄;

(3)领购发票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4)加盖公章的《FP010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附件4)一式两份和《纳税人领购发票清单》一式两份。

附件:

3、发票管理: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购买、库存和验销。

三、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主要的纳税方式是“e税通”申报

怎样使用“e税通”办理纳税事宜:

纳税人要使用“e税通”进行申报纳税,必须先到所属地税征收分局(厅)办理开户手续,签订《e税通电子纳税申报协议书》,并在银行开设扣缴税款帐户。

完成以上有关手续后,就可以从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e税通”软件(网址:

Http:

//)并将该软件安装在自已的计算机上,安装方法是:

1、打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2、到下载专区下载“e税通”系统:

3、下载成功后安装使用,具体做法可咨询主管地税分局。

4、使用“e税通”进行申报纳税,每半年到主管税局报送一次相关报表

注:

有关“e税通”的用户手册和业务指南,可于各地税分局(征收厅)免费索取。

 

教育劳务相关政策

一、营业税、所得税

(一)营业税有关规定。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

①“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

A、初等教育:

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B、初级中等教育:

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C、高级中等教育:

普通初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D、高等教育:

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不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的有:

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

③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不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的有: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2、自2006年1月1日起,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超过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支教费,以开办试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接送校车的收费等,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养育服务收入,一律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3、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如有物业出租业务,包括商铺、住房出租以及把教室、场地出租给其他单位进行活动的,应按“租赁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同时申报房产税。

4、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均应办理税务登记,结合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管理的要求,各类学校应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收入额,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地税发票,未能单独核算免税项目收入额的,一律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地方税有关规定

(一)房产税

1、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

1、学校、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附: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三)、车船使用税

1、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各征收单位联系电话:

南庄分局:

88338932石湾分局:

88338135

环市分局:

88338114澜石分局:

88338195

张槎分局:

88338158人民西厅:

88338066

城门西厅:

88338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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