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花蕾 正槁.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988661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4.3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花蕾 正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花蕾 正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花蕾 正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花蕾 正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花蕾 正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花蕾 正槁.docx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花蕾 正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花蕾 正槁.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花蕾 正槁.docx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花蕾正槁

论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

(姓名)花蕾

内容摘要:

在全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罪犯的劳动改造问题也日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也是争创现代文明监狱的重要考核要素之一。

罪犯是社会化这一过程中的失败者,他们必须通过劳动改造再次社会化,而劳动改造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既是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其重要目的就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再次完成社会化。

本文首先分析了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联系,劳动改造的含义及意义,接着分析了劳动改造在罪犯再社会化中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劳动改在制度及其实施中不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有关问题,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劳动改造,进一步促进对罪犯的再社会化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

劳动劳动改造社会化再社会化问题 完善

劳动改造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过程,劳动改造作为刑罚手段所发挥的固有的稳定作用。

而劳动改造的根本目的在于使罪犯通过强制性劳动改造最终成功适应社会的再社会化。

因此,研究劳动改造与人的再社会化也就具有了极其必要的意义。

我国创造性地将生产劳动引入刑罚执行领域,坚持通过劳动将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既是对他们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一种教育。

一、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定义及联系

(一)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定义

社会化就是个体在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养成独特的个性和人格,从生物人转变成社会人,并通过社会文化的内化和角色知识的学习,逐渐适应社会的生活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社会文化得以积累和延续,社会结构得以维持和发展,人的个性得以健全和完善。

社会化是一个贯穿人生始终的长期过程。

社会化是贯穿于人生始终的问题,包括内化社会价值标准、学习角色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

罪犯需要进行再社会化,即罪犯被迫重新习得社会规范、掌握生活技能,以弥补原来的社会化不足。

再社会化是社会化失败者的重新社会化,是对社会化的补充,其是指用补偿教育或强制方式对个人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不同的再教化过程。

关于“再社会化”的理解常见两种解释:

第一,所谓再社会化即采取强制手段,强迫社会化失败者改变以前的价值标准和行为方式,并向其灌输社会的规范和行为方式,确立新的生活目标。

第二,所谓再社会化是指改变以往的的价值标准与生活方式以适应符合社会规范的价值标准与生活方式。

以上两种解释主要区别在于:

再社会化是否是强制、被动的。

很明显我们这里所说的劳动改造再社会化属于第一种即是一种强制性的教化过程,主要是通过一些特别的机构来实施。

(二)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联系

社会化按照其个体的发展阶段可以分为预期社会化、继续社会化和再社会化。

预期社会,又可以称为初级社会化,是为承担正式的社会角色做准备时期的社会化;预期社会化主要是学习基本的生活技能,掌握基本的行为规范;继续社会化又称为次级社会化,是指个人在初级社会化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社会化的过程;再社会化主要是通过一些特别的方式,教育、劳动改造等改变社会化中失败的社会成员的思想、价值观念和行为习惯,使其能够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达到不对社会造成威胁的效果。

再社会化是比较特殊的一种社会化类型,严格上说不属于个体社会化的必经阶段。

所以说,再社会化是社会化失败者社会化的继续和延伸。

再社会化叫重新社会化是相对于社会化而言的一个基本的范畴。

而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对对罪犯的反社会性矫正。

二、罪犯的再社会化及其特征

再社会化是个体从原来的生活方式向另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转变、适应、文化内化的过程,它意味个体放弃原来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念,以认同一种新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

它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主动的再社会化;另一种是指特殊的带有强制性再社会化,它的教化的对象是越轨者,必须强迫其重新进行社会化,使他们与接受过去决裂,社会通行的价值原则与规范标准,改造成为符合社会期望的人,这是被动的再社会化。

罪犯被强迫参加劳动改造就属于这种被动的社会化。

我们说的罪犯的再社会化定义为:

对犯罪者经过一定的方式的改造,逐渐克服他们在社会化过程中发生的病态,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与社会规范的过程。

从罪犯的再社会化,我们可以认识到,其再社会化的重点是克服其社会化过程中的病态,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矫正他们被扭曲的价值观念和不良的行为方式,并向他们灌输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的规范、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

同时罪犯的再社会化也是一个逐渐引导罪犯适应社会的规范和社会生活的过程。

人的社会化需要一个过程,罪犯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有一个过程,与之相适应,他们的再社会化也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动用多方面的力量,最终的目的是把他们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因此说,罪犯的再社会化具有强迫性和过程性。

三、劳动改造的含义及意义

(一)劳动改造的含义

劳动不仅创造了人类本身,而且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

劳动可以磨练罪犯的意志,培养其社会化人格,可以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充分体验到人生价值的存在。

罪犯可以通过劳动活动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自己的劳动方式,保持与社会的联系、同步发展,最终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改造是指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劳动改造的意义

1、劳动有利于促进罪犯的身心健康。

罪犯在进行生产劳动时,往往消耗大量的体力和汗水,促进自身的血液循环,有利于全身各部分肌肉的生长,保障各种器官正常进行,逐步形成体格健壮的劳动者。

2、劳动改造有利于罪犯群体内部的安定团结。

罪犯通过劳动改造,思想觉悟不但有所提高,而且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客观上减少了罪犯无事生非的机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给监狱创造了稳定因素。

3、劳动改造是罪犯获得真知和正确认识的有效途径。

“对罪犯的改造过程,实质上又是矫正罪犯头脑中对客观世界认识的过程,而正确的认识只能来源于实践。

”①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4、劳动改造是矫正物欲型罪犯的有效途径。

物欲型罪犯的主体特征是:

贪图享乐、好逸恶劳、一味追求生活享乐,物质欲望强烈。

要强制他们劳动,让他们的劳动和物质生活相结合,用他们的部分劳动支付自己服刑的生活费用,剩下的劳动所得财富作为惩罚自己犯罪恶习的补偿。

 5、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

劳动实践是劳动技能养成之源,同时推动劳动技能向前发展。

要想把劳动改造人员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有用之材,必须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自我学习,获取生产经验,最终具有一技之长。

6、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进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

可见劳动改造的一切意义最终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为罪犯成功改造,成功社会化提供有利保证,创造有利条件。

四、劳动改造在罪犯再社会化中的作用

我国在建国初期出现了一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为了解决监狱、看守所拥挤和犯人坐吃闲饭的问题,国家组织犯人从事生产建设劳动,并促使犯人在劳动中得到改造。

我国《劳动改造法》以专门立法形式加以规定。

按照规定,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在劳动改造中,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遵循“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促使他们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最终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从多年的劳动改造实践来看,劳动改造在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是:

(一)劳动改造有助于揭示罪犯犯罪心理

犯罪是罪犯在其犯罪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罪犯的犯罪心理具有隐蔽性,其犯罪心理也与其反社会性相联系。

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是对罪犯进行处罚必须予以考虑的。

经过强迫罪犯进行比较艰苦的生产活动,有助于揭露罪犯的犯罪心理。

在劳动改造中,罪犯的悔罪感和赎罪感,守法意识和道德意识,集体观念和用户观念,劳动的情感和习惯等多数心理能够通过劳动的效率、质量、消耗、协作和态度,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来。

(二)有助于转变罪犯的反社会意识

揭露罪犯的犯罪心理,仅仅是罪犯再社会化的基础和前提。

还必须在揭露的基础上转变罪犯的犯罪心理及反社会性意识。

经过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可以改变原来的反社会性而再社会化。

监狱组织罪犯所从事的劳动,是一种有益于人民、造福社会、遵循生产发展规律、反映人类历史进步的基本实践活动。

这种实践活动按其本性来讲,促使罪犯自觉不自觉地发生着或深或浅或大或小的思想变化。

(三)有助于改变罪犯的不良习惯

在犯罪过程上,多数罪犯养成了蛮横、粗野、懒散、放荡的行为习惯,而要矫正这些不良的陋习和恶习,需要实行依法、严格、科学和文明管理,而在集体化、程序化、文明化的劳动改造过程中进行规范化的管理、监督和训练是一条切实有效的途径。

罪犯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行为活动,有利于从文明生产的角度改变罪犯的陋习和恶习,培养良好的行为方式。

(四)有助于罪犯出狱后的更好适应社会生活

罪犯在出狱后必须要进行社会生活,这也是对其进行处罚的重要目的之一。

尤其是当今时代,当他们走出监狱,回到社会,由于他们的生存竞争能力与社会上的人不是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有可能造成他们成为生活中的弱者。

通过劳动改造,有助于罪犯出狱后更好适应社会生活。

主要是:

1、培养就业能力。

劳动可以使罪犯在劳动中学到一些做人的道理,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和提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

在回归后,他们需要就业,通过劳动盖在,培养他们的就业能力,有助于他们就业。

2、培养市场观念。

适应市场的监狱生产,有助于罪犯摆正个人与市场的关系。

一方面看到,个人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只有生产出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劳动中所包含的改恶从善的赎罪因素、创造价值的技能因素、有所奉献的道德因素才能以物化的形式体现出来。

3、培养职业道德观念:

服务用户的监狱生产,有助于培养罪犯的职业道德观念。

互相交织的生产联系,使罪犯实际地感受到,在商品生产中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又都为他人服务。

4、培养竞争观念。

参与竞争的监狱生产,有助于培养罪犯的竞争意识。

使罪犯懂得要在商品社会的环境中正常地生产和生活,就必须自觉培养社会主义的竞争意识。

而竞争的实质就是通过比较,优胜劣汰。

五、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再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国家,在改造犯罪者这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也使得许多的罪犯重新走进社会,也再次完成了社会化,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但并不是说就完美无缺,就我国目前的劳动改造条例依然是几十年代的模式,在许多方面也还不具体、明确,远远落后与二十一世纪的时代要求。

在有些理论方面也不能适应当代的刑罚执行理念,致使接受劳动改造群体的保护还无法可依,所以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法律保护意义深远而重大,建立健全的罪犯劳动改造的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是当务之急。

当前我国劳动改造在罪犯的再社会化的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一)社会资源没有充分利用

犯罪的问题本来就是一个社会的问题,他是在社会的各种消极因素作用下发生的,犯罪现象也是社会现象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犯罪问题的最终的解决,必须有社会的因素的积极参入,在我国,一般来说,监狱是罪犯再社会化的主体,但是假释、缓刑是在监狱之外进行的。

但是在国外监狱以外的学校也可以协助监狱进行文化技术教育,而且公司、企业等社会团体很早就介入到监狱的工作之中,有的还在监狱招收合格的技术人员。

这样,当罪犯出狱时,就能很快的适应社会的生活,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定位与生存的方式。

在香港,一些犯罪比较轻或者判处的刑罚比较轻的人,可以在社区有关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社会服务,从而接受社区矫正。

但是在我国改造只过分的强调监狱等行刑机构,不重视,或者说忽视社会资源的巨大作用。

把改造罪犯看成是行刑机构的事。

其结果是犯罪行刑完毕后,社会机构不接受他们,他们也不能适应社会,在社会生活中,只能茫茫然,不知所措,最终,可能一些人还是回到原来的生活的轨道,从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英语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