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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

法制史复习资料

题型:

判断10、单选10、名词解释5、论述1

【导论】

一、中国传统法制主要特征

1、法自君出,君权至上(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自身却不受法的约束,不承担法律义务。

2、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将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合并制定在一部法律中,以“律、令、格、式”作为法律的基本形式。

法律以刑法为主体)

3、礼法结合(源自于商周时期的“礼”论体系被注入法律体系中,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合理论基础。

如唐代时的“一准乎礼”、“引经决狱”)

4、法政合一(司法与行政职能由同一行政机构的长官所掌控,司法从属于行政。

【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

1、刑始于兵

(1)原始社会部落与部落间的战争产生了法律(氏族战争--氏族融合,古人认为,战争也是一种刑罚。

据《国语·鲁语上》: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陈之市朝。

”)

(2)军事长官同时亦为司法长官(据《尚书·舜典》,舜命皋陶说:

“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

”)

{二、夏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确立了以“天命观”为核心的“天讨有罚”、“恭行天之罚”等奉天罚罪的立法思想

主要法令:

1、《甘誓》:

最早的军令

2、《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尚书大传》:

“夏刑三千条。

、《周礼·秋官·司法》: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三、商朝立法制度}

立法思想:

1、“君权神授”的法律思想(《尚书·召诏》:

“有殷授天命。

”、《史记·夏本纪》:

“汤修德,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

”)

2、“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尚书·汤誓》: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礼记·曲礼》:

“敬鬼神,畏法令。

”)

主要法令:

1、《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两次修刑;条文数

2、《官刑》:

惩治官吏犯罪的法律

《墨子·飞乐上》:

“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

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

三风十愆:

三风:

淫、乱、巫风;十愆:

三风衍生出的十种行为;

3、弃灰之法

《韩非子·内储说上》说: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

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

仲尼曰:

“知治之道也。

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可也。

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

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司法机构:

司寇--史正--士、蒙士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1、“以德配天”(《诗经》:

“天命靡常”《尚书》: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德”三个基本方面:

敬天、敬祖、保民)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3、礼治思想

(1)“礼”的渊源(礼始于习惯)

(2)主要内容

“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

“本”:

礼的核心:

“亲亲”:

“亲亲父为首”“尊尊”:

“尊尊君为首”

“长长”、“男女有别”

“文”(形式):

五礼(军凶嘉宾吉)、六礼、九礼

五礼:

(军:

行军打仗之礼、凶:

丧葬之礼、嘉:

冠婚之礼;冠:

成年、宾:

迎宾待客之礼、吉:

祭祀之礼)

(3)基本特征

《礼记》: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庶人有庶人的礼,大夫有大夫的礼,两者不可僭越;1、宫刑以上可用赎刑代替2、上请到君主来裁定)

(4)“礼”与“刑”的关系

共同点:

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

成了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不同点:

“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已

然的制裁。

关系:

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礼”所禁止的,必为“刑”所不容的。

《汉书》: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4、宗法制与分封制

以血缘为纽带,将家族组织与国家制相结合的政治形式。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主要法律: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2、《九刑》:

《左传·召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做九刑。

”制定了“五刑”

3、《吕刑》

《尚书·吕刑》: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做吕刑。

”制定了“五罚”的赎刑制度。

赎刑:

五刑—>五罚—>五过

4、《牧誓》

5、《康诰》、《酒诰》(禁酒令)

6、周礼

法律内容:

刑事法律制度(了解各种原则)

1、刑事法律原则

(1)三赦;《汉书·刑法志》:

“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愚蠢。

(2)三宥;《周礼·秋官·司刺》:

“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尚书·康诰》:

“人有小罪,非眚,乃为终,……,有厥虽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灭,……,时乃不可不杀。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遗忘:

疏忽大意的过失;眚:

过失;非眚:

初犯、偶犯;终:

惯犯)

(3)三刺

《周礼》: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尚书·吕刑》: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尚书·康诰》:

眚、终

(4)罪人不孥、罔厉杀人

《左传》: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尚书·梓材》:

“罔厉杀人。

”(不杀无罪者)

(5)宽严适中

《尚书·立政》:

“兹事有慎,以列用中罚。

(6)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7)同罪异罚:

“八辟”(——>三国的“八议”的渊源)

2、刑罚制度

(1)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2)五罚:

墨,;劓,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

(百锾:

六百两黄铜)

(3)鞭、扑、流、赎

(4)圜土之制(监狱)

(5)嘉石之制(监狱)

3、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尚书·康诰》:

“元恶大憝,鈏惟不孝不友。

(2)寇攘奸宄《尚书·康诰》:

“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

(3)杀越人于货《尚书·康诰》:

“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

(4)群饮《尚书·康诰》:

“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周,予其杀。

(5)“贼”、“藏”、“盗”、“奸”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

(8)违背誓言

(9)五种职务犯罪《尚书。

吕刑》:

“五过之疪,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惟官:

官官相护、惟反:

公报私仇、惟内:

徇私枉法(亲戚)、惟货:

贪污受贿、惟来:

熟人打招呼而枉法裁判(外人))

(三)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中后期出现了“私田”和土地买卖。

2、契约和债

(1)买卖契约

“质”、“剂”(质:

大市、长券、牛马奴隶;剂:

小市、短券、兵器珍宝)

(2)借贷契约

“傅别”

(三)婚姻继承制度

1、结婚

(1)婚龄

《韩非子。

外储说右下》:

“令男子年二十而室,女年十五而嫁。

(2)一夫一妻多妾制

媵嫁制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4)同姓不婚(附远厚别)

(5)六礼(P35)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前贫贱后富贵,与更三年丧)

3、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王--司寇--乡士、遂士

(中央)(地方)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刑事与民事案件区分

“讼”:

“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民事)

“狱”:

“狱,谓相告以罪名者。

”(刑事)

2、起诉与受理

起诉状:

民事—“傅别”;刑事—“剂”

诉讼费:

民事—“束失”;刑事—“钧金”

晚辈不可告长辈,下级不可告上级

3、审理方式

“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

讲话,色;脸色,气:

喘气,耳:

听力,目:

眼神)

证据:

当事人陈述和口供、物证、书证、盟誓

《尚书·吕刑》:

“有旨无简不听”(旨:

口供,简:

物证,书面)

4、判决

判决书:

成劾

宣判:

“读鞫”(鞫:

审判)

上诉:

“乞鞫”

(三)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各国立法活动

1、郑国

(1)铸刑书(前536年):

子产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打破了“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

争论:

叔向

(2)用竹刑:

邓析

《左传》:

“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破特权、解制度、断法律(断于发律)

2、晋国

(1)“被庐之法”9战争打仗的法律)

(2)常法:

赵盾

(3)制刑书:

范宣子

(4)铸刑鼎:

赵鞅、荀寅(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争论:

孔子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的立法思想:

刑无等级、刑断于法、轻罪重罚

一、各国变法与立法活动

1、魏国:

李悝

(1)尽地力之教

(2)善平籴

(3)作《法经》

主要内容:

《晋书·刑法志》: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弃自魏文候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谕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盗:

侵害财产的行为,贼:

侵害人身的行为,《囚》:

审理、判断,《捕》:

抓捕,《具律》:

刑法总则】

历史地位:

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2、楚国:

吴起

3、秦国:

商鞅

(一)1、改法为律、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2奖励军功

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二)1、废井田、开阡陌

2、普遍推行县制,统一度量衡

3、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秦朝的法律制度】

立法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

●推行法家路线

●法令由一统:

全国法律统一

●事皆决于法:

所有的事情都有法律来决定

●以刑杀为威(轻罪重刑)

秦二世时期

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

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首次发现秦简。

●10种,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编年纪》、《语书》

●第二部分:

主要是秦律令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

●第三部分:

《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第四部分: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第五部分:

《为吏之道》,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

●第六部分:

《日书》(甲、乙种)

法律形式   

●律

●令(制、诏)

●式(封诊式)

●法律问答(司法解释)

●廷行事(判例法)

●程、课(程:

工人,课:

牛羊;手工劳动的效率和标准)

行政法律制度

1、机构设置

(1)中央机构

三公: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监察)

九卿:

奉常、朗中令、卫尉、太仆、廷尉(中央的司法机关)

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地方机构

郡:

郡守--郡尉、断狱都尉

县:

县令(长)--县尉、县丞

乡:

有秩--啬夫、三老、游徼

里:

里正、里典

亭:

亭长

刑事法律制度

●1、刑事法律原则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子六十五寸、女子六十二寸)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

故意,不端:

不故意、过失)

●数罪并合论罪

●共犯加重(>=5人或者>=600钱,加重处罚)

●自首减刑

●诬告反坐

刑名

(2)肉刑:

●墨、劓、斩左右趾、宫,并与劳役刑(作刑)结合使用。

●(3)劳役刑(徒刑):

(在秦代无时间限制)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鬼薪、白粲(男:

鬼薪、女:

白粲,挑最白的米祭祀)

●隶臣妾(男做隶臣,女做隶妾)

●司寇、作如司寇(男:

司寇、女:

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4、耻辱刑

髡(剃光)、耐剃两鬓);完

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出

●告发(公诉)

●举发(自诉)

(2)告诉的限制

●限制子女告父母、奴隶告主人

●公室告、非公室告(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人】、非公室告:

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女婢)

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构

御史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2、地方监察机构

监御史

【两汉的法律制度】

汉代立法制度

(一)汉代立法思想的演变

1、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文武并举、设刑者不厌轻、稀力役而省贡献)

2、汉武帝以后:

董仲舒--新儒家思想:

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神权法思想);阴阳合分论、三纲五常(尊卑思想);德主刑辅、先教后刑(教化思想);春秋大一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统治思想)

武帝及西汉中后期: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九章律》(9)(萧何)+《傍章》(18)(叔孙通)+《越宫律》(27)(张汤)《朝律》(6)(赵禹)

法律形式

1、律:

正统的法典

2、令:

皇帝命令(此时律令不分)

3、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

谓之类例。

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1)矜老恤幼(刑事责任年龄)(汉律儒家化,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七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可以减免刑罚)

(2)亲亲得相首匿(孔子: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父子相隐”的学说(儒家),除了你烦,大逆以外,卑幼,隐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卑幼,隐匿,尊亲长除死罪需上请廷尉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汉律儒家化】)

(3)先自告除其罪(上请原则”同罪异罚【汉律儒家化】)

(4)有罪先请(贵族官员)

刑罚制度

汉初刑制的变化(汉承秦制)

死刑

殊死,即斩首。

肉刑

徒刑

有明确的刑期

顾山:

为女徒犯规定的专门的赎罪的方法,即让其一个月出三百钱雇用他人代之服劳役,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意义

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同时为从奴隶制五刑走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民事和经济制度

1、家庭关系

(1)基本原则:

父为子纲

(2)表现:

家长掌握家内事务权力;不孝罪(轻侮法);同居共财(别籍异财)

2、婚姻法

(1)基本原则:

夫为妻纲

(2)基本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结婚:

六礼,女子30不嫁需“五算”(五倍赋税)

(4)离婚:

七弃、三不去

3、继承法

(1)遗产分配方式:

诸子均分、

(2)已有遗嘱继承

(3)已有收养制度

司法制度

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

皇帝

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廷尉

地方:

州--州牧(汉灵帝)

郡--郡守、决曹掾

县--县令

诉讼制度

5、执行

秋冬行刑

录囚:

平反冤狱:

皇帝、刺史、郡守

6、春秋决狱:

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用春秋经义来进行判案

原心定罪:

(核心,“志善而违法者,免;之恶而合法者,诛;”“源其心本其志”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国——《魏律》(《新律》)

【通过科,对,《汉律》进行修改--->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盗、

贼、囚、捕、杂、户+刑名、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令留、)惊事、偿脏、免坐

两晋法规(具体见笔记)

西晋——《晋律》/《张杜律》

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故又称《泰始律》。

该律曾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

(纳礼入律)

《晋律》20篇,620条,27657字;《晋令》40篇,2306条,98643字;《晋故事》30卷,与律令同行。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在(第一次区分律令)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增设《关市律》、《水土律》、《诸侯律》将七百余万字的汉末律讼精简到约十二万六千字。

(3)体例上《刑名》变为《刑名》《法例》。

(4)“准五服以制罪”入律(根据亲疏关系来定罪名)

(服丧)丧服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

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十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

(5)在内容上“礼律并重”;

(6)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南朝法规

沿用《晋律》

《陈律》:

始用“官当”一词,规定官判四、五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两年,公罪可处罚金;二年刑,可用赎金。

起源于晋律的“杂抵罪”:

通过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

北魏首次将“官当”一词入律。

北朝法规

1、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

“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治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河。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

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

(2)在罪名方面有:

大不敬、不道、杀人等;

(3)在刑名方面有:

死刑、流刑、宫刑等。

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法律儒家化)

(4)内容上增加“存留养亲”即“留养”制度。

(5)法律形式上,以格代科。

律无正条者编为格。

2、东魏——《麟趾格》“以格代科”

3、西魏——《大统式》以式为法典名称

法律形式的变化

1、律

(1)体例上调整

《魏律》:

《具律》——《刑名》,篇首

《晋律》:

《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律》:

《刑名》+《法例》——《名例》(自北齐至清,皆为第一篇)

(2)篇目上变化

18篇——20篇——12篇

2、令

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两晋)

3、格(北魏,以格代科)

4、式(起源为封诊式)

刑事立法

1、“八议”、“官当”入律。

九品中正制——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庶族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以官品或爵位抵罪。

2、确立“重罪十条”(北齐)。

反逆、大逆、降、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诉讼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1、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直诉制度——登闻鼓(两晋)

6、刑讯用测立法。

【隋唐的法律制度】

隋朝的法律制度

1、《开皇律》

(2)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3)规定“八议”制度;

(4)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思想

1、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2、法律务求宽简,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

3、宽简适中,简约易明

4、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二)立法状况

1、《武德律》

2、《贞观律》

创设加役流、缩小缘坐范围、规定某些原则

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用儒家思想进行解释)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4、《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设计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时期张葵编定。

即:

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3)法律形式

1、律(国家基本法典)

2、令

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

3、格(对律令的补充)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管理法规。

“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

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固定格式)

唐律的主要内容

1、刑事立法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1)五刑―――笞、杖、徒、流、死。

(2)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4)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轻,私罪重)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笃疾,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

自首减免刑罚;【犯罪未被举发而交待为“自首”,犯罪已发而投案者为“自新”,自首的例外:

“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尝”、“越渡官及奸”、“私习天文”(恢复原状为原则,赃物必须可以归还)】

共犯区分首从;(造意者为主犯,监临主守为主犯,家长为主犯,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只处一刑)

同居相隐不为罪;(即同财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容隐犯罪者,可以减免刑事责任。

其具体规定,一是同居者和大功以上亲及部分近亲属相隐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凡人三等论处;三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一类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之律。

它是继承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进一步完备化和制度化的产物。

类推

出罪——“举重明轻”

入罪——“举轻明重”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化外人”);

同类相犯

异类相犯

(化外人即教化之外的人,古时指外国人。

依据《唐律疏议》“化外人有犯”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这一原则在明代发生了变化,“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一律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六杀、六赃

六杀:

谋杀(预谋)、顾杀(没有预谋,情急之下杀人)、过失杀(过失杀人)、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戏杀(以力共戏)、误杀(错杀对象)

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司职能)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察)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京城为:

京兆尹;地方:

州县长官(刺史、县令)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1)起诉

举劾(公诉)和告发(他诉)

告诉(自诉)

不可越级上诉(例外可密告随近官司)

直诉

直诉:

登闻鼓、邀车架、立肺石、上表

告诉的限制

卑幼不可告尊长,除谋反大逆,奴婢不可告主人

4、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

其下设台院(中央百官)、殿院(朝吏)、察院(地方检察)。

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

5、法官责任

出入人罪:

故意:

判重判轻多少,以剩论。

过失:

失于入者,各减三等;(轻判重)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重判轻)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立法状况}

(1)宋朝的立法活动及其特点

1、《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每篇之下设“门”。

(2)增加209条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并附于律文之后(包括“起请”32条)

(3)增加了“折杖法”;

3、立法活动的特点

——编敕和“以敕代律”(宋神宗时期,一断以敕)

(2)法律形式

 除律外,主要有:

1、敕、令、格、式、

2、断例(指官府的案例)【2+3都是例】

3、指挥(上级对下级的命令)

4、申明

5、看详。

(三)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1、加重对“盗贼”的处罚(宋神宗时期,46%都被定为重地)

(1)“重法地法”(开封及其诸县被定为重法地,在此犯罪重于其他地方)

(2)“盗贼重法”(凡在全国范围内,只要饭了盗窃重罪,相当于重法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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