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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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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
判断10、单选10、名词解释5、论述1
【导论】
一、中国传统法制主要特征
1、法自君出,君权至上(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自身却不受法的约束,不承担法律义务。
)
2、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将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合并制定在一部法律中,以“律、令、格、式”作为法律的基本形式。
法律以刑法为主体)
3、礼法结合(源自于商周时期的“礼”论体系被注入法律体系中,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合理论基础。
如唐代时的“一准乎礼”、“引经决狱”)
4、法政合一(司法与行政职能由同一行政机构的长官所掌控,司法从属于行政。
)
【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
1、刑始于兵
(1)原始社会部落与部落间的战争产生了法律(氏族战争--氏族融合,古人认为,战争也是一种刑罚。
据《国语·鲁语上》: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陈之市朝。
”)
(2)军事长官同时亦为司法长官(据《尚书·舜典》,舜命皋陶说:
“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
”)
{二、夏朝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确立了以“天命观”为核心的“天讨有罚”、“恭行天之罚”等奉天罚罪的立法思想
主要法令:
1、《甘誓》:
最早的军令
2、《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尚书大传》:
“夏刑三千条。
、《周礼·秋官·司法》:
“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
{三、商朝立法制度}
立法思想:
1、“君权神授”的法律思想(《尚书·召诏》:
“有殷授天命。
”、《史记·夏本纪》:
“汤修德,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
”)
2、“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尚书·汤誓》:
“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礼记·曲礼》:
“敬鬼神,畏法令。
”)
主要法令:
1、《汤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两次修刑;条文数
2、《官刑》:
惩治官吏犯罪的法律
《墨子·飞乐上》:
“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
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
”
三风十愆:
三风:
淫、乱、巫风;十愆:
三风衍生出的十种行为;
3、弃灰之法
《韩非子·内储说上》说:
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
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
仲尼曰:
“知治之道也。
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可也。
且夫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离所恶,此治之道。
一曰,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
司法机构:
司寇--史正--士、蒙士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立法思想:
1、“以德配天”(《诗经》:
“天命靡常”《尚书》: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德”三个基本方面:
敬天、敬祖、保民)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3、礼治思想
(1)“礼”的渊源(礼始于习惯)
(2)主要内容
“先王之立礼也,有本有文”
“本”:
礼的核心:
“亲亲”:
“亲亲父为首”“尊尊”:
“尊尊君为首”
“长长”、“男女有别”
“文”(形式):
五礼(军凶嘉宾吉)、六礼、九礼
五礼:
(军:
行军打仗之礼、凶:
丧葬之礼、嘉:
冠婚之礼;冠:
成年、宾:
迎宾待客之礼、吉:
祭祀之礼)
(3)基本特征
《礼记》: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庶人有庶人的礼,大夫有大夫的礼,两者不可僭越;1、宫刑以上可用赎刑代替2、上请到君主来裁定)
(4)“礼”与“刑”的关系
共同点:
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
成了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不同点:
“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已
然的制裁。
关系:
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礼”所禁止的,必为“刑”所不容的。
《汉书》: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
4、宗法制与分封制
以血缘为纽带,将家族组织与国家制相结合的政治形式。
嫡长子继承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主要法律:
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
2、《九刑》:
《左传·召公六年》:
“周有乱政,而做九刑。
”制定了“五刑”
3、《吕刑》
《尚书·吕刑》:
“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做吕刑。
”制定了“五罚”的赎刑制度。
赎刑:
五刑—>五罚—>五过
4、《牧誓》
5、《康诰》、《酒诰》(禁酒令)
6、周礼
法律内容:
刑事法律制度(了解各种原则)
1、刑事法律原则
(1)三赦;《汉书·刑法志》:
“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愚蠢。
”
(2)三宥;《周礼·秋官·司刺》:
“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尚书·康诰》:
“人有小罪,非眚,乃为终,……,有厥虽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为眚灭,……,时乃不可不杀。
”(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遗忘:
疏忽大意的过失;眚:
过失;非眚:
初犯、偶犯;终:
惯犯)
(3)三刺
《周礼》: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
”《尚书·吕刑》:
“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尚书·康诰》:
眚、终
(4)罪人不孥、罔厉杀人
《左传》:
“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尚书·梓材》:
“罔厉杀人。
”(不杀无罪者)
(5)宽严适中
《尚书·立政》:
“兹事有慎,以列用中罚。
”
(6)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
(7)同罪异罚:
“八辟”(——>三国的“八议”的渊源)
2、刑罚制度
(1)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
(2)五罚:
墨,;劓,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
(百锾:
六百两黄铜)
(3)鞭、扑、流、赎
(4)圜土之制(监狱)
(5)嘉石之制(监狱)
3、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尚书·康诰》:
“元恶大憝,鈏惟不孝不友。
”
(2)寇攘奸宄《尚书·康诰》:
“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
”
(3)杀越人于货《尚书·康诰》:
“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
”
(4)群饮《尚书·康诰》:
“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周,予其杀。
”
(5)“贼”、“藏”、“盗”、“奸”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
(8)违背誓言
(9)五种职务犯罪《尚书。
吕刑》:
“五过之疪,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惟官:
官官相护、惟反:
公报私仇、惟内:
徇私枉法(亲戚)、惟货:
贪污受贿、惟来:
熟人打招呼而枉法裁判(外人))
(三)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
中后期出现了“私田”和土地买卖。
2、契约和债
(1)买卖契约
“质”、“剂”(质:
大市、长券、牛马奴隶;剂:
小市、短券、兵器珍宝)
(2)借贷契约
“傅别”
(三)婚姻继承制度
1、结婚
(1)婚龄
《韩非子。
外储说右下》:
“令男子年二十而室,女年十五而嫁。
”
(2)一夫一妻多妾制
媵嫁制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4)同姓不婚(附远厚别)
(5)六礼(P35)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前贫贱后富贵,与更三年丧)
3、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
三、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周王--司寇--乡士、遂士
(中央)(地方)
(二)主要诉讼制度
1、刑事与民事案件区分
“讼”:
“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民事)
“狱”:
“狱,谓相告以罪名者。
”(刑事)
2、起诉与受理
起诉状:
民事—“傅别”;刑事—“剂”
诉讼费:
民事—“束失”;刑事—“钧金”
晚辈不可告长辈,下级不可告上级
3、审理方式
“五听”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
讲话,色;脸色,气:
喘气,耳:
听力,目:
眼神)
证据:
当事人陈述和口供、物证、书证、盟誓
《尚书·吕刑》:
“有旨无简不听”(旨:
口供,简:
物证,书面)
4、判决
判决书:
成劾
宣判:
“读鞫”(鞫:
审判)
上诉:
“乞鞫”
(三)监狱制度
“圜土”、“囹圄”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各国立法活动
1、郑国
(1)铸刑书(前536年):
子产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打破了“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
争论:
叔向
(2)用竹刑:
邓析
《左传》:
“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破特权、解制度、断法律(断于发律)
2、晋国
(1)“被庐之法”9战争打仗的法律)
(2)常法:
赵盾
(3)制刑书:
范宣子
(4)铸刑鼎:
赵鞅、荀寅(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争论:
孔子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战国时期的立法思想:
刑无等级、刑断于法、轻罪重罚
一、各国变法与立法活动
1、魏国:
李悝
(1)尽地力之教
(2)善平籴
(3)作《法经》
主要内容:
《晋书·刑法志》: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弃自魏文候师李悝。
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谕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
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
”
【盗:
侵害财产的行为,贼:
侵害人身的行为,《囚》:
审理、判断,《捕》:
抓捕,《具律》:
刑法总则】
历史地位:
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2、楚国:
吴起
3、秦国:
商鞅
(一)1、改法为律、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2奖励军功
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二)1、废井田、开阡陌
2、普遍推行县制,统一度量衡
3、分户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秦朝的法律制度】
立法制度
●
(一)立法指导思想
●推行法家路线
●法令由一统:
全国法律统一
●事皆决于法:
所有的事情都有法律来决定
●以刑杀为威(轻罪重刑)
秦二世时期
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
云梦秦简是1975年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首次发现秦简。
●10种,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编年纪》、《语书》
●第二部分:
主要是秦律令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
●第三部分:
《法律答问》,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第四部分: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第五部分:
《为吏之道》,官吏应遵守的一些原则要求。
●第六部分:
《日书》(甲、乙种)
法律形式
●律
●令(制、诏)
●式(封诊式)
●法律问答(司法解释)
●廷行事(判例法)
●程、课(程:
工人,课:
牛羊;手工劳动的效率和标准)
行政法律制度
1、机构设置
(1)中央机构
三公: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监察)
九卿:
奉常、朗中令、卫尉、太仆、廷尉(中央的司法机关)
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2)地方机构
郡:
郡守--郡尉、断狱都尉
县:
县令(长)--县尉、县丞
乡:
有秩--啬夫、三老、游徼
里:
里正、里典
亭:
亭长
刑事法律制度
●1、刑事法律原则
●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子六十五寸、女子六十二寸)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
故意,不端:
不故意、过失)
●数罪并合论罪
●共犯加重(>=5人或者>=600钱,加重处罚)
●自首减刑
●诬告反坐
刑名
●
(2)肉刑:
●墨、劓、斩左右趾、宫,并与劳役刑(作刑)结合使用。
●(3)劳役刑(徒刑):
(在秦代无时间限制)
●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鬼薪、白粲(男:
鬼薪、女:
白粲,挑最白的米祭祀)
●隶臣妾(男做隶臣,女做隶妾)
●司寇、作如司寇(男:
司寇、女:
作如司寇)
罚作、复作
4、耻辱刑
髡(剃光)、耐剃两鬓);完
诉讼制度
●
(1)诉讼的提出
●告发(公诉)
●举发(自诉)
●
(2)告诉的限制
●限制子女告父母、奴隶告主人
●公室告、非公室告(公室告:
贼杀伤,盗他人【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人】、非公室告:
父母擅杀,刑髡子女及女婢)
●
监察制度
1、中央监察机构
御史台: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2、地方监察机构
监御史
【两汉的法律制度】
汉代立法制度
(一)汉代立法思想的演变
1、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
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文武并举、设刑者不厌轻、稀力役而省贡献)
2、汉武帝以后:
董仲舒--新儒家思想:
天人感应、君权神授(神权法思想);阴阳合分论、三纲五常(尊卑思想);德主刑辅、先教后刑(教化思想);春秋大一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统治思想)
武帝及西汉中后期: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九章律》(9)(萧何)+《傍章》(18)(叔孙通)+《越宫律》(27)(张汤)《朝律》(6)(赵禹)
法律形式
1、律:
正统的法典
2、令:
皇帝命令(此时律令不分)
3、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
谓之类例。
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原则
(1)矜老恤幼(刑事责任年龄)(汉律儒家化,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七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可以减免刑罚)
(2)亲亲得相首匿(孔子: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父子相隐”的学说(儒家),除了你烦,大逆以外,卑幼,隐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卑幼,隐匿,尊亲长除死罪需上请廷尉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汉律儒家化】)
(3)先自告除其罪(上请原则”同罪异罚【汉律儒家化】)
(4)有罪先请(贵族官员)
刑罚制度
汉初刑制的变化(汉承秦制)
死刑
殊死,即斩首。
肉刑
徒刑
有明确的刑期
顾山:
为女徒犯规定的专门的赎罪的方法,即让其一个月出三百钱雇用他人代之服劳役,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意义
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同时为从奴隶制五刑走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民事和经济制度
1、家庭关系
(1)基本原则:
父为子纲
(2)表现:
家长掌握家内事务权力;不孝罪(轻侮法);同居共财(别籍异财)
2、婚姻法
(1)基本原则:
夫为妻纲
(2)基本制度:
一夫一妻多妾制
(3)结婚:
六礼,女子30不嫁需“五算”(五倍赋税)
(4)离婚:
七弃、三不去
3、继承法
(1)遗产分配方式:
诸子均分、
(2)已有遗嘱继承
(3)已有收养制度
、
司法制度
主要司法机关
中央:
皇帝
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中央常设司法机关——廷尉
地方:
州--州牧(汉灵帝)
郡--郡守、决曹掾
县--县令
诉讼制度
5、执行
秋冬行刑
录囚:
平反冤狱:
皇帝、刺史、郡守
6、春秋决狱:
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用春秋经义来进行判案
原心定罪:
(核心,“志善而违法者,免;之恶而合法者,诛;”“源其心本其志”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魏国——《魏律》(《新律》)
【通过科,对,《汉律》进行修改--->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盗、
贼、囚、捕、杂、户+刑名、劫略、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令留、)惊事、偿脏、免坐
两晋法规(具体见笔记)
西晋——《晋律》/《张杜律》
以汉魏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故又称《泰始律》。
该律曾经张斐、杜预分别注释,后人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共20篇,它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
(纳礼入律)
《晋律》20篇,620条,27657字;《晋令》40篇,2306条,98643字;《晋故事》30卷,与律令同行。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在(第一次区分律令)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增设《关市律》、《水土律》、《诸侯律》将七百余万字的汉末律讼精简到约十二万六千字。
(3)体例上《刑名》变为《刑名》《法例》。
(4)“准五服以制罪”入律(根据亲疏关系来定罪名)
(服丧)丧服制度:
“准五服以制罪”
五服:
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十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
(5)在内容上“礼律并重”;
(6)规定保护地主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南朝法规
沿用《晋律》
《陈律》:
始用“官当”一词,规定官判四、五年徒刑的准用官职抵两年,公罪可处罚金;二年刑,可用赎金。
起源于晋律的“杂抵罪”:
通过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
北魏首次将“官当”一词入律。
北朝法规
1、北魏——《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
“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治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河。
(1)在刑罚原则方面有:
八议、官当、老小废疾减刑免罪等;
(2)在罪名方面有:
大不敬、不道、杀人等;
(3)在刑名方面有:
死刑、流刑、宫刑等。
其特点是“纳礼入律”。
(法律儒家化)
(4)内容上增加“存留养亲”即“留养”制度。
(5)法律形式上,以格代科。
律无正条者编为格。
2、东魏——《麟趾格》“以格代科”
3、西魏——《大统式》以式为法典名称
法律形式的变化
1、律
(1)体例上调整
《魏律》:
《具律》——《刑名》,篇首
《晋律》:
《刑名》——《刑名》+《法例》
《北齐律》:
《刑名》+《法例》——《名例》(自北齐至清,皆为第一篇)
(2)篇目上变化
18篇——20篇——12篇
2、令
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两晋)
3、格(北魏,以格代科)
4、式(起源为封诊式)
刑事立法
1、“八议”、“官当”入律。
九品中正制——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庶族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以官品或爵位抵罪。
2、确立“重罪十条”(北齐)。
反逆、大逆、降、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诉讼制度
这一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变化,是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日趋加强
1、皇帝更加频繁、直接地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直诉制度——登闻鼓(两晋)
6、刑讯用测立法。
【隋唐的法律制度】
隋朝的法律制度
1、《开皇律》
(2)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3)规定“八议”制度;
(4)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
(1)立法思想
1、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2、法律务求宽简,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
3、宽简适中,简约易明
4、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
(二)立法状况
1、《武德律》
2、《贞观律》
创设加役流、缩小缘坐范围、规定某些原则
3、《永徽律》和《永徽律疏》(用儒家思想进行解释)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4、《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设计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时期张葵编定。
即:
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3)法律形式
1、律(国家基本法典)
2、令
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规
3、格(对律令的补充)
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管理法规。
“留司格”与“散颁格”
4、式。
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固定格式)
唐律的主要内容
1、刑事立法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在《唐律疏议》上,《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1)五刑―――笞、杖、徒、流、死。
(2)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4)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和私罪;(公罪轻,私罪重)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笃疾,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废疾)
自首减免刑罚;【犯罪未被举发而交待为“自首”,犯罪已发而投案者为“自新”,自首的例外:
“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尝”、“越渡官及奸”、“私习天文”(恢复原状为原则,赃物必须可以归还)】
共犯区分首从;(造意者为主犯,监临主守为主犯,家长为主犯,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只处一刑)
同居相隐不为罪;(即同财共居之人及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互相容隐犯罪者,可以减免刑事责任。
其具体规定,一是同居者和大功以上亲及部分近亲属相隐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凡人三等论处;三是谋反、谋大逆、谋叛一类重大犯罪,不适用相隐之律。
它是继承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进一步完备化和制度化的产物。
)
类推
出罪——“举重明轻”
入罪——“举轻明重”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化外人”);
同类相犯
异类相犯
(化外人即教化之外的人,古时指外国人。
依据《唐律疏议》“化外人有犯”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这一原则在明代发生了变化,“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一律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
六杀、六赃
六杀:
谋杀(预谋)、顾杀(没有预谋,情急之下杀人)、过失杀(过失杀人)、斗杀(斗殴中激愤杀人)、戏杀(以力共戏)、误杀(错杀对象)
唐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司职能)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审判)、刑部(复核)、御史台(监察)长官共同审理的制度。
(3)地方司法机关―――京城为:
京兆尹;地方:
州县长官(刺史、县令)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2、诉讼制度
(1)起诉
举劾(公诉)和告发(他诉)
告诉(自诉)
不可越级上诉(例外可密告随近官司)
直诉
直诉:
登闻鼓、邀车架、立肺石、上表
告诉的限制
卑幼不可告尊长,除谋反大逆,奴婢不可告主人
4、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
其下设台院(中央百官)、殿院(朝吏)、察院(地方检察)。
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
5、法官责任
出入人罪:
故意:
判重判轻多少,以剩论。
过失:
失于入者,各减三等;(轻判重)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重判轻)
【宋元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立法状况}
(1)宋朝的立法活动及其特点
1、《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制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1)每篇之下设“门”。
(2)增加209条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并附于律文之后(包括“起请”32条)
(3)增加了“折杖法”;
3、立法活动的特点
——编敕和“以敕代律”(宋神宗时期,一断以敕)
(2)法律形式
除律外,主要有:
1、敕、令、格、式、
2、断例(指官府的案例)【2+3都是例】
3、指挥(上级对下级的命令)
4、申明
5、看详。
(三)宋朝法律的主要变化
1、加重对“盗贼”的处罚(宋神宗时期,46%都被定为重地)
(1)“重法地法”(开封及其诸县被定为重法地,在此犯罪重于其他地方)
(2)“盗贼重法”(凡在全国范围内,只要饭了盗窃重罪,相当于重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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