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受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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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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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受理制度
篇一:
举报管理制度
投诉、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厂、职能管理部门一切涉及吃拿卡要和乱收费行为的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管理部是公司投诉、举报的管理单位。
投诉、举报的具体调查等日常工作由督查员负责,问题严重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企管部负责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拿出处理意见,上报总经理。
第四条受诉部门接受投诉、举报案件后,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第五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具有一定职权的职工都须接受职工、客户的监督,对于被投诉、举报的问题,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主动配合调查,不得对投诉人或举报人冷嘲热讽及打击报复。
第二章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投诉是指职工、客户在公司工作、生活和业务往来中的合法权益已经或即将受到侵犯而采取的申诉和揭发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的投诉范围包括:
(一)擅自克扣职工工资、奖金,未按公司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巧立名目滥收费用,侵犯职工、客户经济利益的行为。
(二)对职工、客户进行造谣、谩骂、歧视、侮辱甚至殴打,或
泄露当事人隐私、侵犯其名誉及其他人身权益的行为。
(三)在绩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对待职工业绩的行为。
(四)在工作中态度恶劣,故意刁难职工、客户,无故推诿应当受理事项而不予受理的行为。
(五)对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六)其它侵犯或妨碍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举报是指职工、客户对已经或即将侵犯公司财产、声誉等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等进行揭发、揭露的行为。
本制度适用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索贿等徇私行为。
(二)滥用职权、恣意挥霍公司财产的行为。
(三)故意毁坏设备、工具等公司财物的行为。
(四)泄露公司重要决策、财务数据等秘密的行为。
(五)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等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
(六)利用公司名义在外进行招摇撞骗、欺诈的行为。
(七)虚报业绩、瞒报事故等舞弊行为。
(八)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等玩忽职守行为。
(九)在公司或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偷盗、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等违法行为。
(十)其它多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鉴于匿名投诉和举报使得受理后无法与投诉或举报人取得联系,给取证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因此投诉、举报应采用署名
方式。
对于匿名投诉和举报也必须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职工、客户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投诉、投诉电话或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投诉、举报受理程序
第十条督查员如收到署名的投诉或举报信函、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应以保密的方式通知投诉或举报人,确认投诉或举报材料已经收到。
第十一条对来访或以口头方式进行投诉或举报的,受理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谈话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或举报人核对并签名。
第十二条督查员根据投诉或举报材料认真做好登记,填写《投诉和举报登记单》,登记的内容包括:
投诉或举报人姓名、部门、岗位、受理时间、投诉或举报事由、时间、地点、经过、涉及人员等。
第十三条投诉或举报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投诉或举报内容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证人。
第十四条为加强对投诉或举报人的保护,投诉或举报人的姓名、部门、岗位、联系方式等仅限于向投诉或举报人调查取证或通知投诉或举报人处理结果时使用,其他任何场合不得使用,特别禁止泄露给被投诉或被举报人。
第四章投诉、举报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督查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和举报登记单》交企业管理部部长复核并签字。
企业管理部部长根据投诉和举报的事项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由督查员单独调查或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督查员或调查组自接到投诉或举报的次日起30日内
对投诉或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答复投诉人或举报人。
如因投诉或举报事项复杂,在规定日期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向投诉人或举报人说明情况,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七条对于公司委托调查的投诉或举报事项,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在15日内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一时无法查清的,应在规定限期内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督查员或调查组在处理投诉案件时,必须听取被投诉人的申辩。
第十九条各部门对投诉或举报的情况隐瞒不报、反映不及时、不配合调查、设置障碍阻挠调查或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该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投诉或举报调查完成后,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做出完整的书面情况汇报。
对于投诉或举报内容经调查核实不成立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出说明,澄清事实。
第二十一条如投诉或举报经调查属实,情节轻微的,督查员或调查组要责令被投诉人纠正错误;因态度、礼仪不当等造成投诉的,查清责任后,被投诉人应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第二十二条如投诉或举报经调查属实,情节严重的,督查员或调查组应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提出处罚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举报受理制度)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投诉或举报的管理问题,督查员或调查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限期执行,并在全公司通报。
必要时,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改进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投诉或举报调查处理完成后,督查员或调查组应在
处理完成后的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或举报人,给投诉人或举报人一个合理的答复,保障投诉人或举报人的知情权。
第二十五条如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满意或问题仍未能获得解决的,督查员或调查组应进行合理的解释,并报请公司高层领导处理。
第二十六条督查员应妥善保管所有投诉或举报资料,包括《投诉和举报登记单》、电话记录、来访谈话笔录、证据材料以及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等。
第五章投诉、举报保护及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督查员或调查组调查投诉、举报事件时,一般应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借阅、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投诉、举报材料。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投诉、举报有功人员,应先征得其本人同意,否则不得公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投诉、举报乱收费事件经查处后,根据罚款额的20%—50%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投诉、举报其它事件经查处后,根据涉及追回物品价值或实际罚款额的10%—20%对投诉、举报人进行奖励;不涉及追回物品或罚款额的,根据投诉、举报事件轻重或提供线索重要程度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九条企业管理部负责投诉、举报奖励的申报、领取和发放。
第六章罚则
篇二:
公司举报管理制度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举报管理制度
一、为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群众利益及企业利益不受侵害,严厉打击侵害公司利益、扰乱公司发展秩序等违规违纪行为,鼓励公司党员干部职工积极举报各种损害群众、公司利益的行为,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特制定本制度。
二、举报方式及事项:
任何部门或个人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途径,向公司纪检监察部检举揭发各类给群众、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特别是借用公司身份,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揽热力工程施工的行为,扰乱发展用户秩序,给用户造成利益损失,给公司造成发展与管理、服务不便的行为。
三、为保证举报人的利益,所有举报信息将严格保密。
如有泄密此类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为便于调查人员及时掌握线索,沟通了解情况,纪
检监察部提倡实名举报。
五、举报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岗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及物证、书证等)。
举报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
六、公司纪检监察部设置举报信息登记,相关电子邮件、信函或面谈记录按照保密原则进行存档。
七、对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纪检监察部负责人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同意后,指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八、调查完成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党政主要领导。
九、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或办结的必须及时与举报人沟通,说明理由,做好工作,对反馈和沟通情况要作好记录备查。
十、举报案件由专人负责,不得对无关人员泄露内容。
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被举报人处理。
十一、承办人不得外传、议论举报反映的内容和调查处理情况;不得将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泄露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十二、举报线索经查实后,被举报人按照事件性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十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实后,经公司同意后,给与举报人相应奖励。
根据举报,查实任意一起侵害公司利益行为,被侵害价值5万元以下的,奖励100--1000元;价值达5万元以上的,
奖励500--5000元。
十四、不予奖励情形
(1)被举报的事实系公司纪检监察部已经发现的;
(2)被举报的事实系公司纪检监察部正在查处的;
(3)被举报的事实系公司纪检监察部已经采取了相应措施的。
十五、举报途径
(1)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xxx,邮编:
xxxxxxxx
(2)举报电话:
xxxxxxxxxx
(3)电子邮箱:
xxxxxx@xxxx
十六、接待举报人举报应该在专门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如举报人提出保密的要求,必须按照举报人意愿办理。
十七、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处理举报,避免在转办过程中泄密。
十八、举报材料、登记簿以及专用电脑的资料由专人妥善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查阅。
十九、举报材料列入密级管理,个人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者复制、拍摄、翻录。
二十、记载举报工作内容的工作笔记参照举报材料进行管理。
二十一、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非经举报人本人同意,否则不得公开其个人情况。
二十二、举报人通过电话查询处理情况的,要核实清楚后再答复。
二十三、过期、作废以及其他需要销毁的文件,要按照规定销毁。
二十四、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查阅档案以及相关文件,如因工作需要查阅的,需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
二十五、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
群众投诉举报制度
群众投诉举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执法纪律,防止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出现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指社会各界、公民以电话、信函、口头、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我办检举、投诉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或行政违法行为或本县征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本办收到群众申诉、投诉、举报材料应当予以登记。
三、本办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属于本办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举报案件交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告知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机关反映。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填写办理结果,交负责人审阅。
如因情况特殊而无法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向负责人说明原因后可延长办理时间一至三天。
五、如举报者为实名举报并有联系方式,应将办理结果通报举报者,征询其对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
六、对本县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乱纪或违反服务承诺制行为的投诉举报,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应视情作出处分,并及时向投诉举报者反馈处理情况。
七、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向与案件无关的人透露举报人身份。
与案件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案件知情人打听举报人或案件情况。
严禁向被举报者通风报信,或为被举报者说情。
八、本制度至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