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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的累积效应

论正式制度的实施机制的累积效应

内容摘要:

在众多的文献中论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时,都隐含着实施机制完全性这一假定。

这本身与制度经济学的假定:

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是相矛盾的。

本文试图通过一个新的框架来分析实施机制本身的重要性。

这个框架是基于以下一个认识:

即对于任一契约或制度执行时,我们都可以从正式制度约束、非正式制度约束和实施机制的直接约束来考虑和分析。

文章即用这个简单的分析框架重新认识了科斯的“农场主与养牛者”的思想实验和福格尔及恩格尔曼的“奴隶制度的有效性”的思想实验并通过两个“个案”的同样框架下的分析,具体使用比较、数学、几何等的分析方法证明了三个依次推进的命题,即实施机制在既定的条件下与正式制度效果的正相关关系以及与非正式制度水平的负相关关系从而说明了其累积效应。

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在既定的时期内,实施机制自身的重要性。

关键词:

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

OntheAccumulateDominoEffectoftheFormalInstitution’sEnforcement

Abstract

Thereisimplicithypothesisthattheenforcementisperfectinmanyliteratureswhentheydiscusstheformalinstitutionandinformalinstitution,whichiscontractivewiththeboundedrationalityandopportunismhypothesisoftheinstitutionaleconomics.Thearticlearguesthattheenforcementisimportantitselfbyanewframework.Inviewofthefollowingkonwledgethatwecanputtousetheformalrestraints,theinformalrestraintsandtheenforcementrestraintstoanalysisthecontract,wesetupthenewframework.InthepaperweanalysisCoase’sthoughtexperiment(thefarmerandthecowherd),thethoughtexperimentofFogelandEngerman(theeffectofslavery)andanothertwocasesinthenewframework.Indetail,weprovethatitispostivebetweenenforcementandformalinstitutioneffect,anditisnegativebetweenenforcementandinformalinstitutionbythemethodofcompare,mathandgeometryintheestablishedterm.Sowehaveaconclusionthattheenforcementisimportantitselfintheestablishedtime.

KeyWords:

FormalInstitution,InformalInstitution,Enforcement

1绪论

1.1写作背景

我国法律相对比较完善,但却存在着许多执法不严的情况。

比如,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法院判决之后,农民工并不能如期得到应有的赔偿;再比如我们的工商部门,在许多情况只有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才能更好的执行税收任务;我们的计生部门有时只有在派出所的帮助下才能正常运行等等情况,这些都是由于实施机制不完全的结果。

本文将利用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对实施机制进行分析。

本文就试图分析实施机制对于非正式制度的弥补性,以及其本身的重要性、累积效应。

在分析实施机制之前查阅的文献中大都隐含着实施机制完全这一假定,而出于对某一契约的执行,都可以从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实施机制约束来分析,我们用这个简单的框架来分析问题。

我们将三要素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以便更好地分析实施机制。

1.2文章的主要内容

主要在于提出这样一个观点:

即实施机制在促进正式制度效果提前释放从而被当事人捕捉到,进而认识并接受正式制度,使得这一正式制度内化为自身的行为,转变为自身非正式制度水平的提高。

同时,在论证这个观点时,文中使用正式制度约束、非正式制度约束、实施机制约束这个框架来认识每个“个案”,以达到分析问题,论证命题的目的。

在模型中,实施机制是一个内生变量,并不是由外部决定并只服务于正式制度,在良好的正式制度水平的假定下,它由模型中的变量决定其是强还是弱、决定其是生存还是消亡。

我们没有说实施机制作为一个整体是由模型决定的,我们强调的是对于一项良好的正式制度时存在这种实施机制变量的内生性。

2框架的引入以及命题的证明

2.1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实施机制的概念以及框架说明

2.1.1基本概念

(1)正式制度:

主要指有正式机构(政府)书面文件包括法律规章制度等。

(文中用f表示)本文主要是说明一种良好的正式制度。

(2)非正式制度:

人类经验的演化,体现着最有益于人类的各种解释方法,主要指思维习惯、意识形态、伦理道德、教育水平等的综合体。

(文中非正式制度水平用Φ来表示,定义在“水平”是取其可衡量性)

(3)实施机制:

正式机构(主要指政府)实施力度、执行后盾力量、规模的大小;应该具有:

有实施愿望,有实施能力。

(文中用b来表示)

(4)正式制度效果:

是指针对于正式制度来说要达到的结果。

(类似于产出,文中用Q来表示)。

2.1.2分析框架的简要说明

分析框架的建立是基于以下一个认识:

对于一个制度或契约的执行,我们可以从正式制度约束、非正式制度约束、实施机制的直接约束三个方面来分析和考察。

本文涉及的所有个案分析都是建立在这个框架之下,一个例子:

文中的科斯的思想实验“农场主与养牛人”中,我们界定f=“牛可以吃庄稼”;Φ=“是否知道f这个正式制度”,其中,低正式制度水平ΦL=“不知道f”,高正式制度水平ΦH=“知道f”;实施机制b=“零、弱、强”的第三方执行三种情况;正式制度效果Q=“产权如此界定后的有效率的成果或达到的帕累托最优”这里的Q是一个结果,而其实质上有程度的区分的。

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框架,我们在文中即对此进行分析,从这个框架中得到要证明的命题。

我们在这里借助此说明分析框架。

2.2三个命题的证明

在说明了基本概念后,开始引入命题。

在分析证明的过程中由于制度经济学本身的特点和讨论问题的特殊性(数据资料的缺乏),本文在论证检验中并没有基于“大样本”数据下的计量检验分析而是采用了“个案”研究的方法。

2.2.1命题1

既定时期,也就是既定的良好正式制度水平f,在既定的非正式制度Φ中,要达到理想的正式制度效果Q有:

Q=Q(f,Φ(b),b);则有:

同时有:

函数表明正式制度效果Q是非正式制度水平Φ、正式制度f、实施机制b的函数。

①式表明在既定的f与Φ时加强实施机制b应该有Q的增加,即实施机制在既定的条件下对于加强或达到正式制度效果是必要而且可行的。

同时在命题1之前有:

Q=Q(f,Φ(b),b);

我们知道③式表示正式制度效果是非正式制度水平的增函数,其间并不要求每一点都是连续的,只是整体上表达这种正相关关系。

也就是说非正式制度水平越高,正式制度效果水平越高,即非正式制度水平起着重要作用,这一般是成立的(乔斯艾伯托·加里巴尔迪——弗尔南德兹1998,罗能生2002)。

对于②式

,若①式成立则表明正式制度效果Q虽然随着实施机制b的增加而上升,但这种上升的幅度是递减的。

强制实施者一开始强制实施权力相对较低,他从提高他的权力中所获得的收益先是上升,但最终下降,除了权力最佳水平所处的分布中心之外,选择抵制的人的数量将伴随着强制实施者权力每一额外单位的增加而减少,这是由于正态分布尾部下降(巴泽尔1998)。

这也表明应该是适度的实施机制而不是“一棍子打死”,这样无益于我们对任何契约行为的解释或者说在现实中只有弊而无利可言,也就不必要讨论了。

②式类似于委托代理模型中的参与约束条件。

证明①式,主要通过对科斯思想实验“农场主与放牛人”在本文框架下的分析。

产权学派与制度学派通过对经济学不现实的假定“交易费用为零”的放松而力取更接近现实,然而他们在对这一假定的推翻时没有对新古典的另一个假设:

即实施机制约束是无穷大的量进行否定。

科斯在思想实验“农场主与放牛人”中即假定实施机制具有完全性或者是非正式制度水平很高。

但实际上实施机制与非正式制度水平都是要完善的变量,而相对来说实施机制更是有其变化的空间,它是一个相对于非正式制度来说更激烈的灵活变量。

如果我们坚持制度经济学的假定:

有限理性,那么实施机制一定是不完善的。

我们取“将权利界定给放牛者”。

只须对农场主讨论两种情况:

农场主知道f和农场主不知道f,分别对应的是高与低两种非正式制度水平。

f=“牛可以吃庄稼”;

Φ=“是否知道f这个正式制度”,其中

低正式制度水平ΦL=“不知道f”,高正式制度水平ΦH=“知道f”;

实施机制b=“零、弱、强的第三方执行三种情况”;

正式制度效果Q=“产权如此界定后的有效率资源配置或达到某种帕累托最优”。

讨论:

1、ΦL=“不知道f”,三种情况:

⑴b=0即没有实施机制,那么f就是一纸空文。

这一点有其说明的必要性,中国历代的皇帝都有一定的约束条文即正式制度,但由于没有第三方实施强加于他,皇帝并没有为其行为负责,也就肯定达不到所要的Q,Q0几乎为零。

同样此处若实施机制也为零,由于农场主在不知道f的情况下这个正式制度条件约束的正式制度效果同样为零。

⑵b=实施机制弱(bL)又由于ΦL情况那么国家作为强制实施出现的第三方实施契约(此处指f)不会得到履行(巴泽尔1997)。

而一旦国家作为实施机制者失败时,将会有其他的第三方取代之,从而导致私人实施(R﹒Sherwood1994;A﹒Shleifer1998),而如果我们假定农场主与养牛者无第三方可求助那么他们将求助于自己,而无论双方谁更有施压的权力或能力,所达到的结果一定是少于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作为实施第三方所带来的结果(巴泽尔1998),也就是说此时bL带来低的Q。

⑶b=实施机制强(bH),针对当事人双方使用时强的实施机制的成本是高昂的,而一旦有第三方实施机制,那么“第三方强制实施者和客户在施加成本和抵制这种施加成本时所用资源比在客户自实施情况下所用资源少”(诺思1995,巴泽尔1998证明)在很多需要时,选择性的应用暴力来强制实施成本较低,这些都变相的说明强制实施机制有较高的收益。

我们可以考虑两个方面,现期临时较少的收益+未来预期净收益,在此实验中通过强制使农场主认识到f,从而使其机会主义倾向在未来减少,进而带来的成本减少和收益增加,也就是说bH带来高Q。

2、ΦH情况:

⑴b=0时,即使知道f,而在财富最大化的逻辑下,衡量成本可能很高,那么从欺骗和违约中获取的收益可能大于从合作中获取的收益(诺思,1995),若b=0,农场主追求财富最大化,那么f的衡量成本就高,违反f的收益对于农场主来说是大于其庄稼被吃所带来的负收益,因此f的效果将为0。

⑵bL情况下:

在有限理性假定,一旦bL情况,机会主义倾向使得农场主进一步低估第三方强制实施能力,从而越认为f不会被执行,因此将会倾向于抵制f的实施。

这种情况下的f将执行的不完全从而收益Q将会较低(但Q>0)。

这一点巴泽尔(1998)也说明过,被强制实施者与强制实施者出现对权力的评价不对称时,相对于权力的真实差异来说,低估他方权力的误差越大权力被使用的机会就越高。

在本文中此处表现为农场主认识到bL同时倾向于进一步低估执行力,那么农场主就会释放自己的权力抵制强制实施者的弱实施机制能力。

那么就会有在bL情况下f执行不完全,导致低的正式制度效果Q。

⑶bH情况下:

一旦农场主知道f同时又有很强的实施机制约束。

那么农场主比较触犯法律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庄稼损失来说是更大的,从而压制了其机会主义倾向。

他将愿意执行f,那么制度将执行良好,Q很高几乎达到最优,也就是说bH会有更高的Q。

伯纳﹒布鲁奈,威德(1994)曾指出强有力的司法执行有助于提高政策的可执行性。

综合1、2两点有:

在既定的时期中,无论是在ΦL情况下还是在ΦH情况下Q的大小都取决于b的强弱。

需要强调一点,也是很明显的,在ΦL的情况下的b(达到同样的Q)一定大于ΦH情况下的b。

这也是下文要说明的一个命题,即实施机制的弥补作用。

这样我们就证明了在ΦL、ΦH两种情况下Q依赖于b的正相关关系,即有:

这并不表示每个点都有递增性,我们用此来描述其正相关关性,即①式得证。

2.2.2命题2

实施机制的弥补作用,即正式制度既定,当非正式制度不足时,要达到原有的Q,加强实施机制即可弥补其不足性。

即有:

Q=Q(f,Φ(b),b)既定f,既定的Q水平,则有:

,此处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每一点都有这种递减性,只是用来说明其负相关性(替代性),即说明既定的f,Q下,Φ与b之间的关系。

证明:

有Q=Q(f,Φ(b),b)

取微分有:

又Q为既定的量,故有:

dQ=0⑤

而f为既定有

为零项⑥

由式④、⑤、⑥知:

即有:

所以:

由①、③式知:

所以

≤0⑧

⑧式表明

即在既定的f下,要达到同样的Q,b与Φ之间存在着负相关关系,表明实施机制与非正式制度水平在达到既定的Q时,可以用实施机制来弥补非正式制度水平的不足,同时结合式②我们知道实施机制这种弥补不能过度。

下面通过两个思想实验例证这种弥补性:

实验⑴:

横向上的比较,对于福格尔、恩格尔曼(以下简称福、恩)“奴隶制度有效性”这个实验在文章框架下的重新分析。

首先是框架对应建立,在福、恩文中:

正式制度f=大农场、庄园制度;非正式制度水平Φ就是当时的奴隶社会的意识形态与教育状况、风俗习惯等;实施机制b就是残暴的国家机器。

福、恩在文中说排除奴隶社会的残暴这一点,奴隶制即大庄园制度是有效的。

文中还提到了自由农,目的是说明奴隶的生活水平高于自由农以说明庄园制的有效性,恰是这一点我找到了突破口,如果庄园制是有效的,而又是可见的,那么为什么自由农却没有联合起来组成庄园呢?

我们比较看到,因为当时同样的非正式制度约束下,缺乏的是实施机制,而这恰恰是当时的自由农所不具备的,故他们不可能组织成大庄园制度。

这恰恰说明了实施机制在弥补非正式不足方面的重要性,自由农与奴隶面临的同样的非正式制度,自由农未建立大庄园,是由于低的Φ。

而同样低的Φ奴隶却建立了庄园制度,恰是因为有了奴隶主的残暴,即强有力的实施机制约束。

因此,对于有效的f要达到Q当Φ不足时b起到了弥补作用。

我们不是强调独裁会有很大的作用,因为实施机制在本文的模型中有它的限制条件。

在此之后顺便提他们分析奴隶社会被瓦解的原因我认为并不是被战争摧毁,而是由于奴隶非正式制度在长期中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奴隶主仍用原来的实施机制对之,造成其成本越来越大从而导致这种战争或其他形式对瓦解奴隶制上起作用。

实验⑵:

纵向上的比较。

在相同的正式制度f情况下,我们分析了不同的非正式制度(ΦL、ΦH)对应的实施机制情况是如何的。

将奴隶制与战后意大利五六十年代的农业相比较得出:

达到同样的Q水平,ΦL需要较高的b,而在ΦH情况下需要较低的b。

把此时的奴隶社会看成是“奴隶国”,意大利看成是“资本国”,主要比较其农业制度方面。

奴隶国当时是大庄园制度,而资本国当时由于小农的不合理性,最后实行的是农业合作,建立了大农场,二者的正式制度具有共性设定为f,达到同样的优化效果水平Q。

而两国的非正式制度水平是有很大差距的,奴隶国是低水平的非正式制度(ΦL),而资本国是高水平的非正式制度(ΦH)。

资本国在当时,国家为了促进大农场的建立,实行的是贷款优惠政策(可看成是国家实行的弱的实施机制),这是建立在ΦH基础之上的;而奴隶国在当时是利用国家的强暴机器(可看成是强的实施机制),这是建立在ΦL之上的,可以用图2.1来说明:

具有共同的正式制度水平f,要达到同样的正式制度效果Q前提下,在ΦL与ΦH之下的b的两种情况:

 

2.1实施机制与非正式制度的互补性

对于图形的解释:

由①式

、②式

,知图形右半部分表示的是两个国家的Q与b之间分别在其对应的期间内的关系,由

知图形应该向右上方倾斜而

则决定了图形的凸向以及两国之间的位置关系;图形的左半部分指的是效果无差异曲线,描述的是在达到同样的正式制度效果Q下,实施机制b与非正式制度水平Φ之间的组合点轨迹。

下面解释图形是如何体现实施机制与非正式制度水平的互补性的。

如图,第一象限中Q0水平,资本国对应的是bL的实施机制,对应的奴隶国是bH的实施机制(bH>bL);在第二象限反映了bL对应的是ΦH的非正式制度水平,而bH对应的是ΦL的非正式制度水平(ΦH>ΦL);比较即可知道:

对于同样的Q0,

资本国:

ΦH与bL的组合;

奴隶国:

ΦL与bH的组合;

又有ΦH>ΦL,bH>bL。

我们得出上文中要论证的结论:

要达到同样的Q0,高水平的非正式制度只需较低的实施机制相辅,而低水平的非正式制度则需较高的实施机制相辅,从而体现了实施机制在弥补较长时期内非正式制度不足的重要性。

2.2.3命题3

实施机制的累积效应。

林毅夫(1989)“文化素质没有束缚任何一个人去寻求改善他自己的命运,束缚他的只是在承受变迁时有希望得到足够好处的机会的缺乏”。

我们要在此讨论的是实施机制在促进这个好处的机会出现方面是否有贡献。

具体地说,就是实施机制能否使得正式制度效果提前“释放”被当事人捕捉,从而使得正式制度非正式化,当事人捕捉到正式制度效果后自觉执行,从而减少了执行成本,增加长期收益。

图2.2体现了这种内化的过程:

 

 

图2.2累积效应:

正式制度非正式化

一个例证:

对于中国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分析。

见表2.1的设定,

表2.1

政策所在

阶段

当事人1

(家庭)

当事人2

(政府)

收益

当事人1

(主观)

当事人1

(客观)

当事人2

政策之初

抵制

建立实施机制并加强

利国利民

长远发展

政策之中

接受

减实施机制

政策后期

自觉执行

削减或消除计生机构

解释表2.1表述的合理性。

总体上的说明:

正式制度←→实施机制←→非正式制度水平

正式制度由原来建立在行政执行基础上的转变到现在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这就意味着第三方强制实施为主转变到村民自实施为主,尽管水平还处于雏形阶段(穆光宗2003)但仍可以反映这种倾向,由命题2可知,一定有当事人1的非正式制度水平的提高。

这样总的说明了实施机制在使得正式制度向非正式制度转变过程中的累积效应。

具体的说明:

表中的三个时期是存在的,当事人1的非正式制度水平的提高在这里体现在生育观念的转变上:

邓必海(2000)对武陵山区的生育观念的调查中大多数将一胎生育当成了自觉行为;穆光宗(2003)说明山东泰安肥城市小柱子村村民从发现了计划生育的利益中转变了生育观念;199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家庭经济和生育研究”抽样调查结果显示:

城市妇女平均期望生育数是1.65左右,农村妇女平均期望生育数1.89左右,1997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的全国人口和生活健康抽样调查的结果显示:

城市妇女平均期望生育数为1.56左右,农村妇女平均期望生育数1.80左;风笑天(2004)调查:

生育意愿表现在子女数量方面的特点是:

三分之一的希望生育两个,60%的人希望生育一个孩子,5%左右的人不打算要孩子,不到1%希望生育三个以上。

这是对“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计生政策的反映,这已经逐渐改变人们的生育观念。

这些数据和观点都可以反映出当事人1的非正式制度水平的提高。

另外,我们通过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来衡量非正式制度水平的提高,这是有其合理性的:

教育水平的提高意味着智力水平的提高,这样更能分辨好的意识形态和坏的意识形态,分辨好坏风俗习惯等等,这些都更有利于非正式制度水平提高。

因此,一旦当事人教育水平的提高我们就有理由说明他们的非正式制度水平提高了,见表2.2。

赵大治在文中利用计量检验验证了教育水平提高对人口素质提高的显著性,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我国的非正式制度水平的提高从而生育观念的转变。

王笃成(2002)认为泰安市计划生育执行方面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以乡为主、村级自治、村民自治。

对应的三个执行主体是小分队驻扎农村,村计生协会成立,村民。

体现了实施机制方面由“治民”到“民治”的转变,即由第三方实施到自实施的转变。

而且实施机制的队伍的水平也在提高,这进一步削弱了实施机制的强度,节约了成本,带来收益。

表2.2人口素质与教育水平表

变量

全国人口总数

PQLI指数

全国人口素质存量指标

普通高校(万人)

初中毕业人数(万人)

1989

112704

83.05

93600.67

57.6

1134.3

1990

114333

83.21

95136.49

61.4

1109.1

1992

117171

83.17

97451.12

60.4

1102.3

1993

118517

83.61

99175.67

57.1

1134.2

1994

119850

84.10

100793.85

63.7

1152.6

1995

121121

84.52

102371.50

80.5

1227.4

1996

122389

85.04

104079.61

83.9

1279.0

1997

123126

84.84

104884.30

82.9

1442.4

1998

124810

85.87

107174.43

83.0

1580.2

1999

125909

87.27

109880.78

84.8

1589.8

注:

①数据源于人口与经济(2002)赵大治,愚昧还是文明,哪一个离我们更近——中国人口素质逆淘汰实证分析中的转引。

②POLI指数系指ThePhysicalQualityofLifeIndex的缩写,中文译为物质生活质量指数。

我们没有数据利用计量来说明实施机制在此案例中累积效应的显著性,但从我国计划生育执行的转变,我们知道其是建立在当事人的自觉执行基础上的转变,而这种自觉性(非正式制度水平)的变化是在计划生育利益释放出来,并同时被捕捉到之后才有的,恰恰是实施机制使这种利益提前释放。

至少在短期而又不“短视”的时期内,实施机制使得利益提前释放,进而被当事人捕捉到,促进了他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从而使得正式制度非正式化。

这就是要论证的命题3:

在达到同样的正式制度效果时,实施机制达到了促进“好的机会”提前释放的目的,使利益被发现,当事人1进而接受正式制度,使之自觉执行,这样就起到了桥梁作用即累积效应,得证。

以上三个命题依次推进,最终论证了实施机制在可选择使用的正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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