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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科技大学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试行WORD13页

科技大学公文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参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公文,是学校党政群各级组织、部门在施行党政措施、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治校、规范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党政分开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第五条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学习、模范遵守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切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并负责指导全校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部门(单位)应有相对稳定的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负责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严谨,遵守纪律,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并对各级公文处理的规范化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七条我校使用的公文,按文体分类,主要有决定或决议、公告、通告、通报、通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1种常用公文。

凡条例、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公文,须列为发文附件,用决定、公告、通告、通知等常用公文发布。

  

(一)决定:

适用于对学校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部门(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

  

(二)公告:

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等。

  (三)通告:

适用于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等。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职能部门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部门(单位)办理、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公布部门(单位)内设机构,任免干部等。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等。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等。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等。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部门(单位)请示事项等。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或处理办法等。

  (十)函,适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等。

第八条 我校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委字”:

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主要用于以学校党委的名义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以及其它重要事项等。

(二)“委发”:

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主要用于传达贯彻上级组织的方针、政策、指示,发布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全局性工作部署、副处级以上干部任免以及其它重要事项等。

(三)“委函”:

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主要用于以学校党委的名义就某一项工作向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及对外联系一般性工作的公文,印制其它不宜以学校党委文件形式印发的公文(如呈送经验材料、资料等)以及必须以学校党委的名义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重要问题等。

(四)“校字”、“教字”、“学字”、“综字”:

发文机关标识为“辽宁科技大学文件”,主要用于以学校行政的名义向上级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以及其它重要事项等。

(五)“校发”、“教发”、“学发”、“综发”:

发文机关标识为“辽宁科技大学文件”,主要用于传达贯彻上级组织的方针、政策、指示,发布学校的重要决策、全局性工作部署,批转有关部门(单位)的重要文件以及其它重要事项等。

(六)“校函”:

发文机关标识为“辽宁科技大学”,主要用于以学校行政的名义就某一项工作向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报告及对外联系一般性工作的公文,印制其它不宜以学校文件形式印发的公文(如呈送经验材料、资料等)以及必须以学校行政的名义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重要问题等。

  (七)“办字”:

发文机关标识为“辽宁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经主管校领导同意,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向上级机关办公室报告、请示或与不相隶属单位商洽一般性问题等。

  (八)“办发”:

发文机关标识为“辽宁科技大学党政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传达学校党委、行政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部署,经校领导同意或根据授权,通知有关重要事项,转发上级办公厅(室)文件和有关部门(单位)文件,印发党政有关规章制度,公布专业领导工作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办理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等。

  (九)“科大×发”:

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辽宁科技大学×××文件”及“中共辽宁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共青团辽宁科技大学委员会文件”,用于各部门(单位)办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等。

各部门(单位)必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在学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行文,并于每年6月底前整理归档。

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各部门(单位)对外行文。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体式,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附件等部分组成。

党群系统公文加注发文单位落款。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密级和保密期限,中间用“★”隔开,如只需标识秘密等级,两字之间空1字。

“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份数序号,序号不少于两位数。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特急”或“急件”。

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两字之间空1字。

如需同时标识密级和紧急程度,应将密级标识在紧急程度之上。

  (三)发文机关标识除会议纪要外,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也可不加“文件”。

用大号小标宋体字居中套红印在公文首页上端,字号应小于22mm×15mm(高×宽),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25mm,行政系统上报公文为80mm。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小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上行文居左空1字;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宜经常变动。

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前不加“字”“第”“0”。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反线。

 (五)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签发人姓名与发文字号平行排列于红色反线以上右侧位置,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小3号仿宋体字,再标全角冒号,后用小3号楷体字标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

 (七)除公告、通告外,其它文种的公文应标明主送机关。

“决议”、“决定”、“规定”视发送范围、对象确定是否标明。

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上行文只应有1个主送机关,如需要同时送其它部门,应用抄送形式,标列于抄送栏内;平行文的主送机关应根据要求写具体;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应视公文内容和发送范围而定。

除会议纪要主送机关标列在抄送栏外,一般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小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抄送之上,标识方法同抄送。

   我校下发的普发性公文的主送机关,党委系统标准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学校直属各单位”,行政系统标准为“学校直属各单位”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方针、政策,力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观点鲜明,用语准确,层次清楚,结构严谨。

正文在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用小3号仿宋体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

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文中如有小标题用小3号黑体字(或小标宋体)。

  (九)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小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序号、名称,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

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十)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部门联合发文,以最后签发的日期为准;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决定”、“规定”等,可以讨论通过的日期为准,如不标明主送机关,则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加上圆括号。

成文日期党群系统公文用阿拉伯数字写明,行政系统公文应用汉字书写,年份用公元纪年全称,右空4字;两个单位联合行文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左右各空7字;3个以上单位联合行文,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日期。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外,一律加盖印章。

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联合下发的文件,都应加盖印章,发文机关印章排列顺序应当与公文眉首发文机关排序一致,需加盖2个印章时,应将成文日期拉开,2个印章均应压成文日期,互不相交或相切,相距不超过3mm,需加盖3个以上印章时,应将各发文机关名称(可用简称)排列在相应的位置上,并将印章加盖其上,每排最多3个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印章之间不得相交或相切,最后一排如多一个印章或两个印章,均居中排列,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标识成文时间。

联合行文印章用红色,应采用同种加盖印章方式,以保证印章排列整齐、美观。

电报一般不在正文后加盖印章,应在成文日期之上落发文机关名称,并在首页电报头右侧适当位置空白处(不得超出版心边距)加盖发电专用章。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置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必使印章与公文主体同处一面,不得标识“此页无正文”。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如“此件发至×××”、“此件不得翻印”等,用小3号仿宋体字,居左空2字,标注在成文日期下1行,并加圆括号。

请示件应在附注中标明联系人姓名及电话,联系人一般以经办单位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员为宜。

  (十三)公文应根据内容标注主题词,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

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

一份公文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词目。

上行文,应使用主送机关制定的公文主题词表中词目。

下行文、平行文使用本校公文主题词表中词目。

主题词顶格标注在公文末页、抄送栏的上方,“主题词”3字用小3号黑体字,词目用小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不加标点符号。

  (十四)抄送栏设于文件末页下端,主题词下一行,印制版记之上。

上下各划一条细横线。

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平级、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

左右各空1字,用小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最后标句号。

  (十五)公文一般应有印制版记。

印制版记列于抄送栏之下,用3号仿宋体字,左空1字注明印发(翻印)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右空1字注明印发(翻印)日期(用阿拉伯数码),下面划一横线,横线右下角注明印发份数。

  (十六)公文页码用4号半角仿宋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一字线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

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包括印有版记的页面)不标识页码。

第十条 公文用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双面印刷,左侧装订。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公文缮印用字应规范化。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律用A4型(210mm×297mm)。

为使公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各部门(单位)不得使用其它不规格的纸张。

第十二条 公文页边,天头(上白边)37mm,地角(下白边)28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第十三条 信函式格式。

发文机关名称上边缘距上页边的距离为30mm,用小标宋体字,发文机关全称下4mm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mm。

每行居中排28个字。

首页不显示页码。

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

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

发文字号下空1行标识公文标题。

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武文线下1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

两线之间其它要素的标识方法见本实施办法相应要素说明。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坚持少而精,注重实效。

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已有明确规定的,或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一般不再行文;凡能面对面协商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口头、电话请示、报告、商洽、部署问题、工作的,一律不要行文;党政办公室已作文件、材料汇编、编发信息简报,或在校报校刊、校园网上已作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另行文。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及各部门(单位)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党政分开原则和各自的隶属关系及职权范围确定。

(一)凡属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以本部门(单位)名义直接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不得要求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行文或批转。

   

(二)各部门(单位)需要商请同级其它部门(单位)解决的问题,应用函的形式直接行文。

   (三)各部门(单位)提出本级专项工作的建议、意见和工作部署,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同执行的,原则上可经分管本部门(单位)的校领导批准后,注明经校领导同意,由主管部门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四)不相隶属部门(单位)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行政和学校办公室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各部门(单位)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同时抄送学校党委、行政,送党政办公室办理,不得直接抄送校领导个人。

第十七条 凡涉及其它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可通过党政办公室协调或呈请分管校领导裁决,但应把双方意见同时上报。

未协商一致,或未经分管校领导裁决,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行文,否则,党政办公室有权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被越过的部门机关。

第十九条 “请示”应一文一事,主送一个上级机关、部门。

对一文数事的请示公文,收文部门有权退回重办。

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要直接送校领导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下级部门。

各部门(单位)在请示问题时,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条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收文部门只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 “意见”性公文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部门应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作为下行文,下级部门(单位)对意见中所提的明确要求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第二十二条 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公文,应根据内容及管理权限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联合上报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有关部门应会签;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草拟。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指示、规定。

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文风端正。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⒈”,第四层为“

(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首页必须使用行文专用纸,用钢笔、炭素笔填写或打印。

在行文专用纸上需填写标题、附件名称、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拟稿人等。

拟稿部门(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公文规范进行审核,并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等。

以学校党委、行政及党政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应经过三审后方能送校领导签发。

公文如需作较大修改,应当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第二十六条 签发。

学校党委、行政公文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各部门(单位)公文由相应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发。

签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

其它签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

非特殊情况,校领导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党政办公室秘书科审核的文稿。

第二十七条 登记。

经领导签批后的文稿,应送党政办公室、部门(单位)办公室登记。

登记内容为编文号、确定发送范围和份数,然后付印。

第二十八条 缮印。

经登记后的文稿,送学校印刷厂或党政办公室打字复印社缮印,带密级的公文必须送党政办公室缮印。

缮印必须保证质量,核对好格式和纸张规格要求,做到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庄重大方。

第二十九条 校对。

重要公文要做到三校(拟稿人、党政办公室秘书1、秘书2)付印。

校对时应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号。

未经签发人或审核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原稿。

第三十条 用印。

用印时,要检查原稿上签发人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发文机关标识与印章名称是否一致。

第三十一条 分发。

缮印好的公文,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分发。

分发前,承办人应对公文从内容和格式进行最后复校,确认无误后,方可照单分发。

原则上,公文自签收之日至发出之日不能少于两个工作日,但不得多于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二条 收文办理包括审核、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督办等。

第三十三条 审核。

对学校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公文,党政办公室要进行认真地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应由学校党委、行政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涉及其它部门或单位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来文,说明理由退回呈报单位重办。

第三十四条 签收。

党政办公室、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签收公文,并按程序办理。

原则上,上级下发的公文一律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签收,各部门(单位)收到上级下发的公文后,必须将原件送党政办公室。

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校领导个人。

校领导不应受理未经签收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 登记。

公文签收后,由公文处理人员逐件拆封核查,分类登记。

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避免该办的文件漏办。

然后送有关人员办理或阅知。

第三十六条 拟办。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人认真阅文后及时提出拟办意见。

对属于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来文,应当按照领导分工或职权范围,拟送领导批示或直接转有关部门处理。

拟办意见应力求准确、恰当,把握不准的要主动征询业务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对紧急、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几个部门或单位承办的来文,需注明牵头主办单位。

第三十七条 批办。

公文处理人员对提出拟办意见的公文,应根据要求及时分送有关领导批办,或转有关部门(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 承办。

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交办的公文,应当逐件登记,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程序抓紧办理。

学校党委、行政及各部门(单位)应实行办文限时制,提高办文效率。

“特提”电报和“特急”文件应随到随办;“特急”电报和“急件”文件24小时内办理;“加急”电报应在3日内办理;“平急”电报和一般性公文在10日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

涉及人财物及其它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3个工作周内办结。

对问题重大、协调处理复杂、确实不能按时办结的公文,应将办理情况向交办单位予以说明。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公文和电报,应在2日内及时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它部门职权的事项,牵头或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牵头或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应将各方意见汇总如实向学校党委、行政反映,请予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九条 督办。

建立公文处理督办制度。

党政办公室签收、登记后分办或批办的公文(包括领导批示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办。

学校下发的重要公文,由有关部门负责督办。

承办上级重要公文,一般要求在收到文件后7至10日内回复交办单位;其它公文由交办单位每半个月普催一次;紧急公文要做到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领导限期办理的公文,应重点督办,并及时反馈办理执行情况。

对办文拖拉、落实领导批示不力、反馈信息迟缓、屡催不办的单位,交办部门可直接登门查办。

督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记录定期通报公文办理情况。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四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学校党委、行政及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归档的公文应将2份正本连同领导人签批的底稿及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一并整理(立卷);绝密公文办结后应及时整理(立卷)。

一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的公文案卷集中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在第二季度完成上年公文归档工作。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组卷,并保证公文材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公文的形成过程和本单位、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它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它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四条 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兼任其它部门(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主管部门移交。

第四十六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得使用红笔、铅笔或圆珠笔;所用墨水及纸张应符合存档要求。

文稿左侧装订线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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