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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治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治理工作,发扬困难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格财经纪律,特制订《财务治理制度》,以规范我校的财务收支行为。

  一、预算制度

  1、每年12月份,学校制订出第二年财务开支预算,每学期开学再视其收入,具体修订预算表。

  2、除常规开支以外的大额经费开支,应写出书面报告交学校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上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预算内开支。

  3、每年的开支,不得超出当年的收入。

  4、不得私自开支经费。

打算外的开支,未经校长办公会批准,不予以报销。

  二、统一审批制度

  1、实行校长一只笔审批制度,先由经办人签字、再由总务处主任审核签字,最后由校长审批签字报销。

  2、对不合理的开支和未经审批的开支,出纳及报账员不得付款,会计不能入账,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

教职工不得无理纠缠出纳员、报账员或会计员。

  三、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1、会议费及活动费治理

  

(1)学校进行凉爽大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领导拟出报告,经校长办公研究同意并决定其总金额方能开支。

  

(2)对外活动的生活费,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由校长同意,并确定出生活标准、参陪人员、就餐地点后,方能就餐。

就餐结束由经办人当面结账,并签字报销时附件附后。

先斩后奏者,一律不予以报销,由经办人自己负责。

  (3)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发票时,要出具上级征收费的文件或通知。

  2、差旅费的治理

  

(1)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办公用品添置费的治理

  

(1)添置办公用具、设备,由各部门、处室负责人向财务处申报(填写申请购置表),财务处依照学校经费打算权衡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再由财务处实施。

先斩后奏者不予以报销。

  

(2)办公用品,一律由财务处统一购买。

不得私自购置,否则不予以报销。

购买的物品一律到物品保管室造册登记(实验仪器在实验保管员处、电教器材在电教员处),严格借(领)用制度。

  四、固定资产治理制度

  1、要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清查,年终必须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对丢失、毁损的要查明缘故,属于人为损坏者,由当事人照价赔偿。

  2、对所有固定资产都落实责任承包制(使用者为责任承包人),人员变动时(学生使用部分每学期清理一次)进行清理,丢失、损坏照价赔偿。

  3、严禁变卖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4、不得私自将公物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需借用者应征得学校的同意,持借条到保管员处借取,借物单位或借物个人不按时归还,联系人和保管员有责任追回。

  5、学校楼舍等维修,由学校研究后实施。

  五、民主理财制度

  1、学校财务治理必须坚持扭亏为盈,民主治理的原则,成立以教职工代表为主,有关领导参加的民主治理领导小组。

成员在教职工选举产生,并由学校委派。

  2、民主治理小组有权监督财务的实施情况,有权对资金的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情况进行检查,有权检查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和会计账目。

  3、民主治理小组人员应积极参与学校重大开支的讨论和决定。

  六、会计报表制度

  1、年初向学校报送收支预算表,年终要报送收支决算总表,并写出预决算讲明书。

  2、每月向学校报送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报表。

  七、财务审计制度

  1、定期审计。

学校的财务,由学校民主治理小组在年中或年未进行定期审计,做到查漏补缺,纠正错误。

对审计出的咨询题要严肃处理。

每次审计结束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学校汇报情况,并将审计情况上墙公布,同意群众监督。

  2、专项审计。

依照职工反映的咨询题,由民主治理小组对有关项目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及时澄清事实,妥善处理和解决咨询题。

  3、离任审计。

学校财会人员在离任进行工作交接时,在学校领导的监督下,向新任财会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确保财务关系的连续性。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为增强学校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学校财务人员必须每月向教职工公布(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另:

财经治理制度、资金治理制度、票据治理制度等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制度从20xx年3月10日起执行,由火石岗小学负责解释。

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饽的地点,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学校财务治理制度(中小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治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进展,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同意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一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能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差不多原则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进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的要紧任务是: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治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操纵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治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治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治理权。

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治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点财政和教育部门依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

  义务教育时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治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治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确实是指中小学校依照教育事业进展目标和打算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打算。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治理方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进展目标和打算、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差不多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进展的差不多需要,参考往常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依照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依照年度事业进展目标和打算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中小学校依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操纵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治理。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假如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打算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阻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治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决确实是指中小学校依照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治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治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其中: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治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治理

  第二十四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差不多支出和项目支出。

差不多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进展目标,在差不多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能够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治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治理,差不多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

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阻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

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截了当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同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打算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治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治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治理

  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治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非财政拨款结余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治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1]

  第七章专用基金治理

  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治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能够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同意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依照事业进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治理方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治理

  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治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进展。

  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操纵、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进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流淌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治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治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差不多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然而耐用时刻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治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

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名目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不、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缘故,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差不多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操纵对外投资。

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进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能够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治理

  第五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同意托付代为治理的各类款项。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治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治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操纵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治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时期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名目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治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咨询题。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不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进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讲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财务情况讲明书,要紧讲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阻碍的事项,以及需要讲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依照学校财务治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进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治理情况、存在要紧咨询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不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能够依照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要紧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治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治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操纵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同意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差不多建设投资的财务治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差不多建设投资财务治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纳入企业财务治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同意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能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能够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治理方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依照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治理方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财务治理制度(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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