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重点整理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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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重点整理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

1)会计法律

2)会计行政法规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

1)《会计法》

2)《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行政法规(XXX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包括:

1)《总会计师条例》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会计法律:

调整各种会计关系

会计行政法规:

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

5.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制定,包括部门规章(部长令)和规范性文件(文件),包括:

1)《企业会计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3)《企业会计制度》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6.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由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7.财政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只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4)会计监督检查

8.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主要包括:

1)企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2)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3)会计信息化标准等

9.会计市场管理包括:

1)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

2)过程的监管

3)会计市场退出管理

10.会计市场准入,包括:

1)会计从业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3)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

11.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包括: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2)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

3)会计人员表彰奖励

4)继续教育

1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包括:

1)初级

2)中级

3)高级

13.会计领军(后备)人才

1)企业类

2)行政事业类

3)注册会计师类

4)学术类

14.会计监督检查,包括:

1)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15.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区别:

1)行政管理国家行政机关法国家、社会公共事务

2)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会员意愿自行制定规则、对成员进行管理

16.我国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包括:

1)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管理

2)中国会计学会的自律管理

17.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社会组织。

1)学术性、

2)专业性、

3)非营利性

18.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9.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20.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驶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1.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驶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2)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

22.企业单位选拔任用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23.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24.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

1)稽核

2)会计档案保管

3)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5.《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资料

1)真实

2)完整

第三节会计核算

26.会计核算依据: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7.会计资料,指()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

28.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的会计资料,即以假充真。

29.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30.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31.经济合同不属于会计资料。

3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3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34.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

35.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6.原始凭证的保管:

1)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

2)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3)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外来原始凭证遗失,应当取得盖有开出单位公章的证明,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37.记账凭证是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38.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1)记账凭证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内容完整,分类正确;

2)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3)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39.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0.会计账簿是连接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间环节。

41.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另立账簿。

3)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4)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

(对账)

42.账目核对也称对账,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程序。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账目核对要做到

1)账实相符、

2)账证相符、

3)账账相符、

4)帐表相符。

43.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类账簿。

44.年度结账日:

公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

45.财务会计报告,四条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期限提供给有关方面。

46.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47.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48.财务会计报告,包括:

1)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附注

49.会计报表至少包括(),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4)现金流量表等

50.附注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5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编制目标:

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2)编制依据: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

3)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a)编制要求

各单位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b)提供对象

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包括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

c)提供期限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52.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期限:

1)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

2)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3)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份终了后60天内对外提供

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5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54.《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

55.会计凭证类,包括: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3)汇总凭证

4)其他会计凭证

56.会计账簿类,包括: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固定资产卡片

5)附注账簿

6)其他会计账簿

57.财务报告类:

1)月度

2)季度

3)年度

4)会计报表

5)附表

6)附注及文字说明

7)其他财务报告

58.其他类: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2)银行对账单

3)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4)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6)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9.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60.()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1)各级财政部门

2)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61.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者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3)移交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6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

63.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64.※保管期限为永久的:

1)年度财务报告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4)财政总预算

65.保管期限为25年的:

1)现金日记账

2)银行存款日记账

66.会计档案的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专人监督销毁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67.会计档案销毁时,监销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的单位派出:

1)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对于国家机关则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3)对于财政部门,则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4)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8.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1)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a)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b)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编号等)。

c)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69.《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0.《会计法》规定:

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3)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71.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72.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73.在下述两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有关法规发生变化,要求企业变更会计政策;

2)改变会计政策后能够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74.《会计法》规定: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区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经济组织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注意:

使用中文是强制的,使用其他通用文字是备选的。

即同时使用,但使用中文是前提。

75.会计电算化,为保证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安全,《会计法》对会计电算化做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1)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其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四节会计监督

76.《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之间相互补充、相互制约、不可替代:

1)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内部监督)

2)政府监督

3)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77.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

78.社会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

79.政府监督是对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强制性和无偿性。

80.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8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自己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8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监督权力是《会计法》和单位负责人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

2)有权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a)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

b)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82.政府监督,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8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会计行为,并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84.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85.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86.社会监督,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活动。

87.※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了提高审计效率往往需要借助内部审计,而内部审计部门也经常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管理建议书。

2)区别:

a)审计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是相对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双向独立。

b)审计方式不同:

内部审计根据管理需要自觉施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进行。

c)审计内容和目的不同:

内部审计主要审查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围绕会计报表进行,是对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d)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对外不起鉴证作用,并对外界保密;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88.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a)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b)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89.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90.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所有会计工作。

9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92.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直系亲属包括: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如岳父母、儿女亲家)关系

93.代理记账,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94.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95.※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96.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97.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98.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99.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券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00.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单位: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3)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4)铁道部——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10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终生的)

4)除上条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10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内)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10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

1)针对性

2)适应性

3)灵活性

104.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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