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一路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和处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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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一路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和处罚细则

横一路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和处罚细则

为规范横一路道路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等达到既定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地方法规、合同,制定横一路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和处罚细则如下:

一、会议纪律和罚则:

1、与会人员应自觉准时到会,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无故迟到、缺席早退。

如确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参加者应提前半天书面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批准后方须派代表参加。

无故未请假缺席者按每人每次500元处罚,迟到、早退者按每人每次200元处罚。

2、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做好会前的资料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周报、监理周报和有关问题的书面报告及电子文件),周报应包括:

上周问题落实情况及原因、本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需协调的问题等方面内容以及下周工作计划,并将有关资料在会前一天上报至项目监理部,由项目监理部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如有施工周报、监理周报未按时上报的现象发生,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二、质量管理要求与罚则:

1、严格执行开工申请、审批制度。

开工报告未经审批,擅自开工,除指令停止施工外,罚款5000元。

若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停止施工,所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制度。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在一周内提出初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后必须在3天内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滞后一天罚款1000元。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施工单位无施工方案施工,或者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就擅自施工,在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施工单位仍未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处以施工单位每次或每处5000元的违约处罚金。

3、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做好施工图纸审查工作,并在图纸会审时及时书面提出图纸问题。

对于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够判断的设计错误或遗漏,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若按错误的图纸施工,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和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最新版的图纸施工,否则,必须进行返工处理,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4、严格执行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制度,若发现施工单位将未经报审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本工程项目中,或复验不合格,处以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5、严格执行工序报验制度,要求所有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等工序过程必须通过施工单位自检后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发现未经验收进入下一道工序的、私自施工部位不计入工程量,同时处以施工单位2000元/次的罚款,并无条件返工。

工序报验两次都未通过验收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6、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日常质量检查,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时,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达到合格要求,则建设单位将视其情节轻重,每次处以施工单位不少于2000元的违约处理金,且工程质量必须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7、需监理旁站的施工部位,施工单位原则上在施工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未提前通知监理单位有权拒绝旁站,该部位的施工质量和施工资料均不予签认;需监理旁站的施工部位,施工单位须有质量、技术人员在现场,一经发现施工单位质量、技术人员不在现场,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

8、施工单位在浇筑砼前,必须通知监理单位对钢筋、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并填报砼浇灌令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可进行砼浇筑,若违反此项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9、监理单位在钢筋工程隐蔽验收过程中,发现有缺筋、少筋等主控项目不合格,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少于2000元/次的罚款;发现钢筋锚固长度不够、搭接长度不够、钢筋接头位置不正确等质量通病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少于1000元/次的罚款。

10、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对本项目重要部位、关键节点、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在工程正式施工前,必须首先进行样板施工,对既定施工方案进行检验和完善,确定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向整个项目推广;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按施工样板落实对各施工班组的交底工作,监理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不执行样板先行制度,造成施工错误或施工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同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1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定期(月、季)或不定期组织成品保护情况检查,对成品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致使成品受到破坏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对施工单位和进行处罚,并做好记录。

12、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若工程质量不合格,建设单位可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施工单位不少于10000元的违约处理金,且工程质量必须无条件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13、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内容全部竣工后,工程质量正式验收时,工程整体质量若达不到合格标准,建设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施工单位不低于20000元的工程质量违约处理金,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全部返工达到合格要求。

1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偷工减料的情况,甲方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乙方每次或每处不少于10000元的违约处理金。

1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被行业主管部门公开处罚,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10000元/次罚款。

16、经社会媒体曝光或市民投诉的予以证实后处以10000元/次罚款。

三、进度管理要求与罚则:

1、施工单位未制定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或进度计划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次罚款。

2、施工单位当月未完成进度计划,处以5000元/次罚款,连续两个月以上未完成月进度计划,处以10000元/次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因承包人原因,当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进度达不到经承包人、发包人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单位工程,当期应支付进度款降低5%支付。

当总进度达到认定的计划时,发包人将返还扣除的工程进度款。

3、施工单位未按计划完成重要节点工期,影响项目进度考核,处于20000元/次罚款。

4、工程竣工工期延误,按施工合同规定每延误一天按10000元/天罚款,且违约金不设上限不予返还。

四、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与罚则:

1、施工单位应配置数量足够、资质合格的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发现人证不符或无证上岗的不合格人员除立即清退施工现场外,罚款1000元/人次。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专家论证方案、重大危险源无警示标志的,施工单位擅自施工,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少于5000元/次的罚款。

3、现场未按审批的平面布置图进行实施,每一处不达标,罚款1000元/处。

4、特种设备进场,无安装方案且未对设备进行验收,手续不齐备擅自使用,每发现一次处罚不少于5000元。

5、要求在场作业人员必须规范佩带安全帽。

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勒令不按规范佩戴合格安全帽者退出作业现场,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元/人·次的罚款。

6、高空、临边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

(1)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勒令不按规范佩戴合格安全带者退出作业现场。

(2)安全检查时如发现不按规范佩戴合格安全带的现象发生,处以不少于50元每人/每次罚款。

7、要求施工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安全防护、临边防护措施以确保作业人员作业安全。

(1)对于无安全通道、安全防护、临边防护的工作面向建设、监理单位申报验收的,建设、监理单位将不予以验收。

(2)施工现场安全通道、安全防护、临边防护不符合要求,经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或在整改期内擅自施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少于2000元/次的罚款。

8、要求现场安全负责人参加每周现场安全专项检查,并负责记录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安全隐患。

建设单位或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达不到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标准,且施工单位未在整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时,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少于2000元/次的罚款。

9、要求施工单位每日派人清扫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卫生。

经检查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卫生无人清扫、设置杂乱的,每次处以不少于500元处罚。

10、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必须按方案施工。

如存在不按方案施工、加固不到位的现象发生,建设、监理单位将不予以验收;同时经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少于2000元/次的罚款。

11、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前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发现无三级安全教育、施工前未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的处以停工处罚;同时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12、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对于重要工序、重要部位、起重设备等须安全旁站的部位必须进行安全现场指挥。

如须安全旁站部位无专职安全员现场指挥,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少于1000元/次的罚款。

13、施工单位应严格管理用电制度:

(1)安全保证措施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未按监理单位已批准好的临电方案组织实施,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和整改期内擅自使用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处的罚款。

(2)对现场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现行规定的配电箱、用电设备等,经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处的罚款。

(3)用电设备无可靠重复接地,未在危险源、危险点醒目位置悬挂警示、警告、禁止标志牌的,经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或在整改期内擅自使用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处的罚款。

(4)现场用电机具要求使用电缆敷设,老化、破损的线缆要求及时更换,严禁现场使用花线替代。

发现不符合要求,经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或在整改期内擅自使用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少于1000元/处的罚款。

(5)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严禁私拉乱接用电,发现不符合要求,经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处的罚款。

14、施工单位应抓好食堂卫生管理工作,开展卫生、防病教育工作。

把好食品采购、制作卫生关。

炊事人员无健康证的严禁上岗,并按要求限期整改。

发生食物中毒罚款5000元/次。

15、施工场地内材料、物品、设备未按要求堆放,消防灭火设备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满足施工要求的,经监理发出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的,对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处的罚款。

16、施工现场明火作业未开具动火证,未有看火人及灭火器材,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少于1000元/次的罚款。

17、施工现场发生重大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少于10000元/次的罚款;性质恶劣的,移送公安机关。

18、施工现场标化标准须严格按照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重庆地产集团的要求实施,否则须无条件整改,并处以5000元/处的罚款。

五、工程资料及文件管理要求与罚则:

1、监理通知单必须及时回复,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在一周内回复监理通知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不少于1000元/次的罚款。

2、要求及时完善报验资料、需盖公章资料,监理单位应及时签署。

(1)申报验收时无报验资料、需盖公章资料、监理单位未签署意见的,不予以验收。

(2)考虑各方盖公章资料的允许时间,要求提前将重要资料准备到位,避免影响质监部门验收工作。

3、要求及时上报限期需报资料:

(1)建设单位、质监部门、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限期上报的资料必须按期完成,如不能完成必须书面说明情况。

(2)对于不按期上报资料,又无书面情况说明的,按每份资料不少于500元处罚施工单位。

4、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完善现场签证资料,一般应在28天内完善实际发生的签证资料手续,超过28天不办理签证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签认。

5、要求施工单位资料负责人全面熟悉各专业资料完成情况,及时查漏补缺,严禁出现不称职现象。

无项目章、无项目经理签字的资料建设、监理单位不予认可。

6、施工单位应按城建档案馆要求编制竣工资料并负责汇总整理,并在竣工验收结束后15日之内移交城建档案馆,竣工资料(尤其是竣工图)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实际竣工情况,否则,处以1000元/处的罚款。

附录:

施工合同约定的有关罚则原始条款: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现场项目经理行为均视为承包人授权认可。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低于28天,重要施工时点应在施工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金1000元/人.次.日。

3.2.2承包人项目经理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发包人批准。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调整项目经理,承担违约金50000元/人.次。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从拒绝更换之日起每日承担1000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进场前。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从拒绝更换之日起每日承担5000元违约金,累计计算。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提出书面请求并经发包人批准。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擅自调整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承担违约金20000元/人.次。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金1000元/人.次.日。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除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竣工,工期每延误1天处违约金1万元整,违约金不予返还。

除不可抗力外,因承包人原因,当承包人当月达不到经承包人、发包人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未达到进度要求的单位工程,当期应支付进度款降低5%支付。

当总进度达到认定的计划时,发包人将返还扣除的工程进度款。

13.2.4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发包人要求接受之日。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一日,按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违约金,累计计算。

13.2.6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一天,罚款10000元。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对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的处理:

(1)承包人未按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规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或技术核定单)的要求进行施工,或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或一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10000元的违约金。

(2)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6.2.3项、第16.2.4项和第16.2.5项的约定进行处理。

(3)因承包人原因,未按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实际进度比进度计划滞后30天以上的;或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或环卫不能满足国家、重庆市和本合同有关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6.2.3项、第16.2.4项和第16.2.5项的约定进行处理。

(4)承包人违反国家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及环卫有关规定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每发现一次或一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10000元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5)承包人未根据合同的约定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及时无条件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或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或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长期不驻现场的;或未按合同约定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或管理人员的按相应合同约定或规定处罚。

如果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未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脱岗的,每检查发现一次,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元违约金。

(6)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工程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

经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000~3000元违约金。

(7)承包人在工程收方中采用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10000元违约金。

(8)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农民工和劳务用工的规定,若承包人拖欠农民工或劳务用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代承包人支付农民工或劳务用工工资,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9)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否则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每次处以承包人20000元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应限期进行整改;

(10)承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000~10000元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并在应付工程款中直接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还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

16.2.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6.2.3项、第16.2.4项和第16.2.5项的约定进行处理,发包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外,承包人还应当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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