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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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讨论稿〕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依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假设干意见»,以及«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方法»和«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工作部门及其托付组织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的活动。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安监机构的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检查与指导的活动;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检查与指导工作。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能够依照安监工作的需要适时进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的方法进行,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为主。

第四条 上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发觉下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以及对专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可责令其撤销或变更。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为全面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素养和业务能力,适时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人员的组成,由省、市、县〔市、区〕级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抽调具有行政执法工作体会和法制工作业务知识的同志组成行政执法检查组。

第七条 参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禁止、纠正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实施的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

〔二〕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派,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督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权和职责;

〔四〕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提出建议或者意见;

〔五〕指导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难点、疑点,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调查走访有关企业或单位,了解行政执法情形;

〔三〕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及有关材料;

〔四〕对举报、投诉、控告和受理的落实与处理情形进行核实检查;

〔五〕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事前审查与备案审查的落实情形;

〔六〕其他依法能够采取的检查的方式。

第九条 对被检查的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决定前,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对被检查的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对重大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作出处理意见前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提出的审查意见合理、合法、适当等情形进行检查。

第十条 对被检查的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职责范畴、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流程图〕、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监督和投诉途径等内容,通过主流媒体、网站、办公场所、政务公布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公示等情形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对被检查的单位存在专门情形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组应当向所属的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阅与专门情形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和材料;并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必要时,应当托付有法定资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鉴定、评估、检测、检验,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和咨询或者组织公布听证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推诿,更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总体要求与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情形;

〔二〕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形;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性、针对性情形;

〔四〕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情形;

〔五〕执法程序合法性情形;

〔六〕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和受托付组织的资格及执法权限行使的情形;

〔七〕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行政复议、应诉情形和法定职责履行的情形;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和落实到位的情形;

〔九〕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事项执行情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标准与要求:

〔一〕执法检查情形

1、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情形;

2、检查时按规定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执法检查情形;

3、检查结果按规定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情形;

4、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隐秘和业务隐秘,为其保密情形;

5、对接到举报后,及时查处情形;

6、对检查中发觉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情形;

7、对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责令赶忙排除或限期整改情形;

8、作出查封扣押决定后,在15日内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情形;

9、在检查中填制使用国家或者省统一制作的现场检查执法文书或者整改指令书等法律文书情形。

〔二〕行政许可情形

1、行政许可台帐的建设情形;

2、申请行政许可有关资料的受理及审查程序情形;

3、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及时公告的情形;

4、按规定应当受理行政许可而未受理的情形;

5、按规定时限应当办结行政许可而未办结的情形;

6、有无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向行政许可申请人收取费用的情形。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情形

1、规范性文件中,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款和内容情形;

2、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向国家或者省、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的情形。

〔四〕案件调查处理情形

1、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当场行政处罚终止后,按规定在5日内报所属安监部门备案情形;

2、对安全生产当场给予行政处罚时,按规定填制使用统一处罚决定书情形;

3、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及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情形;

4、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按规定程序组织案件调查;

5、对上级指定管辖的案件拒绝或拖延受理而未说明理由的情形;

6、按规定时限应当结案而未能结案的案件又未说明理由的情形;

7、在现场调查过程中,未正确填制和使用询问或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的情形;

8、对有关证据材料储存不完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行政处罚做出前不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

9、未正确填制使用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

10、未按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

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能按规定及时上报或续报的情形;

12、未能按规定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五〕行政执法文书填写情形

1、行政处罚决定书袭用行政文件格式,且编号顺着行政文件编流水号的情形;

2、调查笔录中对被调查人年龄栏填写〝成人〞、〝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概念不清的或者在职务栏内填写〝法人〞字样的情形;

3、卷宗封面设制格式没有〝案由〞和〝处理结果〞的情形;

4、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执法文书的情形;

5、应用复印件〔盖公章件〕的处罚文书交当事人。

6、将责令限期改正与施加行政处罚的内容混为一类,并列入处罚决定书;

7、申辩告知书与听证告知书不分的情形;

8、不采纳适用性的告知文书,而采纳即时问答记录;或者未告知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未经告知程序就下达处罚决定书的情形;

9、告知书中所列的要紧违法事实不清或无法律依据的情形;

10、对重大案件没有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没有案件评审会记录,或者只有结果,没有标明有无不同意见记载的情形;

11、案卷内证据以〝谈话笔录〞替代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的情形;

12、被调查和被询问的当事人未逐页签名的案卷;

13、实施现场调查和询问的案件,而案卷内无现场调查和询问笔录的档案资料;

14、实施行政处罚时明显需要勘验、检测的案件,案卷内无勘验、检测记录的档案资料;

15、实施行政处罚时需要采取查封、先行登记储存措施的案件,而手续不全即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的情形;

16、采取查封、先行登记储存措施时无清单,或者查封与解封日期错乱的情形;

17、案件审理报告和处罚告知书中的罚款数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数额不符,并无正当说明理由的情形;

18、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无收件日期、收件人签名的情形;

19、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收件人所盖印章或签收与收件人不符,并无正当说明理由的情形;

20、卷内罚款收据的执法单位栏未加盖执法机关印章,或者加盖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印章的,而没有说明理由的情形;

21、对〝案由〞的确定与表述表现出随意性,没有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依据的情形;

22、处罚决定书中所适用的处罚依据是〝依照××领导的指示〞,或〝依照××号文件规定执行的情形;

23、免予或者不予处罚的案件,适用的是鉴于当事人〝态度较好,积极配合〞等等表述,而不是依照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决定的情形;

24、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与所处罚的违法行为之间没有必定联系;

25、属于一样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而采纳调查取证在行政处罚之后,或者给予当场处罚后再办理程序的情形;

26、处罚决定书中对假设干责任人的责任划分不清,笼统认定,罚不当责的情形;

27、对两个以上被罚款单位〔个人〕开具一张罚款收据的情形;

28、行政处罚决定超越«行政处罚法»所适用的范畴,或者直截了当涉及民事、司法法律内容的情形;

29、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现〝决定〞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字样的情形;

30、适用处罚依据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以及〝条、款、项〞内容的而没有写明的情形;

31、受托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取得合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听证情形

1、对当事人提出的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按程序及时组织听证;

2、正确使用听证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有关法律文书。

〔七〕行政复议和应诉情形

1、对当事人申请的行政复议,依法受理与审查;

2、正确填制和使用有关复议文书;

3、同意复议申请并决定进入复议程序后,按有关规定送达或者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单位或组织;

4、对申请人和被申请单位或组织在行政复议时,未能依法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的;能遵守行政复议法的有关法定程序与规定办理;

5、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和被申请单位或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形有无记录与说明;

6、当事人或当事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起诉单位或公务人员,依法按时参加应诉,并依法提交答辩和证据材料;

7、参加应诉的单位或公务人员,遵守行政诉讼法有关程序的规定与要求积极应诉;

8、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或当事单位以及被起诉单位或公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八〕执法监督情形

1、按规定建立行政处罚备案制度,以及应当向上级安监部门备案的案件备案;

2、按规定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存在的错案能及时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3、年度内组织过行政执法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4、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相对人的现象,经查证核实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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