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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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林地是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

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

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

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

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

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据,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

泸西县是一个少林县,生态系统整体功能非常脆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增大,林地征占用数量、面积日益增多,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十分突出。

国务院提出的“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有效保护林地资源,充分、科学、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全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泸西县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167479hm2(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补充调查林地落界的县域面积为164662hm2)。

2011年进行调查。

规划期限为2010—2020年,共10年。

根据调查其中:

林业用地面积64871.82公顷,占国土总面积39.40%;不稳定林地面积9506.11公顷,占国土总面积5.77%;非林业用地面积90284.08公顷,占国土总面积54.83%。

全县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为34.52%(指标数为29.65%);全县林木绿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四旁树占地面积)/土地总面积×100%,为37.37%(指标为34.3)。

林业用地按森林类别类型划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

根据泸西县的地理气候类型,各地类大部份分布在土层薄,立地条件较差,水土流失、石漠化较为严重的地区,故在区划上大部份规划为生态公益林地,以利加强管护、恢复生态。

区划结果为商品林面积29971.78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46.20%;生态公益林面积34900.04公顷,占林业用地面积的53.80%。

公益林:

通常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商品林:

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的森林,主导利用木材及其它林产品。

泸西县国家级公益林地以2011年国家级公益林修编为数据准,根据区位划分要求,全县国家级公益林31100.04公顷,共划分为三个区位,珠江(南盘江沿岸)江河两岸5258.50hm2,占16.91%;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25841.54hm2,占83.09%。

全县省级公益林3800.00公顷,省级公益林按生态区位分:

江河两岸965.60公顷;大中型水库101.70公顷,重点水源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2732.74公顷。

全县商品林面积29971.78公顷,占林业用地的46.2%。

其中:

重点商品林地10900.53hm2,一般商品林地19071.25hm2。

公益林按重要程度划分为重点公益林地和一般公益林地。

重点公益林地是指生态地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公益林地,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地方重点公益林地。

其中地方重点公益林地是指省级公益林中江河源头、大中型水库、自然保护区、高原湖泊和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以及部分县级政府所在城市面山及饮水工程生态区位中的林地。

一般公益林地是指生态地位相对重要和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的林地,包括一般省级公益林地、州(市)级公益林地和县(市、区)级公益林地。

2.3林地保护利用中的主要问题

2.3.1经济发展对林地需求量大,保护与利用矛盾日趋突出

近年来,泸西县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十分迅猛,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各项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由于泸西耕地资源十分有限,需要林地承担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供地责任。

而全县林地中,受地理环境、生态区位重要性等用地条件的限制,可供建设项目征占用的林地面积较少。

因此,林地既要承担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任务,又要承担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任务,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

规划期内矿电开发、道路、水利设施、工业园区、城镇、旅游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

根据泸西县“十二五”规划及2020长远规划,2010年至2020年项目建设还将使用林地1300公顷。

由于泸西是是典型的山区县,绝大多数项目建设都是不可避免要使用林地。

从使用的角度看,使用林地报批难度增大,使用条件受限。

从保护的角度看,项目建设必然破坏森林资源,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

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

2.3.3林产业基础薄弱,产业化发展层次低

据2004年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泸西县的林业用地、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近年来实现了持续、快速增长。

目前经济林(包括果树林、食用原料林、药用林以及其他等)面积为2135.40hm2,但林业产值却很低。

2009年,泸西县农林牧渔业总产值137488万元,林业产值仅为2784万元,仅只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2.0%,“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通过调查,泸西林产业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大量的木材被低价值消耗。

泸西县森林资源年生长量为138175立方米,消耗量为79792立方米。

所消耗的木材80%以上被作为薪柴、烤烟柴被消耗;二是经济林经营粗放,效益低。

全县现有果树资源总面积2135.40hm2,大部分果园仍然“自给自足”小农意识的支配下,采取了“自生自灭、靠天吃果”的粗放经营,效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2.3.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

2005年泸西县启动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程,从此结束了长期以来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历史。

截止目前为止,泸西县共实施重点公益林补偿工程34900.04公顷,占全县森林面积的53.80%。

其中:

国家级重点公益林31100.04公顷,省级重点公益林3800.0公顷。

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10元,远不能反映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因此导致林农对公益林管护的积极性不高。

2.3.5农林交错,林地管理难度大

泸西县是典型的农业山区县,农地以山地为主。

并且这些山地大多是历史上毁林开荒形成的,分散在村寨周边。

农地中间有森林,森林当中有农地的现象十分普遍。

随着人口增长,耕地需求量不断增大,农地向林地逐渐扩展,往往因扩展速度慢,面积小,不易发现,管理难度大,“蚕食”林地现象依然存在。

近几年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产业以及以桉树为主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大部分种植在农地上,也有一部分面积是低效林改造的。

两者地类不同,但经营方式都是以耕代抚的林粮间作模式,从现地上看,无法确定是农地还是林地,造成农地与林地地类混淆,林地管理更加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云南省林业厅公告

2012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现将调整后的38项林业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承办机构、实施依据、申请条件、申办程序、许可数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等内容予以公告,自二○一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项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一、审核、审批项目

(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以下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

二、实施机关

云南省林业厅。

三、承办机构

云南省林业厅资源林政处。

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五、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1、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审核:

需要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或者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审批:

需要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我厅审核、审批的1份;需转报国家林业局的一式3份)

1、申请人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由申请单位向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项目批准文件:

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②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单位或者组织申请使用林地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

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供变更证明;个人申请使用林地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与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林权所有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并承诺负责组织补偿的,需提供该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方案和补偿承诺书;

5、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按设计规范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核查报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森林资源核实报告;

6、《使用林地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的《使用林地申请表》,不得缺、漏项;

7、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原则上提供《林权证》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林权证》复印件的,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和情况说明;

8、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供相关缴费凭证;

9、其他证明材料:

(1)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2)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等项目,同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准文件。

(3)征收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4)补办征收征用占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理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款(金)如数缴纳的单据复印件;

(备注: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审批需提供工程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件;不需提交上述4、8两项材料)

(三)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材料:

①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2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由查验人员本人在查验表上签字;②征收征用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的规定,组织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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