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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辩护词

防卫过当辩护词

防卫过当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金某某的辩护人。

庭前我们认真仔细了解了案情或查阅了卷宗,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属正当防卫,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部某某的伤与被告人金某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金某某没有殴打部某某右侧面部,不构成故意伤害。

庭审中部家本人自己陈述金某某伤者自己太阳穴,而部某某实际受伤部位为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外侧壁骨折,与部某某的右侧面受伤与金某某无关,而视频资料显示,部某某正在殴打秦文时,其与金某某形成的角度为直角,金某某连续挥由上至下用力连续打了三下,只能伤着部某某的头部或背部,不可能直接受力点是部某某的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骨折,故部某某的伤情与金某某没有关系,辩护人认为部某某的右侧面部受伤是在多人互殴过程中误伤形成的,部某某的伤不是金某某所造成的。

二、金某某的行为是为避免第三人秦文的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违法分割,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正当防卫,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

1、本案从起因上看:

视频显示部家纠集了多人在秦文家门口,

故意与秦文挑起事端,并突然抡起椅子打秦文,这是引起事件的发生原因。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看:

部某某一家三人把秦文围困在角落里,

一人正在用椅子砸向手无寸铁的秦文致命的头部,一人用脚踢秦文的

腹部,一人用拳头打,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时,防卫是迫不得已,即不是预备的也不是想象的侵害行为发生。

3、从正当防卫对象看:

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金某某只针对了手拿椅子的违法侵害者部某某制止,没有伤及无辜的其他人。

4、从正当防卫意图上看:

金某某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制止打,其

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他人造成重大伤亡,在报警后11时29分(详见报警回执),警察还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才进行的防卫,且事后又再次报警,主观意图不是故意伤害。

5、金某某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部某某的损害结果只是轻伤,以轻伤的代价制止了事态,防止了严重后果的发生,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

鉴于上述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部某某在行凶的紧急情况下,秦文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重大的直接的威胁,金某某为了避免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随手拿出拖把棒制止,更是必要的。

其危害后果与其秦文所受到的威胁后果是基本相适应的。

假设一下,如果被告人金某某不采取这个防卫措施,严重伤亡的就是秦文了。

三、金某某在事发前和事发后报警的行为构成自首。

本案事发前,金某某也向警方报了警,事发后又再次报警,期间并未离开事发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并在未受到讯问前,如实供述事发经过,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自首规定,其报警行为具有报案和投案双重性质,且到案后如实陈述涉案行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主观选择,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金某某以下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1、本案被告人部某某举起椅子殴打手无寸铁的秦文,明显有过错,且该事件的原因也是由部家一家人引起的,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应当减轻被告人金某某的处罚;

2、金某某归案后坦白案情、向警方如实陈述案情,并在开庭中有自愿认罪的情节,还主动要求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应当酌定从宽处罚;

3、本案属于邻里纠纷引起的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

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4、被告人金某某系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

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5、金某某构成正当防卫,应当不负刑事责任,即使防卫过当应

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

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试点量刑规范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具体情节,辩护人认为,金某某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辩护人: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二O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

防卫过当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阳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的总观点是:

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

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阳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不过其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限度而转化为了防卫过当犯罪,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于其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对于指

控李阳为本案的主犯,因控方没有足够的被告人李阳和王君德共谋犯罪的事实证据,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也不能成立。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李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首先,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

本案中被害人用右手的灰刀砍破了李阳的额部,致使被告人倒地,可以证明被害人正在对被

告人进行不法侵害

其次,时间条件--不法行为正在进行。

李阳挥刺被害人时,正是被害人对李阳的踢打行为的进行之时。

再次,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可以断定,被害人正是对李阳实施了不法侵害的人。

第四,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

由于李阳注意到被害人三郎王二对被告人王君德的殴打行为正在进行,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及其危害,出于保护被告人王君德和自己的目的,从宾馆洗漱台上捡了一根木方上前将三郎王二左手的刀子打掉在地上,三郎王二举起右手中的灰刀砍向李阳,并致其倒地且额部受伤,鲜血流进了李阳的眼睛,致其视线模糊,而三郎王二并没有停止对李阳的人身攻击,不断对其进行踢打,意欲再次用手中的灰刀砍向李阳。

此时李阳在惊慌中捡到三郎王二掉落的刀子,情急之下,出于防卫的目的,便不断挥动刀子想吓退三郎王二,防止自己继续遭受伤害。

综上可以判断李阳在主观条件上是出于防卫的意图。

第五,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被告人李阳用刀子挥来挥去的目的是使自己不再受伤害,在此危

机情况下,被告人李阳难以预料对于挥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其本

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心理状态,被告人并不希望被

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出现的时候,被告人的行为才由正当防卫转化成了防卫过当。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李阳不构成与另一被告人王君德共同犯罪,不构成本案主犯。

第一,主观上,被告人李阳和王君德事前并不认识,均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作案动机,李阳的行为是在他人法益遭受侵害时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且两被告人事先也不存在犯意的联络。

第二,客观上,被告人李阳和王君德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根据

控方的证据和法庭调查均可以发现,他们的行为均是出于对法益的保护而进行的自卫行为。

第三,既然被告人与本案另一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犯罪,也就没有主从犯的区分。

三、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阳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阳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阳的行为确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被害人家属已出具书面谅解意见,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2•被告人李阳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

告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且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

被告人李阳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是区别于那些累犯、惯犯的。

同时,被告人李阳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良好。

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阳从轻处罚,也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3•被告人李阳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悔罪态度好,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李阳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有目共睹的,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综上所述,纵观本案全部事实,被告人李阳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被害人已书面谅解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从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李阳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第三篇:

防卫过当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张某家属委托,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相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经过今天的庭审活动,对全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

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总体来说,本案的发生出乎当事人意料的事情,尤其是对被害人的死亡,被告人和辩护人一样对死者深表同情,对其家属深表歉意。

但是,从尊重事实和法律的角度来说,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且有自首和认罪态度好的情节,依法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一、犯罪事实方面

根据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被告人致被害人受伤死亡属防卫过当。

具体分析如下:

被害人受伤是在被告人对其正在实施故意严重伤害的防卫过程

中造成的,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要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所有证据证明,本案的发生过程是:

由于被害人让被告人为其对火点烟,被告人没有看见,于是被害人就打了被告人三个耳光和一拳。

当被告人持刀找被害人时,被在场的人员劝阻。

被告人经劝解情绪基本稳定,准备回家时,被害人又手持铁锹头追打被告人。

被告人在无奈之下拾刀自卫,在自卫的过程中误将被害人捅伤,造成目前的后果。

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被告人从未有要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案件的发生虽然是由于被害人无故殴打被告人引起的,但是,被告人挨打后,经人劝阻,本来情绪已经平稳,准备回家。

如果此时再没有被害人持械追打,是不会造成现在的后果的。

然而,正是由于被害人持械追打回家途中的被告人,被告人出于自卫,在防卫的过程中误将被害人捅伤,造成了现在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从主观上来说,没有一点要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而只是为了防止自己被被害人伤害进行的自我防卫,其主观上的动机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如果被告人不进行防卫,那么,根据当时证据显示的情况,受到严重伤害的将是被告人。

被害人受伤是被告人受到严重故意伤害,情急之下所用的防卫工具不适当造成的

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告人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进行防卫过程中由于使用工具不当造成的,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防卫过当应符合五个条件,结合本案的事实,我们一一分析如下:

第一,网,侵害现实存在。

从案件事实不难看出,虽然被告人已经在回家的路上了,但被害人还是持械追打,这种持械追打的行为就是侵害的现实存在。

第二,侵害正在进行。

这也是显而易见的,被告人进行自卫时,被被害人打成了轻微伤。

这说明侵害正在进行,而且没有结束。

第三,具有防卫意识。

也就是说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识。

前面已经分析过,伤害发生时,被告人主观上只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第四,针对侵害人防卫。

这是很明显的事实,自不必说了。

第五,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本案中,被害人殴打了被告人,而且已经结束。

正常情况下,被害人不会再继续纠缠,更不会持械追打。

所以,被告人根本就没有想到被害人会这样。

当被害人持械追出后,被告人情急之下顺手又拾起了那把扔了的刀。

这个工具的选择使后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这个结果也是出于被告人意料之外的事。

总而言之,本案的事实是被害人无故殴打被告人,又持械追打要回家的被告人,被告人在防卫的过程中误将被害人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二、量刑方面

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害人严重过错引起的,被告人是防卫过当,而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又身患严重疾病,应依法从免除或减轻处罚。

本案的发生是由被害人引起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因使用防卫工具失当造成了被害人的伤害,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直接目击证人的证言反映,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要求被告人为其对火点烟,被告人没有看到,没有及时答应。

基于被害人日常横行乡里的行为和认识,其自认受辱。

就对被告人大打出手。

当被告人想要反抗时,同样由于被害人平时欺负别人时大多不会反抗,甚至连

表达反抗的意思也不敢。

于是,被害人骄横的心理容不下被告人的反抗意识。

在被告人已经放弃反抗回家的过程中,持足以给人造成严重伤害的铁锹头继续追打被告人,经被告人防卫,给被告人造成了轻微伤的后果。

而本案的发生,也正是由于被害人的继续伤害行为迫使被告人自卫造成的。

分析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素,是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本案被告人应

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案发后及时自首,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

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发生时,由于被害人一直打电话叫人,说要杀死被告人,被告人害怕再惹事,就乘车逃走了。

后来听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深感不安和痛心,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于是毅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并如实地交待了犯罪过程和相关事实。

会见被告人时,包括刚才开庭时,其一再表示:

被害人的死亡是其始料不及的事,其对自己的鲁莽行为深感后悔,现在,被告人愿意尽自己最大的能力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给予补偿。

也愿意接受法庭的公正审判,改过自新,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被告人的这些行为和心理,充分表现了其认罪和悔罪的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本案被告人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应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证据显示,被告人下肢患有血栓闭塞性脉管炎,该病是一种少见的慢性复发性中、小动脉和静脉的节段性炎症性疾病。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造成死亡的机率较低,但临床中因该病及引发症死亡的人数并不少见。

被世界卫生组织认定为最痛苦的疾病之一。

到中后期后,病人疼痛剧烈难忍,常抱膝而坐,捶胸顿足,号啕大叫,痛不欲生。

被告人得该病已持续10多年,虽经多次治疗,症状仍然未减轻。

尤其是发生本案后,被告人心里压力很大,又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目前,患肢麻木、发凉、怕冷、间歇性跛行加重,患肢皮肤呈紫红色发黑、足部皮肤干燥、脱皮、汗毛脱落、小腿肌肉有萎缩现象,部分脚趾出现坏死、溃疡现象。

常伴有发热、口干、食欲减退、失眠、便秘、尿黄赤等症状。

已达到临床中后期阶段。

被告人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已不存在。

从人道主义出发,根据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应酌情从轻处罚。

总之,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且有自首和认罪态度好的情节,现又身患严重疾病,依法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庭审后,一审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了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辩护人: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XXX

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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