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十大禁令及《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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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十大禁令及《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关于征求《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管理局、分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油田制定并将发布实施《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现将讨论稿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认真组织讨论,并将修改意见于2009年7月22日前反馈到安全环保处综合管理科,联系人:
李宏江;电话:
8558522;邮箱:
jslhj@。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试行)
(讨论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相关领导按《安全生产禁令》进行行政处分。
第五条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条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单位安全生产先进评比资格。
第八条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的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对政府部门、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违章行以及举报并经查实的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四、五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
甲方查出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二条油田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机关有关部门实施,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考核兑现。
所处罚款,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四条各二级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明确对单位、个人的处罚额度,并报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油气集输储运专业安全生产禁令
1、严禁在禁烟区吸烟、酒后上岗。
2、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
3、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场(厂)驾作业。
4、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破土作业以及操作锅炉、压力容器。
5、严禁违反规定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生产区域。
6、严禁油气装卸人员违规作业或擅离岗位。
7、严禁违反规定排放油气、用易燃易挥发溶剂油擦拭设备。
8、严禁恶劣天气上罐、塔等装置进行登高作业。
9、严禁不按指令切换工艺流程或启停设备。
10、严禁违章指挥和其他违章作业。
员工违反上述禁令,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并对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本禁令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禁令由胜利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油气集输储运专业安全生产禁令》的有关解释
1、本禁令中的禁烟区域是指所有油气站库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风险、严禁烟火的作业场所。
2、本禁令中的在岗饮酒、酒后上岗是指生产现场和施工作业现场的直接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3、本禁令中的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施工作业。
4、本禁令中的操作证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持有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资格证件。
5、本禁令中的油气装卸人员是指从事原油、液化气、轻质油、成品油以及天然气装卸或充装的作业人员。
6、本禁令中的向排水沟、电缆沟内排放油气包括排放原油、液化气、轻质油、成品油、天然气以及化验残液、含油污水等易燃易爆物质。
7、本禁令中的指令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上级为指挥生产运行向下级发出的指示、号令,或在应急情况下企业规章制度中对工艺流程切换或设备启停等所做出的规定。
8、本禁令中的易燃易挥发溶剂是指在常温下容易挥发并极易着火燃烧的液态物质,如汽油、轻质油、乙醇、苯等有机化合物。
9、本禁令中的恶劣天气是指6级以上(含6级)风力、暴雨、雷电等天气。
10、本禁令中的严重后果是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1)工业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
2)重大井喷失控事故;
3)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4)重大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
5)重大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6)重大责任交通事故;
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8)重大公共聚集场所事故;
9)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10)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重大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管理行为
1、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2、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5、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6、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7、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8、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9、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10、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操作行为
一、油气集输储运作业
1、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2、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3、未断开电源进行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4、油罐超出安全液位运行。
5、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电气线路。
6、未经许可对承压容器及工艺管道进行拆卸或更换部件。
7、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8、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过程中进行擦拭或拆卸,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9、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道路。
10、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未办理进站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站内,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生产区域。
二、交通安全管理
1、强超抢会、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
2、有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不按规定“两交一定”或不按规定晚归汇报的。
5、穿着影响安全行车的衣物,如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的。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7、车辆带病行驶或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的。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用吊车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的。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的。
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1、未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中作业。
5、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期校验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仪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