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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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新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常州市新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新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常州市新北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二、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2.2 重大事故

  2.3 较大事故

  2.4 一般事故

  三、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3.2 办公机构

  3.3 现场指挥部

  四、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预防

  4.3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4.4 预警监测

  五、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分级响应

  5.3 先期处置

  5.4 现场紧急处置

  5.5 信息发布

  5.6 应急结束 

  六、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装备保障

  6.4 医疗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交通保障

  6.7 通讯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教育培训

  6.10 人员防护

  6.11 社会力量动员

  6.12 演习演练 

  七、后期处置

  7.1 恢复重建

  7.2 调查分析

  7.3 工作总结

  八、奖惩

  九、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施行时间

  附件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或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控制和消除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常州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新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北区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的事故应急救援。

  1.3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条块管理、分级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操作。

  二、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2 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2.3 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2.4 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组织体系

  3.1 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质监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统战部、区经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环保分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农林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分局、区交通分局、电信区局、区交巡警大队、区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主要职责:

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发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命令,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办公机构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质监分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负责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及时向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制订、修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作业指导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委派,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分别如下:

  综合协调组 由区质监分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组成。

负责组织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讯和装备等救援资源,确定合理的技术处置方案,确定警戒范围,并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尽可能防止事故的扩大。

  警戒保卫组 由区交巡警大队牵头。

负责对现场的救援秩序、现场保护、警戒及交通疏导工作。

  抢险救援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消防大队等组成,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具体应急处置方案,现场组织救援抢险。

  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

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救援抢险的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次生源防治组 由区质监分局牵头,区城建局、区环保分局、区农林局、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电信区局、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疏散工作。

  事故调查组 由区质监分局牵头,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统战部牵头,区质监分局、区安监局等组成。

负责发布应急救援工作的情况,按规定向公众发布事故有关的信息和回答有关事故情况的询问。

  四、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区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三个层次:

即各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企业)、乡镇监管员、区质监分局(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

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研究,提出预测意见,对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审核后及时上报区政府。

  企业对列入区级重点特种设备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发现异常和事故时,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

  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

以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

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4.2 预警预防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事故单位、质监分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和公安、安监等部门通报或报告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对报警的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出处置建议,报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同时定期对应急指挥体系的进行系统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

使用单位必须做到: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按期申报并保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及时整治特种设备隐患。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各级各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必要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当发生以下事故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

  2.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地震、台风、暴雨(雪)、大风、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自然灾害;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4.3 预警级别确定和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副省长,由副省长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请示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请示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4.4、预警监测

  预警发布后,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态发展进行监测,并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和质监部门;对于其中可能导致Ⅰ级、Ⅱ级、Ⅲ级预警条件产生的事态出现的,应及时提请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监测。

  五、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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