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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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细则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委及组织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县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纪委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合公开选拔的科级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县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组织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

  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公开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形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监督形式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充分调研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实际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成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职务所必备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二、任职资格:

  

(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在科员或助理级职称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在办事员或初级职称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选拔正科级领导干部应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在科员或助理级职称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二)应当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40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参加党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四)连续三年考核在称职或合格等次以上;

  (五)工作特别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报名条件和任职资格可适当放宽;

  (六)在性别、政治面貌、民族不限的情况下,女干部、党外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报名登记表一般由单位党政组织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组织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

1,低于10:

1的,该职位原则上不进行公开选拔。

  第三章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所报职位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

命题要增强针对性。

  第十五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采取集中闭卷方式进行。

必要时,也可将科级干部政治理论水平及任职资格考试成绩作为公共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根据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综合笔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笔试后,应当将笔试成绩、参加面试人选名单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十七条

  面试方法要注重科学性,可根据需要采取现场演讲、答辩、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

主要测试应试者在思想政治水平、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以及专业知识、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面试由有关部门领导、专家(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的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面试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十九条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

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一条面试后,应当将面试成绩、笔试与面试的综合成绩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

1。

  考察对象的总成绩以笔试成绩的30%(公共科目15%、专业科目15%)、面试成绩的30%、组织考察成绩的40%(其中民主测评占15%)构成。

民主测评可分层次测评和统计。

  进入考察程序后,笔试和面试的综合成绩仅作为考察入围的资格条件。

考察组要根据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做出评价。

特别要注重考察入围者的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在综合成绩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政治上可靠、群众公认、实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入围者。

在组织考察成绩基本相同时,优先考虑笔试、面试综合成绩高者。

  第二十三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照《沙湾县干部考察预告制》和《沙湾县干部差额考察制》的有关规定实行考察预告制。

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向全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四条考察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二十六条

  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按拟任人选和选拔职位1∶1的比例提出拟任建议,报县委常委会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县委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二十七条

  对县委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八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二十九条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组织讨论任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

必要时,要成立由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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