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日三国电力行业改革情况分析综述概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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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日三国电力行业改革情况分析综述概要

英、美、日三国电力行业改革情况分析综述

20世纪80年代末,从英国开始的世界电力行业体制改革就轰轰烈烈地展开了。

各国在改革的过程中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美国加州电力危机。

当然,各个国家在电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都是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制定相应的改革方案的,而我们研究英、美、日三国电力行业改革的目的就是从这些国家的改革过程中吸取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为我所用。

一、英国电力行业改革情况回顾

从英国电力行业改革的历程来看,基本上是遵循先国有化后民营化的这样一条路径来进行的。

英国电力行业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926年颁布首部电力法,改革前英国电力行业是按1957年的电力法,由国有化的中央电力局统管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发、输和配电。

其特点是集中、统一、垄断和国有。

这种电力体制对当时正处于发展阶段的英国电力行业来说是相适应的。

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这种大统一、大集权、大垄断的管理模式造成了电力企业效率低下、国家电力企业负债过多、电价居高不下、电力经营困难。

于是,英国于1987年开始酝酿电力体制改革并于1989年颁布实施《电力法》,开始推行电力体制改革。

(一英国电力行业改革的目标

英国电力行业改革是以下列目标为出发点的:

产生一个竞争性的电力市场,降低电价,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使公众从中受益,有利于提高英国工业国际竞争力和国家整体经济效益;更广泛的股份所有,雇员更多地参与他们为之工作的企业并分享企业未来的成功;促进电力行业提高效率,在经济上独立于政府,减轻政府负担,提高政府财政收入。

(二电力体制改革的措施及成效

英国电力体制改革始于1988年。

1989年实施《电力法》,1990年实现了电力行业的私有化。

原隶属中央发电局的国家电力资产,经私有化后重组为四个大型电力企业,即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发电公司、英国能源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实现了电厂和电网资产的分离,建立了旨在规范电力交易的电力库,发电环节开始竞价上网。

1995年12个地区的输配电公司成为国家电网公司的主要股东,国家允许在配电环节实行竞争,有限度地允许用户自由选择供电商,至1998年9月14日,英国全国的电力用户实现了对供电商的自由选择,至此,英国完全实现了发电和供电环节的自由竞争。

英国的电力行业改革也为英国电力行业发展带来了明显的成果:

由于竞争的引入,发电厂加强了成本管理,提高了盈利能力;发电侧和配电侧

的竞争结果使英国电价10年间有了较大的降幅,居民用电下降了26%,工业用电下降了23%—30%;私有化使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不再对电力投资,从而财政支出明显减少,纳税人减轻了税赋;投资决策由经营者决定,否定了人为的政治因素,从而减少了决策失误;竞争使发电商和供电商提高了市场意识,对用户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增值服务。

在立法方面,“先立法后改革”是发达国家推行电力行业改革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和成功的经验之一。

英国的电力改革就是在1989年颁布的《电力法》的指引下展开的。

其实,早在1982年英国就通过了《电力照明法》,允许中央政府开挖各种街道铺设电力电缆。

此后英国电力行业的改革都是在其颁布的诸多法律法规的指引下进行的。

1983年,撒切尔政府颁布了电力法,该法旨在鼓励独立发电商的发展,消除对非公用事业发电商的壁垒以及让独立发电商进入国家电网。

1989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指引其以后十几年来电力改革的电力法。

该法主要为政府对原国有电力行业进行重组和民营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营化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就是要在出售电力行业前对电力行业进行重组,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中央发电部门的非核电机组被转让给两大公司,即国家电力公司(Nationalpower和PowerGen公司,这两大公司被政府指定民营化;(2国家电网公司被改组成为一个独立的上市公司,即国家电网公司(NGC;(3全国的配电机构被重组成12个地区性电力公司(REC,其配电业务与市场营销功能被逐步分开。

在民营化的过程中,1990年12月,几家地区性配电公司被政府出售;1991年3月,两大发电公司的股份被出售给公众;1995年英国中央政府要求地区性电力公司放弃在国家电网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使国家电网公司成为了一个独立的上市公司。

在改革的过程中,英国政府为了防止在发电环节两家发电公司滥用其在供电领域的极大影响力,影响竞争,曾多次出面对发电环节进行干预,保证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因此,英国的电力行业改革是在改革之初对电力行业进行重组,指导政府重组的原则是:

发电以及电力的市场营销可以成为竞争性行业,而输电和配电在无限期的将来应该被看作是国家自然垄断性行业。

国家对前者的控制将逐渐取消,对后者却仍要保留,即对输电和配电行业引用一种新的价格上限监管条例,同时形成一个新的国家性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办公室,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大规模的电力联营中心。

英国通过立法推动电力行业改革的尝试被认为是成功的,改革之后电力行业的效率明显提升。

1995年,英国发电量比1988年增加了8%,在1989/1990—1995/1996财政年度期间,英国电力行业从业人口大约下降了50%,一般用户支付的电价取得了在去除通货膨胀因素后的较小幅度的上涨,基本落后于物价上涨,大型用户的获利则更为明显。

因此,英国的电力行业改革使电力行业的效率和社会福利都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

(三英国电力行业改革的特点

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人口、经济、资源和地理环境,我们可以总结英国电力行业改革的如下特点:

1、以统一的改革政策为指导

英国是集权制政体,政府的权力来源于王室,所有决策由中央政府制

定。

这种集权制政体决定了改革是在全国层面上展开的,全国都执行统一的改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构筑统一的电力市场。

这种政体还决定了民营化所带来的收益由中央政府所享有。

2、以引入竞争,打破垄断为目标

英国还是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电力行业在英国属于成熟工业,已经达到了规模经济状态,这就决定了英国电力行业改革的目标不是吸引投资,而是通过引入竞争,打破垄断和大锅饭,提高电力企业运营效益。

3、构建全国性的输电网和电力市场

就人口和地理位置而言,英国的人口密度很高,而且人口大多集中在分散的城市,因此,英国建立的是一个全国性的输电网和全国性的电力市场。

4、组建国家电力库

英国是第一个组建国家电力库的国家,英国的电力库是由国家电网公司操作的,该公司同时还负责电力输送,是一种输电公司和系统操作者合二为一的体制。

二、美国电力行业改革概况回顾

全球除国有化的电力企业之外,少数国家和地区的电力企业原来就是私有的,不存在民营化问题。

美国是私有化国家电力行业改革的典型。

(一美国电力行业改革的管理体制

在美国,电力规划、投资规模、建设招投标、经营管理等都属企业行为,政府不参与。

政府通过一种美国特有的方法——经济管制来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

美国电力管制机构分成联邦和州两级,管制机构有相对独立性。

美国电力改革的核心是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电价。

美国于1977年成立能源部,1978年国会通过了一连串有关能源的五个重要法案,合称《1978国家能源法》。

而其中与电力事业发展有关的首推《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该法案允许企业建立热电联产及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厂,并出售电力给地方公用电力公司,电力公司应当收购。

1992年美国又颁布《国家能源法》,进一步消除了新发电公司上网的法律障碍,鼓励批发电力市场的竞争;要求公用电力公司开放输电系统,必须为非公用电力公司发电厂提供输电服务;还允许电力企业到国外参与电力市场的竞争。

从1998年1月1日起,美国最后一个垄断性行业——电力行业实施了“权力下放”的管理体制改革。

“权力下放”实际上就是把用电的权力下放给客户,客户有权选择自己认为满意的电厂。

“权力下放”意味着美国最后一个垄断堡垒被打破。

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中,美国电力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

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于1996年开始逐步撤销对美国电力市场的价格管制,其宗旨是希望通过开放竞争,降低电价,减少客户的能源开支。

到2000年,全国一半以上的地方放开对电价的管制,其结果却造成了混乱:

一些电力公司利用政策转轨的时机,大发利市,监管力量却甚为薄弱;在转轨过程中,操纵电价的现象不断发生。

如操纵批发电力的买卖,从输送系统中榨取收

益等。

随着2000年电力短缺,更出现了加州电力能源危机。

(二美国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法律体系

在立法方面,美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政体,比较偏重地方和州的权力划分,美国的电力行业改革也包含联邦和州两级,大多数有关电力行业的立法在州一级,由州议会制订,有关跨州或全国性的事务由联邦立法,即国家立法。

美国电力行业的垄断现象是非常明显的,因此,美国电力改革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消除垄断行为。

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限制垄断的法令,但专门针对电力行业的反垄断法律则是在1996年制定的。

1996年4月,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先后颁布了旨在推行输电竞争机制的两项法律。

其中888号法令规定,要打破发电和输变电过程的垄断,各电力公司要保证对所有用户无歧视性地公平开放。

各用户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电力生产企业,可以跨州购电,原有电网只能收取电力过网费,而不能拒绝为其输变电。

889号法令与888号法令相配套,它规定电力公司要承担设置关于电网可调容量在线信息系统的义务。

此外,还规定了进入市场的各方享有固定不变的输电权利。

可见,这两条法令的目的都是为了打破电网和发输电企业的地区性垄断,为形成全国统一电网和电力企业之间的竞争创造条件。

具体来讲,指导美国电力行业体制改革的法律大致有以下四个:

1、《公共机构持股公司法》(1935年。

该法案将电力服务权授予地方性电力公司,同时州政府对电力零售交易进行监管,但是限制其他电力公司的发电业务进入取得经营特许权的电力企业服务区,这项法案实际上是限制了竞争。

随后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电力法》,该法授权联邦政府对州际电力交易进行监管,负责州际电力交易价格的制定。

2、《农村电气化法》(1936年。

该法主要是为解决美国20世纪30年代中期仍然存在的大量的农村用不上电的问题,联邦政府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向农村提供电力服务,并成立了农村电气化委员会,向农村和人口少于2500人的城镇提供电力服务项目的贷款并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措施。

3、《公共企业管制政策法》(1978年。

该法的目的在于通过节能和提高效率来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在发电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了竞价上网的雏形,推进电力体制的变革。

4、《能源政策法》(1992年。

该法对电力市场的竞争性定价和对市场准入进行了法律规定,鼓励独立发电商的发展,一是通过修正《公共机构持股公司法》允许独立发电商向公共电力企业批发出售电力的权利;二是通过修改《联邦电力法》,规定公共电力企业以成本价向第三方提供输电服务。

1998年7月,美国能源部向国会提交电力行业充分竞争计划报告,目的在于实现美国电力行业改革目标:

一是创造一个以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而不是过去的管制性定价;二是要求电力企业的输电系统和配电系统向所有取得资格的零售商开放;三是输电系统和配电系统继续维持垄断状态并接受政府管理。

(三东部PJM电网纵向整合的成功电力改革模式

尽管美国在放松规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加州大停电和电价飞涨、电力

公司申请破产这样重大的问题。

但美国宾州—新泽西—马里兰联合电力系统(以下简称PJM的电力市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纵向整合的电力改革模式,获得了成功。

其成功的关键在于有一个受政府监控的、代表广泛的PJM管理委员会,确保市场公平、公正;有一套完善的技术支持系统和专家咨询系统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使PJM能给市场成员带来效益、扩大投资;有一个诚信合作的氛围,保证市场不断向前发展。

其具体做法是:

1、将各发电、输电、配电、供电进行功能分离,财务分开核算。

将输电分离交给系统独立运营者管理,不要求强制出售发电厂。

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供电,用户有权选择。

2、PJM负责输电系统经营,进行职能管理,提出输电计划对发电厂进行调度,不拥有输电资产,公平为市场参与者提供输电服务和电力交易市场。

3、电力公司及供电商分别对用户供电负责,供电负荷要有发电容量保证并有必要的备用容量,不足将受处罚。

4、发电容量来源由四部分组成,即本公司电厂、双边贸易合同、现货市场和一天期货市场,电力市场容量约占15%左右。

5、为解决电网内部能力限制和拥堵,电力市场实行分区边际定价机制。

(四美国电力市场改革的特点

通过美国电力市场改革,我们可以总结美国电力市场的特点如下:

1、“权力下放”,消除垄断行为,更多地引入竞争

美国电力行业改革是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但主要在州一级层面上进行,各州的改革方式不尽相同。

但总的改革趋向是“权力下放”,消除垄断行为,更多地引入竞争,把用电选择权下放给用户。

2、侧重于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

由于改革前美国的电力公司中私人所有的电力企业的装机容量占了全国的绝大多数,因此,改革的重点不是民营化,而是市场化。

3、政府、行业协会的职责明确

美国的电力管理体制中政府、行业协会的职责非常明确。

具体来讲,电力行业的政策法规由联邦能源部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电力行业的技术规程、标准由各企业联合会制定,电力企业共同自觉遵照执行。

具体对电力企业的管制,则根据其不同类型分别由联邦和州管制机构管理。

不同电力企业的管制部门之间,如联邦与州管制委员会、市政委员会很少有职责不清的现象。

三、日本电力行业改革情况的回顾

日本的电力行业,除了以民营为主和我国不同外,九大电力公司在分区垄断发、配、送的供电体制和我国极为相似。

尽管供电质量较好,但由于缺乏竞争机制,电价比国际水平高。

在全球电力行业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政府也对其电力行业进行了改革。

日本政府的电力行业改革主要包含两个阶段的内容:

(一)第一阶段(1995年—2000年):

引入竞争机制和改革电价形成机制1995年日本政府对实施31年之久的《电力事业法》进行修订,在保留九大电力公司分区垄断发、输、配电体制的基础上对新建电厂引入竞争机制和对旱涝保收的电价进行机制改进,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电力公司今后5—8年内新建的电厂和发电设备,必须在社会上公开向独立的电力事业者招标,引入招标机制。

此项措施一推行,招标者十分踊跃,中标者多为钢铁业、炼油厂等单位。

因为他们有效利用了空闲的场地、交通设施和休产渣油等燃料,从而比电力公司新建电厂的发电成本低。

2、改革电价形成机制,由原来的成本加7.2%固定利润改为缩小固定利润和促进成本降低的新方式,同时简化了管理手续,实行了有利于提高负荷率的多种电价,再加上重视经营管理,从而大大节约了开支,保证了电力成本和电价的不断下降。

3、允许独立的电力事业者和自发电企业通过电力公司电网向有关单位供应电力,并承担供电的全部责任。

为了降低电力成本和确定电力事业的发展方向,1997年7月,日本政府召开电力事业审议会,决定成立电力改革基本政策研究委员会,委员会由28人组成,委员会下设3个小组:

基本政策研究小组、电力负荷平均化研究小组、输电网构成研究小组。

研究小组主要是研究日本电力行业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二)第二阶段(2000年—至今):

改善经营效果和降低电价,确保供电安全日本政府在第二阶段改革的目标主要是使其电价与国际水平看齐,其原则是兼顾电力事业乃公益性事业的特点,在扩大应用市场机制、促进电力公司参与竞争中大力改善经营效果和降低电价,并做到供电安全,即尽量少停电和平稳供电。

具体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

1、确保最大的经营自主权,行政介入最小化;2、确保电力公司与独立的电力事业者之间平等有效的竞争;3、将效率化的效益通过降低电价的方式给予所有用户。

在改革的过程中,日本政府为了促进竞争,对电力大用户规定可以实行零售电自由化。

独立的电力事业者只要向政府备案便可对用电大户零售电力,且售电区域、售电方式、售电价格不受限制。

独立的电力事业者在向用电大户零售电力时,可有偿使用电力公司的电网和线路,但需按政府批准的电力公司拟定的托运费标准交付托运费。

此项措施一实施,日本国内便有许多大企业参与到向用电大户零售供电的队伍中去。

这些公司包括三菱商事、新日铁公司和三井物产、东京煤气公司会同大阪煤气公司和NTT设备公司、丸红商事等。

虽然这些公司的数目不足10户,零售电总量不足全国供电总量的1%,但其竞争机制的引入,使电力公司感到了竞争的压力,他们不得不改进工作,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电价。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日本也是走的先立法后改革的道路。

本电力行业的改革是从1995年修改《电力事业法》开始的。

在以后的几年,日本政府又不断修订了《电力事业法》,从而为电力行业的改革规定了方向和具体的实施措施,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若想了解更详细的情况,请参看沈剑飞的博士毕业论文《中国电力行业与市场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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