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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劳动立法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第一节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

一、国际劳动立法范围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包括:

国际劳工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

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一般主要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二、国际劳动立法思想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开端

在19世纪下半叶国际立法有了开端。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一、国际芝工组织的产生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工组织在1919年至1939年是国际聪明的附设机构;1940年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作为一个独立性的组织存在;二战后,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至今。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劳工组织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三方性原则”。

国际劳工的主要机构有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三、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依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是《国际劳动宪章》的9项原则,在二战后是1944年通过的《费城宣言》中的原则。

四、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劳工组织没有关系。

直到1971年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席位,台湾当局退出国际劳工组织以扣1983年第69届国际劳工大有大会开始,我国参加国际劳工组织的活动,并陆续批准了22个国际劳工公约。

五、经济全球化对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第四章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第一节 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劳动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劳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1、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2、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3、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第二节 劳动法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一、劳动法体系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体系应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

二、劳动法学体系

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三、劳动法的作用

劳动法作为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有着重要作用,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域、什么时间和什么人,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

第五章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

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理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3、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四、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第二节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具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可从广义、狭义两个方面理解。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内容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得;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

第三节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是指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

包括: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六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总的说来,可以把它分为个别的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的劳动法律关系,此外,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法律关系还可以有多种分类形式。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劳动法律关系是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第二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不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二)劳动者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三)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二)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定义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确认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是指负有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履行自已应尽义务的必要性。

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对应性。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及消灭

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一)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劳动法律事实和种类

1、行为

2、事件

二、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章 劳动就业

第一节 劳动就业概述

一、劳动就业概念和特征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其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二、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

我国劳动就业的立法大致或分为三个阶段:

1、1949~195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建立和形成阶段。

2、1957年~1956年,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低谷阶段。

3、从1977年开始迄今,是我国劳动就业立法的恢复和发展阶段。

三、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即促进劳动就业,保障劳动就业。

四、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劳动就业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而采取的各种制度。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我国对劳动力资源的配置方式也不同,由此形成了两种类型的就业制度模式,即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和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

第二节 职业介绍与就业服务

一、职业介绍与职业介绍机构

(一)职业介绍是指有关部门或机构依法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与就业所提供的就业中介服务。

(二)职业介绍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职业介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

职业介绍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其中,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

(三)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

(一)境外就业中介的概念

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外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境外就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和管理

三、就业服务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服务,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利;提供就业服务,则是政府的职责和义务。

(一)就业服务的概念和内容

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供需双方提供的一系列服务活动。

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障、生产自救。

(二)发展就业服务事业

第三节 特殊群体就业保障

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的人群,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法律上对特殊群体在就业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即为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包括残疾人就业保障、退役军人就业保障,少数民族人员就业保障、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保障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法律保障。

第八章 劳动合同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用(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

4、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四、劳动合同的分类

1、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按照劳动者身份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等。

3、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用合同等。

4、按照就业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5、按照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不同,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阅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三、劳动合同订阅的形式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劳动合同效力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理解劳动合同的效力,应当分清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这两个法律概念。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其分类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对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分类方法:

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分类;按劳动合同无效的程度分类。

三、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

1、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2、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具体表现为合同条款。

一、法定条款

法定条款,是啼笑皆非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二、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包括试用期、保密事项以及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与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一)劳动合同履行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二)劳动合同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

3、合作履行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向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第七节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声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包括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第三人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第一节 集体协商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和意义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业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二)集体协商的代表

1、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2、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3、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

三、集体协商的内容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

四、集体协商的程序

1、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2、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3、正式进行谈判阶段。

4、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节 集体合同概述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

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画面协议。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和程序和形式要求。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主体不同;内容不同;目的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效力不同;形式要件不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集体合同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工人阶段为争取自由和维护自已的利益而坚持斗争的产物。

它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基本相同,但是有其特殊性。

四、集体合同的作用

1、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2、集体合同是协商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3、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4、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而言,签订集体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代表。

二、签订集合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平等、合作原则

3、实事求是原则

三、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第四节 集体合同的内容

一、集体合同的分类

1、按照集体合同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分类。

2、按照集体合同内容的不同分类。

3、按照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同分类。

二、集体合同的内容,是指集体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它集中反映在集体合同条款上。

三、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集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条件。

2、集体合同终止的条件。

第五节 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依法产生的集体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集体合同的效力包括对人、时间和空间的法律约束力。

一、人的效力

人的效力,即集体合同对人的适用范围。

二、时间效力

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即集体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范围。

第十章 职业培训

第一节 职业培训概述

一、职业培训的概念和特征

(一)职业培训的概念

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即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根据现代社会职业需求以及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要求就业和在职的劳动者所进行的旨在培训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活动。

(二)职业培训的特征

1、教育目的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2、教育对象的特定性。

3、教育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4、教育手段和方法的灵活性。

二、职业教育的意义

1、加强职业培训是我国实施“实施兴国”战略的重要环节。

2、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

3、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保障。

4、职业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职业培训的立法概况

我国职业培训立法大致分为下列三个时期: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立法

2、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

3、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立法。

第二节 职业培训的分类和形式

一、职业培训的分类

职业培训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着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主要以培训的对象是否就业为标志,把职业培训划分为就业前职业培训和就业后职业培训两大类。

二、职业培训形式

(一)学徒培训

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

(二)学校培训

学校培训是职业培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其中包括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形式。

(三)就业训练中心培训

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

就业训练中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主要基地。

(四)民办学校培训

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五)劳动预备制度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一项新型培训制度。

(六)职工培训

职工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

第三节 职业技能鉴定

一、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9条的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亲对不同的职业,划分不同的职业技能标准,进行职业技能考核,依据考核鉴定的结果,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一)职业分类

所谓职业分类,是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行和劳动力管理的需要,对所有职业,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的类别和一定的划分原则进行归类界定。

(二)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技能标准,是指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劳动者从事或将要从事特定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预期目标。

二、职业技能鉴定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依法进行技术等级资格的考核和认定。

它具有以下特征:

1、职业技能鉴定的主体是由政府批准的专门机构。

2、职业技能鉴定的客体是劳动者所具有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

3、职业技能鉴定是确认劳动者职业资格的法定形式。

(二)职业技能鉴定的类别

1、工业职业技能鉴定。

2、技师职业技能鉴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1、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体制。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置。

依据规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为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行业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三个层次。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即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列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劳动者。

五、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职业资格的概念

职业资格,是指对劳动者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需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概念与分类

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我国技术性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中级技能”,以及“技师”、“商级技师”五种。

(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作用

1、为广大劳动者开辟了一条广阔的成才之路,可以促进劳动者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使 劳动者实现稳定和高质量的就业。

2对规范劳动力市场建设具有促进作用,可以为劳动者就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就业环境,维护正常的职业秩序。

3、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种类)技术人才,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配置提供依据。

4、可以促进职业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一章 工资

第一节 工资概述

一、工资概念和特征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工资是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

工资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

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不包括实物报酬。

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义务。

二、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原则,是由法律确认的贯穿于工资法津制度的基本准则。

它包括:

按劳分配原则;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原则;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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