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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

维护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使全区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有效化,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是指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考核,包括第三方单位运维和企业自运维。

第二章运维责任

第四条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通过自治区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运维人员应当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

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和校准校验,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转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并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录。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确需拆除、变动或停运的,运维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所属地州市环保局报告(其中:

总装机容量30万KW以上火电机组自动监控现场端向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及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报告),各地州市环保局接到报告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运维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向所属地州市环保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运维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采样系统堵塞、数采仪死机等,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在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

故障期间须用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向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九条运维单位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州市环保局及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提交上月运维工作报告和单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上月运行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生产情况,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设施故障及修复情况,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等),并于每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上年度运维工作报告。

第三章运维考核

第十条运维考核由各地州市环保局负责,每年一次对辖区内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情况进行考核。

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考核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第十一条所有已验收合格并与自治区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均需进行运维考核,新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自验收之日起运行一个月后,须列入运维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对单套监控设施运维实行百分制评分,在单套设施考核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同一运维单位承担的各单套设施考核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得出该运维单位在辖区内的运维综合得分。

年末在每次综合得分的基础上加权平均得出该运维单位年度综合得分。

第十三条考核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检查表》进行打分,单套考核分数在80~100分,认定为考核合格;分数在65~79分,认定为基本合格,分数在65分以下,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发现单套设施运维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套监控设施在运维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运、迁移自动监控设备的;

二、采取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

第十五条各地州市环保局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单套设备运维考核结果及运维单位综合得分,自治区环保厅根据各地运维及考核情况,对各地运维及考核工作实施不定期抽查和重点督察。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范围内无法运行的可不列入考核范围,各地州市环保局需提供不列入考核的证明。

企业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造成监控设施无法运行的,由运维单位书面报告,所属地州市环保局确认盖章。

雷击、水淹等自然灾害造成监控设施无法运行的,运维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地州市环保局报告,地州市环保局现场核实后确认盖章。

停运的监控设施恢复运行后应重新列入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单套监控设施考核不合格的,各地州市环保局责令运维单位实施整改,运维单位应在下次考核前向所属地州市环保局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对监控设施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进行全区通报,并纳入自治区环保厅重点督察范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运维考核结果需考核人员与运维责任人双方签字确认,并由考核单位盖章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位于全区前10位的,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三方运维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的运维单位是指从事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维的责任部门,包括第三方运维单位和自运维企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维考核评分细则(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

端设施运维考核评分细则

(试行)

为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规范和完善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工作,确保我区自动监控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保证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维考核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特制定本运维考核评分细则。

一、考核对象

新疆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包括第三方运维和企业自运维)。

二、考核依据

环保部和自治区环保厅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文件。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

(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八)《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九)《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三、考核方式及原则

(一)由各地州市环保局对辖区内所有已验收合格并与自治区监控平台联网的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进行单套评分(附表1),新安装的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自验收之日起正常稳定运行一个月后须纳入考核范围。

停运的监控设施自恢复运行起重新列入考核范围。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自动监控设施考核本次无法运行的,由各地州市环保局提供不列入考核范围的证明。

其中,企业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造成监控设施无法运行的,由运维单位书面报告,各地州市环保局确认盖章。

雷击、水淹等自然灾害造成监控设施无法运行的,运维单位应及时向各地州市环保局报告,环保局现场核实后确认盖章(附现场照片)。

(三)在单套监控设施评分的基础上,各地州市环保局填写考核点位情况汇总表(附表2),并对辖区内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综合评分(附表3)。

(四)初次考核时需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4),一式两份,一份留存监控站房,一份留存各地州市环保局。

(五)考核结果判定:

单套考核分数在80~100分,认定为考核合格;分数在65~79分,认定为基本合格,分数在65分以下,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内容

(一)运维配备

1.1手工监测(气)(2分)

【标准】运维单位应配备废气便携式手工监测设备,满足故障期间手工采样监测要求。

【评分】未配备便携式手工监测设备扣2分。

1.2实验条件(水)(2分)

【标准】应建立实验室,满足配置试剂和比对试验的要求。

实验室应有标准溶液定期核查记录(用质控样对标准溶液进行核查)。

【评分】未建实验室扣2分,实验室不满足配置试剂和手工比对监测要求扣1分,无标准溶液核查记录扣1分。

(二)站房环境

2.1站房卫生(3分)

【标准】站房应定期打扫,无严重积灰,站房物品应摆放整齐,站房温度应保持在5~40℃(站房应安装空调)。

【评分】站房卫生未打扫扣1分,物品摆放凌乱扣1分,站房无空调或站房温度未保持在5~40℃扣1分。

2.2制度上墙(2分)

【标准】应建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并张贴上墙。

【评分】无制度上墙扣2分,制度上墙不完善扣1分。

(三)运维记录

3.1日常巡检记录(5分)

【标准】每周至少对监控设施巡检一次,检查维护自动监控设施及辅助设备运行状态、数据传输情况,填写巡检记录和处理结果。

【评分】无记录扣5分,考核范围内巡检次数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3.2校准校验纪录(10分)

【标准】(水)根据HJ/T355-2007要求,每月对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1】和质控样试验【2】,每季进行重复性【3】、零点漂移【4】和量程漂移试验【5】。

(气)根据HJ/T355-2007要求,气态污染物CEMS每15天用零气和接近烟气污染物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仪器的零点和工作点;流速CMS和颗粒物CEMS每3个月用校准装置校准仪器的零点和跨度;每6个月至少用参比方法做一次校验。

【评分】无记录扣10分,每少一项校准校验内容扣2分,每项记录不完整扣1分。

3.3易耗品记录(2分)

【标准】定期更换标准物质及易耗品并记录。

【评分】无记录扣2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3.4故障维修记录(3分)

【标准】记录检修情况,故障发生时间及原因,修复后投入正常使用时间等。

【评分】无故障维修记录扣3分,故障记录不完整扣1分。

(四)数据传输

4.1数据一致性(3分)

【标准】分析仪、数采仪、监控平台三者间数据误差应小于1%。

【评分】误差大于1%扣3分。

4.2数据真实性(5分)

【标准】监控数据应与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匹配,检查企业停产、设备故障、校准校验期间历史数据的匹配性。

如数据有疑义,可现场校准或暂停分析设备,查看数据的匹配性。

【评分】现场检查时监控数据与设施运行情况不匹配扣5分,企业停产、设备故障、校准校验期间历史数据不匹配扣2分。

4.3设备运转率(3分)

【标准】设备运转率=(监控设备实际运行小时数/企业排放小时数)×100%,考核时段内设备运转率应不小于90%。

【评分】运转率低于90%扣3分。

4.4数据传输率(5分)

【标准】数据传输率=(考核时段小时数-缺失数据时段-无效数据时段/(考核时段小时数-无效数据时段)×100%。

通过监控平台可直接查阅的数据传输率,考核时段内数据传输率应不低于90%。

【评分】数据传输率低于90%扣3分。

(其中企业停产、检修、线路故障造成在线率偏低的,由运维人员书面报告当地环保局并得到认可的,统计数据传输率时分母可去除该缺失时段数据量。

(五)故障处理

5.1设施完整性(10分)

【标准】监控设施及配套设施应与验收时的数量、型号一致。

【评分】检查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控制系统、数据传输系统、站房配套设施、视频系统是否与验收时一致。

设备每缺一项扣2分,设备出现故障每一项扣1分。

(其中视频故障在48小时内未向电信部门申告扣1分)

5.2故障处理(8分)

【标准】第三方运维单位应安排专人每日定期巡查监控平台,监测因子数据异常应在12小时内发现并及时通知现场运维人员查明原因。

现场运维人员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易诊断故障【6】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故障期间应用手工监测填报数据。

企业自运维人员应每日定期巡检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故障应在12小时内发现,易诊断故障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

【评分】故障24小时内未响应扣3分,故障超过3天未处理扣3分,故障期间未采取人工监测填报数据扣2分。

5.3异常数据标记补录(4分)

【标准】应对无效数据时段的监控数据进行标记,对缺失数据时段监控数据进行补录,所有标记补录均应记录存档。

数据标记补录尽量在监控平台或分析设备上完成,如监控平台和分析设备暂不具备此项功能,应用手工标记补录并存档备查。

【评分】异常数据未标记扣2分,缺失数据未补录扣2分。

(六)整改情况

6.1落实上次考核整改要求(5分)

【标准】落实上次考核检查整改要求,并在本次检查前向考核单位提交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评分】未提交整改报告扣2分,整改项目未落实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七)分析系统(废水)

7.1采样系统(8分)

【标准】取水点应与验收时位置一致;水样应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不存在干扰水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和弄虚作假行为;采样管路应畅通,水样能正常进入分析仪。

【评分】取水点与验收时不一致扣2分,存在干扰水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或弄虚作假行为扣4分,水样无法正常进分析仪扣2分。

7.2参数设置(3分)

【标准】COD消解温度应设置165℃,消解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监测频次每2小时分析一次。

【评分】COD消解温度低于165℃扣1分,消解时间少于15分钟扣1分,监测频次未达到每2小时分析一次扣1分。

7.3量程设置(3分)

【标准】量程设置应与排放污染物浓度及排放量相匹配,通常COD、氨氮量程应设置为其排放限值1.5~3倍。

流量量程应为其最大排放量的1.5~3倍,pH量程为0~14。

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应一致。

【评分】量程设置与排放浓度及排放量不匹配,设置过大或过小扣2分。

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扣1分。

7.4试剂标识(3分)

【标准】试剂瓶上应有试剂类别、浓度范围、配置时间等标识,试剂浓度应与仪器量程匹配,试剂应在有效期内。

【评分】试剂未标识试剂类型、浓度、配置时间扣1分,试剂浓度与量程不匹配扣1分,试剂超过有效期扣1分。

7.5废液处理(3分)

【标准】废液应用专门回收装置,收集后送至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填写处置记录。

【评分】无废液专门回收装置扣1分,未送至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扣1分,无处置记录扣1分。

7.6质控样(或标样)试验(10分)

【标准】现场用接近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质控样或已知浓度标样代替实际水样进行分析,分析结果与质控样(或标样)浓度的相对误差应小于10%。

相对误差大于20%应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评分】分析结果与质控样(或标样)浓度的相对误差大于10%扣10分。

上次检查相对误差大于20%未重新绘制标准曲线扣3分。

(八)分析系统(气)(主要适用于直接抽取法,其他分析方法由各地州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考核评分表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

8.1采样系统(8分)

【标准】气样应无变质输送至分析仪,不存在干扰气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和弄虚作假行为;采样探头应清洁;采样管路应畅通、无漏气,气样能正常进分析仪;反吹系统应正常工作;伴热管温度应高于120℃;气水分离器冷凝温度应低于5℃。

【评分】存在干扰气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和弄虚作假行为扣4分。

采样探头堵塞、管路堵塞、漏气等原因导致气样无法进入分析仪扣1分,反吹系统不正常工作扣1分,伴热管温度小于120℃扣1分,气水分离器冷凝温度高于5℃扣1分。

8.2参数设置(6分)

【标准】应有烟气折算浓度且折算公式【7】正确,分析仪上设置的烟道截面积应与采样探头安装位置烟道截面积一致;标准空气过剩系数应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定,其中单台出力45.8MW(65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空气过剩系数取1.4,其他燃煤锅炉取1.8,所有燃气锅炉取1.2;速度场系数和颗粒物校准系数设置应与监控设施安装调试检测报告或最近一次的系数调试报告一致。

【评分】无监测因子折算浓度或折算浓度公式不正确扣2分,烟道截面积与安装点位截面积不一致扣1分,标准空气过剩系数设置、速度场系数和颗粒物校准系数设置不正确分别扣1分。

8.3量程设置(3分)

【标准】量程设置应与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排放速率相匹配,通常SO2、NOx、烟尘量程应设置为其排放限值1.5~3倍。

流速量程应为其最大流速的1.5~3倍。

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应一致。

【评分】量程设置与排放限值及排放速率不匹配,设置过大或过小扣2分。

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扣1分。

8.4标准气体(3分)

【标准】应配备与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匹配的标准气体(包括零气,高中低浓度标气),标气应有类型、浓度、合格证标识,标气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评分】未配备标气扣3分,标气不全扣1分,标气无类型、浓度及合格标识扣1分,标气超过有效期扣1分。

8.5标样测试(10分)

【标准】现场用与污染物排放浓度相匹配的已知浓度标准气体代替实际烟气进入分析仪,稳定后的分析结果与标气的浓度相对误差应小于±10%F.S(仪器满量程)。

【评分】相对误差大于±10%F.S扣10分。

相关解释:

【1】比对试验:

每月对所有废水自动分析仪进行1次自动检测方法与实验室标准方法的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2】质控样试验:

每月测定接近实际废水浓度和超过排放标准浓度的两种质控样,每种样品至少测定2次,相对误差不大于标准值的±10%。

【3】重复性试验:

每季用COD和氨氮自动分析仪测定量程校正液6次,6次测定值(ai)的相对标准偏差控制在±10%。

用pH自动分析仪测定pH=4.00、pH=6.86和pH=9.86标准值6次,pH值变化幅度控制在±0.1以内。

【4】零点漂移:

用零点校正液(即蒸馏水)连续测定24h,利用初始零值(最初3次测定值的平均值),计算最大变化幅度。

【5】量程漂移:

用量程校正液在零点漂移试验前后分别测定3次,计算平均值。

减去零点飘移成分后的变化幅度,求出相对量程值的百分比。

【6】易诊断故障:

指可携带工具或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采仪死机等。

【7】折算公式:

1、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流量Qsn

烟道断面平均流速:

式中:

Kv—速度场系数;Vp—测定断面某一固定点或测定线上的湿排气平均流速,m/s;Vs—测定断面的湿排气平均流速,m/s。

实际工况下的湿烟气流量:

式中:

Qs—实际工况下湿烟气流量,m3/h;F—测定断面的面积,m2。

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流量:

式中:

Qsn—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流量,m3/h;Pa—大气压力,Pa;Ps—烟气静压,Pa;ts—烟温,℃;Xsw—烟气中含湿量,%。

2、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浓度

折算浓度计算:

式中:

ρ—折算成过量空气系数为α时的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ρ'—标准状态下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实测平均浓度,mg/m3;α’—在测点实测的过剩空气系数;α—有关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过剩空气系数。

过剩空气系数计算:

式中:

φ(O2)——烟气中氧的体积百分数,%。

附表1

新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现场考核表

(年)

企业名称

监控点位名称

运维类型

□第三方运维□自运维

运维单位

监控类别

□废水□废气

监控因子

□COD□pH□氨氮

□SO2□NOx□烟尘

生产状况

□正常□停产□检修

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运行□停运□故障

评分项目及标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分值

评分明细

得分

扣分原因

运维配备

(2分)

手工监测(气)

2

未配备废气便携式监测设备扣2分

实验条件(水)

2

无实验室扣2分,实验室不满足比对试验和配置试剂要求扣1分,无标准溶液核查记录扣1分

站房环境

(5分)

站房卫生

3

卫生未打扫扣1分,物品摆放凌乱扣1分,站房温度未保持5~40℃扣1分

制度上墙

2

未制定制度扣2分,制度未上墙扣1分

运维记录

(20分)

日常巡检记录

5

无记录扣5分,记录每少一次扣1分

校准校验纪录

10

无记录扣10分,每少一项校准校验内容扣2分,每项记录不完整扣1分

易损耗品记录

2

无记录扣2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故障维修记录

3

无记录扣3分,记录不完整扣1分

数据传输

(16分)

数据一致性

3

分析仪、数采仪、监控平台数据误差大于1%,扣3分

数据真实性

5

数据与监控设施运行情况不匹配扣5分,异常或校准期间历史数据不匹配扣2分

设备运转率

3

低于90%扣3分

数据传输率

5

低于90%扣5分

故障处理

(22分)

设施完整性

10

采样系统、分析系统、控制系统、传输系统、站房配套设施、视频系统缺损一项扣2分

故障处理

8

故障24小时内未响应扣3分,故障超过3天未处理扣3分,故障期间未采取人工监测填报数据扣2分

异常数据

标记补录

4

异常数据未标记扣2分,缺失数据未补录扣2分

整改情况

(5分)

落实上次

整改要求

5

未提交整改报告扣2分,整改未落实一项扣1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分值

评分明细

得分

扣分原因

分析系统︵30分︶

采样系统

8

采样点与验收时不一致扣2分,存在干扰水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弄虚作假行为扣4分,采样管路堵塞扣2分

参数设置

3

COD消解温度低于165℃扣1分,消解时间少于15min扣1分,监测频次未达到每2小时分析一次扣1分

量程设置

3

量程设置与排放限制不匹配扣2分,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扣1分

试剂标识

3

试剂未标识试剂类型、浓度、配置时间扣1分,试剂浓度与量程不匹配扣1分,试剂超过有效期扣1分

废液处理

3

无废液专门回收装置扣1分,未送至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扣1分,无处置记录扣1分

质控样(标样)试验

10

相对误差大于质控样(或标样)浓度的±10%扣10分,上次检查相对误差大于质控样(或标样)浓度的±20%未重新绘制标准曲线扣3分

采样系统

8

存在干扰气样真实性的改造设备、弄虚作假行为扣4分,采样管路堵塞或漏气扣1分,反吹系统不正常工作扣1分,伴热管温度小于120℃扣1分,气水分离器冷凝温度高于5℃扣1分

参数设置

6

无监测因子折算浓度或折算浓度公式不正确扣2分,烟道截面积与安装点位截面积不一致扣1分,标准空气过剩系数设置、速度场系数和颗粒物校准系数设置不正确分别扣1分

量程设置

3

分析仪量程设置与排放限值不匹配扣2分,数采仪与分析仪量程设置不一致扣1分

标准气体

3

未配备标气扣3分,标气不全扣1分,标气无类型、浓度及合格标识扣1分,标气超过有效期扣1分

标气测试

10

相对误差﹥±10%F.S,扣10分

整改要求:

 

总分

检查人员签名:

运维负责人签名: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时间:

年月日

附表2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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